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各設區市商務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氣象局、稅務局:
為加強成品油流通管理,規範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保護成品油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江蘇省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5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江蘇省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附屬檔案:江蘇省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蘇省公安廳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氣象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22年11月1日
正文內容
江蘇省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成品油經營行為,提高成品油市場管理水平,保障成品油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江蘇省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成品油經營者是指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活動的經營者。
成品油批發經營活動,是指通過自有或者租賃的成品油油庫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批量銷售成品油的經營行為。
成品油倉儲經營活動,是指通過自有或者租賃的成品油油庫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成品油儲存、周轉業務的經營行為。
成品油零售經營活動,是指採取直接加注的方式向終端用戶銷售成品油的經營行為。
零售網點,是指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的加油站、水上加油點、農村加油點。
第四條 負有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成品油流通管理聯席工作機制,定期研究和協調成品油流通重大事項,解決重大問題,強化信息共享和協同監管,建立完善信息推送、案件移送制度,加強執法合作,開展聯合執法,統籌開展成品油流通市場專項整治工作,做好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活動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確保轄區內成品油流通行業安全規範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成品油批發、倉儲
第五條 成品油批發經營者應當依法依規開展經營,符合以下要求:
(一)應當為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
(二)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具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三)自有或者租賃的油庫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取得相關資質或者通過相關驗收;
(四)從事水上成品油批發經營的,應當符合港口、海事、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擁有水上成品油儲運設施及與其所在地域航道條件、儲運能力相適應的成品油水運接卸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危險貨物作業許可;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 成品油倉儲經營者應當依法依規開展經營,符合以下要求:
(一)應當為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
(二)自有或者租賃的油庫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取得相關資質或者通過相關驗收;
(三)在港口從事成品油倉儲經營的,應當符合港口、海事、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擁有水上成品油儲運設施及與其所在地域航道條件、儲運能力相適應的成品油水運接卸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危險貨物作業許可;
(四)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許可;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省商務部門應當建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者名錄清單,動態核實和調整,並向社會公開;依據公共綜合信用評價和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結合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者的依法依規、經營管理、社會信譽等情況,建立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制度。
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稅務、能源、海事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在各自監管領域或者聯合採取實地核查、資料審查、網路監測等方式,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工作,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升綜合監管效能。
商務部門應當將不屬於本部門行業監督管理範圍的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者違法違規信息,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推送至相關職能部門。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自接收之日起20日內,將核查處置情況反饋給商務部門。
第三章 成品油零售
第一節 成品油零售網點的設立
第九條 省商務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檔案及標準規範,按照國家、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系列檔案,基於本省各地(區)經濟、人口、汽車保有量、新能源汽車發展、城鎮化進展、替代能源發展趨勢,以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等因素,統籌考慮本省成品油市場需求,對本省成品油分銷體系發展進行評估和布局規劃,制定江蘇省成品油分銷體系5年發展規劃。
第十條 市商務部門按《辦法》要求編制本地(區)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報省商務部門評估後組織實施。
新增零售網點規劃設定應當優先用於成品油市場保供薄弱地區和重點、難點項目。
第十一條 零售網點的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當期《江蘇省成品油分銷體系發展規劃》、當地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從事船用成品油經營的水上加油點,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水域準入等有關規定;
(二)間距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設區的市、縣(市、區)城區、鄉鎮型加油站設定,服務半徑不低於0.9公里,即與周邊最近加油站(點)的車行距離不低於1.8公里;
2.道路型(是指國省道、縣鄉道)加油站設定,同側兩站間最短車行距離不低於15公里;按照道路交通有關規定,車輛不能通行的,對側兩站間不作間距要求;
3.高速公路加油站的設定應當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內;
4.農村加油點升級為加油站時應當符合加油站(點)設定間距要求;
5.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且正常經營的零售網點轉讓、租賃時不作間距要求;
6.未涉及增加土地面積的零售網點改建、擴建不作間距要求;
7.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的其他要求。
(三)長江水上加油點應當設定於服務區內,設立時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港口、海事、水利等管理規定。最佳化內河存量水上加油點(含岸基型加油點)的設定位置,保障船隻成品油供應。
第十二條 零售網點用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零售網點用地性質應當為商業服務經營性用地,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土地使用權。
在最佳化存量零售網點的基礎上,鄉鎮以下具備條件的地區建設加油站,可以探索依法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以上的物流樞紐、骨幹冷鏈物流基地、示範園區依法依規配套建設零售網點,保障成品油供應。
(二)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涉及用地及占用挖掘公路、公路建築控制區管理或者利用港口、航道設施等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節 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申報程式
第十三條 零售網點建設和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應當履行下列程式:
(一)新建零售網點規劃確認和建設申報程式:
1.取得規劃確認檔案。縣(市、區)商務部門(以下簡稱縣商務部門)根據當地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國土空間規劃、土地收儲、成品油市場需求等情況,根據零售網點的數量和區域,對零售網點提出規劃確認的初步意見,報市商務部門審核。對零售網點符合設定條件且公示無異議的,市商務部門下達規劃確認檔案並向社會發布。
規劃確認檔案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內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水域準入檔案的,規劃確認檔案自行失效。
2.土地使用權出讓。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和商務部門設定零售網點規劃確認檔案,依法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土地使用權。
3.開工建設零售網點。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依據規劃確認檔案,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後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前可以通過“江蘇省成品油管理平台”上傳有關材料,向當地縣商務部門報告,並對其提供的材料真實性負責。
新建零售網點建設竣工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應當依法向縣(市、區)有關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水上加油點還需向交通運輸、海事等部門提出申請,辦理開工建設手續。
(二)新建零售網點經營許可申報程式:
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可以向零售網點所在地市商務部門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或者向縣商務部門報送有關材料。縣商務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市商務部門轉交申請材料;市商務部門予以受理的,應當組織實地勘查,填寫現場勘查表,審核相關材料;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將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企業。
對於符合條件的,市商務部門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以下簡稱零售許可證),並在市商務部門網站上向社會公告。
(三)零售網點暫停經營申報程式:
因安全環保隱患、市政形象配套、市場供需變化等,確需改建、擴建的零售網點,成品油零售經營者填寫《成品油零售網點暫停經營申請表》,向零售網點所在地市商務部門或者縣商務部門提交暫停經營申請材料並上交零售許可證,縣商務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市商務部門轉交申請材料;經市商務部門同意暫停經營後,依法辦理規劃、安全、消防、環保、土地、建設等相關手續,組織實施;完成零售網點改建、擴建,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商務部門現場勘查後,向市商務部門申請恢復經營。市商務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批准恢復經營,並退還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並將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企業。
水上成品油零售網點改建、擴建,還應當按照交通運輸、海事等部門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其他原因暫停經營的,成品油零售經營者只需填寫《成品油零售網點暫停經營申請表》,向零售網點所在地市商務部門或者縣商務部門提交暫停經營申請材料並上交零售許可證,縣商務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市商務部門轉交申請材料,經批准後暫停經營。暫停經營結束後,可持暫停經營通知,到市商務部門領回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證。
零售網點暫停經營不應超過18個月。無故暫停經營或者暫停經營超過規定期限,且不符合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條件的零售網點,經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發證機關依法依規撤銷零售許可,並通知有關部門。對因國土空間規劃調整、城市建設、道路改造、自然災害等原因需延長暫停經營期限的,經市商務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暫停經營期限。
(四)零售網點轉讓、終止經營時,零售經營許可申報程式:
零售網點發生資產轉讓且受讓人不繼續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的,或者零售網點終止經營的,成品油零售經營者向零售網點所在地市商務部門或者縣商務部門提交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註銷申請材料,縣商務部門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市商務部門轉交申請材料,市商務部門核實後,下達註銷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的意見書,收回零售許可證,並進行公告,同時通報相關部門。
零售網點轉讓經營(不含租賃、特許經營),受讓人擬繼續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的,在出讓人辦理原零售許可註銷手續的同時,受讓人應當按規定向商務部門申領成品油零售許可證。
終止經營的零售網點,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應當主動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註銷手續。
(五)零售網點經營許可事項變更申報程式:
租賃、特許經營或者其他零售網點經營許可事項變更的,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應當向零售網點所在地市商務部門或者縣商務部門提交變更申請材料,縣商務部門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市商務部門轉交申請材料,經市商務部門核實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變更,涉及零售許可證記載事項變更的,收回原零售許可證,頒發新零售許可證,並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變更的決定,並將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企業。
(六)零售許可證損毀或者遺失補辦申報程式:
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損毀或者遺失零售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在發證機關網站發布損毀或者遺失聲明,再向當地市商務部門或者縣商務部門提出補辦申請,縣商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市商務部門轉報申請材料。市商務部門受理後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補發新的零售許可證,並公告原零售許可證作廢;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補證的決定,並將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企業。
第十四條 零售網點規劃確認時,縣商務部門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縣商務部門規劃確認申請檔案;
(二)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國土空間規劃、土地收儲,或者交通運輸、海事部門的水域準入等檔案材料;
(三)周邊零售網點現狀圖(原件);
(四)現場勘查表(原件)。
第十五條 辦理零售網點開工建設報告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零售網點開工建設承諾書》(原件);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和任職檔案(複印件);
(四)規劃確認批覆檔案(複印件);
(五)零售網點《不動產權證》(複印件);
(六)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部門的許可檔案或者審核意見,依法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還應當提交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複印件)。
水上加油點開工建設報告,除上述第(一)項至第(四)項和第(六)項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供船舶權證(複印件)、加油躉船有效檢驗證書(複印件)、水域管理部門準入檔案(複印件)。
第十六條 申請零售許可應當填報《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零售網點產權檔案(複印件);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複印件);
(四)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檔案(複印件);
(五)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或者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憑證(複印件);
(六)燃油加油機計量檢定合格證(複印件);
(七)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者防雷裝置檢測合格報告(複印件);
(八)企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或者負責人、安全員的安全資格證書(複印件)。
依法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複印件)。
水上加油點申領零售許可證時,還應當提供船舶權證、水域準入檔案、加油躉船有效檢驗證書(複印件),不需提供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七條 零售網點改建、擴建申請暫停經營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零售網點暫停經營申請表》(原件);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及相關證明檔案(原件);
(四)零售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五)零售網點產權檔案或者船舶權證(複印件)。
除改建、擴建外其他原因暫停經營的,只需提供第(一)項至第(四)項的材料。
第十八條 改建、擴建零售網點申請恢復經營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零售網點恢復經營申請表》(原件);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零售網點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及相關證明檔案(原件);
(四)同意暫停經營的檔案(複印件);
(五)改建、擴建後零售網點產權檔案或者船舶權證(複印件)。
零售網點因其他原因暫停經營後恢復經營時應當提交第(一)項至第(四)項材料。
零售網點改建、擴建依法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或者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憑證、燃油加油機計量檢定合格證、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者防雷裝置檢測合格報告的,還應當提交上述證書或者檔案材料(複印件)。
第十九條 零售網點轉讓經營時(不含租賃、特許經營),受讓人申領零售許可證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資格申請表》(原件);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經營權出讓人和受讓人簽署的轉讓檔案(複印件);
(四)註銷原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的意見書(複印件);
(五)燃油加油機計量檢定合格證(複印件);
(六)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者防雷裝置檢測合格報告(複印件);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或者負責人、安全員的安全資格證書(複印件)。
依法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複印件)。
水上加油點轉讓經營的,還應當提供船舶權證、水域準入檔案、加油躉船有效檢驗證書(複印件)。
第二十條 補辦零售許可證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零售許可證遺失補領證申請表》(原件);
(二)關於證書損毀或者遺失的書面說明檔案(原件);
(三)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在發證機關網站發布的帶有損毀或者遺失聲明內容的網頁截屏(複印件)。
第二十一條 零售經營許可事項變更應提交的材料:
(一)《零售經營許可事項變更登記表》(原件);
(二)零售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零售網點名稱變更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或者船籍管理部門的船舶名稱變更證明(複印件)。
企業地址變更的,還應當提交經營場所合法使用權證明(複印件)。
企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或者負責人變更的,還應當提交新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或者負責人的任職證明及其身份證明(複印件)。
涉及零售網點租賃經營變更的,還應提供租賃契約等法律證明檔案(複印件)。涉及零售網點商業特許經營變更的,還應提供通過商務部門備案的證明材料。
其他情形變更的,還應當提交證明變更信息的有關材料。
第三節 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及期限
第二十二條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企業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後,市商務部門應當受理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商務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補正的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企業在限期內不作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四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在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商務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
現場勘查、聽證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在申請企業根據本細則規定提出的申請被受理後至決定作出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務部門應當終止審查申請企業提出的申請:申請企業書面提出撤回申請事項的;申請企業依法終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終止實施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節 零售許可證的頒發及換證
第二十六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行政審批事項以及年度監督檢查可以通過“江蘇省成品油管理平台”辦理。
通過線上提交申請材料的,無需另行提交紙質材料。
第二十七條 零售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零售網點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換證手續: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零售網點所在地的市商務部門提出申請,或者向所在地縣商務部門報送材料,縣商務部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轉報市商務部門;市商務部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換髮新的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不予換證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企業。
第二十八條 零售許可證到期換證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零售許可證到期換證申請表》(原件);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零售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依法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成品油零售經營者還應當提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第五節 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註銷及撤銷
第二十九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務部門應當註銷其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
(一)零售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
(二)零售經營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零售許可證依法被吊銷;
(三)依法終止;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者申請註銷零售許可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零售許可證註銷申請表》(原件);
(二)零售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三)成品油零售經營者依法作出註銷零售經營許可的決議或者決定(原件)。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決定的商務部門或者上一級商務部門,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許可決定,並將已撤銷的名單進行公示,將撤銷名單推送相關部門: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準予許可決定;
(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四)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的,應當撤銷許可決定。
第四章 規範經營
第三十二條 成品油經營者應當真實準確核算進、銷、存數據,按月逐冊建立油品購銷和出入庫管理台賬,完善成品油來源、銷售去向、檢驗報告、發票單據、檢查記錄等憑證材料檔案,保存完整賬冊備查。
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商務部門報送基礎設施、經營活動等相關信息。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者應當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定期向商務部門上報經營情況。
相關部門檢查時,成品油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應當與成品油批發經營者簽訂與其經營規模匹配的成品油供油協定,嚴格按照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範圍開展經營。零售經營許可範圍僅為柴油的,禁止銷售汽油或者乙醇汽油。散裝汽油銷售應當嚴格執行實名登記制度。
第三十四條 乙醇汽油推廣區域內的成品油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乙醇汽油推廣政策要求開展經營活動。
乙醇汽油推廣區域內的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經營範圍開展經營活動,規範相關標識。
批發經營者不得向乙醇汽油推廣區域內的成品油零售經營者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乙醇汽油,或者銷售與規定標號不一致的非乙醇汽油。
第三十五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應當按照稅控裝置或者稅控加油機記錄的數據及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進行納稅申報;不得故意損壞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統相關設施設備;不得篡改、刪除燃油加油機、液位儀中的相關進、銷、存數據;不得擅自更換加油機主機板,刪改加油機字碼、主機板、計量和稅控晶片、流量計、液位儀、數據採集器、視頻監控、零售管理信息系統等數據。
第三十六條 成品油經營者不得經營無法證明合法來源、走私或者非法調和的成品油,進出油庫的油品品名、數量應當一致。不得通過虛開虛抵、過票洗票、變名開票、少開發票、不開發票等方式,隱瞞銷售情況,偷逃稅款。
成品油倉儲經營者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儲成品油,應當查驗其成品油的合法來源及委託人的合法證明。
第三十七條 長江水上成品油零售經營者經市商務部門核實後,應當在規定的水域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加油躉船。內河、湖泊不得使用移動加油船。
第三十八條 成品油經營者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條件或者強制交易;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採取超過國家定價銷售或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擾亂正常經營秩序。
第三十九條 成品油批發經營者向零售經營者批發成品油,應當查驗零售經營者的零售許可證,不得向不具備成品油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用於經營的成品油。
第四十條 成品油經營者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環保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環保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成品油經營者應當建立和落實安全、環保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環保生產責任制,加大對安全環保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強安全環保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強化從業人員安全環保生產教育和培訓,組織制定並實施安全環保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督促、檢查安全環保工作,及時消除安全環保隱患,保障安全環保生產。
第四十一條 成品油運輸企業應當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資質。外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在江蘇省境內異地經營(運輸線路起訖點均不在企業註冊地所在設區的市)累計3個月以上的,應當按照江蘇省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許可條件和監管要求進行備案和日常管理,實施電子運單聯網。
第四十二條 縣商務部門在救災以及災後重建、重大工程、農業生產農機作業等特定領域、特定時段,應當建立成品油零售經營者保供名單,負責保供的成品油零售經營者可以設定和使用撬裝式加油裝置。
設定和使用撬裝式加油裝置前應當向市商務部門報告並符合消防、安全、計量、氣象等管理規定。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氣象、消防等部門現場核實。
撬裝式加油裝置在救災以及災後重建、重大工程、農業生產農機作業等特定領域、特定時段的成品油保供結束後,負責保供的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應當及時予以撤除。
擅自設定、使用或者到期未撤除的撬裝式加油裝置,由公安、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三條 不再新設農村加油點,但對符合加油站設定要求,且正常經營的農村加油點可申請升級為加油站。申請時,應當按照新建成品油零售網點要求,履行相關程式。鼓勵大型成品油經營者向農村及偏遠地區發展零售網點。
零售網點被徵收的,由徵收實施單位依法與零售網點經營者簽訂相關徵收補償協定,按照協定進行徵收補償。
第四十四條 以商業特許經營方式經營成品油零售網點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商業特許經營、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相關規定,履行相關公示、告知義務。
第四十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積極發展非油品業務,支持企業發展自有品牌便利店,提升零售網點非油品業務品牌化、連鎖化水平,引導零售網點由油品加注站向綜合能源服務站轉型,滿足人民民眾消費需求。
第四十六條 成品油經營者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四十七條 商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檢查,會同相關部門對違反《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成品油經營者進行查處;建立安全、環保、經營等方面的綜合評價體系,建設成品油流通管理信息系統,完善成品油進銷存和銷售價格等信息報送渠道,加強市場運行監測和分析,與發展和改革、公安、應急管理、稅務等部門共享運用;配合稅務等部門查處篡改、刪除加油機、液位儀中的進、銷、存數據等行為。
第四十八條 商務部門應當加強成品油流通領域商務誠信建設,通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進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建立健全成品油流通領域信用管理制度,實施成品油經營者信用分級分類管理,根據成品油經營者信用分級分類狀況,將被投訴舉報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失信行為、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成品油經營者列為重點監督對象,增加監督檢查的頻次,檢查發現相關問題需進行行政處罰或者移交其他部門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檢查結果及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商務部門執法職責發生調整的,有關商務執法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有執法職責的部門承擔對非法經營成品油行為的查處和執法職責。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違反治安管理銷售、儲存、運輸、使用成品油,違反危化品運輸管理的超載、違反限行規定、運輸車輛不符標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改裝車輛等違法行為,對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危險作業、危險駕駛、污染環境、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以及非法銷售成品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推進成品油流通領域污染治理,強化儲存、運輸、加油環節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加強抽查、督促,提高車船排放合格率。協助相關部門打擊非標油品,清理整頓無證無照的自建油罐、流動加油車(船)和加油站點。配合相關部門加大成品油使用環節檢查力度,對貨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等使用的成品油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資質,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未攜帶危險貨物運單、未安裝行車安全信息設備,從事成品油運輸;跨省運輸的成品油運輸企業未按照危險品運輸管理相關要求備案和實施電子運單聯網;機動車(船)銷售、維修經營單位擅自改裝成品油運輸車(船)等行為;加強物流市場管理,查處違規設定成品油儲罐行為。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依法查處水上非法運輸成品油、非法改裝船舶運輸成品油,加油船非法銷售成品油、加油躉船超出交通和海事部門規定的水域範圍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清理重點岸線私設油罐等非法設施;檢查到港成品油運輸船舶,對非法從事成品油運輸的,暫停或者取消運輸企業經營資質。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升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電子運單系統,整合企業、車輛、從業人員和電子運單等數據,在發車、裝貨、卸貨等作業場景實時採集比對、動態監管。定期組織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掛靠車輛清理,確保企業掛靠車輛全部清理並整改到位。對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採取限制新增運力和擴大經營範圍,列入“黑名單”,依法暫扣、吊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從業資格證等措施。
第五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成品油零售、批發、倉儲企業申領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信息,通過政府共享平台推送至商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未經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銷售汽油和閉杯閃點≤60℃柴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危險化學品許可證,非法從事或者超許可範圍生產、儲存、經營汽油和閉杯閃點≤60℃柴油,以及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成品油經營、儲存設備設施(特種設備除外)不符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
第五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依法查處成品油流通相關違法行為。企業登記機關要將新登記的經營範圍涉及成品油零售、批發、倉儲的企業信息,通過政府共享平台推送至商務部門。加強成品油質量監管,組織開展成品油質量監督抽查;嚴厲打擊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成品油,設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條件或者強制交易,違反價格法律法規,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低價傾銷,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破壞計量器具及其鉛(簽)封,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稅務部門應當督促成品油生產企業正確區分應稅和非應稅產品、規範開票、依法納稅;對成品油經營者開展風險排查、分類應對;通過數據採集、模型比對等方式對成品油零售經營者開展智慧監管、風險應對和稽查;依法查處成品油經營者偷逃稅款行為。
第五十六條 海關會同相關部門,加大沿海沿江、重點水域、海入江通道成品油走私行為的封堵查緝力度。
相關部門發現有涉嫌銷售走私成品油線索的,應當及時移交海關,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 氣象部門負責成品油經營場所的防雷監管和安全整治,查處不符合防雷規定開展成品油經營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負有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依法依規做好本部門管轄行業領域的內部儲存、運輸和使用成品油的監督管理。
相關部門發現成品油使用者及建設工地、物流園區、工業園區、重點岸線、港口碼頭等場地擅自設立儲油罐、非法從事成品油經營的,應當依法查處,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處理。對發現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成品油等行為的線索進行追溯,追究相關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單位和個人責任。
第五十九條 成品油行業協會應當依法依規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範、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建立會員信用檔案,定期開展行業內成品油經營者依法誠信自律綜合評價;協助商務部門開展政策研究、經營分析、信息系統維護、年度監督檢查等工作;積極參與相關標準和政策性檔案制訂修訂,促進全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水平提升。
第六十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辦法》或者本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許可;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
(五)參與非法經營成品油或者為非法經營成品油提供便利的;
(六)違反《辦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許可程式的;
(七)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一條 商務部門在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過程中,擅自收費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稱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從事經營,是指未按照《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而採取直接加注的方式向終端用戶銷售成品油。
《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所稱無法證明合法來源的成品油,是指成品油經營者銷售無法提供票據齊全、票貨相符證明的成品油。
本細則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等危險特性,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者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包括汽油、柴油等被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12)的物質和物品。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包括汽油、柴油等被列入《化學品分類和標籤規範》(GB30000.7-2013)中的易燃液體。
本細則所稱加油站,是指具有收發、儲存油品功能,為機動車加注車用汽油(含乙醇汽油)、柴油的成品油零售經營場所;農村加油點,是指具有收發、儲存油品功能,只銷售柴油(含煤油)的成品油零售經營場所;水上加油點,是指利用具有收發、儲存油品功能的水上固定加油船和岸基加油設施,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的成品油零售經營場所。
本細則所稱城區型加油站,是指位於設區的市、縣(市、區)城區建成區範圍內的加油站(含國省道、縣鄉道穿過設區的市、縣區城區的加油站);鄉鎮型加油站,是指位於鄉鎮、農村建成區範圍內的加油站;道路型加油站,是指位於國省道、縣鄉道兩側的加油站;高速公路加油站,是指位於高速公路服務區內的加油站。
本細則所稱零售網點的新建,是指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行業規劃,新建成品油零售經營設施的建設行為;零售網點的改建,是指在原址原規模不變的前提下,調整油罐數量、位置及經營品種,更換加油機,對零售網點的站房、罩棚、躉船等進行改造的建設行為;零售網點的擴建,是指增加零售網點的儲罐、加油機、占地面積以及建構築物面積等建設行為。
本細則所稱租賃經營,是指零售網點所有權人(出租方)在一定期限內將零售網點交由其他經營主體(承租方),依照雙方的租賃經營契約對零售網點實行自主經營的經營方式。
本細則所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與零售網點經營相關的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經營模式、服務標準等經營資源的成品油零售經營者(以下簡稱“特許人”),以契約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允許其他經營者使用(以下簡稱“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按照契約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撬裝式加油裝置,是指符合《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2021),集防火防爆雙壁鋼製儲油罐、加油機、自動滅火器於一體並符合國家安全規範要求的阻隔防爆地面加油系統。
本細則所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日。《江蘇省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蘇經貿商改〔2007〕427號)、《關於印發江蘇省水上加油站發展規劃原則的通知》(蘇經貿商改〔2005〕539號)、《江蘇省農村加油點設定管理辦法》(蘇經貿商改〔2006〕65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