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原油成品油流通體制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原油成品油流通體制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在1994.08.24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原油成品油流通體制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8.24
  • 實施時間:1994.10.01
第一章 供求總量平衡和年度計畫,第二章 成品油資源分配計畫的實施和業務分工,第三章 原油、成品油的進口管理,第四章 原油、成品油的價格和費用管理,第五章 成品油的運輸組織和協調,第六章 成品油市場整頓,第七章 調控措施,第八章 組織領導及部門分工,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供求總量平衡和年度計畫

第一條 國產和進口原油資源全部納入國家計委平衡分配計畫,並全部安排給中石化總公司組織各煉油廠加工(除油田自用和合理損耗、以及國家計畫“戴帽”下達的其他用項外),今後油田不再以油換電、換物及其他方式直接向地方提供原油資源。各地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要求油田提供原油資源。
第二條 省內地方煉油廠原油加工資源,按國家核定的基數,由油田按國家規定的出廠價格保證供應。地方不得要求油田降價供應。
第三條 省各地方煉油廠於每年10月上旬提出下年度原油加工量申請,通過所在市地計委報勝利油田(其中東明煉油廠報中原油田)和省計委,油田匯總後報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抄報國家計委。省計委匯總後報國家計委,抄報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根據國家計委確定的數量,由省計委商有關油田編制下達各地方煉油廠年度原油分配計畫。
第四條 省及油田所在地政府要積極為油田生產提供良好的外部條件。如發生影響正常生產的問題,有關部門和市地予以協調解決。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燈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腦油和燃料油。
第六條 年度成品油社會需求總量的測算,通過兩個渠道進行:
(一)各市地計委提出本地區年度成品油社會需求量,報送省計委,抄送省石油公司;
(二)各市地石油公司測算當地年度成品油社會需求量,報送省石油公司和當地計委,省石油公司在匯總各市地成品油社會需求量的基礎上,提出計畫年度全省成品油社會需求總量的建議,報送省計委、經委和中石化總公司銷售公司,抄送大區銷售公司。省計委在充分徵求各方面意見後,綜合平衡,編制全省成品油社會需求總量計畫,報送國家計委,抄報國家經貿委、中石化總公司。
第七條 我省年度成品油資源總量包括四個部分:
(一)國家分配的由中石化總公司、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直屬煉油廠生產的成品油;
(二)省內各地方煉油廠生產的成品油;
(三)省內成品油經營企業、地方煉油廠計畫期年初庫存量;
(四)國家計委安排我省進口的成品油。
第八條 年度成品油資源的測算,省內地方煉油廠生產的成品油資源,各地方煉油廠根據各自的生產能力和原油供應提出生產各類成品油年度安排(包括生產量和商品量)建議,報所在市地計委、石油公司,由市地計委、石油公司審核後分別報送省計委、省石油公司。由計委審查匯總後報送國家計委,抄報中石化總公司。成品油庫存,由各市地計委、石油公司分別將轄區內地方煉油廠和成品油經營企業的計畫期年初庫存量及當年可動用或需補充存量的建議上報省計委、省石油公司,由省石油公司審查匯總,提出全省成品油庫存總量及當年可動用或需補充庫存量的建議,由省計委審核後報送國家計委,抄報中石化總公司。進口成品油資源,由省計委根據全省成品油社會需求量及國內資源可供量,統一測算平衡,提出年度成品油進口計畫,上報國家計委。
第九條 省計委根據國家計委下達的成品油資源計畫,組織編制全省成品油總量平衡計畫、地方煉油廠生產計畫、資源分配計畫、進口計畫,省經委參與制定年度計畫,並對計畫執行中的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條 各煉油廠一律不準搞各種形式的國內原油來料加工,也不得自行直接向市場銷售成品油。
第十一條 各級統計部門要加強對全社會成品油生產、銷售、庫存、消費的統計,按月、季、年,及時、準確地提供有關統計數據,為搞好成品油總量平衡和資源合理配置提供依據。

第二章 成品油資源分配計畫的實施和業務分工

第十二條 省計委根據國家計委下達的成品油分配計畫,負責制定各市地和專項用油分配計畫,下達給市地計委和省石油公司。市地計委根據省計委下達的分配計畫方案,制定本地區的分配計畫。省直各部門、省屬各企事業單位以及原省計畫單列企業集團的各項用油,由所在市地分配供應。
第十三條 計畫分配的範圍,是指除國家六大直供用油部門之外省內各行各業用油、中央企事業單位的各項用油及原由國家專項分配的各項用油。(國家六大用戶直達供應範圍和品種的界定是:“鐵路用油”指國家計畫分配由鐵道部組織供應的鐵路內燃機車用柴油和施工用汽、柴油,不包括鐵路系統其他用油。“交通用油”指國家計畫分配由交通部組織供應的直屬海運船舶、航務、航道和救撈用柴油,長江、黑龍江航運船舶用柴油,不包括外輪燃料公司經營用柴油和其他用油,也不包括交通部系統的其他用油。“解放軍總後勤部用油”指國家計畫分配由總後組織供應的部隊訓練、生活、農場用油,武裝警察部隊用油,以及現由總後代供的其他單位的直供用油。“石油用油”指國家計畫分配由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組織供應的系統內使用的汽、柴油。“外貿出口用油”指國家計畫出口的成品油,不包括外貿部門的其他用油。“民航用油”指國家計畫分配的航空煤油和少量的航空汽油。)
第十四條 省內各地方煉油廠生產的成品油,全部由省計委納入年度分配計畫。各地方煉油廠要嚴格按照“四統一”(即統一政策、統一價格、統一調撥、統一質量標準)的原則,將其生產的成品油交省石油公司,不得另行開闢銷售渠道。地方煉油廠生產的成品油原則上不向省外調撥,確需外調的由省石油公司向中石化總公司銷售公司反映安排調撥。省石油公司要加強與各地方煉油廠的聯繫,並派出駐廠人員,搞好產銷銜接,保證按計畫組織收購、調撥。
第十五條 省石油公司在省計委、經委和中石化總公司的指導下,負責全省成品油的需求預測、資源銜接、市場供應。根據省計委下達的分配計畫,按照合理的運輸流向,提出成品油資源的地區平衡的調撥方案,組織市地縣石油公司做好成品油的接卸、儲存、運輸、銷售工作。
第十六條 季度資源的供應。省石油公司根據中石化總公司下達的季度資源供應計畫,做好全省成品油資源的平衡、安排。市地石油公司於每個季度前50天將本地區分品種的季度需要量報省石油公司。各地方煉油廠根據原油供應計畫,確定季度成品油資源分品種交貨量,於每季度前50天報省石油公司,抄送所在市地石油公司,省石油公司根據年度分配計畫和各地上報的季度需要量,編制全省分品種的成品油季度需要量,於每季度前45天報中石化總公司銷售公司及有關大區銷售公司。省石油公司於每季度前30天召開季度資源銜接會,根據大區銷售公司預分量和地方煉油廠交貨量,確定各市地季度資源預安排計畫,並於每季前25天參加大區銷售公司召開的資源配置會,具體落實季度資源供應計畫,簽訂供需契約,省石油公司根據季度資源的銜接落實情況,編制全省季度資源供應計畫,下達各市地石油公司,抄送省計委、經委及各市地計委、經委。
第十七條 月度資源的供應。省石油公司根據大區銷售公司分月供應方案和地方煉油廠分月收購量,確定分布地月供應計畫,組織辦理進貨,並協調、督促各供貨單位按照月度計畫均衡供應。
第十八條 遇有資源、運輸、市場發生變化,影響月度、季度供應計畫執行時,各市地石油公司和煉油廠要及時向省石油公司反映,由省石油公司負責上報和組織協調。
第十九條 原油和成品油的供需逐步實行契約化管理,供需雙方都要嚴格遵守契約規定的各頂條款,履行各自的義務,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章 原油、成品油的進口管理

第二十條 原油和成品油的進口,國家繼續實行配額和許可證制度,進口配額由國家計委統一管理,進口許可證統一由外經貿部及其授權機關簽發。以任何貿易方式(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三來一補”)進口的原油和成品油,都要納入國家配額和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一般貿易進口,以及特區、邊貿、易貨、捐贈、外商投資企業、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農業項目、“三來一補”項目等進口的原油和成品油,一律按現行有關規定徵收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自用或加工復出口而進口的原油和成品油配額,以及經外經貿部批准的外商投資成品油經營企業的進口配額,由省計委根據國家下達的進口配額直接分配給外商投資企業,並允許其自行組織進口。
第二十二條 原油進口配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進口),除少數非中石化總公司系統企業加工進口原油配額由國家計委“戴帽”下達外,其餘進口原油配額全部下達給中石化總公司,不再分配給地方。原油進口業務(外商投資企業除外)只能委託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中國國際石化聯合公司和中國聯合石油公司,以及經外經貿部重新批准的其他外貿經營企業組織進口。其他部門、地方和單位一律不得經營進口成品油業務。
第二十三條 省內進口的成品油(包括一般貿易進口,以及特區、邊貿、易貨、捐贈、外商投資企業、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農業項目、“三來一補”項目等),全部納入省統配資源。省石油公司根據全省市場的供需情況和接卸、儲運條件等,合理安排運輸流向,統一組織接卸,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出廠價格調撥。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成品油只限於自用,不得對外銷售。

第四章 原油、成品油的價格和費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 原油、成品油出廠價格。所有陸上油田生產的原油,包括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和地方所屬油田生產的原油,地質礦產部副產原油,均按國家計委統一確定的兩檔價格和數量執行。所有煉油廠,包括中石化總公司和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所屬煉油廠,地方煉油廠以及外商投資煉油廠經批准在國內銷售的成品油,均按國家計委統一制定的出廠價格執行。
成品油出廠價格的交貨條件和費用負擔辦法,暫維持現行辦法不變。原按車船交貨的繼續按車船交貨。目前不按車船交貨的,今後要全部過渡到車船交貨,在過渡期內,不得在出廠價格之外向用戶收取各項費用。必須收取的勞務費用,均須報省物價局審定後執行,未經批准不得收費。不合理的收費應予取締,各生產企業不準隨意加收新的收費項目。
第二十五條 成品油批發和零售價格。濟南市的成品油零售價格由國家計委制定,其他市場的批發、零售價格和濟南市的批發價格,由省物價局按照國家計委規定的作價原則統一制定和管理。所有經營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成品油銷售價格。
第二十六條 實行全省成品油統一結算制度。原油、成品油流通體制改革後,由省石油公司接替大區銷售公司的結算職能,負責對省內所有直達到站的批發經營單位收取貨款和有關費用,並對各煉油廠實行統一結算。具體結算辦法由省石油公司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實行統一結算後,省石油公司參照大區銷售公司的做法,按照成品油資源配置量,每噸收取10元管理費。
第二十八條 成品油實行國家統一定價後,鐵路、交通、港口、碼頭等部門和單位,要嚴格按國家和省核定的標準收取費用。通過油庫中轉的成品油,按規定收取中轉費,其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定。

第五章 成品油的運輸組織和協調

第二十九條 省石油公司負責全省成品油的調運管理和成品油運輸平衡,組織編報月度運輸計畫。
第三十條 成品油運輸計畫的編報。每月5日至10日,省石油公司根據大區銷售公司的月度供貨安排,組織各市地石油公司會同煉油廠制定下一月度各直達到站單位的鐵路、公路、水路運輸計畫。鐵路運輸計畫由各煉油廠報有關鐵路分局審批,水運計畫由發貨方報中石化總公司銷售公司匯總後報交通部審批,公路運輸計畫由省石油公司駐各煉油廠駐廠員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各市地石油公司負責組織本地區各直達到站(點)單位做好運輸過程中的催發、催運、裝卸車(船)等項工作,確保運輸計畫的完成,每10天向省石油公司上報到站(港)請批裝車(船)情況及計畫完成時度。在月度運輸計畫執行過程中,發生壓車、堵庫、計畫落空等問題,要及時上報,由省石油公司負責協調解決。

第六章 成品油市場整頓

第三十二條 成品油市場的整頓原則是,確定經營主體資格,規範經營行為,理順銷售渠道,減少流通環節,保護消費者利益,建立和維護成品油流通市場正常秩序。整頓的範圍是,省內所有從事成品油經營業務的批發企業、加油站和零售網點,及具有成品油進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
第三十三條 成品油經營單位除應符合國家有關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並具有“化學危險品經營許可證”外,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成品油批發企業:
1.有比較健全的成品油經營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石油商品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獲得儲運、計量、化驗、消防等資格證書,並從事本職業3年以上。有健全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有不少於200萬元的註冊資本金和與現有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保障。
3.有符合國家標準並與經營規模基本相適應的成品油儲運設施和接卸能力。油庫建設要符合石油庫設計規範,庫容不少於1500立方米。有與經營規模相配套符合國家標準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
4.有穩定的成品油資源供應和銷售渠道。
(二)加油站和零售網點:
1.加油站和零售網點的建設必須符合當地縣以上政府的規劃要求,各項手續完備,並符合國家設計規範。經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質量、計量、技術規範等政策性法規的要求。
2.有穩定的成品油供貨渠道。
3.從業人員以及規章制度符合經營成品油的技術要求。
4.按國家規定的零售價格掛牌銷售,逐步實行代銷制。
(三)成品油代理進口的外貿企業:
1.已經外經貿部批准有成品油外貿經營權。
2.具有經營成品油進口業務的能力和經驗,在國內外有一定的市場,出口創匯大,經濟效益好。
3.有良好的國際信譽,同世界上主要的石油公司建立較穩定的貿易關係。
第三十四條 凡經營範圍中有成品油經營業務的單位(包括各地方煉油廠)必須在1994年9月底以前向當地財(經、商)委報告其隸屬關係、資金、設施、人員及經營狀況等基本情況。各地財(經、商)委在10月底以前完成對現有成品油經營業務的企業的清查列冊工作,並上報省經委。
第三十五條 1994年12月底以前,對現有成品油經營單位,要按上述要求重新核定經營資格。批發經營單位經省經委審查後,提出意見報省原油成品油流通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加油站和零售網點由市地財(經、商)委批准,並分別頒發準營證,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發給營業執照。未取得成品油經營資格的單位,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或註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對整頓合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單位,由省石油公司納入銷售渠道,其經銷量由省計委核定。各批發經營單位不得跨區批發經營。
第三十七條 所有加油站和零售網點(包括成品油生產企業自辦或與其他經濟實體聯營的加油站)經營所需的成品油,都必須納入當地成品油分配計畫,由當地石油公司安排供貨,享受批發價,並逐步實行代銷制。
第三十八條 成品油經營單位要依照國家的法規和政策從事經營,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凡不執行規定價格、以劣充優、缺斤少兩、偷稅漏稅的,要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嚴厲打擊無證經營或超範圍經營成品油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九條 加油站和零售網點不準從事成品油的批發業務。
對六大直供用戶直供的成品油,要嚴格按照國家的使用範圍,只能自用,不準對外銷售。
國家儲備局按規定對成品油進行儲備和輪換,不準從事成品油的批發、零售。
各級各類機關,一律不準從事成品油經營業務。
外商投資的石化企業生產的成品油(除契約已有規定外)未經國家批准,不準在省內銷售。
任何外商投資企業未經外經貿部批准,不得在省內從事成品油的批發、零售業務。
外商投資企業按有關政策進口的成品油,只限於自用,不準在省內銷售(現有的外商投資加油站經整頓合格的除外)。
來料加工的成品油及保稅區的成品油,未按規定辦理正式進口手續的,不準在境內銷售。
未經外經貿部重新批准的外貿企業,不得從事成品油進口和代理業務。
第四十條 凡申請新成立的成品油經營企業,要分別按上述程式審批辦理。
第四十一條 由省經委組織有關部門對省內地方煉油廠油品質量、安全生產等情況進行嚴格檢查、整頓、驗收。對油品質量達不到標準、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要限期進行整改,驗收不合格的令其停產。對油區土煉油要堅持取締。
第四十二條 駐我省軍隊、武警的成品油經營單位和營業性加油站的清理整頓工作,按總後勤部和武警總部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七章 調控措施

第四十三條 建立省級成品油進口價格風險基金。基金來源,一是由省石油公司每年從商品銷售額中提取5‰解決;二是按國家要求,從進口成品油的進口成本與國內撥交價的盈餘中解決。基金由省石油公司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另行下達。
第四十四條 建立省級成品油儲備制度。儲備數量暫定10萬噸,所需資金由銀行貸款解決,利息和費用由省石油公司每年從商品銷售額中提取5‰解決。儲備的調整和動用,由省計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省政府確定。
第四十五條 加強儲運設施建設。本著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保證重點的原則,由省石油公司提出全省成品油儲運設施規劃意見。根據需要,省每年籌集一定資金,用於儲運設施的建設。對新建和改造的基礎設施項目,要逐級上報到省,由省石油公司提出審查意見,分別報省計委、省經委審批。
第四十六條 建立市場監控體系、信息反饋體系和市場預警預報體系,及時反饋、解決生產、流通、市場運行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

第八章 組織領導及部門分工

第四十七條 為加強這項改革的組織領導,省成立原油成品油流通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市地成立相應機構的組織形式由市地自行確定。
第四十八條 明確分工,各負其責:省計委負責做好全省資源總量和需求總量的綜合平衡,合理配置資源,編制下達年度計畫,督促檢查計畫的實施。省經委負責全省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整頓,參與年度計畫的制定,並協調生產、流通中的有關問題。省石油公司為全省成品油流通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成品油的收購、調撥、批發、供應業務,協助省計委、省經委做好全省成品油供求總量預測、資源配置、組織年度計畫的實施和市場整頓、監督、管理工作,對全省成品油的儲運設施和加油站建設提出規劃意見,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工商、物價、稅務、技術監督、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分工職能,各司其職,密切協作,全力推進改革的進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燃料油的供應、進口等,維持現行經營管理體制不變。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省計委和省經委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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