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瀋陽市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加強瀋陽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保護國家資產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4-07-1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605
【發布文號】沈政發[1994]25號
【發布日期】1994-07-11
【生效日期】1994-07-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瀋陽市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沈政發[1994]2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瀋陽市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瀋陽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
瀋陽市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保護國家資產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轄區內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及通過鐵路道口的一切車輛、行人,均須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市交通指揮部(以下簡稱市交指)綜合組織協調全市鐵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交指下設的鐵路道口管理辦公室負責(以下簡稱市道口辦),鐵路道口管理辦公室設在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第四條建立市、縣(市)區、鄉(鎮)三級管理體制。縣(市)、區成立由主管副縣(市)、區長牽頭,交通、農機、公安、保險、勞動、城建、鐵路及鐵路公安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政府指定的綜合部門(以下簡稱縣(市)、區道口辦),負責本區域的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根據本區域內鐵路鋪設情況,責成沿線鄉(鎮)政府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該管區鐵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均應做好道口交通安全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有維護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第二章 國家鐵路幹線道口管理
第七條鐵路部門負責對國家鐵路幹線(含鐵路產權專用線)有人看守道口的管理。
各級政府鐵路道口管理部門對有人看守道口的日常管理和看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協調。
第八條三級以上公路與鐵路相交的無人看守道口和有長途客運汽車通過的無人看守道口在未改建立交橋前,應全部設人監護(設人監護後,仍屬無人看守道口)。
第九條無人看守道口應設人監護,並建立健全監護人員崗位責任制。可視道口交通流量的大小,採取晝夜、高峰定時和季節性三種監護方式之一。
設人監護和採取何種監護方式,由縣(市)、區道口辦提出報告,市道口辦審定。
第十條鐵路部門負責“小心火車”標、“停止讓行”標、道口護樁等安全設施的設定。
縣(市)、區道口辦負責監護道口房的新建、維修以及監護信號用具等備品的配備、管理,並定期進行維護和更換。
第三章 地方鐵路專用線道口管理
第十一條各鐵路專用線管理委員會(簡稱專用線管委會)應與道口辦密切協作,加強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凡企事業單位、部隊、院校的自有產權鐵路專用線(含長年租用的線路)道口,均由產權(或租用契約確認的責任者)單位負責看守,建立健全管理規章制度,並應採取下列辦法之一加強管理:
(一)修建道口房,設人看守;
(二)派人適時監護;
(三)安裝自動報警信號。
第十三條未採取道口安全措施的專用線產權單位或責任單位,由縣(市)、區道口辦、專用線管委會共同提出停止專用線送車作業報告,經市道口辦審核後實施。因停止專用線送車作業所發生的一切經濟費用均由專用線產權單位或責任單位自行負責。
第十四條在簽定共用或租用專用線的使用契約中,必須明確道口安全管理責任。
第四章 監護人員的選聘和管理
第十五條國家鐵路幹線無人看守道口監護人員的選聘實行就地就近、擇優聘用的原則,無人看守道口應由責任心強、身體健康的人員監護。
第十六條被選聘的人員由鄉(鎮)政府和鐵路部門推薦,經縣(市)、區道口辦與鐵路公安部門共同審查聘用。
第十七條監護人員的崗前培訓由鐵路部門負責。經考評合格並與縣(市)、區道口辦所在鄉(鎮)政府和鐵路公安派出所簽定《鐵路道口監護員聘任協定書》後,監護人員方可上崗。續用者每年續簽一次。
第十八條監護人員應盡職盡責,嚴格履行崗位責任,做好鐵路道口安全監護工作。
第十九條各縣(市)、區政府道口辦及有關部門應經常到現場檢查指導,及時處理有關問題,認真填寫記錄簿。
第二十條鐵路公安人員具體負責考核監護人員的日常工作情況,對違反規定的監護人員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對違反規定情節嚴重或不接受批評教育的,提出警告、扣發勞務費或辭退的意見,由縣(市)、區道口辦處理。
第五章 通過鐵路道口車輛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禁止車輛在鐵路道口內超車、倒車、掉頭、停留。
第二十二條通過鐵路道口的車輛,必須保證安全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三條車輛通過鐵路道口違反規定的,由鐵路公安部門給予警告,可並處三十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鐵路公安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交由所在縣(市)、區公安交通部門處理。
第六章 道口安全管理費的收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除農用拖拉機以外,凡車籍在沈的各種機動車輛應按規定交納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費。
第二十五條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費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各縣(市)、區道口辦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全年支出計畫上報市道口辦。未經市道口辦批准或超支的款項,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第二十七條對縣(市)、區道口辦提出的監護道口的新建、維修及工具備品配備和更新改造的項目、品類、數量等資金預算計畫,報經市道口辦審定。
第二十八條縣(市)、區道口辦負責對撥出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負責年終財務決算的報告。
第二十九條監護人員的勞務費及勞保用品發放的數量,由縣(市)、區道口每半年向市道口辦申報,經審核批准後撥付。
第七章 鐵路道口交通事故的處理
第三十條鐵路道口發生交通事故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凡有人看守道口發生事故,由產權單位或看守部門及時將事故情況報告所在縣(市)、區或市道口辦;無人看守道口及專用線道口發生事故時,由所屬鐵路公安部門及產權單位負責報告當地縣(市)、區或市道口辦,發生重大交通傷亡事故時,立即報告市道口辦(最遲不超過半小時)。
第三十二條由於機動車駕駛員及肇事責任者違章搶過道口而發生的道口交通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各級保險部門在辦理道口事故經濟賠償時,需經市道口辦審核後,方可辦理。
第三十四條禁止自行鋪設鐵路道口。對未履行審批手續自行鋪設鐵路道口的,予以拆除並追究建設單位責任。
第三十五條由於鐵路道口鋪面未按有關規定進行平整銜接或維修保持良好狀態,鐵路道口兩側規定範圍內未清除影響司機瞭望的建築物和高棵植物樹木等造成道口事故時,均追究有關部門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於疏於管理而造成道口事故的部門或單位,由監察部門追查肇事單位及所屬部門領導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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