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和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實施細則》意在為做好湖南省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和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和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實施細則
- 地點:湖南省
- 文號:湘政辦發〔1999〕17號
- 時間: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和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實施細則》的通知
(湘政辦發〔1999〕17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和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和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實施細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範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8號)以及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和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實施意見》(國經貿貿易〔1999〕637號)精神,為做好我省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和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具體內容
一、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和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對象、目標和任務
(一)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的對象:省內所有從事汽、煤、柴油批發、倉儲、零售業務的批發企業、倉儲企業和加油站(點)。
(二)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的總體目標:在清理整頓小煉油廠、管住油源的基礎上,集中批發,規範零售,建立規範的成品油市場流通秩序。
(三)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的主要任務:
一是全面清理整頓成品油批發企業,理順批發經營渠道,規範批發經營行為,實現汽、煤、柴油由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在湘銷售企業(以下簡稱兩大集團在湘銷售企業)集中批發;
二是全面清理整頓加油站(點),規範成品油零售市場,推行集中配送和連鎖經營,提高成品油零售環節的組織化程度;
三是在清理整頓基礎上,加強市場監管,建立和完善成品油市場規則,逐步把成品油流通納入法制化軌道。
二、清理整頓汽、煤、柴油批發企業,實現集中批發
(一)兩大集團在湘銷售企業負責省內汽、煤、柴油批發業務,其他企業和單位不得批發經營。
(二)從事汽、煤、柴油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經省級或省級以上成品油市場主管部門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
2、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3、全資或控股擁有庫容不低於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
4、油庫建設經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准,符合《石油庫設計規範》(GBJ74-84);
5、具有成品油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等接卸條件;
6、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
(三)兩大集團在湘銷售企業符合以上條件的,可從事汽、煤、柴油批發業務。
(四)兩大集團在湘銷售企業以外的批發企業(以下簡稱社會批發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由兩大集團在湘銷售企業依法採取劃轉、聯營、參股、收購等方式進行重組,重組後的企業可繼續從事汽、煤、柴油批發業務。
(五)省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上述規定,組織對省內所有從事汽、煤、柴油批發業務的企業和單位進行清理,並協調符合規定條件的社會批發企業與兩大集團在湘銷售企業按照自願、平等、互利原則進行重組。
(六)各市、州經委對本地區兩大集團在湘銷售企業符合基本條件的批發企業和與兩大集團所屬企業實行重組的社會批發企業,逐一填寫《申請汽油、煤油、柴油批發經營企業登記表》,其中與兩大集團所屬企業實行重組的企業要附重組協定書或契約,於1999年9月30日前報省成品油清理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
經省成品油清理整頓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於1999年10月31日前報國家經貿委。經全國清理整頓領導小組同意後,由國家經貿委核發《汽油、煤油、柴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企業憑批准證書到工商、稅務部門重新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七)1999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批准證書的企業,由工商部門取消其汽油、煤油、柴油批發經營資格,稅務部門清繳稅款,收繳發票。
(八)自本實施細則下發施行之日起,各地區不得批准新設汽、煤、柴油批發企業。省經貿委按照從事汽、煤、柴油批發企業必備的基本條件和合理布局、有序競爭的原則,對新設汽油、煤油、柴油批發企業嚴格審查後,報國家經貿委審批。
(九)進口成品油流通管理問題由國家經貿委、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有關檔案另行規定。
三、清理整頓成品油倉儲企業
(一)成品油倉儲企業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依法登記註冊;
2、油庫建設經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准,符合《石油庫設計規範》(GBJ74-84);
3、儲油罐及接卸條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計量等有關規定,並滿足安全、環保的要求;
4、油庫庫容500立方米以上;
5、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
(二)各市、州經委要按照以上規定的基本條件,組織對本地區所有成品油倉儲企業和單位進行清理。逐一填寫《申請成品油倉儲企業登記表》,於1999年10月31日前報省成品油清理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
對符合規定的企業,經省清理整頓領導小組同意後,由省經貿委核發國家經貿委統一印製的《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企業持批准證書到工商、稅務部門重新辦理倉儲企業工商、稅務登記。
(三)1999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倉儲企業批准證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消其倉儲經營資格。
(四)成品油倉儲企業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和社會用油戶開展倉儲服務,收取倉儲費。
(五)成品油倉儲企業不得從事成品油採購和經營(批發、零售),不得為不具備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開展代儲代發業務。
(六)嚴格控制新建和擴建成品油倉儲設施,避免重複建設。今後原則上不再批准新設倉儲企業,特殊情況確需新設的,必須由省經貿委批准並報國家經貿委備案同意,取得《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後,方可辦理申請立項等手續。
四、清理整頓加油站(點),規範成品油零售市場
(一)加油站(點)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經省經貿委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
2、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屬地合格的成品油批發企業簽訂供油協定;
3、加油站符合國家標準《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範》(GB50156-92)以及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
4、符合當地政府總體規劃要求,經營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計量、消防、環保等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准建設立項,各項手續完備;
5、有消防安全及石油專業技術人員3人以上;
6、財務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7、有兩台以上經當地計量檢定部門檢定合格和稅務部門認可的加油機,並符合安裝稅控裝置或具有稅控功能加油機的條件。
(二)對現有在營加油站(點)進行全面清理:
1、在前段成品油市場整頓中已經省經貿委核准零售經營資格的加油站(點),經複查符合加油站經營基本條件的,填寫加油站(點)換證申請表,憑省經貿委原發的《合格證》換髮國家經貿委統一印製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
2、在前段成品油市場整頓中雖已經核准零售資格,但在此次複查中發現不具備加油站經營基本條件的加油站(點),限期予以整改,整改合格準予辦理換證手續;如在1999年12月31日前整改仍達不到加油站經營基本條件的,則收回原證,取消經營資格。
3、在1997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1997〕49號檔案下達之前,未按規定批准立項違規建設的加油站,在按規定補繳投資方向調節稅後,準予申報並填寫《經營成品油零售單位申報表》,辦理加油站經營資格審批手續;1997年10月16日以後,違規新建的加油站,原則上不予審批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
(三)各市、州經委按照以上規定,組織對本地區所有加油站(點)進行清理整頓,對符合基本條件的加油站(點)於2000年4月30日之前,報省成品油清理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經省經貿委審核同意後,核(換)發國家經貿委統一印製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加油站(點)憑批准證書到工商、稅務部門重新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四)2000年6月30日前,對未取得批准證書的加油站(點),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零售經營資格,由稅務部門清繳稅款,收繳發票。
(五)經清理整頓合格的加油站,必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和生產使用稅控加油機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10號)及省有關部門的規定,安裝稅控裝置或具有稅控功能的加油機。加油機必須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六)新建加油站應遵循全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新建加油站的立項由省計委審批,但必須經省經貿委對加油站(點)審核批准並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後,方可辦理立項等手續。對重複建設、布局不合理的加油站(點)的建設,原則上不予批准。
各市、州經委要會同國土、城建、交通、規劃、石油等部門制定本地區加油站建設規劃,並報省經貿委備案。省計委、省經貿委對新建加油站要按照加油站立項審批、建設規劃及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從嚴審批。
五、清理整頓外商投資成品油流通企業
(一)清理整頓的對象是所有的外商投資成品油流通企業,包括採取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方式,或者採取租賃、委託管理、品牌特許等其他方式設立的從事成品油批發、零售的企業。
(二)各市、州經委會同同級外經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地區外商投資成品油流通企業的審批機關、批准檔案、股東情況、契約主要條款、經營設施、經營範圍、油品來源、經營方式、經營現狀等進行認真調查核實,逐一填寫《外商投資成品油流通企業登記表》,連同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契約和章程及其批准檔案、批准證書、工商執照副本等,於1999年9月30日前報省成品油清理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經省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後報國家經貿委、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批。
(三)今後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不得設立外商資成品油流通企業。各地區未按國家規定正在進行審批的外商投資成品油流通企業項目,必須立即停止辦理一切手續。
六、加強對成品油專項用戶的管理
(一)軍隊、國家儲備、外貿出口、鐵道、交通、民航、林業、農墾等國家專項直供成品油的用油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對社會經營。對違反規定對社會進行批發、零售經營的,要核減其計畫供油數量,直至取消其資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國家儲備用油由兩大集團按照國家計畫配置的數量和價格負責供應。在湘國家成品油儲備單位不得經營成品油,只能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儲備用油進行儲備和輪換出庫,輪換出庫的成品油按國家規定的價格銷售給兩大集團所屬批發企業。
(三)各專項用戶要制定系統內部供應管理辦法,對內部供油的批發單位和加油站進行資格認證,加強清理和規範。各地經委、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要加強對專項用油的監督。
七、規範經營行為,實現有序競爭
(一)所有從事汽油、煤油、柴油批發、倉儲和零售經營業務的成品油流通企業必須按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式取得批准證書,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按核定的經營範圍開展成品油經營活動,不得無照無證經營和超範圍經營;
不得經營走私油品和非法生產及來源不明的油品;不得摻雜使假、缺斤短兩、經營質量不合格的成品油,損害消費者利益。
兩大集團在湘銷售企業在經營活動中要遵守國家資源調控要求和價格政策,不得對集團以外的加油站及其它用戶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公安、海關、質量技術監督等執法部門要依法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嚴厲打擊成品油流通中無照無證經營、偷逃稅收、走私販私、缺斤短兩、摻雜使假、經營非標產品和不合格產品等違法經營行為。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由執法部門依據職能分工依法進行查處。
(三)兩大集團在湘銷售企業要深化內部銷售體制改革,減少流通環節,完善批發零售體系,規範經營行為,保障市場供應,煉油化工單位不得從事汽油、煤油、柴油批發業務,有關設施和機構要納入集團銷售系統統一管理。
對經清理整頓合格的加油站逐步實行集中配送和連鎖經營。
省經貿委要組織省石油總公司研究制定加油站連鎖經營實施方案,並選擇部分條件較好的大中城市,進行加油站計算機聯網管理及IC卡加油試點,逐步建立規範化的連鎖經營體系。新設批發和儲運企業,要優先考慮與符合基本條件的社會批發企業重組,充分利用社會上現有設施,避免重複建設。
(四)所有成品油經營單位應依法經營,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稅收、價格、計量、質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並自覺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八、實施步驟和組織領導
(一)為了搞好我省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和規範流通秩序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南省成品油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鄭茂清同志任組長,陳德銓、鄒育文同志任副組長,陳學軍、顏學順、卿漸偉、李後祥、喻啟祥、周森保、張緒群、程安亭、蔣益民、譚桂柱、張林生同志為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陳學軍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組織工作由省經貿委牽頭負責,省清理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各級政府要組成由分管領導同志牽頭,經委、計委、工商、國稅、地稅、物價、環保、技術監督、規劃、國土、公安消防等部門參加的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規範流通秩序工作,積極協調和引導清理整頓中的企業重組工作,妥善處理好清理整頓中各方面利益關係,保證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的順利進行,保持社會穩定。
(二)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執法部門要嚴厲打擊和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部門負責對取得批准證書的成品油流通企業重新辦理工商行政和稅務登記。
未取得批准證書的企業要在限期內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三)兩大集團在湘銷售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工作,並切實搞好所屬成品油流通企業的清理整頓。
(四)省內成品油批發企業和倉儲企業的清理整頓工作,要在1999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
加油站的清理整頓工作,要在2000年4月底前基本完成。
各市州經委要分別在批發企業清理整頓結束和加油站清理整頓結束後一個月內,向省經貿委報送清理整頓總結材料。
省清理整頓領導小組將赴各地組織檢查。
(五)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凡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本實施細則由省經貿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