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涉企補償救濟實施辦法(試行)

2022年9月2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杭州市涉企補償救濟實施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涉企補償救濟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31日
  • 發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政策解讀,

發布信息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涉企補償救濟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9月29日

內容全文

為貫徹落實《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國家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2〕6號)精神,最佳化營商環境,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浙江省行政程式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及原則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涉企補償救濟工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涉企補償救濟,是指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因發生以下情形造成企業合法權益受損,企業向簽訂契約或作出行政許可、政策承諾的行政機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提出補償申請,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的具體規定作出相應處理的行為:
1.在債務融資、政府採購、招投標、招商引資等領域,行政機關因政策變化、規劃調整而不履行契約約定;
2.對企業作出的行政許可、政策承諾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行政機關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政策承諾。
(二)涉企補償救濟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涉企補償協商、調解工作應當平等自願開展,充分尊重企業意願,不得強迫企業簽訂補償協定。
2.合法合規原則。處理補償事宜,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範圍、條件和程式。
3.及時高效原則。行政機關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及時高效處理補償事宜。
4.誠信合理原則。行政機關處理補償事宜,應當秉持政府誠信的原則,保護企業信賴利益,對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範圍的直接損失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企業應當秉持誠實信用的原則,如實申請補償,不得惡意騙取補償,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補償救濟程式
(三)企業認為其所受損失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條件和範圍、依法應獲得補償的,可以向行政機關提交補償申請。申請應有明確的請求內容、具體的補償事實及理由,並提供證明損失範圍和金額的證據材料。
行政機關認為有關情形可能引起補償的,應當及時通知企業申請補償。
其他單位知悉有關情形可能引起補償的,可以向相關行政機關通報。
(四)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對相關事實情況進行核查,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及企業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核查及協商期限,具體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經核查,企業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條件和範圍,或者依法不應補償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企業核查結論及理由。
行政機關認為不屬於本機關補償的,應告知企業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補償行政機關的,應告知企業向相關行政機關申請。
(五)屬於本辦法規定範圍的補償申請,行政機關就補償方式、金額和期限等事項與相關企業完成協商。與企業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由雙方簽訂補償協定。
(六)行政機關或企業不願自行協商或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屬地行政爭議調解中心等申請調解。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後,由雙方簽訂補償協定。調解期限適用《浙江省行政調解辦法》《杭州市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辦法》等規定。
(七)在協商、調解過程中,行政機關與企業對損失金額等有爭議或涉及專業問題的,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經雙方認可的具備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或鑑定。評估、鑑定期限不計入協商、調解期限。
(八)補償協定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依法依規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的,自相關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生效。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生效的補償協定約定的內容予以補償。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採用支付補償金、實物置換、返還原物、恢復原狀等補償方式。
(九)在處理補償事宜過程中存在疑難問題或補償金額達到一定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提請本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司法行政、財政及其他有關單位進行會商;經會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行政機關應當報本級政府研究決定。具體會商程式另行制定。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補償程式中止:
1.企業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人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補償;
2.因不可抗力無法正常進行補償程式;
3.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待有關機關作出解釋,或需以其他尚未辦結案件的結果為依據;
4.其他依法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補償程式。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補償程式終止:
1.雙方未能在協商、調解期限內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或者任何一方明確表示不再協商或調解;
2.企業撤回補償申請,或者企業終止後沒有權利承受人、或權利承受人放棄補償申請;
3.企業就補償事項提起訴訟或申請行政複議、仲裁;
4.其他依法需要終止的情形。
根據本辦法進行的協商、調解程式終止,不影響雙方在訴訟、行政複議、仲裁等其他程式中進行協商、調解,雙方在根據本辦法進行協商、調解過程中的意思表示,不作為訴訟或行政複議、仲裁作出判決、裁定、決定的依據。
(十二)企業根據人民法院、行政複議機關、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等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補償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內履行補償義務。
涉企補償糾紛案件進入人民法院執行程式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執行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履行完畢。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有明確履行期限的,從其規定。
(十三)行政機關應當在補償救濟義務履行完畢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補償協定或相關法律文書、補償憑證及其他相關材料報本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三、保障措施
(十四)本市各級行政機關要強化責任意識,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涉企補償救濟工作的組織實施。
(十五)各區、縣(市)政府應按規定將涉及本級行政機關的補償費用納入預算管理,確保補償經費落實到位。
(十六)市和區、縣(市)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將涉企補償救濟工作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加強統籌、指導、協調,定期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涉企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挪用、套取、騙取補償資金等違法行為發生。
(十七)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實補償,或玩忽職守、應受理不受理、應補償不補償,造成國家財政損失或導致企業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符合追償條件的,依法進行追償;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八)申請補償的企業弄虛作假,採用不正當手段騙取補償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企業及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並追回騙取的補償;屬於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等規定的失信行為,經認定後依法納入企業或個人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其他
(十九)行政機關與企業對補償事宜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現有法律、法規、規章對補償事宜已有規定的,適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企業申請事項屬於行政賠償範圍的,或企業認為行政機關行為違法造成其合法權益受損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杭州市行政賠償和追償辦法》等規定。
補償救濟事宜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行政機關和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二十)個體工商戶申請補償的,參照適用本辦法。
(二十一)本辦法自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0日,由市發改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0月,國務院出台《關於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稱《意見》),杭州被列入首批6個創新試點城市之一。《意見》共提出101項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事項清單,其中第71項改革事項提出探索建立企業合法權益補償救濟機制,要求在債務融資、政府採購、招投標、招商引資等領域,針對因政策變化、規劃調整而不履行契約約定,造成企業合法利益受損的情形,探索建立補償救濟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為切實落實首批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事項,2022年1月27日,市政府出台了《杭州市國家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方案》,明確由市發改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杭州市涉企補償救濟工作機制,明確認定流程、認定依據和補償救濟措施。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3、《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七百二十二號);
4、《國務院關於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
5、《浙江省行政程式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號);
6、《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國家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2〕6號)。
三、主要內容
(一)總體架構。
《實施辦法》全文共二十一條,主要包括適用範圍及原則、補償救濟程式、保障措施、其他規定四部分內容。
(二)工作原則。
涉企補償救濟工作應當堅持平等自願、合法合規、及時高效、誠信合理原則
(二)約束對象。
《實施辦法》約束對象覆蓋範圍廣,包括所有市級政府部門、各區縣(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在全市範圍內建立涉企補償救濟機制是政務誠信建設的創新舉措,通過設計將非訴訟機制挺在前面的新的救濟渠道,形成矛盾糾紛化解的“多車道”。
(三)救濟程式。
從企業補償救濟機制啟動、核查及協商、簽訂補償協定、調解、評估鑑定、補償、會商、程式中止及終止、訴訟執行協調、備案等環節建立了“多開關”啟動,“多車道”保障,“多部門”銜接機制。
(四)保障措施。
明確組織保障、資金保障、部門協作及法律責任,構建企業補償救濟從啟動到補償,從協商到監督的全流程閉環保障機制。
四、適用範圍
(一)本辦法所稱涉企補償救濟,是指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因發生以下情形,造成企業合法權益受損的,企業向簽訂契約或作出行政許可、政策承諾的行政機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提出補償申請,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的具體規定作出相應處理的行為:
1.在債務融資、政府採購、招投標、招商引資等領域,行政機關因政策變化、規劃調整而不履行契約約定;
2.對企業作出的行政許可、政策承諾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行政機關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政策承諾。
(二)本通知自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由市發改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五、解讀機關: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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