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解讀是在2016由文化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解讀
- 發布部門:文化部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16
-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文化部日前印發了《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全國試行文化產品黑名單制度,在河北、天津、上海、浙江、湖南、廣東、廣西、重慶、雲南等9個省(直轄市)開展文化市場經營主體黑名單管理試點工作。就此,文化部文化市場司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1.為什麼要制定出台《辦法》?
答:當前,國家正在大力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構建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出台《辦法》,試行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是適應簡政放權,加強文化市場事中事後監管,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加強行業自律、擴大社會監督的重要舉措和迫切要求,有利於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提高文化市場監管效能,促進文化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2.為什麼要制定文化產品黑名單?
答:《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文化市場法規規章,都明確規定文化產品不得含有禁止內容。加強文化產品的內容監管是文化部的重要職責。將含有禁止內容且社會危害嚴重的文化產品列入黑名單並予公布,目的是通過立規矩、明底線、信用約束,督促經營者將違規文化產品主動定向清除,強化行業自律,增強監管效能,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淨化市場環境。
3.2015年文化部公布的三批黑名單與《辦法》規定的黑名單是什麼關係?
答:2015年,文化部公布了38部網路動漫產品黑名單、120首網路音樂產品黑名單及19家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黑名單,強化了信用約束,受到了社會的關注與肯定。公布三批黑名單,一方面是對我們《辦法》出台前有關制度的檢驗,為制定《辦法》提供了很好的實踐經驗,另一方面,這三批黑名單符合《辦法》規定的列入情形,有利於推動黑名單管理法制化、規範化、常態化。
4.為什麼要試點先行、逐步推開?
答:文化市場黑名單作為制度創新,沒有可以借鑑的經驗,需要通過試點予以完善。文化產品黑名單是我國文化產品內容管理的一次探索,本著謹慎原則,需要對列入標準、程式等予以試行。經營主體黑名單有多種列入情形,各地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列入情形,這些列入情形是否符合現實的管理需求,管理部門能否有效地實施黑名單管理,需要通過試點來檢驗。我們將對試點工作進行總結評估,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的基礎後,適時在全國推開。
5.《辦法》所指的文化產品包括哪些?
答:我們根據文化部“三定方案”確定的文化產品監管範圍,明確《辦法》中所指的文化產品,包括營業性演出、藝術品、遊戲遊藝設備、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畫面以及網路音樂美術娛樂、網路遊戲、網路動漫、網路演出劇(節)目、網路表演、手機音樂等網路文化產品。
6.為什麼列入經營主體黑名單選擇現有的三種情形?
答:列入黑名單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有嚴重違法情形。擅自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被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機構處罰後,仍然繼續經營的,屬於嚴重違法情形,作出第二次處罰後,直接列入黑名單;被吊銷許可證、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的行為以及偽造、變造許可證、批准檔案的行為,同樣屬於嚴重違法情形,應當被列入黑名單。試點地區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可以在現行規定的基礎上,適當增加經營主體黑名單的列入情形,探索相關聯合懲戒措施。對地方增加的列入情形,待試點結束後,文化部將就是否適合在全國推開進行評估。
7.為什麼文化產品黑名單由文化部負責列入,經營主體黑名單由地方負責列入?
答:考慮到文化產品全國流動的特點,及其危害程度認定的統一性和專業性,《辦法》規定,文化部在徵求專家審查意見的基礎上,經依法認定後,將含有禁止內容且社會危害嚴重的文化產品列入黑名單。經營主體涉及屬地管理問題,《辦法》規定,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將嚴重違法情形的經營主體列入黑名單。
8.文化市場黑名單是否向社會公布,公眾可以去哪裡查詢?
答:《辦法》規定,除依法不宜公開的之外,文化部統一向社會公布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地方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本轄區的經營主體黑名單,同時通過官方網站、報紙、廣播、電視等方式予以公布。公眾可以在中國文化市場網等網站查詢有關黑名單的信息。
9.被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的是否有救濟渠道?
答:《辦法》規定,經營者對其文化產品被列入黑名單有異議的,或者經營主體對被列入黑名單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列入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列入機關通過核實發現列入黑名單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日內予以更正。《辦法》還規定,列入經營主體黑名單所依據的行政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列入機關應當在知道相關決定後3日內,將經營主體移出黑名單。
10.對被列入黑名單的文化產品有哪些信用約束措施?
答:《辦法》規定,禁止傳播、經營被列入黑名單的文化產品。文化行政部門進行行政審批時,對申請中含有黑名單文化產品的,不予批准;對傳播、經營過黑名單文化產品的經營者提交的申請予以重點審查。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將列入黑名單的文化產品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對傳播、經營過黑名單文化產品的經營者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對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取消列入黑名單的文化產品的評獎評優資格。
11.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經營主體有哪些懲戒措施?
答:《辦法》規定,經營主體被列入黑名單期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依法不得擔任新設立文化市場經營主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不得將其納入表彰獎勵、政策試點、政府採購、政策性資金及項目扶持等範圍;應當將其納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對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還可以將經營主體黑名單通報其他部門,予以聯合懲戒。
12.《辦法》規定,經營者被列入黑名單期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依法不得擔任新設立文化市場經營主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否有法規依據?
答:《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均規定,被吊銷許可證的經營主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再次擔任該行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娛樂場所管理條例》還規定,被撤銷許可證的經營主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13.經營主體被列入黑名單滿5年的是否可以直接移出黑名單?
答:《辦法》規定,經營主體被列入黑名單滿5年的,由列入機關組織監督檢查,未發現在列入期間有違反文化市場有關法規規章行為的,才可以移出黑名單。
14.文化部在信用監管方面後續還有哪些措施?
答:今年(2016年),我們將積極試行文化產品黑名單制度,推進經營主體黑名單管理試點工作,同時,還將研究制定與黑名單相配套的文化市場警示名單制度,將一般違法情形列入警示名單,將嚴重違法情形列入黑名單,多次被列入警示名單的,再列入黑名單,建立警示名單與黑名單的聯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