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

《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是為加強成品油流通管理,規範企業經營行為,維護國內流通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確定的職能分工,制定的辦法。

2023年6月12日,商務部發布《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商務部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加強成品油流通管理,規範企業經營行為,維護國內流通秩序,商務部研究起草了《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商務部
2023年6月1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加強成品油流通管理,規範企業經營行為,維護國內流通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確定的職能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活動,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方式】 國家對成品油零售經營實施準入許可管理,對成品油批發和倉儲經營實施行政備案管理。
第四條【管理職責】 商務部負責制定國內成品油流通監督管理政策,指導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做好成品油流通監督管理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指導開展國際航行船舶保稅油經營活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實施批發、倉儲經營行政備案,指導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編制本轄區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以下簡稱市級政府指定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本轄區內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行政備案和準入許可
第五條【批發和倉儲行政備案】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應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全國石油市場信息管理系統備案企業基本信息。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成品油批發和倉儲經營企業應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備案基本信息。
第六條【行政備案實施】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制定備案流程、辦理時限、更新周期及監督管理措施,對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通過全國石油市場信息管理系統提交的備案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及時予以辦理,生成企業備案信息確認表,並將備案企業名單推送有關部門。
第七條【零售準入許可】 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向所在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提出申請。市級政府指定部門依據本辦法和地方實施細則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並將審批企業名單推送有關部門。
第八條【零售許可條件】 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主體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
(二)零售網點符合本地區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建設施工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依法依規通過驗收;
(三)零售網點符合加油站建設的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範》(SB/T10390)有關要求;
(四)利用加油船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控股擁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供油船舶;
(五)民用機場航空燃油加油(注)站除符合上述(一)、(三)規定外,還應配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與經營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航空燃油供應設施和設備。地方政府指定部門應當根據以上規定條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九條【零售體系規劃】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堅持最佳化存量、按需增量的原則,指導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編製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規劃編制要與當地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統籌道路運輸發展規劃、收入和人口增長、汽車保有量和過境量等變化趨勢,兼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新能源汽車發展情況,符合《成品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範》的加油站設定間距要求。
新建、遷建成品油零售網點等設施,應符合所在地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成品油零售網點出具規劃確認檔案。民用機場加油站建設規劃可在申報機場相關規劃時配套設計,無需另行制定。
第十條【零售資格證書】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企業需要繼續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活動的,應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管理許可權向審批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對仍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準予換領《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登記信息應包括:證書編號、企業名稱、經營地址(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方式、經營種類、證書有效期、發證機關(簽章)以及發證時間。其中,經營方式包括自主經營、租賃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等。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的發放實施一站一證原則,即《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經營地址(場所)應與零售網點地址保持一致,每個零售網點地址同一時間只能核發一個《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頒發給租賃經營和特許經營企業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其有效期不應超過契約終止日期。《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不得偽造、塗改,不得買賣、出租、轉借、質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已變更、註銷或到期換證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應交回發證機關,其他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十一條【變更事項】 成品油批發和倉儲企業備案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信息變更之日起30日內,在全國石油市場信息管理系統上完成備案信息更新。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要求變更經營資格證書有關事項的,應按照管理許可權向審批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經批准後換髮《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
以租賃方式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的,出租人應將《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變更到承租人名下。
第三章 企業經營規範第十二條【建立管理台賬】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依法誠信經營,建立油品購銷和出入庫管理台賬,完善油品來源、銷售去向、檢驗報告、檢查記錄等憑證材料檔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油品購銷和出入庫台賬的示範文本,提高台賬的標準化和信息化水平。
第十三條【完善管理制度】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定期對工作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應急處置等專業培訓,並開展安全自查。
第十四條【提供經營數據】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建立油品銷售管理系統,按照有關部門要求如實推送油品購銷等經營數據,配合開展經營數據採集工作。不得向負責監督檢查的主管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數據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情況的真實數據。
第十五條【停歇業備案】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停歇業或終止經營的,應到所在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辦理停歇業備案手續或辦理經營資格註銷手續,停歇業一般不應超過12個月。
對因自然災害、城市建設等原因造成停歇業或無法正常經營的,經企業所在地市級政府指定部門同意,可延長停歇業時間。
第十六條【油品購銷管理】 成品油批發和零售企業應從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國家相關產業部門認定的煉油企業或合法經營的成品油批發企業購進成品油。成品油倉儲企業為其他企業代儲成品油,應驗證油品的合法來源及委託人的合法證明。
第十七條【特殊用油供應】 地方確有需求的,可建立健全特殊用油供應管理規定,由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批准符合條件的成品油零售企業,在農忙、應急、搶險救災、災後重建、重大活動及重大工程等特殊領域、特殊時段,使用符合國家相關安全、環保等技術標準的正規加油裝置臨時性供應成品油,並在到期後撤除。
第十八條【標識管理】 銷售替代燃料的成品油零售企業應向消費者明示所銷售替代燃料的油品種類、標號、替代能源混配比例;成品油零售網點加油設施罩棚標註的企業名稱應與經營資格證書相符;加油站開展特許經營的,應在加油站罩棚顯著位置標識“特許”或“特許經營”字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公開公示】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轄區內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名錄,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應建立轄區內成品油零售企業名錄,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應制定並公布成品油經營企業備案和許可的辦事指南,明示線上線下辦理渠道、材料目錄、受理部門、程式和期限。
第二十條【分級管理】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制定成品油經營企業分級管理規定,根據企業誠信經營、規範管理、依法納稅、服務質量、履行社會責任和專項檢查、日常監管等情況,對轄區內成品油經營企業劃分管理等級,依法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二十一條【日常檢查】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對轄區內成品油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存在問題的企業下達整改通知書,對檢查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及時查處,並將查處情況向社會公開;對於檢查發現的涉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規劃建設、治安反恐防範、消防氣象、應急管理、水域監管、質量計量、稅收監管、市場監管及成品油零售環節無證照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應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相關部門予以查處。
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說明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檢查、採集相關信息系統數據;
(四)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專項檢查】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每年組織對本轄區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和成品油零售企業進行專項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報商務部。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接受專項檢查,提交檢查材料,包括:
(一)企業上年度經營狀況和進銷存台賬;
(二)企業基礎信息及其經營設施是否符合本辦法要求;
(三)相關證照情況;
(四)相關職能部門對企業的檢查及整改情況;
(五)主管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可以客觀反映成品油經營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備案監管】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報送備案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備案。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全國石油市場信息管理系統上註銷其備案信息:
(一)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備案的;(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已失效的;(三)嚴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智慧監管】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成品油流通智慧監管系統,建立完善智慧監管制度規定,加強轄區內成品油經營企業基本信息和經營數據的整合、匯聚和套用,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提升數位化管理和服務水平。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五條【協會作用】 成品油流通行業協會應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範、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發揮行業協會在政策宣貫、權益保護、糾紛處理、企業信用評價、技能培訓等方面的作用,積極參與政策法規、標準規範、發展規劃的制定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法規適用】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虛假材料情形】 成品油零售企業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經營許可的,市級政府指定部門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
第二十八條【撤銷許可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決定的審批部門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資格許可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註銷許可情形】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許可決定的審批部門應依法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註銷手續:
(一)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證書有效期滿未延續的;
(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已失效的;
(三)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註銷的情形。
第三十條【行政處罰情形】 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給予警告或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一)成品油零售企業擅自改(擴)建成品油零售網點的;
(二)成品油零售企業塗改、倒賣、出租、轉借、質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證書的;
(三)成品油零售企業未按規定辦理停歇業備案手續的;
(四)成品油零售企業未向消費者準確明示油品種類、標號、替代能源混配比例進行銷售的;
(五)成品油零售企業未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擅自使用加油裝置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的;
(六)零售網點加油設施罩棚標註的企業名稱與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證書不相符的,或加油站開展特許經營,未在加油站罩棚顯著位置標識“特許”或“特許經營”字樣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業惡意篡改、破壞成品油零售智慧型採集系統的;
(八)成品油經營企業未按要求建立油品進銷存和出入庫管理台賬的,或者對油品購銷和出入庫管理台賬弄虛作假的;
(九)成品油經營企業向負責監督檢查的商務主管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數據或者拒絕報送反映其經營活動情況真實數據的;
(十)未按規定辦理備案從事成品油批發和倉儲經營活動的或經營事項發生變更未按規定及時更新備案信息的;
(十一)成品油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按規定購進成品油的,成品油倉儲企業不能提供代儲油品的合法來源及委託人合法證明檔案的;
(十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專項檢查處理】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年度專項檢查過程中,對不配合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應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對連續2年不配合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或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監督管理責任】 商務主管部門、市級政府指定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許可理由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許可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批准或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准決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名詞解釋】 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成品油批發是指利用油庫設施批量銷售成品油的經營行為;成品油倉儲是指利用油庫設施提供成品油代儲服務的經營行為;成品油零售是指利用自有或租賃的成品油零售網點(零售裝置)向最終用戶銷售成品油的經營行為。
成品油零售網點是指利用加油站、水上加油站、加油點從事成品油終端銷售的經營站點;水上加油站是指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站;加油點是指只銷售柴油的零售網點。
加油站租賃經營是指加油站所有人(出租方)在一定期限內將加油站設施及建構築物交由承租方經營,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並依照租賃經營契約對加油站實行自主經營的經營方式;加油站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與加油站經營相關的商號、註冊商標、專有技術、經營模式、服務標準等經營資源的特許人,以契約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契約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新建是指成品油零售網點整體經營設施新開始建設的行為;遷建是指成品油零售網點經營設施因自然災害、城市建設、政策調整等原因,從原經營地址搬遷到另一地址的行為;改(擴)建是指成品油零售網點在原地址對主要經營設施進行改造或擴大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解釋許可權】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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