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經營管理辦法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經營管理辦法》是2022年12月27日河北省商務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經營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商務廳 
發布通知,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管理,第三章資格管理,第四章經營管理,第五章監督管理,第六章附則,

發布通知

河北省商務廳關於印發《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經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及雄安新區商務主管部門、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行政審批部門,河北自貿試驗區雄安片區、正定片區、曹妃甸片區、大興機場片區(廊坊)管委會:現將《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經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商務廳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管理,維護成品油零售市場良好經營秩序,保障成品油經營企業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商務部石油成品油流通行業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國家有關成品油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特制定《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或地方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成品油零售經營是指利用加油站(以下簡稱“站”)、農村加油網點(以下簡稱“點”)、水上加油船(以下簡稱“船”)等從事成品油終端銷售的經營行為。農村加油網點是指在農村只銷售柴油的零售網點;水上加油船是指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固定加油船、移動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是指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的企業。加油站(點)租賃經營是指加油站(點)所有人(出租方)在一定期限內將加油站(點)設施交由承租方經營,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並依照租賃經營契約對加油站(點)實行自主經營的經營方式;加油站(點)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與加油站(點)經營相關的商號、註冊商標、專有技術、經營模式、服務標準等經營資源的特許人,以契約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契約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改建是指在加油站(點)原址對加油島、營業房、罩棚、罐區設施主體進行改造、更新等行為;擴建是指在加油站(點)原址擴大儲油能力、增加加油機數量、擴大經營場地等行為;點升站是指農村加油網點原址擴建(增加經營品種)為加油站的行為。
第三條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河北省對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實施許可管理。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活動,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管理辦法》。
第四條省商務廳負責指導設區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管委會,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編制本轄區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指導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開展成品油零售經營管理工作。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地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負責新建、遷建加油站(點)的規劃確認;負責組織開展成品油零售經營者年度審查、專項檢查等監督管理工作。市級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五條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按照本區域城鄉發展總體規劃,統籌存量與增量關係,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科學編製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規劃編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與當地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統籌道路運輸發展規劃、收入和人口增長、城鎮化發展水平、汽車保有量和過境量等變化趨勢,既要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滿足消費者生產生活需要,又要布局合理、功能完善;
(二)兼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新能源汽車發展情況,符合加油站(點)布點要求;
(三)堅持安全為先,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支持加油站(點)開展汽車維修、保養、洗車以及零售、餐飲等非油品業務,配合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支持有條件的加油站(點)進行改擴建,向加油、加氣、加氫、充電等綜合服務站轉型發展。
第六條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編制完成30日內通過政府網站、公示公告等形式對社會公開發布,並報省商務廳備案。
第七條加油站(點)布點應符合當地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加油站分為城區站和非城區站。城區站是指在具有城建規劃的市、縣城市建成區範圍內建設的加油站。非城區站是指在城市建成區以外建設的加油站。
第八條加油站布點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城區站設定需滿足站與站、站與點(含已規劃確認、已預核准站)之間同側(直行和右轉,下同)車行距離均不低於1.8公里。河北自貿試驗區片區和省級以上園區內按照城區站布點。
(二)非城區站的設定,國、省道同一條道路上站與站、站與點(含已規劃確認、已預核准站、點,下同)之間同側車行距離均不低於10公里[相鄰縣(市、區)同側車行距離均不低於5公里],與相互聯通道路同側車行距離不低於2公里;縣、鄉道同一條道路上站與站、站與點之間同側車行距離不低於4公里[相鄰縣(市、區)同側車行距離均不低於2公里],與相互聯通道路同側車行距離不低於1公里。
(三)城區站(點)與非城區站(點)之間(含相互聯通道路)同側車行距離均不低於1.8公里。
(四)因城區改造、道路擴建等原因確需遷移且手續齊全合法有效的加油站(點),在選擇新址重建時,站與站、站與點之間車行距離可縮短30%。
第九條手續齊全合法有效的農村加油網點,不受間距限制,可按程式升級為加油站,並申領新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原證書自行作廢。
第十條農村加油網點布點要求。礦山、碼頭、農場可設立加油網點,其布點要求參照非城區加油站布點要求執行。加油網點經營設施應符合消防、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氣象等要求。
第十一條新建、遷建加油站(點),應符合當地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在取得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規劃確認檔案(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套加油站除外)並辦理相關部門批准手續後,方可建設。規劃確認檔案有效期為2年。
第十二條辦理加油站(點)規劃確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加油站(點)規劃確認申請表》(附屬檔案1);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可線上核驗);
(三)當地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的對擬建站(點)項目是否符合城鄉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等方面的預審意見(附屬檔案2),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的具體意見可另附材料;
(四)屬於城區的,由所在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擬建站選址處於城市建成區範圍內的意見;屬於河北自貿試驗區片區或省級以上園區的,需提供河北自貿試驗區片區或省級以上園區設立批覆檔案複印件;
(五)遷建的需交回《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原件。
屬於第八條第(四)項情形的,還需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有關拆遷證明檔案。
第十三條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齊全的新建、遷建加油站(點)選址位置進行現場核查並繪製平面布局圖,對符合規劃確認要求的,出具加油站(點)規劃確認檔案並抄送同級行政審批部門;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確認檔案,並說明理由。

第三章資格管理

第十四條點升站前應向所在地市級行政審批部門提交下列材料,並負責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複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
(一)《河北省點升站申請表》;
(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原件;
(三)申請企業名下的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複印件;
(四)擴大經營場地的,需提供當地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的對加油站(點)擴建項目是否符合城鄉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等方面的預審意見。
第十五條市級行政審批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點升站要求的,出具同意其原址點升站批覆檔案(有效期2年)並抄送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批准檔案,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新建、遷建加油站(點、船)及點升站建設竣工後,應向所在地市級行政審批部門申領《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有效期一般為5年)。市級行政審批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七條新建、遷建加油站(點)及點升站申領《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應提交下列材料,並負責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複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
(一)《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申領表》;
(二)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加油站(點)規劃確認檔案原件或市級行政審批部門出具的點升站批覆檔案原件;(三)申請企業名下的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複印件;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複印件;
(五)《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100萬元以下或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下除外)複印件;
(六)《消防驗收意見書》複印件;
(七)《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八)《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複印件;
(九)建設單位編制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複印件。
(十)地下油罐使用雙層油罐或修建防滲池並配套安裝油氣回收裝置的證明材料複印件。第十八條申領水上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水上加油船竣工報告表》;
(二)《水上加油船情況登記表》;
(三)負責管轄船舶水域部門簽署的《水上加油船經營條件審核意見書》;
(四)船舶所有權證書及有效的檢驗證書。租賃船舶還應提供租賃契約複印件;
(五)加油船配備的作業人員登記表及船員特種培訓合格證複印件;
(六)加油船正、側面六寸照片。第十九條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申領《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應提交下列材料,並負責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複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
(一)《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申領表》;
(二)省級發展和改革及以上部門立項批覆檔案複印件;
(三)《消防驗收意見書》複印件;
(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五)《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複印件;
(六)建設單位編制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複印件。
第二十條《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登記信息應當包括:證書編號、企業名稱、經營地址(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方式、經營種類、證書有效期、發證機關(簽章)以及發證時間。其中,經營方式包括自主經營、租賃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等。
第二十一條《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不得偽造、塗改,不得買賣、出租、轉借、質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已變更、註銷、吊銷或到期換證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應交回發證機關,其他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二十二條所屬權未發生變化的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涉及企業名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企業名稱和企業法定代表(或負責人)同時變更(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除外)、因行政區劃調整或規範地址名稱(非遷址)等變更事項,申請人應在《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船籍管理部門的船舶資料變更後,向所在地市級行政審批部門提供相應材料,市級行政審批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涉及以上情形需同時變更的,可合併提交相應材料。
第二十三條企業名稱變更需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變更申請表》;
(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原件;
(三)《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船籍管理部門的船舶名稱變更資料複印件(可線上核驗);
(四)加油站(點)土地及其配套設施的產權證明檔案。
第二十四條企業規範地址名稱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變更申請表》;
(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原件;
(三)《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船籍管理部門的船舶名稱變更資料複印件(可線上核驗);(四)行政區劃調整檔案複印件或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址更名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或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同時變更需提交的材料:
(一)《河北省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變更申請表》;
(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原件;
(三)《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船籍管理部門的船舶名稱變更資料複印件(可線上核驗);
(四)加油站(點)土地及其配套設施的產權證明檔案;
(五)加油站(點)租賃經營的,需提供經公證的租賃契約等法律檔案;合夥企業合伙人出資比例調整的,需提供經公證的新的出資協定等法律檔案;聘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需提供經公證的聘用契約等法律檔案。
第二十六條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遺失補辦,應向市級審批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遺失補辦申請表》;
(二)市級以上報刊登載證書遺失作廢聲明原件;
(三)如副本遺失,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該企業上一年度年度審查情況材料。
第二十七條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原經營企業應辦理相應經營資格的註銷手續,新的經營企業應重新申辦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原經營企業註銷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和新的經營企業重新申辦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應在同一年度,且原經營企業上一年度已通過年度審查,否則不予辦理。辦理註銷和重新申辦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可向市級審批部門同時合併提交,市級行政審批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二十八條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註銷需提交的材料:
(一)《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註銷申請表》;
(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原件;
(三)股份制企業還應提交董事會同意其註銷的書面決議複印件;
(四)企業分支機構還應提交母公司同意其註銷的書面檔案複印件。
第二十九條投資主體發生變化重新申辦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需提交的材料:
(一)《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投資主體變化重新申辦經營資格申請表》;
(二)經過公證的無債務糾紛的企業轉讓協定或其它法律檔案;
(三)重新申辦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企業《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複印件;
(四)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拍賣成交確認書;通過法院判決、強制拍賣、取得加油站資產的,提交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通過收購取得加油站資產的,提供有效的資產收購檔案。
第三十條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應在其《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有效期期滿前三個月內向市級審批部門提出換證申請。市級審批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無故不參加上一年度審查的,不予換證;逾期未提交申請的按新申領辦理),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換證申請表》;
(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原件;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書》副本複印件;
(四)因原址改擴建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換證申請的,還應提交《河北省加油站(點)原址改、擴建報告表》及《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送達回證》。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應從符合企業登記註冊、自然資源、規劃、建設、質量計量、環保、安全生產、消防、治安反恐、稅務、交通運輸、氣象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成品油批發企業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國家相關產業部門批准的煉油企業購進成品油。第三十二條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按月建立油品購銷和出入庫管理台帳,完善油品來源、銷售去向、檢驗報告、檢查記錄等憑證材料檔案。
第三十三條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應急處置等專業培訓。
第三十四條銷售替代燃料的成品油零售企業應向消費者明示所銷售替代燃料符合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名稱,油品種類、標號、替代能源混配比例;加油站(點)加油設施罩棚標註的企業名稱應與經營資格證書相符;加油站開展特許經營的,應在加油站罩棚顯著位置標註“特許”或“特許經營”字樣。
第三十五條加油站(點)原址改、擴建動工前,應辦理相關部門批准手續,並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加油站(點)原址改、擴建報告表》;
(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原件;
(三)擴大經營場地的,需提供當地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的對加油站(點)擴建項目是否符合城鄉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等方面的預審意見。
第三十六條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加油站(點)原址改、擴建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屬於原址改擴建的,出具同意其原址改、擴建檔案(有效期1年)並抄送同級行政審批部門;對不屬於原址改擴建或不需報備的,予以退回,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加油站(點)原址改、擴建期間不得進行經營活動。原址改、擴建完成後,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符合要求的予以發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
第三十八條成品油零售經營者不得擅自停(歇)業,無法正常營業的,應向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停(歇)業申請,辦理停(歇)業手續。停(歇)業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對因自然災害、城市建設等原因造成停(歇)業或無法正常經營的,經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可延長停(歇)業時間。
第三十九條具備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向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經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可在應急、搶險救災、災後重建、省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等特定領域、特定時段、特定地點,在一定時限內(原則上不超過1年)設定使用符合國家相關安全、環保等技術標準的正規加油裝置臨時性供應成品油,並在批覆時限到期後撤除。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省商務廳有關要求,組織開展成品油零售經營者年度審查工作,對年度審查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經營者名單在市級商務部門網站予以公告,同時將年度審查情況報省商務廳。
第四十一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加強對當地成品油零售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相關部門予以查處。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說明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檢查相關數據信息系統,依法依規利用智慧型化技術手段實時對接採集相關信息系統數據;
(四)依據國家、我省有關規定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相關要求的,以及在年度審查、監督檢查中不配合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經營者,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下達《成品油零售經營者限期整改通知書》,整改合格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整改仍不合格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決定或出具相關檔案的部門,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或相關檔案:
(一)申請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違反法定程式取得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自動失效:
(一)《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有效期期滿未延續且未辦理原址改擴建或點升站的;
(二)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三)成品油零售經營依法終止的;
(四)營業執照、安全監管等批准證書(件)已被吊銷、註銷或經營範圍已不包含成品油零售的;
(五)按法律法規規定的被註銷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管理辦法》實施前已受理、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預核准或加油站(點)原址改擴建(含增加經營品種)批覆的,其申請延期、申領或發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時,可按照原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本《管理辦法》由河北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管理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第四十八條2020年1月13日印發的《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場管理規定》(冀商規字〔2020〕1號)自本《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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