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管理辦法

《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管理辦法》是由國家能源局印發的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國家能源局
  • 文號:國能規劃〔2016〕46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6年2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6年2月17日
檔案通知,管理辦法,

檔案通知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能規劃〔2016〕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加強能源規劃管理,依據《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等有關規定,國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16年2月17日

管理辦法

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能源規劃工作,加強國家和省級能源規劃銜接,發揮省級能源規劃落實國家能源戰略規劃、引導本地區能源發展的統籌協調作用,依據《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編制、報批、發布和實施等工作。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編制、上報和組織實施,由國家能源局負責審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能源發展規劃,是指對一省(區、市)各類能源的發展思路、發展目標、建設布局、重點任務、重大項目、政策措施等進行統籌安排的綜合性、總體性能源規劃。省級能源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配套編制實施,規劃期原則上為五年。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編制省級能源專項規劃。省級能源專項規劃是指對一省(區、市)煤炭、電力、油氣、可再生能源、能源科技等能源發展特定領域進行具體安排的規劃,其主要內容應當與省級能源發展規劃銜接一致並納入省級能源發展規劃。
第四條 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等工作應當遵循依法行政、責權對等、分級負責的原則。省級能源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家能源規劃的總體要求和基本方向,主要指標應當銜接一致,並與本省(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規劃銜接。
第五條 經批准的省級能源發展規劃,是指導本省(區、市)能源領域發展、核准(審批)能源項目、安排政府投資和財政支出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實施能源行業管理和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六條 編制省級能源發展規劃應當做好基礎調研、專題研究、市場分析預測等前期工作,科學測算發展目標,並對需要納入規劃的能源項目進行充分論證。
第七條 省級能源發展規劃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展基礎和面臨形勢。重點分析能源發展現狀、主要問題、面臨的機遇和挑戰等。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其中,發展目標包括定量指標和定性目標,應當與國家能源規劃銜接一致。約束性發展目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重點任務。明確能源發展布局、政策導向、科技創新和體制創新等重大行動舉措,以及規劃期內的能源項目等內容。
能源項目一般應當按照規劃期內建成投產、開工建設、開展前期工作等三個類別,在規劃正文中專門列出。需經優選明確的能源項目,可以列出備選項目清單。核電、大型水電等建設周期較長的項目,可以增設接續儲備項目類別。國家級創新示範、試點試驗類能源項目(工程)可以單獨列出。
屬於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省級政府核准許可權的能源項目,均應當納入省級能源發展規劃。
各類能源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能源規劃確定的總量規模和有關法規、政策、標準等規定。
(四)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保障規劃任務順利實施的政策措施和體制機制等內容。
(五)環境影響評價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提高規劃編制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三章 規劃審批
第九條 省級能源發展規劃審批程式包括銜接、預審和批覆三個環節。
第十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能源局有關要求上報銜接材料。
國家能源局結合國家能源規劃編制工作,組織開展省級能源發展規劃銜接平衡等工作,並出具銜接意見。
第十一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提出的能源項目,經銜接達成一致後,屬於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核准許可權的,納入相應的國家能源專項規劃,其中重大項目納入國家能源總體規劃。屬於省級政府核准許可權的,納入省級能源發展規劃。
未列入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的能源項目,省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原則上不得核准。
第十二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銜接意見編制省級能源發展規劃初稿,並按照國家能源局有關要求上報預審材料。有關省級能源專項規劃可以作為省級能源發展規劃初稿的附屬檔案一併上報。
國家能源局組織審核省級能源發展規劃初稿,並出具預審意見。預審意見是修改完善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能源局預審意見修改完善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經本省(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按照國家能源局有關要求上報規劃送審稿及相關材料。
國家能源局委託有相關資質的機構或專家對省級能源發展規劃開展第三方論證,並按程式進行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級能源發展規劃審批省級能源專項規劃。省級能源專項規劃與省級能源發展規劃不一致時,以國家能源局批准的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為準。
第四章 規劃實施
第十四條 省級能源發展規劃應當在批准後由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以及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未經國家能源局批准的省級能源發展規劃不得發布實施。
第十五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推進省級能源發展規劃實施,建立健全實施機制,分解落實目標任務,明確實施主體和責任,保障規劃順利實施。
第十六條 省級能源發展規劃實施中期,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對規劃實施情況開展評估,必要時可以每年或適時開展評估工作。
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經評估需修訂的,應當按程式報國家能源局審批。
第十七條 省級能源發展規劃在實施過程中,經論證且經省級政府同意後,可以在已批覆規劃確定的總量規模和布局範圍內,調整屬於省級政府核准許可權的能源項目,並將論證和調整說明材料報國家能源局備案。
省級能源發展規劃擬調整屬於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核准許可權的能源項目時,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論證並將論證報告及申請調整檔案報國家能源局審批。
國家能源總體規劃或專項規劃調整能源項目時,省級能源發展規劃應當同步調整。
第十八條 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省級能源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與監管,每年編制並發布省級能源發展規劃實施監管報告,推動規劃有效實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能源發展規劃,以及涉及全國布局、總量控制和跨省輸送的區域性能源綜合發展規劃的編制及審批參考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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