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成品油管理暫行辦法

《交通部成品油管理暫行辦法》在1994.09.06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成品油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09月06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9月06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關於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體制意見的通知》(國發〔1994〕21號)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關於印發原油、成品油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實施細則的通知》(計綜合〔1994〕617號)的精神,國家對成品油加強巨觀調控,減少流通環節,對交通用油作為重點確保,直達供應。為做好成品油資源配置和管理工作,結合我部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交通用油的範圍與供應方式
第二條 “交通用油”指國家計畫分配由交通部組織供應的直屬海運、航務、航道和救撈用柴油,長江、黑龍江航運船舶用柴油,不包括經營用油及交通系統其它用油。
第三條 交通用油由石化銷售公司根據國家計委下達的年度分配計畫,統一安排從煉油廠直達供應,執行出廠價,不再通過調撥批發環節,也不收取管理費。
第四條 部成品油分配計畫的戶頭按原成品油計畫申請渠道確定。申請渠道在地方的,從地方進行資源配置解決。
第五條 部成品油供應採用直供和代供兩種方式進行。具備接卸條件,在石化銷售公司單立戶頭的,由煉油廠直供;其它用油單位由直供單位代供。
第六條 交通系統其它用油通過地方解決。
第三章 需求量的測算與年度計畫
第七條 各用油單位要根據年度運輸生產任務及其消耗定額和船舶、設備等保有量及使用情況來測算需求量,並按成品油年度計畫編報通知要求,將分地區、分品種的年度需求量計畫報部。
第八條 各用油單位的年度需求量計畫,由部匯總審核後報國家計委,並抄報石化銷售公司。
第九條 部根據國家計委下達的分配計畫進行綜合平衡後,編制部成品油年度分配計畫下達給各用油單位執行。
第四章 成品油配置程式與計畫的落實
第十條 年度計畫下達後,分季度進行實施。
第十一條 各有直接訂貨戶頭的單位結合自己的運輸特點分煉油廠、分品種、分月份向部報送季度需要量(包括被代供單位需要),具體時間為每季度前55天,即2月5日、5月5日、8月5日、11月5日以前報送下季度需要量。
第十二條 部將下季度需要量審核匯總報石化銷售公司及有關大區公司,石化銷售公司平衡安排後,將資源配置單下達各煉油廠並抄報大區公司。
第十三條 部根據資源配置單,按遠近搭配、階梯運輸的原則,安排具體數量及煉油廠,並以直供通知書的形式下達各提油單位,同時抄送各有關煉油廠及大區公司。
第十四條 各單位接到通知書後,直接與煉油廠聯繫,簽定供貨契約,明確提油方式,辦理提油手續。凡從大連下海的東北油,均與石化瀋陽公司聯繫提油。
第十五條 成品油催運工作,原則上由用油單位自行負責。在供應環節中,屬煉油廠不按配置計畫交貨的,經交涉爭取仍不能解決時,由部負責與石化銷售公司協調解決。用油單位不執行契約的,其責任或損失由用油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資金結算方式除大連下海的東北油由用油單位與石化銷售公司瀋陽公司結算外,其餘直接與煉油廠結算。各單位要按國家規定的價格及時結算,履行契約上規定的義務。若有煉油廠不按國家規定價格執行等情況,可報部進行協調。
第十七條 在計畫實施過程中需要進行調整時,由部根據具體情況統一進行調整、調度。
第五章 代供與被代供單位的業務關係
第十八條 被代供單位要根據過去的代供關係和現在的具體情況,確定基本穩定的代供單位,報部備案。若以後發生變動,需經雙方協商同意,並申明理由,報部備案。
第十九條 年度計畫下達後,代供與被代供雙方需要簽定供應契約(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具體季度(月份)供應數量、方式、價格等,並將契約副本報部,部將同時給被代供單位下達季度配置總量。
第二十條 代供與被代供雙方要嚴格履行契約,如有特殊情況當月(當季度)不能執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全年結清。
第二十一條 代供價格,原則上按出廠價加供應成本計算,不另收取管理費。[1]
第六章 成品油的進口
第二十二條 成品油的進口實行配額和許可證制度。
第二十三條 部將根據國內資源配置情況,統一向國家計委申請進口配額並分批下達各有關用油單位。
第二十四條 用油單位接到下達的配額通知,落實好資金、進口配額、代理進口公司後,並持申請函,到部綜合計畫司辦理進口配額證明。證明有效期為3個月。
第二十五條 進口配額證明辦理後,分別憑各聯辦理換匯、申領許可證、委託進口等手續。要及時將進口進展情況和進口結果報部。[1]
第七章 成品油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交通部安排給各單位的成品油,要按照合理、節約原則安排使用。因各種原因在交通用油範圍內部需要相互代供、調劑的自用油,由各單位自行協商辦理。直供單位與煉油廠簽定的契約,要嚴格按契約法執行。註銷契約須先報部(綜合計畫司)審查同意後,方可註銷。
第二十七條 各用油單位要制定內部供應管理辦法,必須將成品油嚴格限於自用,一律不準對外經行銷售,否則要扣減相應直供分配計畫指標,嚴重者取消戶頭,並追究其領導責任。
第二十八條 要嚴格執行統計報表制度。有直接訂貨戶頭的企業每月6日須將上個月的配置計畫到貨情況、消耗情況、庫存情況月報傳真部綜合計畫司。其它用油單位每季度要將(代供)資源到貨情況、消耗量、庫存等報部備案。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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