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鐵路與地方鐵路行車安全管理辦法

合資鐵路與地方鐵路行車安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令第 5 號

《合資鐵路與地方鐵路行車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8月7日鐵道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資鐵路與地方鐵路行車安全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 時間:2000-10-1
  • 文號:鐵道部令第 5 號
簡介,文本內容,

簡介

合資鐵路與地方鐵路行車安全管理辦法

文本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對合資鐵路與地方鐵路運輸企業(以下簡稱合資、地方鐵路企業)的行車安全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2號)和《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合資鐵路和地方鐵路。
第三條 鐵道部依法行使對合資鐵路、地方鐵路行車安全管理的職責,監督、檢查鐵路行車安全管理規章、標準和辦法的落實情況,糾正違反鐵路行車安全管理規章、標準和辦法的行為。
第四條 鐵道部授權鐵路局對指定的合資、地方鐵路企業的行車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被授權的鐵路局對合資、地方鐵路企業行車安全管理的職責是:代表鐵道部對合資、地方鐵路企業的行車安全管理規章、標準和辦法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糾正違反行車安全管理規章、標準和辦法的行為。
第六條 中國地方鐵路協會應積極開展對地方鐵路行車安全管理的調研工作,總結交流行車安全管理工作經驗,搞好行車安全工作的諮詢和服務。
第二章 安全管理責任
第七條 合資鐵路企業的控股單位和地方鐵路企業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是該企業行車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其行車安全工作負管理責任。
第八條 合資、地方鐵路企業是本企業行車安全的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行車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 合資、地方鐵路企業應建立行車安全管理制度,設定專門的行車安全監察機構。合資、地方鐵路企業應定期分析、研究行車安全工作,及時處理行車安全工作中的問題。
第十條 合資、地方鐵路企業應建立完整的行車組織辦法、設備管理制度和作業標準,加強職工業務培訓。合資、地方鐵路企業的工作人員應符合鐵道部《鐵路技術管理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令第2號)對鐵路職工的素質要求。合資、地方鐵路企業工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各盡其責,按照崗位職責實行標準作業,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一條 合資、地方鐵路企業委託國家鐵路運輸企業進行運輸組織指揮或其列車進入國家鐵路運行時,應與有關運輸企業簽訂行車組織及運輸安全、事故救援等協定,明確行車組織指揮內容、方式和各自職責範圍。
第三章 運營條件
第十二條 合資、地方鐵路經初驗合格後方可進行臨管運營,開行貨物列車;經其主管部門組織安全評估合格後,方可開行管內旅客列車。
合資、地方鐵路經正式驗收,並由鐵道部或鐵道部授權的機構對其固定設備、移動設備、規章制度、安全管理及人員素質進行安全評估合格後,允許國家鐵路運輸企業的旅客列車進入合資、地方鐵路運行;合資、地方鐵路企業的旅客列車經鐵道部或鐵道部授權的機構評估合格、符合國家機車車輛技術標準的,允許進入國家鐵路運行。
合資、地方鐵路企業具備條件並經鐵道部審核批准後,方可開辦軍事運輸和超限、超長、鮮活易腐、危險品等特種貨物運輸。
貨物裝載和運輸條件必須符合鐵道部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合資鐵路開行旅客列車時應設定機車信號、自動停車裝置、無線列調設備、有人看守道口報警裝置、客車軸溫報警器、機車信號的接近和站內地面發碼等必要的安全技術裝備和行車安全保障設施。
地方鐵路開行旅客列車時亦應逐步配備上述必要的技術裝備和行車安全保障設施。
第四章 設備和運用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合資鐵路企業內的固定設備、移動設備及客、貨運主要設施和配套設施的設定,應符合《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的標準;設備、設施的運用、檢修、管理應符合鐵道部規定的運用、檢修、管理標準和要求。
地方鐵路企業行車主要設備的設定及運用、檢修、管理,應基本符合上述要求。
第十五條 合資、地方鐵路企業要加強對鐵路設備、設施的管理,按設備維修規則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其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六條 合資、地方鐵路企業委託其他鐵路運輸企業運營,或租用機車、車輛,以及委託其他企業承擔行車設備檢修時,應與相關企業簽訂協定,明確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合資、地方鐵路企業管內運營的線路、信號等施工計畫、施工管理必須嚴格按照鐵道部規定的申請、報批、下達和組織實施的程式進行。施工由行車組織系統管理,施工命令由行車調度下達,並由有關單位和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合資、地方鐵路企業應根據當地氣候特點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防洪、防汛等安全措施及惡劣氣候條件下的行車辦法,確保行車安全。
第五章 道口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在合資、地方鐵路線路上設定道口或人行過道,架設電力、通訊線路,埋置電纜、管道設施或穿鑿通過鐵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須經合資、地方鐵路企業同意,並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第二十條 合資鐵路企業應加強對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按照原國家經委等七部門公布的《鐵路道口管理暫行規定》(經交〔1986〕161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關於對無人看守鐵路道口加強管理的意見》(國辦發〔1994〕65號)、國家經貿委等七部門公布的《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管理規定》(國經貿運〔1995〕466號)等要求,抓好道口的拆、並、改、建及對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的監護工作。要按照鐵道部關於鐵路道口管理的規定設定防護設施。
地方鐵路企業要按照《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管理規定》(國經貿運〔1995〕466號),由主要出資人組織力量對道口進行監護管理,確保道口安全。
第六章 行車事故處理和安全情況通報
第二十一條 合資、地方鐵路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法規,比照鐵道部《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令第3號)的規定,制定本企業行車事故處理規則,報主管部門批准,並報鐵道部核備。
第二十二條 發生鐵路行車事故或路外傷亡事故時,合資、地方鐵路企業應積極採取措施,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協同有關部門迅速恢複列車正常行車。
第二十三條 合資、地方鐵路企業發生行車重大事故和重大路外傷亡事故時,應按《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的要求,立即向鐵道部授權的鐵路局或所屬鐵路分局行車調度和安全監察室報告,同時向其主管部門報告。被授權的鐵路局接到事故報告後,要立即將事故情況分別報告鐵道部運輸局調度部和鐵道部安全監察司。
第二十四條 合資、地方鐵路企業要在每半年、年度末後20日內將安全情況書面總結報主管部門和鐵道部授權的鐵路局,被授權的鐵路局應在20日內將匯總資料上報鐵道部。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合資、地方鐵路企業及其所屬單位從事行車工作的有關人員不符合鐵道部規定條件的,應及時調整其工作崗位;對因管理失職、沒有及時調整而造成行車事故的,鐵道部、被授權的鐵路局可給予警告處罰;合資、地方鐵路企業的控股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應按程式追究其領導者的責任,給予通報批評、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 對合資、地方鐵路企業及其所屬單位安全責任制不明確,規章制度和作業標準不健全的,鐵道部、被授權的鐵路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未改、由此造成行車事故的,鐵道部、被授予權的鐵路局可給予警告處罰;合資、地方鐵路企業的控股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應按程式追究其領導者的責任,給予通報批評、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管理不善、存在危及行車安全重大隱患的合資、地方鐵路企業及其所屬單位,被授權的鐵路局報鐵道部批准,可撤銷其開行鐵路旅客列車與貨物列車的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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