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能源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我省的能源使用管理,按照“開發和節約並重,把節能放在優先地位;大力開展以節能為中心的技術改造和結構改革”地方針,合理、節約、綜合、多次使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利用效率,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訂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能源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0年12月11日
  • 頒布機構:四川省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1980-12-1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內容
  • 第一章 能源的統一分配和計畫管理
第一條煤炭、天然氣、電力、石油及其成品油等各種能源,是國家重要統配物資,必須嚴格實行統一分配和計畫管理。
第二條煤炭:省主管供應部門,根據省計委下達的年度分配指標和用戶生產計畫,按定額核定供應量,發給煤炭供應證,憑證供應。各企業對所屬分廠、車間、工段、班組,城市民用燃料,也實行憑證定量供應制度。
第三條天然氣:省計委、經委、石油局是天然氣的統配管理部門。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由省計委負責,年度內的分配使用和組織節約工作由省經委會同石油局負責。
天然氣實行省、地(市)兩級管理。川化、瀘天化、長城鋼廠、第二重機廠、成都無縫鋼管廠、雲天化、赤天化、川維廠等八個重點用戶,由省計委、經委直接安排;其餘用氣分到地、市,由地、市計委、經委統一安排,包乾使用,三年不變,三年內如果天然氣年度計畫在一九七九年實際用氣量的基礎上增加或減少,除適當考慮省安排的新項目外,或按比例增減。
各地、市計委、經委和主管部門要加強用氣管理,負責搞好“一查三定”(查用氣情況,定用氣設備、定用氣量、定產品單耗)和節氣工作,按照省計委下達的年度用氣計畫,半年給各用氣單位下達一次用氣指標,報省計委、經委和石油局,統一平衡後下達分配計畫,由石油局負責組織供氣。
各地、市和企業自己投資進行挖革改節約的天然氣,由各地、市和企業調劑用於生產;由國家投資的重大項目節約的天然氣,由省統一安排使用。
第四條電力:各級計委、經委、電力部門是電的統配部門,各級“三電”辦公室是具體辦事機構。按國家計畫分季逐級下達供電指標,分到各用電單位,由電力部門負責供電,所有供、用電部門都要嚴格執行計畫,不得少供或超用。超計畫用電實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辦法,對拒不執行的單位,供電部門應先警告、後拉閘限電,一切經濟後果由超用單位承擔。但對未超計畫用電,供電部門無故拉閘限電,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供氣、供電部門,經同級經委批准,可以對氣單耗、電單耗高於定額和安全條件不具備的企業限制用氣、用電;對滯銷、積壓產品減少以至停止供氣、供電。擇優供應那些質量好、消耗低的暢銷產品。
第五條石油:主管供應部門,要嚴格按照上級下達的年度、季度分配指標,發給購油證,按計畫證定量供應。潤滑油實行核定定額、交舊供新制度,按季下達廢油回收計畫,交舊供新,補充消耗。
第六條天然氣、電力的供應,實行嚴格控制指標,靈活調度。根據工農業生產和供、用電氣設備運轉或計畫檢修情況,天然氣、電力的統配部門,可以實行臨時調整供、用電氣計畫,供用電、氣部門要嚴格執行。
第七條要嚴格控制新增加和擴大使用能源的審批制度。新增用煤戶或擴大用煤範圍需要增加用煤量的,按企業隸屬關係,由主管部門報經同級計委商同經委審批。但需增用省屬以上煤礦的煤炭,年用範圍在五千噸以上的企業,則應報省計委商同省經委綜合平衡後審批,列入國家計畫,簽訂供需契約,由煤炭供應部門組織供應。
開辦小煤窯,要按國務院和省有有關規定,報請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對亂挖亂采、毀壞浪費煤炭資源的,要追究責任。
新增用電戶(包括躉售用戶和其他一切用戶)增加用電指標,由電力統配部門批准;其它供、用電業務,由電力部門按《供用電規則》辦理。
新增用氣戶或擴大用氣範圍需要增加用氣量的,按企業隸屬關係,由主管部門和地區計委、經委報省計委、經委按照國家計畫,結合供需情況進行審批、經平衡調理同意開戶後,由石油部門和用戶簽訂供氣契約。
新增燒油戶,今後未經國家計委批准,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能新增燒油設備或新開燒油戶。對引進項目中需要燒油、燒氣的,必須先徵得省計委、經委同意,方可報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審批。新增汽、柴油車要嚴加控制,凡未經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有權批准機關審查同意而新增的車輛,石油部門不供應油料,車輛監理部門不發給牌照。
設計部門不得接受未經批准的燒氣、燒油的設計任務,機械、物資部門和生產企業不得接受本省未經批准的燒氣、燒油設備訂貨,違反者要追究責任。
第八條實行經濟契約制。燃料供應部門,負責監督產、運、需三方,認真履行訂貨契約。生產部門要按質、按量、按時提出運輸計畫,發運燃料;鐵路、港口要按照契約配備車、船;使用部門要及時接卸燃料。發生虧噸時,要查清原因,由虧噸單位賠償。
電力、天然氣供應部門,除遇嚴重自然災害等主觀上不能抗拒的特殊情況外,沒有履行契約,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要按契約規定承擔責任。
在執行契約中發生的經濟糾紛,由同級經委仲裁或經濟法庭裁決。
  • 第二章 合理、節約使用能源的規定
第九條根據我省能源實際情況,解決我省能源緊張問題,必須實行水電和煤炭並重,當前應以煤炭為主,多種能源相結合的方針;同時,在能源使用上,要貫徹擇優供應的原則,挖掘節能潛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條燃料以煤炭為主。要充分利用和合理使用煤炭資源,能用劣質煤的不用好煤,能用無煙煤的不用煙煤,能用煤炭的不用焦炭,要控制焦煤,低硫煤的使用。
第十一條天然氣主要作為化肥、化纖等化工原料用氣和特殊工藝用氣,不再作一般燃料用氣。現 在使用的一般燃料用氣,要改燒煤炭和節約用氣,主要措施有:
1.燒氣鍋爐改燒煤炭;
2.發展真空製鹽,逐步停止平鍋製鹽用氣;
3.減少炭黑的用氣量;
4.堅決停止水泥、磚瓦、石灰等使用天然氣;
5.不準再開生活用氣,已開用戶,要裝表計量收費,並逐步改用煤氣、混合氣和液化氣;
6.取締私開亂接的天然氣用戶,嚴禁用天然氣烤火、取暖,違反者要嚴加處理。
第十二條合理用電。及時調整“大馬拉小車”的設備;充分利用水電,耗電量大、生產任務不足的電弧爐、電阻爐、電石爐、電解槽等設備,應安排在豐水季節生產;推廣行之有效的節電新技術,大力節電,凡可以採用其它方式加熱的就不用電加熱。由於特殊工藝需要,必須用電熱設備加熱的,應事先取得供電部門同意。私自使用者,停止供電並處以罰款。
第十三條各種牌號的汽油、煤油、柴油、潤滑油,都要物盡其用,不準以優代劣,降擋使用。壓縮工業燒油,已批准的工業燒油戶,除特殊工藝需要者外,要改燒煤炭。嚴格控制柴油發電機用油,除野外無電源地區從事勘探、施工、農墾、牧區打井等生產作業,以及醫院、廣播、郵電、科研等必須備用的保全電源機組外,其他不得使用柴油發電。
進一步推廣行之有效的先進節油措施。老舊的、多餘的和油耗超過當地交通運輸部門定額百分之二十的汽車,經過當地主管部門審定後應予封存,並由車輛監理部門收回牌照和行車執照,石油供應部門停止供油。
第十四條大力發展沼氣,努力提高產氣率和利用效率,解決農村民用燃料,有條件的地區,可補充部分城市民用和工業用氣。對採用沼氣或沼氣、柴油混燒的動力機構,應盡力保證機油的需要量。
第十五條提高能源的熱效率。在“六五”期間能源利用效率要在現有基礎上提高百分之五至七。各主管部門和企業,要根據工業鍋爐、加熱爐、熱處理爐、各種窯爐的不同情況,有計畫地進行技術改造,並制訂或修訂技術操作標準,採取有力措施,提高設備的熱效率。
第十六條發展集中供熱和熱電結合。為了提高熱能利用率,減少環境污染,在大中城市要結合燒氣鍋爐改燒煤,改造低效鍋爐、改造電廠,利用工餘熱,發展集中供熱和熱電結合。將小鍋爐群分散供熱,改為小聯片供熱或區域供熱;根據供熱負荷,建立區域性公用或自備熱電站;根據條件的可能,改造電廠,將中低壓機組,逐步改造成為高溫高壓前置式機組,節約一次能源。
在“六五”期間,除對現有企業的熱力供應系統進行改造外,新建、擴建企業的熱力供應,應全面考慮,統一規劃,集中供熱,熱電結合,合理使用熱能。集中供熱的規劃,由省計委、經委、建委、電力、城建部門共同負責,凡是電廠供熱的,以電力部門為主,城市供熱的,以城建部門為主,分工合作,共同搞好這項工作。
第十七條大力利用餘熱資源。目 前,我省餘熱資源利用率很低,僅占百分之十五。各工礦企業都要根據餘熱資源情況和生產工藝需要,積極利用餘熱,節約一次能源的消耗,還有多餘的熱能,應積極承擔所在地區工業及民用公共設施用熱。有條件的單位利用餘熱發電,要根據本單位的汽量,選擇合適的發電機組,以汽定電,不準再增加一次能源的消耗量。
第十八條搞好設備保溫,防止跑、冒、滴、漏。所有企業的熱工設備、熱力管線,都要搞好保溫。一般管線的表面溫度不得超過氣溫攝氏十度;工業爐窯等設備的絕熱建築標準和表面溫度,由各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做出具體規定;設備、管線要加強維修管理,各種接著的泄漏率,要控制在千分之二以內。
第十九條大力利用低熱值燃料。凡有條件的企業,都要在經濟合理的前提下,就地就近利用劣質煤、煤矸石等低熱值燃料。煤礦和煤礦所在城市,現有的動力鍋爐和公用設施,要逐步做到改燒或摻燒煤矸石,少燒或不燒好煤;今後新建煤區設計的動力鍋爐,應採取沸騰爐,燒煤矸石。要利用爐灰渣製造磚、瓦、涵管等產品,搞好綜合利用。
第二十條工業取暖調溫的規定。除對室溫有特殊要求的工廠車間、科研單位等按照規定執行外,一般取暖室溫應保持在攝低二十度左右;有冷氣設施的工業建築,在室溫不超過攝氏二十六度時,不得開調溫設備。
第二十一條節約民用燃料和電力。
1.所有部隊、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的生活用能,都要與生產用能分開,並取消職工宿舍電、水、氣的包乾收費制,要求在一九八一年一季度內改為裝表計量收費,一時分戶裝表有困難的,可先裝總表,分攤收費,否則,所發生的差額補貼,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2.大力推廣革新爐、省煤灶、燃用成型煤,推廣蜂窩煤,少燒或不燒原煤,積極利用低熱值燃料,大力推廣直接摻燒劣質煤,有條件的要積極加工利用爐渣和煤矸石。
3.除天然氣開採、輸送、氣體淨化和石油加工過程中必須使用部分天然氣以外,所有工業、民用鍋爐用氣,都要作出規劃,抓緊改造為燒煤炭。
  • 第三章 對能源生產和機械製造部門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各能源生產部門都要努力完成和超額完成國家計畫,在提高能源質量的厲行節約能源方面要做出更大成績,降低自用量和損耗,在“六五”期間實現以下目標:煤炭工業,省屬以上煤礦的自用煤要降到百分之三以下。天然氣工業,石油系統的自用氣總的要求在一九七九年占總氣量百分之十點七的基礎上降到百分之八以下;炭黑生產用氣單耗下降百分之五,並努力降低管道輸損和脫硫損耗。電力工業,重點火電廠自用電和線損率均要降到百分之八以下:每度電標煤耗下降到四百克以下。設備完好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小火電廠,也應努力降低廠用電、線損和煤耗,提高設備完好率。
提高能源質量。
1.提高商品煤的質量,省屬以上煤礦,商品煤的含矸率和灰分降到設計規定以下;洗精煤灰分降到百分之十一以下。其他各項指標,不得低於產品目錄的規定。
2.提高天然氣的質量,努力降低含硫量,並做到安全、穩定供氣。
3.電廠發電,要做到安全、穩定、多發、滿發,要保證電能質量。
第二十三條設計、製造耗能低、效率高的熱工設備的動力機具。
1.對已批量生產的熱工設備和動力機具的燃料、動力消耗情況,要進行一次審查。重點是各種加熱爐、動力鍋爐、汽車、水泵、風機、壓縮機、電機等。凡是生產的產品達不到燃料、動力消耗技術標準或設計指標的,要限期達到;逾期仍達不到的要停產整頓或停止生產。
2.現生產耗能很高的熱工設備和動力機具的企業,要制訂改型規劃,改產耗能低、效率高先進熱工設備和動力機具,加快產品革新換代。
第二十四條認真解決計量手段。對節能的必需的計量儀器、儀表,要納入國家生產計畫,首先解決重點企業特別是實行綜合能耗考核的企業需要。生產、供應、計量主管部門和生產企業要積極組織計量、秤量儀器、儀表和民用“三表”的生產、供應和技術服務工作。
  • 第四章 建立能源使用的考核和獎勵制度
第二十五條能源供應部門,要加強能源科學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更好地為生產服務,為用戶服務。要開展用能監察工作,督促、檢查用能單位計畫用能、合理用能和安全用能,幫助用能單位解決技術上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對國家考核的主要產品能耗,要在目 前燃料、電力等單項消耗定額考核的同時,實行綜合能耗考核,把企業消耗的煤炭、焦灰、重油、天然氣、煤氣、電力、蒸汽等能源,按統計部門規定的計算標準,統一折算為標準煤,用以考核企業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量。由於同類企業工藝流程不同,各主管部門要相應制訂同類企業可比能耗折算辦法,據以進行考核。
第二十七條按照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國家物資總局《關於國營工業交通企業試行特定燃料、原材料節約獎勵辦法的通知》規定,我省凡是通過整頓、制定先進定額、生產正常、管理制度健全的企業,按企業隸屬關係經省、地主管局批准,可以度行節約能源單項獎,其獎金率除按通知規定執行外,天然氣的獎金率為節約價值的百分之五至八,最多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八條對能源管理不善,造成浪費,長期達不到定額的,要進行整頓,限制達到,到期仍達不到的,要減供或停供能源,並停發超產獎。
  • 第五章 加強能源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二十九條要積極進行本省能源開發、節約使用的長期規劃和科研工作。近期節能新技術的研究重點是:
1.研究降低能耗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首先是從耗能大的重點行業、重點產品入手,研究分析現有生產工藝、熱工設備,針對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方案,逐步進行改造,提高熱效率;
2.研究餘熱利用的新工藝、新技術,針對各項工業餘熱的不同溫度,充分考慮技術經濟的合理,做好餘熱發電餘熱綜合利用等方面的研究;
3.研究高效率、低污染的燃燒技術,加強以節煤、節氣為重點的燃燒技術和熱能合理利用的研究;
4.研究煤炭的綜合利用和城市煤氣化等技術。
第三十條搞好常規能源和新能源的研究:
1.煤的利用和轉化方面,重點是開展提高火電站的參數和熱效率、煤的氣化和液化的研究;
2.加強對小水電、沼氣、地熱、核能、太陽能、風能的研究。
  • 第六章 建立健全能源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成立能源領導小組,由主管計畫工作的副省長兼任組長,計委、經委、建委、商業廳、社隊企業局、煤炭局、電力局、石油局、沼辦等有關單位領導幹部組成,負責研究、確定能源開發、使用、節約管理以及土地徵用等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協調各方面的關係。省計委能源處和省經委燃料動力處作為領導小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徵用土地問趟,按照有關規定選舉產生和招聘的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員,不辦任命手續,但要報請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任免程式
(一)人民政府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須以省長、市長、州長、縣(市、區)長的名義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再由人民政府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的任免決定,向有關地區和部門下達通知,同時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市、州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名單徑送省人事局一式三份。
(二)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地區行政公署任免工作人員,須經政府常務會議或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局)務會議或行署行政會議通過後,分別以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地區行政公署的名義下達任免通知。
省人民政府委託各工作部門任命的工作人員,須報請人民政府備案,備案名單徑送省人事局一式三份。
(三)人民政府換屆後,新的組成人員除選舉產生的外,須提請本級本屆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上一屆政府組成人員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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