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

杭州市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國家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2〕6號)精神,切實加強成品油市場綜合監管,規範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研究制定了《杭州市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於2022年10月10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10日
  • 發布單位:杭州市商務局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杭州市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
為加強成品油流通管理,規範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保護成品油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流通促進商業消費的意見》《商務部關於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原則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醚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三)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批發經營,是指成品油批發企業向其他批發企業、零售企業及企事業單位終端消費批量銷售成品油的經營行為。
成品油倉儲經營,是指利用成品油油庫等經營設施設備向其他單位提供成品油儲存、周轉業務的經營行為。
成品油零售經營,是指利用加油站(點、船)從事終端銷售的經營行為。
(四)成品油零售經營實行許可管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指定市商務局負責審批,企業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方可對外開展零售經營。
(五)成品油流通管理實行經營地管理原則。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的領導,強化協同監管,統籌配置執法資源和行政處罰職能,建立跨部門聯合監管機制。
商務部門負責成品油流通行業管理。編制發布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事項審批,開展零售企業年檢,加強成品油流通市場日常監測分析。
發改、規資、住建、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應急、稅務、公安、消防、氣象、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成品油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六)建立成品油綜合監管機制,加強成品油流通部門監管信息共享和套用,建立數位化管理平台,對成品油經營企業進行信息採集、分析、預警,運用“數位化+監管”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管理。
二、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
(一)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登記註冊、自然資源、規劃建設、油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消防、治安保衛、稅務、交通運輸、港航、氣象、計量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通過相關驗收取得相關資質,依法依規開展經營。
(二)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應當建立購銷存和出入庫台賬制度,完善油品來源、銷售去向、檢驗報告、檢查記錄等憑證材料檔案。企業應當接受相關部門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三)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市場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互為支撐的協同監管格局。公安、規資、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應急、商務、市場監管、稅務、海關等部門可以採取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等方式,按照職責加強監管。
三、成品油零售經營
(一)零售網點規劃編制和實施
1.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編制同步,每五年組織編制一次。由區、縣(市)商務部門會同規資、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城鄉交通發展,結合成品油市場消費需求和布點間距要求,編制本地區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發展規劃。報經市商務局批准後予以發布。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發展規劃是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的重要依據,一經批准不得隨意改變。
2.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設定應符合以下間距(即與周邊最近加油站的行車距離)要求:
(1)城區零售經營網點的設定間距不少於1.8公里。
(2)國道、省道公路每百公里不超過6對(12座),即在總量符合要求的基礎上,與相鄰加油站車行距離原則上不低於8.3公里。
國道、省道相互交叉,不在同一條道路沿線的相鄰加油站設定間距不少於2公里。國省道與縣鄉道交叉,沿線相鄰加油站設定間距不少於3.5公里。國省道經過城區設定間距不少於1.8公里。
(3)縣鄉道每百公里不超過5對(10座),同一道路上相鄰加油站點設定間距不少於10公里。
(4)高速公路沿線配合服務區、停車區建設,原則上一區一對(2座)加油站。服務區平均間距應為50公里,停車區與服務區或停車區之間距離宜為15-25公里。
(5)縣以下鎮區加油站的設定間距可參照城區設定。
(6)水上加油船的設定選址須符合港航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3.因經濟建設發展、城鎮道路建設、國土空間規劃調整或實施等需調整或新增規劃布點的,原則上應在已發布的各地五年規劃控制數中調整。經商務、規資、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應急等部門現場勘察,符合布點條件的,由區、縣(市)商務部門行文上報市商務局批准規劃調整或新增。新增加油站(點)規劃布點的,需經區、縣(市)人民政府同意。
4.企業取得加油站(點)用地合法使用權後,經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部門預審後,向區、縣(市)商務部門申請加油站(點)規劃實施確認。由區、縣(市)商務部門初審通過後,報市商務局申請規劃實施確認批覆。規劃確認批覆自批覆之日起有效期為2年,企業應在有效期內完成建站並申領《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如需延期,應在有效期截止前2個月向區、縣(市)商務部門提出申請延期,原則上只可延期一次,延期不超過1年。
5.申請規劃實施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杭州市成品油零售經營網點發展規劃、布點原則、設定標準及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2)已取得加油站(點)用地合法使用權。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資、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部門的有關規定。
6.企業申請規劃實施應提交以下材料〔複印件須經區、縣(市)商務部門審查原件後,加蓋與原件相符章,下同〕:
(1)企業申請報告原件。
(2)《加油站(點)新建項目申報表》原件(一式五份)。
(3)申請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4)新設立企業章程複印件。
(5)加油站間距圖及相關說明檔案原件〔由企業和區、縣(市)商務部門踏勘人簽字並加蓋兩個單位公章〕。
(6)《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及相關補充協定、《土地成交確認書》等用地合法使用權複印件。
(7)區、縣(市)商務部門請示檔案原件。
高速公路加油站除提供(1)(2)(3)(4)(5)外,還需提供國家級或省級建設高速公路立項批文複印件(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複印件、建設用地預審意見複印件。
加油船除提供(1)(2)(3)(4)外,還需提供加油船經營權拍賣確認書複印件。
(二)零售經營資格審批
1.申請新建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應當為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
(2)已取得商務部門規劃實施確認批覆檔案。
(3)加油站的設計、施工應符合相應的國家、省、市技術標準和規範,並通過相關部門的驗收。
(4)具有成品油安全生產、計量、消防等專業技術人員,財務及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5)從事船用成品油零售經營的水上加油船和岸基加油點,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2.成品油零售建設項目竣工經專項驗收合格,企業應向所在地區、縣(市)商務部門申領《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經區、縣(市)商務部門初審,符合條件的轉報市商務局審批並附企業申請材料。
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申請報告原件。
(2)《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或《加油船經營條件審核表》原件(一式兩份)。
(3)《加油站(點)竣工驗收申請表》原件(一式三份)。
(4)《加油站(點、船)年審表檔案》原件(一式兩份)。
(5)商務部門規劃實施確認或立項批覆複印件。
(6)《不動產權證》複印件(加油船提供船舶登記國籍證書、所有權證書複印件)。
(7)《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
(8)《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只經營《危險化學品目錄》以外的柴油不需提供)。
(9)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複印件。
(10)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意見複印件。
(11)城市建成區、涉及環境敏感區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告批覆(備案)複印件。
(12)由甲級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出具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檢測報告複印件。
(13)燃油加油機計量檢定證書複印件。
(14)安全生產崗位人員的資格證明複印件。
(15)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任職檔案及身份證複印件。
(16)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17)租賃經營的需提供租賃契約複印件。
(18)加油站全貌及主要設施彩色照片原件。
(19)區、縣(市)商務部門請示檔案原件。
(20)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除上述必要材料外,加油船需提供船舶噸位證、適航證、船舶檢驗證和排污相關證書。
3.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區、縣(市)商務部門5個工作日內初審同意後轉報市商務局。市商務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覆;不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市商務局按上述規定進行審核。
(三)零售經營許可證頒發與變更
1.《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分為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原件應置於營業場所醒目位置。《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格式由市商務局統一印製。證書登記信息包括:證書編號、企業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有效期、經營範圍、發證機關、發證時間等。
2.《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90日前,提出到期換證申請。對具備繼續經營條件的予以換髮新證。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到期換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原件。
(2)《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變更登記表》原件。
(3)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只經營《危險化學品目錄》以外的柴油不需提供)。
(5)燃油加油機計量檢定證書複印件。
(6)《不動產權證》或土地及房產合法使用證明,租賃經營的還需提供有效期內的租賃契約複印件。
3.加油站租賃經營應當符合《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範》要求。出租的加油站須符合加油站布點原則和設定標準,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承租經營企業應具備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含擁有2家及以上全資自營的加油站企業)。未具有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承租經營企業須是加油站屬地註冊登記的獨立法人資格企業。租賃經營時間應在5年以上,簽有租賃經營協定或契約。同時,須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變更手續。新《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標註“租賃經營”字樣,證書有效期不超過契約終止日期。租賃期滿不再續租或提前解除租賃關係的,應由新的經營企業申請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承租經營企業申請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應提供以下材料:
(1)新承租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2)原和新的租賃契約(或協定)複印件(提前終止的需提供終止協定複印件)。
(3)新承租經營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4)原《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原件。
(5)《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變更登記表》原件。
(6)《不動產權證》或土地及房產合法使用證明複印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複印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複印件、《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複印件、燃油加油機計量檢定證書複印件。
4.《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企業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發生變化的,需申請辦理證書變更。企業應向區、縣(市)商務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填寫《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變更登記表》,提交以下材料,經區、縣(市)商務部門初審合格後,報市商務局進行申請變更。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登記事項,除應提供《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變更登記表》原件、《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原件、變更後的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變更後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外,下列相應事項變更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業名稱變更的,還需提供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複印件、變更登記情況表複印件(加油船提供船籍管理部門的船舶名稱變更證明複印件)。租賃經營的還須提供租賃協定複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變更的,還需提供新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的任職證明複印件、新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身份證及安全資格培訓證書複印件。
(3)企業經營地址變更的(加油站點位置不變),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地名證明複印件。
5.成品油經營主體發生變化(包括企業轉讓、收購、改制、控股方發生變化),原經營企業應申請註銷《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並交回正副本原件,新經營企業應按新設立條件重新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成品油經營主體發生變化,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企業經營資格註銷申請檔案原件(包括出讓申請及經營資格註銷申請)。
(2)《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暫時歇業/註銷申請表》原件。
(3)原經營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4)原經營項目建設立項的批准檔案複印件、《不動產權證》或土地及房產合法使用證明複印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複印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複印件、《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複印件、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複印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環保竣工驗收合格檔案或環境保護評估批覆意見複印件、燃油加油機計量檢定證書複印件、《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檢測報告複印件、原經營企業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原件。
2005年以前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的企業,其建設項目的《不動產權證》或土地及房產合法使用證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不能提供的,可適當放寬條件。但應提供原企業立項批准檔案、所在地規資和住建的說明材料,並提供“法院強制拍賣”“招拍掛取得經營權檔案”“有效的改制或產權處置檔案”“資產評估報告”中的一種資產取得方式證明檔案。
(5)新企業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報告,填寫《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原件(一式兩份)和《加油站(點、船)年審表檔案》原件(一式兩份)。
(6)提供無債務糾紛的企業轉讓證明。
(7)新企業《營業執照》及登記基本情況表、變更登記情況表複印件。
(8)新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任職證明及身份證複印件。
(9)安全生產崗位人員的資格證明複印件。
(10)區、縣(市)商務部門請示檔案原件。
(11)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6.企業遺失、損壞《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應向所在地區、縣(市)商務部門申請補辦發證,區、縣(市)商務部門經初審後報市商務局補發新證。申請補辦發證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變更登記表》原件。
(2)企業證書遺失、損毀的說明檔案原件。
(3)市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原件。
(4)損壞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原件。
(5)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原地擴(改)建
1.擴建是指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增加成品油經營品種、擴大儲油容量(包括增加油罐數量和物理容積)、增加加油機數量等設施、規模的行為;改建是指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按原來設施、規模進行就地改建(造)的行為(包括不增加加油機數量只增加加油槍數量)。擴建項目報市商務局審批,改建項目由區、縣(市)商務部門負責審批,抄報市商務局備案。
2.企業擴(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資、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住建等相關部門的規定並通過驗收。
3.申請擴(改)建應提供以下材料:
(1)《加油站(點)擴建項目申報表》原件或《加油站(點)原地改建項目申報表》原件(一式三份)。
(2)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3)《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原件。
(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5)《不動產權證》或土地及房產合法使用證明複印件。
(6)租賃契約複印件及業主書面同意說明原件。
(7)原經營項目建設立項批准檔案複印件。
(8)城市建成區擴建、涉及環境敏感區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告批覆(備案)複印件。
(9)由甲級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出具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檢測報告複印件。
(10)《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暫時歇業/註銷申請表》(一式兩份)。
(五)零售經營歇業和注(撤)銷
1.因擴(改)建和其他原因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暫時歇業3個月以上,應向所在地區、縣(市)商務部門提交申請,填寫《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暫時歇業/註銷申請表》,並交回《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原件。區、縣(市)商務部門審核同意後,在《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暫時歇業/註銷申請表》上籤署意見、加蓋單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歇業期結束後,企業持區、縣(市)商務部門同意蓋章的《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暫時歇業/註銷申請表》領回《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暫時歇業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超過6個月的,企業需提出申請延期並作出書面說明,延期不超過6個月。
2.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應向發證機關申請註銷《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
(1)企業終止經營的。
(2)企業暫停經營且無故不辦理歇業手續;歇業期限超過6個月且未申請延期或申請延期未批准的。
(3)《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換證的。
(4)企業《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已被有關部門吊銷、註銷的。
(5)其他應當註銷的情形。
3.《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註銷分為企業主動註銷和管理部門責令註銷。由區、縣(市)商務部門初審後報市商務局。發證機關審核後作出《行政許可註銷決定書》,同時在發證機關網站予以公告,並抄送市場監管、稅務、應急等部門。
(1)企業主動申請註銷。發生註銷情形,企業應主動申請註銷《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需提供企業申請註銷報告原件、《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暫時歇業/註銷申請表》原件、《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原件(遺失不能交回的應提供企業登報遺失申明相關材料)。
(2)管理部門責令註銷。發生註銷情形,企業不主動申請註銷《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的,由區、縣(市)商務部門向企業發告知書,並在其網站上進行公示,說明註銷事由和反饋意見時限,逾期不反饋或反饋意見不予採納的,由區、縣(市)商務部門提出註銷申請,並提交註銷申請報告、告知書(含企業反饋意見)。
四、規範企業經營行為
(一)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建立油品進、銷、存和出入庫的管理台賬,保留成品油來源和銷售去向的憑證材料。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商務部門報送基礎設施、經營情況等相關信息。
(二)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確保成品油來源合法,禁止儲存、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成品油及走私、非法煉製、無合法來源的油品。應當確保油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禁止在倉儲、銷售的成品油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油品冒充合格成品油。
(三)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風險防控機制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應當配備安全生產、質量等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和治安保衛人員,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消防、治安反恐、應急處置、環境保護和質量計量等專業培訓和演練。
(四)除部隊、武警、消防、鐵路、機場、公共運輸等特殊用油單位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不得設定儲油裝置為機動車輛、移動機械等直接加注成品油。救災、災後重建、重大工程、農業生產農機作業等特定情況需保供油品的,報經區、縣(市)商務部門備案,成品油零售企業可設定臨時性供油點,並在事後及時撤除。
五、監督管理
(一)商務、規資、市場監管、建設、生態環境、應急、交通運輸、公安、消防、氣象、稅務等部門加強協同,開展綜合執法檢查。
(二)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應當接受商務部門的年度經營情況監督檢查,區、縣(市)商務部門在《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副本加蓋年度檢查專用章。年度檢查結果分為:合格或不合格。因擴建、改建等原因年末還處於停(歇)業狀態的不需參加當年度監督檢查。未參加年度監督檢查或者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的,商務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企業,由發證機關註銷其《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
(三)成品油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1.未取得營業執照開展成品油經營活動的。
2.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或超越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範圍經營。
3.成品油批發經營者採用直接加注的方式向機動車(船)、移動機械銷售成品油。
4.未按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的。
5.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質量要求的成品油。
6.篡改、刪除燃油加油機、液位儀中的相關進、銷、存數據。
7.使用不合格燃油加油裝置。
8.銷售走私或者無法證明合法來源的成品油。
9.不按照有關規定銷售散裝汽油。
10.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質押或者以任何形式轉讓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
11.違反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哄抬油價或低價傾銷。
12.擅自擴建、改建零售網點。
13.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對成品油經營企業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對違法行為予以記錄,並依法向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歸集,加強聯合懲戒。
(五)審批部門應當將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名單以及變更、註銷情況進行公示。
六、法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三)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的企業有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商務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
(四)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給予警告,並可註銷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
1.未參加年度監督檢查或者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2.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在零售網點外銷售成品油。
(五)違反本辦法“五、監督管理”(三)禁止行為的,相關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查處。對涉嫌用於非法經營的經營場所、工具、設備、油品等物品應以予以查封、扣押。
(六)本辦法自2022年11月9日起執行。原《杭州市商務局關於做好成品油零售經營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商務〔2020〕28號)同時廢止。
(七)本辦法由杭州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加油站(點)新建項目申報表
2.加油站(點)擴建項目申報表
3.加油站(點)竣工驗收申請表
4.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
5.加油站(點、船)年審表檔案
6.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暫時歇業/註銷申請表
7.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變更登記表
8.加油站(點)原地改建項目申報表
9.加油船經營條件審核表
10.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年度檢查登記表(年度)

政策解讀

為規範成品油經營企業行為,加強成品油流通監管,提高成品油市場管理水平,保障成品油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人民民眾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商務部關於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運函〔2019〕659號)、《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石油成品油流通行業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辦消費函〔2020〕439號)等檔案精神,在全面總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結合我市成品油管理實際,市商務局制定了《杭州市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杭商務〔2022〕204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11月9日起執行。《辦法》對加強成品油行業監管,促進成品油行業有序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辦法》是落實國家改革決策部署的需要。2019年8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發展流通促進商業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19〕42號),提出“取消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審批,將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下放至地級市人民政府,加強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後監管,強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實”。《商務部關於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運函〔2019〕659號)強調要求,加強成品油流通市場監督管理,規範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安全穩定,保護成品油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020年9月13日,國務院頒布《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取消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審批事項,將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事項下放到設區市。
同時,國家確定在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6個城市率先推行營商環境改革試點。我市將“建立成品油領綜合監管機制列入”營商環境改革創新任務清單,其中制定出台《杭州市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是重點工作任務之一,時間緊、任務重。
因此,亟需制定《辦法》落實國家關於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和營商環境綜合試點工作任務的要求,把成品油市場管理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確保成品油市場管理有法可依。
(二)制定《辦法》是填補當前成品油流通管理法律法規的迫切需要。2020年7月,商務部《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廢止後,2022年1月,浙江省商務廳《浙江省成品油市場管理實施細則》也廢止。當前,成品油市場管理缺乏直接的法律法規依據,給成品油流通市場管理帶來很大影響,特別是國家將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許可權下放至地級市人民政府後,審批條件、程式等更是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規依據。
(三)制定《辦法》是適應成品油流通管理形勢的需要。近年來,全市非法經營成品油呈現蔓延趨勢,私設加油罐、非法流動加油車、“黑油點”以及銷售非標油、走私油、散裝汽油等“打而不絕”,非法經營成品油案件數量持續增長,給社會安全穩定帶來極大隱患。但由於整治成品油非法經營涉及部門多,部門職責不清晰,難以形成強有力的執法合力。因此,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場管理的體制機制,明確界定相關部門職能,加強聯合執法力度,嚴厲打擊源頭違法犯罪。
(四)制定《辦法》是規範企業成品油經營的需要。成品油市場經營涉及方方面面,市場主體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時,不僅僅包括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行為,還涉及規劃建設、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經營許可、市場監管、稅務、環境保護、安全、消防、設施設備防雷、計量質量檢定等方面內容,以及成品油市場非法綜合監管整治。為此,迫切需要加強成品油流通市場監管,進一步規範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促進成品油零售體系有序發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主要內容包括總體原則、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成品油零售經營、規範企業經營行為、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共六大章。
(一)明確成品油流通管理監管工作機制。“總體原則”中涵蓋適用範圍、成品油及流通含義、零售經營許可、管理原則、政府監管職責等內容,確立基本原則,明確商務部門負責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成品油流通監管工作。
(二)加強成品油批發、倉儲市場監管。明確從事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條件和要求,相關部門監管職責等方面內容。
(三)細化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事項。《辦法》明確了成品油零售網點規劃條件,進一步最佳化了申報和審批程式。一是細化了規劃編制要求,明確了零售網點規劃應當符合的要求和申請規劃實施的條件。二是細化了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分別規定了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證各類變更應當具備的條件、申請程式、提供材料。三是細化了成品油零售企業擴(改)建、暫停經營的有關要求,零售網點暫停經營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並將零售許可證交由商務部門暫存。
(四)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明確了成品油經營企業規範總要求、油品質量、安全生產、保障供應等方面內容。
(五)完善成品油流通監管機制。成品油流通市場需要各相關部門加強協作,綜合監管,聯合執法。涵蓋成品油市場整治、年度檢查、禁止行為、信用和信息公示等方面內容。
(六)強化監管手段和措施。《辦法》中對確有必要設定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明確了相關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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