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冀政辦〔2002〕4號 【發布日期】2002-03-01 【生效日期】2002-03-01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加油站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 (冀政辦〔2002〕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加油站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2-03-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電視電話會議精神,使加油站建設和經營秩序混亂的局面得到明顯改善,省政府決定,從現 在起到2002年8月31日,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加油站專項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項整治的對象
專項整治的對象是: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和《消防安全許可證》的加油站;未列入全省加油站發 展規劃,且未經設區市經貿委批准,正在新建、改建、擴建的加油站;存在摻雜使假、偷稅漏稅、缺斤短兩、銷售劣質油品、強買強賣、 坑蒙拐騙、不執行國家定價和不明碼標價等違法違紀經營行為的加油站;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加油機未經質檢部門檢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 機防爆要求的加油機,未使用稅控加油機或加油機未安裝稅控裝置以及非法占地、違章建設和各項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加油站。
二、專項整治的內容和措施
(一)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和《消防安全許可證》的加油站要一律停業。對其中符合全省加油站 發展規劃和《國家經貿委等部門轉發關於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和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見的通知》(國經貿貿易〔1999〕637 號)規定條件,屬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石油集團、石化集團)建設以及石油集團、石化集團收 購、控股或納入連鎖經營體系實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可補辦有關手續,經省經貿委審核報國家經貿委備案後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 證書》。其餘的加油站在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關閉。
(二)對未列入全省加油站發展規劃,且未經設區市經貿委批准,正在新建、改建、擴建的加油站一律停止施工,由有關部門收回批建檔案和證照。對拒不執行的要予以強行拆除,並追究越權審批、違規建設加油站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三)嚴厲打擊加油站摻雜使假、偷稅漏稅、缺斤短兩、銷售
劣質油品、強買強賣、坑蒙拐騙、不執行國家定價和不明碼標價等違法違紀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要取消成品油經營資格,並依法予以關閉。
(四)對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加油機未經質檢部門檢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機防爆要求的加油機、未使用稅控加油機或加油機未安裝稅 控裝置的加油站以及非法占地、違章建設和各項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加油站,要嚴厲處罰,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一律取 消成品油經營資格,並依法予以關閉。
(五)對列入關閉範圍的加油站,要收回各種批准檔案和證照,責令其變賣成品油,拆除加油及儲油設施,並通過媒體將名單向社會 公布。
(六)搞好規劃,合理布局。省經貿委要會同省建設廳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在5月31日前完成各市報送的加油站發展規劃審定工作。在規劃內,新建加油站統一由石油集團、石化集團全資或控股建設。審批程式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2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取消(委託)行政審批事 項的公告》(第三號)有關規定執行。
(七)對國道、省道等加油站密集路段的合法加油站,各地要按照全省加油站發展規劃要求的最小間距,做出關閉、搬遷、重組、拆除計畫,逐步實現加油站的合理間距。
(八)對成品油經營企業實行動態管理,通過年檢及時淘汰不符合條件的加油站。各市經貿委要在3月31日前,完成所轄區加油站的年檢工作。對未參加或未通過《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年檢的加油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律不得進行《工商營業執照》的年檢。
(九)加強油源控制,防止非法成品油流入市場。省經貿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地方煉油廠、成品油批發企業和成品油直供用戶的管理 ,對違規銷售成品油的要嚴厲查處;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打擊土煉油違法活動;石油集團、石化集團負責制定所屬煉 油廠出廠成品油及非標油的管理辦法,各級經貿委及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海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負責打擊成品油走私工作。
(十)石油集團、石化集團要逐步把集團外社會加油站納入連鎖經營體系,實現集中配送,以推動流通方式創新。要加快銷售信息網路建設,堵塞管理漏洞。
(十一)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研究制定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加油站專項整治方案,並抓好落實。省經貿委牽頭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省加油站的清理整頓工作,對新建加油站和成品油經營資格審批嚴格管理和監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指導和協調打擊無《成品油 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無營業執照和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成品油的加油站,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和經營走私成品油等違法行為;省公安廳負責指導和協調新建、改建、擴建加油站的消防設施審核、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省建設廳負責指導和協調檢查加油站建築安全隱患、清理違章建築;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加油機防爆監督檢查和計量檢定監督檢查工作,嚴厲打擊加油機計量作弊違法行為;省國稅局負責指導和協調打擊加油站偷稅逃稅行為,落實加油站按照一般納稅人徵稅的規定,監督加油站憑合格成品油批發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抵扣成品油進項稅收(非合格成品油批發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不得抵扣),防止非法成品油流入市場,並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經貿委抓緊落實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省物價局負責指導和協調監督檢查加油站執行國家定價和明碼標價的情 況。
由省經貿委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成立聯合稽查大隊,採取聯合行動,集中開展加油站的專項整治工作。重點檢查國道、省道和市區的 加油站。
三、專項整治的實施步驟
加油站專項整治行動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自查自糾)從現在起到5月31日,各市要制定加油站專項整治方案,立即開展拉網式大檢查,重點關閉無照無證經營、違規建設的加油站,嚴厲打擊加油站各種違法違紀經營行為,並對檢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省將派檢查組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階段(互查和抽查)從6月1日到6月30日,省政府組織各市及有關部門組成若干檢查組,對各市自查自糾情況進行互查和抽查。
第三階段(整改)從7月1日到7月31日,各市根據互查和抽查出來的問題,認真進行整改。
第四階段(總結驗收)從8月1日到8月31日,省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各市加油站專項整治行動進行驗收。
四、加強對專項整治行動的組織領導
(一)加油站專項整治行動,要堅持省政府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實行各級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 。省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範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全省成品油清理整頓的專門機構,設在省經貿委。各市縣也要成立相應機構。要按照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統一要求,實行領導責任追究制度,對取締和關閉加油站工作不力、違規批建加油站、成品油市場混亂,又不認真進行專項整治的,要逐級追究政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嚴肅處理。石油集團、石化集團所屬企業要 加強自律,規範經營,有序競爭,積極配合加油站專項整治行動。
(二)加大宣傳力度,接受民眾監督。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電視、電台、報紙等新聞媒體,加大加油站專項整治行動的宣傳力度,適時選擇一些典型案例進行公開處理和曝光,形成強大的輿論氛圍。要廣泛發動民眾積極參與加油站專項整治行動。為便於接受 民眾監督,省政府在省經貿委設立舉報電話。
為貫徹落實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電視電話會議精神,使加油站建設和經營秩序混亂的局面得到明顯改善,省政府決定,從現 在起到2002年8月31日,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加油站專項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項整治的對象
專項整治的對象是: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和《消防安全許可證》的加油站;未列入全省加油站發 展規劃,且未經設區市經貿委批准,正在新建、改建、擴建的加油站;存在摻雜使假、偷稅漏稅、缺斤短兩、銷售劣質油品、強買強賣、 坑蒙拐騙、不執行國家定價和不明碼標價等違法違紀經營行為的加油站;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加油機未經質檢部門檢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 機防爆要求的加油機,未使用稅控加油機或加油機未安裝稅控裝置以及非法占地、違章建設和各項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加油站。
二、專項整治的內容和措施
(一)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和《消防安全許可證》的加油站要一律停業。對其中符合全省加油站 發展規劃和《國家經貿委等部門轉發關於清理整頓成品油流通企業和規範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見的通知》(國經貿貿易〔1999〕637 號)規定條件,屬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石油集團、石化集團)建設以及石油集團、石化集團收 購、控股或納入連鎖經營體系實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可補辦有關手續,經省經貿委審核報國家經貿委備案後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 證書》。其餘的加油站在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關閉。
(二)對未列入全省加油站發展規劃,且未經設區市經貿委批准,正在新建、改建、擴建的加油站一律停止施工,由有關部門收回批建檔案和證照。對拒不執行的要予以強行拆除,並追究越權審批、違規建設加油站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三)嚴厲打擊加油站摻雜使假、偷稅漏稅、缺斤短兩、銷售
劣質油品、強買強賣、坑蒙拐騙、不執行國家定價和不明碼標價等違法違紀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要取消成品油經營資格,並依法予以關閉。
(四)對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加油機未經質檢部門檢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機防爆要求的加油機、未使用稅控加油機或加油機未安裝稅 控裝置的加油站以及非法占地、違章建設和各項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加油站,要嚴厲處罰,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一律取 消成品油經營資格,並依法予以關閉。
(五)對列入關閉範圍的加油站,要收回各種批准檔案和證照,責令其變賣成品油,拆除加油及儲油設施,並通過媒體將名單向社會 公布。
(六)搞好規劃,合理布局。省經貿委要會同省建設廳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在5月31日前完成各市報送的加油站發展規劃審定工作。在規劃內,新建加油站統一由石油集團、石化集團全資或控股建設。審批程式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2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取消(委託)行政審批事 項的公告》(第三號)有關規定執行。
(七)對國道、省道等加油站密集路段的合法加油站,各地要按照全省加油站發展規劃要求的最小間距,做出關閉、搬遷、重組、拆除計畫,逐步實現加油站的合理間距。
(八)對成品油經營企業實行動態管理,通過年檢及時淘汰不符合條件的加油站。各市經貿委要在3月31日前,完成所轄區加油站的年檢工作。對未參加或未通過《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年檢的加油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律不得進行《工商營業執照》的年檢。
(九)加強油源控制,防止非法成品油流入市場。省經貿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地方煉油廠、成品油批發企業和成品油直供用戶的管理 ,對違規銷售成品油的要嚴厲查處;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打擊土煉油違法活動;石油集團、石化集團負責制定所屬煉 油廠出廠成品油及非標油的管理辦法,各級經貿委及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海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負責打擊成品油走私工作。
(十)石油集團、石化集團要逐步把集團外社會加油站納入連鎖經營體系,實現集中配送,以推動流通方式創新。要加快銷售信息網路建設,堵塞管理漏洞。
(十一)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研究制定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加油站專項整治方案,並抓好落實。省經貿委牽頭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省加油站的清理整頓工作,對新建加油站和成品油經營資格審批嚴格管理和監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指導和協調打擊無《成品油 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無營業執照和超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成品油的加油站,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和經營走私成品油等違法行為;省公安廳負責指導和協調新建、改建、擴建加油站的消防設施審核、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省建設廳負責指導和協調檢查加油站建築安全隱患、清理違章建築;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加油機防爆監督檢查和計量檢定監督檢查工作,嚴厲打擊加油機計量作弊違法行為;省國稅局負責指導和協調打擊加油站偷稅逃稅行為,落實加油站按照一般納稅人徵稅的規定,監督加油站憑合格成品油批發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抵扣成品油進項稅收(非合格成品油批發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不得抵扣),防止非法成品油流入市場,並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經貿委抓緊落實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省物價局負責指導和協調監督檢查加油站執行國家定價和明碼標價的情 況。
由省經貿委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成立聯合稽查大隊,採取聯合行動,集中開展加油站的專項整治工作。重點檢查國道、省道和市區的 加油站。
三、專項整治的實施步驟
加油站專項整治行動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自查自糾)從現在起到5月31日,各市要制定加油站專項整治方案,立即開展拉網式大檢查,重點關閉無照無證經營、違規建設的加油站,嚴厲打擊加油站各種違法違紀經營行為,並對檢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省將派檢查組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階段(互查和抽查)從6月1日到6月30日,省政府組織各市及有關部門組成若干檢查組,對各市自查自糾情況進行互查和抽查。
第三階段(整改)從7月1日到7月31日,各市根據互查和抽查出來的問題,認真進行整改。
第四階段(總結驗收)從8月1日到8月31日,省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各市加油站專項整治行動進行驗收。
四、加強對專項整治行動的組織領導
(一)加油站專項整治行動,要堅持省政府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實行各級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 。省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範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全省成品油清理整頓的專門機構,設在省經貿委。各市縣也要成立相應機構。要按照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統一要求,實行領導責任追究制度,對取締和關閉加油站工作不力、違規批建加油站、成品油市場混亂,又不認真進行專項整治的,要逐級追究政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嚴肅處理。石油集團、石化集團所屬企業要 加強自律,規範經營,有序競爭,積極配合加油站專項整治行動。
(二)加大宣傳力度,接受民眾監督。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電視、電台、報紙等新聞媒體,加大加油站專項整治行動的宣傳力度,適時選擇一些典型案例進行公開處理和曝光,形成強大的輿論氛圍。要廣泛發動民眾積極參與加油站專項整治行動。為便於接受 民眾監督,省政府在省經貿委設立舉報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