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法

《撫順市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法》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1996年08月12日。

【發布單位】80614
【發布文號】撫政發[1996]34號
【發布日期】1996-08-12
【生效日期】1996-08-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撫順市人民政府印發
《撫順市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撫政發〔1996〕3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撫順市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撫順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
撫順市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鐵路運輸暢通,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境內鐵路道口(含國家鐵路道口、專用鐵路道口、鐵路專用線道口,下同)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機關、部隊、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應經常教育所屬人員遵守本辦法,維護道口交通秩序。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維護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的義務,愛護鐵路道口設施,對危害道口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
對維護鐵路道口安全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能
第五條市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道口委)代市政府行使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能。市道口委下設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道口辦),負責日常工作。市道口辦設在市經委。
第六條各縣、區由經委牽頭,會同鐵路、交通、農機、公安、勞動、城建、保險等部門聯合組成縣、區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區道口委),縣、區道口委下設縣、區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區道口辦)。縣、區道口辦在市道口辦的指導下負責本縣、區內的鐵路道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縣、區道口委實行分級管理,主要職責是:檢查撫順境內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平過道安全設施,督促有關部門搞好道口設施建設、管理和維修;掌握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平過道的布局,負責審批鐵路道口的新建、移設、拆除、改造;負責組織處理重大鐵路道口事故,分析道口事故發生的原因、規律,制定防範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對全市鐵路道口進行安全檢查,總結推廣道口安全管理經驗;負責組織道口看守人員、機動車駕駛員進行鐵路道口安全知識年度考試工作;統籌安排、組織實施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的監護工作。
第三章 鐵路道口的安全的設施
第八條鐵路道口鋪面必須平整牢固,道口鋪面採用防腐新枕木或預製板鋪設,與道路銜接平整。複線以上道口,線間道路須平整。道口兩側按國家有關規定設定道口標誌。
第九條有人看守道口的設備、設施,必須齊全,其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條道口應設有名牌。有人看守道口名牌應設線上路一側和道理一側道口房牆壁上,無人看守道口名牌應設在兩側道口標誌的下方(兩種樣式附後)。道口名牌由產權單位負責設定。
第十一條道口房、道口監護房瞭望條件必須良好,應經常保持信號、工具、備品齊全、完整、無失效。室內應設有道口看守人員崗位責任制、一班作業化標準,備有班組交接記錄簿、領導檢查指導簿。
第十二條道口房、監護房應備有必要的防火設備。
第四章 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鐵路道口兩側五十米內,禁止擺攤設點和堆放占道的物品;禁止建築妨礙瞭望視線的建築物或種植妨礙了解視線的樹木、高棵農作物等。對妨礙視線的應由各級人民政府責令有關單位或個人限期遷移或砍伐。
第十四條道口看守應按道口交通量確定。國家鐵路道口、專用鐵路道口、鐵路專用線道口的看守分別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兩個單位共同看守一處鐵路道口,雙方單位必須簽訂安全協定並報市道口辦。
第十六條外委維修和道口,維修契約必須報市道口辦審批,維修後由市道口辦負責組織驗收。委託方必須按契約規定按期付款,維修方必須按契約規定保質保量、按時維修。對不履行契約者,由市道口追究單位和領導責任。
第十七條有道口的單位應經常對道口看守人員進行鐵路道口安全知識培訓,市道口辦負責組織年度考試,考試合格者發給道口培訓合格證,無道口培訓合格證不得值崗。道口員執勤時必須著市統一規定的服裝。
第十八條有機動車輛的單位、個人應對加強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市道口委負責組織機構車輛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員進行通過鐵路道口的安全知識考試,考試合格者發給道口培訓合格證,不合格者不準駕駛車輛。
第十九條對嚴重違反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規定的人員和未取得鐵路道口培訓合格證的駕駛員、道口員舉辦培訓班,對他們進行鐵路道口安全教育,確保道口交通安全。
第二十條鐵路專用線廠外的道口看守,由專用線使用單位出資,市道口辦負責組織統一看守。專用線有調車作業的道口必須設定鐵路道口自動信號並派人看守。
第二十一條每年開展一次全市性的道口安全大檢查活動,由市道口辦負責組織鐵路、公安、交通、農機、城建等部門參加。檢查鐵路道口設定狀況、各單位機動車駕駛員執行道口交通法規情況,同時深入、廣泛地宣傳鐵路道口安全法規。
第五章 鐵路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二十二條嚴禁機動車輛在鐵路道口和兩側三十米以內超車、掉頭、停留和超速行駛。
第二十三條特別笨重、巨大和公路回砂器等可能破壞鐵路設備、干擾鐵路運輸的物體(按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提前商得鐵路部門的同意,在其協助和指導下通過。
第二十四條車輛和行人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監護道口),必須停車止步瞭望,確認兩端均無列車開來時方可通行。
載重機動車在冬季和霧天、雨天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必須派人下車瞭望,確認安全後方可通行。
畜力車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馭手應下車瞭望,確認安全後牽引牲畜徒步通過。
第六章 監護道口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的監護工作,應本著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由市道口辦負責組織附近有關受益單位共同出資進行監護。
第二十六條道口監護員的選聘本著就近、擇優的原則,組織選聘對工作負責、事業心強、身體健康的人員擔任,由縣、區道口辦審批,報市道口辦備案。
第二十七條監護員不適應工作或本人提出中途解聘申請者,應提前申報,由縣、區道口辦批准。
第二十八條國鐵道口監護員的工作由各級道口辦負責分級管理,由各鐵路公安派出所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輛(農業生產用拖拉機除外)每年應繳納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費,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費由市道口辦負責嚴格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十條鐵路道口交通警察,應經常在鐵路道口執勤,疏導、指揮通過鐵路道口的車輛和行人,維護鐵路道口交通秩序,檢查駕駛員和機動車輛的有關證件,糾正、處理違章,保護重大道口交通事故現場,處理一般道口交通事故。
第七章 鐵路道口交通事故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實行監護後,其性質仍為無人看守道口。發生道口交通事故,鐵路、公安部門仍按照無人看守道口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鐵路道口發生交通事故,應成立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負責調查處理。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在市道口委領導下進行工作。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由該道口管理單位負責主持,事故處理意見上報市道口委,審批後,交有關部門執行。
第三十三條道口發生一般交通事故,由道口管理單位當日上報市道口辦。道口發生傷亡三人以上或中斷行車兩小時以上交通事故應及時上報市道口委。
第三十四條因違章通行發生道口交通事故,一切損失由事故責任者或所在單位負責。
第八章 違章處罰
第三十五條對干擾道口看守人員的正常作業、打罵道口看守人員(監護員)者由鐵路公安機關或當地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干擾鐵路道口交通秩序,損壞道口設施,違反鐵路道口通行規定,危害鐵路行車安全的行為,由鐵路公安機關或地方公安機關責令賠償經濟損失並根據情節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按下列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一)對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道口或人行過道的,由鐵路公安機關或地方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拆除,並處50元罰款;
(二)對在鐵路道口違章行車或停車的駕駛員,罰款200元,弔扣駕駛證2個月;
(三)機動車輛在鐵路道口發生責任事故的,由市道口辦、公安機關依據駕駛員責任的大小給予相應的處罰;
(四)機動車輛無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費繳納證或培訓證的,一經查出,加倍收繳鐵路道口有關費用。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市道口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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