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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成品油流通管理,規範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保護成品油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
法律、
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保障供給、安全發展、公平競爭的原則。
成品油流通工作應當堅持民生導向,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科學規劃布局,提升管理和服務水平,增強市場主體競爭力,滿足人民民眾成品油消費需求,推進成品油流通行業規範有序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省成品油分銷體系發展規劃或者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統籌協調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商務部門)負責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按照職責對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提供公共服務。
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商務部門)負責全省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的行業發展、規劃指導工作,制定全省成品油分銷體系發展規劃。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商務部門)依照當地國土空間規劃和省成品油分銷體系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商務部門)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
第七條 成品油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範、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規範會員行為,發揮在權益保護、糾紛處理、行業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支持行業協會參與法規規章、政策標準、發展規劃的制定工作。
第二章 成品油批發、倉儲
第八條 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登記註冊、自然資源、規劃建設、油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消防、治安保衛、稅務、交通運輸、水利、海事、氣象、計量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取得相關資質或者通過相關驗收,依法依規開展經營。
第九條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者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加強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和管控,確保成品油存儲和運輸設施符合安全生產管理要求。相關設施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嚴格落實重大危險源管控措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市場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互為支撐的協同監管格局。
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稅務、能源、海事等部門可以採取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等方式,按照職責加強對相關工作的事中事後監管。
第十一條 省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者信息公布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依法成立、合法經營的經營者名單;對違法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行政執法情況以及信用狀況。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登記部門應當將新登記經營範圍涉及成品油批發、倉儲的企業信息通過政府共享平台推送至商務部門。商務部門應當將行業監管中發現的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的信息及時推送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章 成品油零售
第一節 規劃建設
第十三條 市商務部門編製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應當深入研究經濟、人口、汽車保有量、新能源汽車發展、城鎮化進程以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等因素,統籌考慮當地成品油市場需求,最佳化存量、按需增量。
第十四條 商務部門設定成品油零售網點(以下簡稱零售網點)應當符合省成品油分銷體系發展規劃、當地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間距設定要求以及道路、水上交通安全有關規定。水上加油點還應當符合港口、海事、水利等有關規定,長江水上加油點應當設定於服務區內,嚴格控制內河新設水上加油點。
第十五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將設定的零售網點數量和位置,報省商務部門統籌確認。經確認後,市商務部門應當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收儲、水域準入等情況,對符合設定條件的零售網點下達規劃確認檔案並向社會發布。
規劃確認檔案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內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水域準入檔案的,規劃確認檔案自行失效。
第十六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國有建設用地配置計畫和零售網點規劃確認檔案,發布零售網點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並依法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零售網點應當及時向市商務部門報告,市、縣商務部門應當給予指導、提供服務。
新建、改建、擴建零售網點應當按照規定同步設計、建設安全防範系統。涉及增加土地面積的擴建應當符合零售網點設定間距要求。
第二節 經營許可
第十八條 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應當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為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
(二)建設的零售網點應當符合相應的國家技術標準和規範,並通過相關部門的驗收;
(三)具有成品油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
(四)銷售成品油的計量器具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企業可以向零售網點所在地市商務部門申領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以下簡稱零售許可證),或者向縣商務部門報送材料,縣商務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商務部門轉交申請材料。
申領零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零售網點產權檔案;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五)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六)燃油加油機計量檢定合格證;
(七)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者防雷裝置檢測合格報告;
(八)成品油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材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水上加油點申領零售許可證時,應當提供船舶權證、水域準入檔案、加油躉船有效檢驗證書,不需提供第二款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
第二十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並頒發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零售許可證由省商務部門統一印製。
零售許可證記載信息包括:企業名稱、經營地址(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批准經營的種類、證書有效期等。零售網點租賃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的,應當予以標註。
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零售網點需要繼續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向市商務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市商務部門應當為其換髮零售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零售許可證記載信息需要變更的,經營者應當向市商務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申請檔案;
(二)與申請變更信息一致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資料;
(三)零售許可證;
(四)能有效證明變更信息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零售網點暫停經營成品油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併到零售網點所在地市商務部門辦理暫停經營手續。暫停經營期間,零售許可證交由市商務部門暫存。
第二十四條 零售網點終止經營的,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依法予以註銷。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依法已註銷的,應當將零售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
零售網點轉讓經營的,受讓零售網點擬繼續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商務部門申領零售許可證,出讓零售網點的經營者應當將零售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零售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
第四章 規範經營
第二十六條 成品油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建立成品油進、銷、存管理台賬,完善成品油來源、銷售去向、檢驗報告、檢查記錄等憑證材料檔案。
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商務部門報送基礎設施、經營活動等相關信息。
成品油批發經營者向零售經營者批發成品油,應當查驗其零售許可證,並將相關證明材料歸入經營檔案。
第二十七條 成品油經營者應當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完善經營、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定期對工作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應急處置和環境保護等專業培訓,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第二十八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者在救災以及災後重建、重大工程、農業生產農機作業等特定領域、特定時段,在一定時限內臨時使用撬裝式加油裝置進行成品油保供的,應當向市商務部門報告並經市商務部門核實。
長江水上成品油零售經營者為無法靠泊水上加油點的大型船舶提供成品油,應當向市商務部門報告,經市商務部門核實後,可以使用移動加油船。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成品油零售經營者不得在零售網點外提供成品油。
第二十九條 成品油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越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範圍經營;
(二)篡改、刪除燃油加油機、液位儀中的相關進、銷、存數據;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或者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成品油;
(五)銷售走私或者無法證明合法來源的成品油;
(六)不按照有關規定銷售散裝汽油;
(七)擅自擴建、改建零售網點;
(八)非法調和成品油;
(九)拒絕向監督檢查部門提供相關材料,或者隱瞞經營、設施等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
(十)成品油批發經營者採取直接加注的方式向終端用戶銷售成品油;
(十一)加油躉船超出交通、海事部門規定的水域範圍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應當接受市商務部門的年度經營情況監督檢查,提交下列年度監督檢查材料:
(一)稅務部門出具的成品油購銷、代儲納稅憑證或者上一年度成品油進、銷、存情況審計報告(報表);
(二)上一年度相關部門監督檢查情況;
(三)上一年度進貨發票;
(四)營業執照;
(五)零售網點產權檔案或者船舶權證。
依法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營業執照、相關產權檔案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仍在有效期內的無需提供。
零售網點基礎設施在上一年度擴建、改建的,應當提供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市商務部門根據檢查情況確定年度監督檢查結果為合格或者不合格。
未參加年度監督檢查或者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的,市商務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當年擴建、改建和暫停經營的不需要參加年度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支持符合加油站設定要求且正在經營的農村加油點,按照新建加油站設定程式和要求,申請升級為加油站。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成品油流通管理體制,建立跨部門聯合監管和案件線索移送處理機制,統籌行政執法資源,加強協同監管,提升監管效果。
商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會同相關部門對成品油經營者開展聯合專項檢查,協助處置查獲的成品油。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打擊成品油經營活動中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和嚴重威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等犯罪行為。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從事成品油道路運輸行為以及機動車維修企業擅自改裝成品油運輸車輛行為。交通運輸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依法查處水上非法運輸成品油、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應急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查處生產經營單位未經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銷售汽油和閉杯閃點≤60℃柴油的經營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依法查處成品油流通相關違法行為。
稅務機關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成品油銷售偷逃稅行為。
海關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打擊成品油走私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建設活動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建築工地自建儲罐經營成品油行為的,應當及時移交並配合相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四條 商務部門應當與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海事等部門建立許可、備案、驗收、處罰等信息數據共享機制,提高監管效能。
相關部門對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得的資料,在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或者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要求重複提供。
第三十五條 商務部門會同社會信用綜合管理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成品油經營信用管理制度,將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者納入信用管理範圍,推行信用承諾制度,對有失信行為的經營者實施懲戒,提升信用監管效能。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管理,依據經營者信用狀況,在監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頻次等方面實行差異化監管。
第三十六條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成品油零售安全、環保、經營等方面的綜合評價體系,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制度。
市商務部門發現成品油零售經營者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商務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服務,強化對國內外石油市場分析研判,及時發布市場運行、產銷價格等信息,服務企業經營和市場消費。
商務部門應當建設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對成品油裝卸、運輸、儲存以及銷售情況的動態管理,與相關部門管理信息系統對接。
第三十八條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引導小型、散布加油站、加油點通過商業特許經營、租賃經營等方式與大型企業合作,實現統一油品配送、統一管理標準、統一服務質量。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成品油經營活動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應當及時依法依規核查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的企業有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市商務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零售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
(二)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或者超越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範圍經營;
(三)成品油批發經營者採取直接加注的方式向終端用戶銷售成品油;
(四)銷售無法證明合法來源的成品油。
第四十四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給予警告,並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參加年度監督檢查或者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拒不整改;
(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在零售網點外提供成品油。
第四十五條 無營業執照從事成品油經營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無照經營的場所予以查封,對涉嫌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十七條 省商務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成品油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成品油的市場供應和經營秩序直接關係社會生產和生活的穩定、關係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2020年7月,商務部《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廢止後,成品油市場管理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導致成品油經營亂象叢生,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為了規範成品油經營企業行為,加強成品油流通監管,提高成品油市場管理水平,保障成品油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人民民眾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商務部關於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運函〔2019〕659號)、《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石油成品油流通行業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辦消費函〔2020〕439號)等檔案精神,在全面總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過充分研究和論證,《江蘇省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江蘇省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有利於提高我省成品油市場管理工作水平,加強成品油行業監管,促進成品油行業有序發展,保障人民民眾人身財產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辦法》是落實國家改革決策部署的需要。2019年8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發展流通促進商業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19〕42號),提出“取消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審批,將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下放至地級市人民政府,加強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後監管,強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實”。《商務部關於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運函〔2019〕659號)強調要求,加強成品油流通市場監督管理,規範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安全穩定,保護成品油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020年9月13日,國務院頒布《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取消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審批事項,將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事項下放到設區的市。成品油流通管理從事前審批許可管理為主轉變為事中事後監管為主。因此,亟需制定《辦法》落實國家關於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把成品油市場管理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確保成品油市場管理有法可依。
(二)制定《辦法》是適應成品油流通管理形勢的需要。近年來,全省非法經營成品油呈現蔓延趨勢,私設加油罐、非法流動加油車、“黑油點”以及銷售非標油、走私油、散裝汽油等“打而不絕”,非法經營成品油案件數量持續增長,給社會安全穩定帶來極大隱患。但由於整治成品油非法經營涉及部門多,部門職責不清晰,難以形成強有力的執法合力。因此,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場管理的體制機制,明確界定相關部門職能,加強聯合執法力度,嚴厲打擊源頭違法犯罪。
(三)制定《辦法》是規範企業成品油經營的需要。成品油市場經營涉及方方面面,市場主體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時,不僅僅包括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行為,還涉及到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經營許可、稅務登記、環境保護、消防審批、設施設備防雷、計量檢定、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道路平面交叉道口審批、不動產登記、用水用電、零售促銷、戶外廣告設定等方面內容。為此,迫切需要加強成品油流通市場監管,進一步規範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促進成品油零售體系有序發展。
二、制定過程
2020年7月,省商務廳成立起草小組,啟動《辦法》起草工作。根據國務院和商務部的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省成品油流通管理現狀和歷史沿革,就如何加強我省成品油流通管理,赴南京、蘇州、無錫、常州等地召開專題座談會,廣泛聽取省有關部門、設區的市成品油主管部門、行業專家及市場主體的意見建議,起草了《辦法(草案)》,並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了立法評估。2021年2月,《辦法(草案)》向社會公眾、省有關部門、設區的市成品油主管部門、市場主體等廣泛徵求意見,開展專家論證、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對意見建議進行充分研究吸納,經過多次修改完善,形成《辦法(草案)》送審稿報送省政府。
省司法廳收到省政府批轉的《江蘇省成品油流通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後,立即進行初步審查,按照立法程式多次向省有關部門和13個設區的市、3個省直管縣政府書面徵求意見,並通過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9月,省司法廳會同省商務廳赴南京、鎮江開展立法調研,通過召開座談會聽取基層部門、企業、行業協會的意見和建議,並進行實地考察論證。10月,召開座談會就部門職責等問題與省相關部門進行專題協調。期間,還就涉及成品油零售許可、法律責任等內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進行了專家論證。11月,召開廳最後一次立法協調會,就有關問題進一步研究討論。經過反覆研究、修改,形成《辦法(草案)》報送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辦法》制定過程中,重點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明確監管職責,構建政府、部門、行業共治責任體系。貫徹國家“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實國家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決定精神,明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當前成品油管理中的突出問題。針對當前成品油流通領域違法違規經營亂象,用足規章立法許可權,明確成品油零售網點布局要求和確認機制,細化成品油零售許可條件和程式,建立成品油批發和倉儲經營者信息公布制度,規範成品油經營行為,推動建立規範有序的市場發展環境。三是強化執法聯動,推動形成監管合力。建立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跨部門聯合監管、案件線索移送以及部門之間、部門與經營者之間信息共享機制,加強部門協作,形成監管合力。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48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完善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機制。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石油成品油流通行業管理工作指引》,結合我省實際,《辦法》進一步細化明確了成品油流通管理的工作機制。一是確立了基本原則。強調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保障供給、安全發展、公平競爭的原則。成品油流通工作應當堅持民生導向,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科學規劃布局,提升管理和服務水平,增強市場主體競爭力,滿足人民民眾成品油消費需求,推進成品油流通行業規範有序高質量發展。二是完善了管理體制。明確了政府領導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商務部門負責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成品油流通監管工作。三是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支持行業協會參與法規規章、政策標準、發展規劃的制定工作,發揮行業協會在權益保護、糾紛處理、行業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二)加強成品油批發、倉儲市場監管。《辦法》專設一章規定了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規範和監管機制。一是規範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行為。規定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取得相關資質或者通過相關驗收方可開展經營。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者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成品油存儲和運輸設施符合安全生產管理要求。二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明確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需要可以採取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等方式加強對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管。三是建立信息公布制度。要求省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者信息公布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批發、倉儲經營者信息。市場主體登記部門和商務部門應當互相推送成品油批發、倉儲的企業信息,在行業監管中發現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的信息及時推送有關部門。
(三)細化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事項。《辦法》明確了成品油零售網點設定條件,進一步最佳化了申報和審批程式,並規定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得的材料,在辦理相關行政許可和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要求重複提供。一是細化了規劃建設要求。規定市商務部門應當編製成品油零售體系發展規劃,明確了零售網點設定應當符合的要求以及網點數量和位置的確認程式,明確了商務部門在零售網點建設過程中的指導和服務職責。二是細化了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申領條件和程式。規定了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應當具備的條件、申領程式和應當提供的材料,明確了零售許可證應當記載的信息以及換髮零售許可證的時限。三是細化了信息變更、暫停經營、轉讓經營的有關要求。規定了需要變更記載信息的申請程式和要求;零售網點暫停經營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並將零售許可證交由商務部門暫存;零售網點轉讓經營的,應當重新申領零售許可證。
(四)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為了規範成品油企業經營行為,保障安全穩定的生產環境,《辦法》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成品油經營規範。要求成品油零售、批發、倉儲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完善經營、質量、安全、環境保護和台賬管理制度。零售經營者定期向商務部門報送基礎設施、經營活動等相關信息。二是成品油經營禁止性行為。列出了十二類成品油經營者禁止性行為,並指引和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年度監督檢查制度。規定成品油零售經營者應當接受市商務部門的年度經營情況檢查並提交相關材料,未參加年度監督檢查或者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的,市商務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五)完善成品油流通監管機制。成品油流通市場需要各相關部門加強協作,綜合監管,聯合執法。為此,《辦法》建立健全了成品油市場管理的體制機制,明確界定相關部門職能,形成合力,打擊成品油違法違規行為。一是建立部門協同、信息共享機制。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健全成品油流通管理體制,建立跨部門聯合監管和案件線索移送處理機制,統籌行政執法資源,加強協同監管,提升監管效果。商務部門應當與各相關部門建立許可、備案、驗收、處罰等信息數據共享機制,提高監管效能。二是建立信用管理和投訴舉報制度。規定商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成品油經營信用管理制度,將成品油經營者納入信用管理範圍,建立成品油零售安全、環保、經營等方面的綜合評價體系,推行信用承諾制度、信用分級分類管理,依據經營者信用狀況,在監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頻次等方面實行差異化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成品油經營活動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應當及時依法依規核查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處理。三是支持連鎖化規模化發展。支持引導小型、散布加油站、加油點通過特許加盟、租賃經營等方式與大型企業合作,實現統一油品配送、統一管理標準、統一服務質量。
(六)強化監管手段和措施。《辦法》對確有必要設定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在《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內,明確了相應的處罰主體、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理。對成品油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相關行為,設定了警告、通報批評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成品油零售經營者不參加年度監督檢查或者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拒不整改,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在零售網點外提供成品油的,由商務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