【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4-06-29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天津市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法
(1996年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1998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修訂發布2004年6月29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再次修訂公布)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鐵路道口安全管理, 保障鐵路、道路安全暢通,防止鐵路道口事故,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鐵路與道路相交的道口、 人行過道(以下統稱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鐵路與道路相交須優先考慮設定立體交叉, 逐步減少平面交叉。新建鐵路應當嚴格限制設定無人看守道口。鐵路道口的密度,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交通委員會是本市鐵路道口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綜合分析全市鐵路道口存在的問題,制訂有關規定和措施,組織監督實施;
(二)指導各區、縣鐵路道口管理部門開展工作,會同區、縣人民政府及鐵路部門對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實施監護管理;
(三)協同鐵路主管部門,調查處理鐵路道口重大事故;
(四)組織檢查鐵路道口安全情況,督促有關部門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開展鐵路道口安全宣傳教育,組織培訓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和監護人員;
(五)統一管理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安全監護經費;
(六)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鐵路道口管理的有關事宜。
第五條 鐵路道口安全設施設定須符合鐵路與道路雙方的技術標準。有關單位應按下列分工搞好維修、管理:
(一) 道口鋪面的維修和管理,以鐵路外股鋼軌以外2米為界。 2米以外由道路產權單位負責,2米以內由鐵路產權單位負責;
(二)道口信號、護樁、欄門(欄桿)、火車司機鳴笛標誌等設施,由鐵路產權單位負責設定、維修和管理;
(三)道口標誌和停車止步讓行標誌,由鐵路產權單位設定、維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四)設人監護的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的監護房和安全裝置,由市交通委員會鐵路道口管理辦公室委託鐵路有關部門或具有相同技術能力的其他部門負責日常維修和故障處理,原則上納入鐵路設施進行管理。
第六條 無人看守且無自動信號的鐵路道口, 應保持一定範圍的開闊地帶。開闊地帶的具體範圍,由市交通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確定。在確定的開闊地帶內,可以種植低矮草坪,禁止種植和興建影響火車、機動車司機視距的樹木和建築物。
第七條 各區、 縣人民政府要加強鐵路道口安全管理,明確所轄區域內鐵路道口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門,落實國家和本市鐵路道口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監護管理轄區內鐵路無人看守道口,防止出現鐵路道口事故。
第八條 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地方鐵路的無人看守道口,由產權單位組織力量進行監護管理。
第九條 無人看守道口實行監護後, 其性質仍為無人看守道口。發生道口事故,鐵路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鐵路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教育火車司機加強2t望,通過道口之前鳴笛告警。
鐵路部門應積極參予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護人員的業務培訓、日常管理及道口監護房建設和道口改造規劃工作。
第十一條 鐵路公安部門負責鐵路轄區內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指揮疏導鐵路道口的交通,維護鐵路道口秩序;
(二)依法糾正和處罰違反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巡查鐵路無人看守道口;
(四)負責處理鐵路道口內發生的各類交通事故。
第十二條 車輛和行人通過鐵路道口, 必須聽從值勤警察、看守人員或監護人員的指揮。嚴格執行鐵路道口通行規定,嚴禁在道口處搶行或停留。凡遇鐵路道口欄桿關閉、音響器發出報警、道口公路信號顯示紅燈、道口看守和監護人員示意停車等情況之一時,所有車輛、行人必須立即依次停在停車線以外;無停車線的,停在最外股鋼軌5米以外。嚴禁搶、撞、鑽、越道口欄桿。
第十三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拖拉機不得超過15公里,嚴禁在道口內超車、倒車、調頭、熄火或空擋滑行。距離鐵路道口20米以內的道路上不準停車。
第十四條 機動車不準在鐵路道口內搶行和停留。 一旦在道口內發生故障,立即設法將其移出鋼軌外股2米以外。確實無法移出的, 立即在道口兩端800米以外用紅色信號(白天用紅旗,夜間用紅燈),也可用紅色物品或兩臂高舉過頭向兩側急劇擺動,攔停列車並設法通知兩端車站。
第十五條 車輛、 行人通過設有公路信號機的鐵路道口時,必須遵守下列公路信號顯示規定:
(一)兩個紅色燈光交替閃爍或穩定亮紅燈時,表示火車已接近道口,禁止通行;
(二)紅色燈光熄滅,白色燈光亮時或黃色燈光閃爍時,表示道口開通,準許車輛及行人通行;
(三)紅色、白色或黃色燈光均熄滅時,表示設備故障,信號無效,按未設公路信號的道口對待。
第十六條 車輛通過電氣化鐵路道口時, 車輛及其裝載物的高度不準觸及限界架的活動橫板和吊鏈,裝載物上不準坐人。行人手持高長物體通過電氣化道口時不準高舉和揮動所持高長物體。
第十七條 畜力車和牲畜通過鐵路道口時, 馭手必須牽引牲畜徒步通過。
第十八條 嚴禁各種車輛和行人在沒有鐵路道口或其他平面交叉設施的地方橫穿鐵路。
第十九條 在鐵路道口附近發生道路交通阻塞或交通事故時,看守人員、監護人員應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疏導交通,維護秩序。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在道口開闊地帶種植樹木或興建建築物影響火車、機動車司機視線的,由市交通委員會進行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拆除障礙物。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鐵路公安部門予以警告,並可視情節輕重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 妨礙道口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在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交通委員會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人員和監護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由市交通委員會或鐵路道口安全管理的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