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2.5萬千瓦以下小水電工程開發建設管理的意見

我省裝機容量2.5萬千瓦以下的小型水電(以下簡稱“小水電”,不含裝機容量2.5萬千瓦的小型水電)資源豐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2.5萬千瓦以下小水電工程開發建設管理的意見
  • 地區:四川省
  • 內容:加強小水電工程開發建設
  • 隸屬:政府公告
基本信息,全文,

基本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2.5萬千瓦以下小水電工程開發建設管理的意見
川辦發〔2012〕3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基礎上,科學合理規劃、有序開發小水電,符合我國能源發展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對增加農村能源供應、改善農村能源結構、保護環境以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作用。省政府高度重視小水電的科學發展,先後制定出台了支持小水電科學發展的政策和加強小水電開發建設管理的規定,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小水電開發建設管理規章制度。經過多年努力,小水電已經成為我省農村地區特別是少數民族地區和盆周山區的主要電源,有力支撐了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但在小水電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尤其是在規劃指導、審批程式、建設管理、生態保護等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為促進小水電健康科學發展,實現小水電在保護生態環境基礎上的有序開發,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小水電工程開發建設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全文

加強小水電規劃管理
(一)加強小水電所在河流的水電規劃管理。任何具有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潛力的河流,均應按照“先規劃後設計”原則編制河流水電規劃報告,並同步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小水電項目所在河流的水電規劃,執行《河流水電規劃編制規範》(DL/T5042—2010),同時要符合流域綜合規劃,並與相關規劃相協調。未編制河流水電規劃或與河流水電規劃不符的小水電開發項目,不得批准開展前期工作、不得審批核准建設。
小水電項目所在河流的水電規劃,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小水電項目所在河流開展河流水電規劃,由市(州)發展改革、能源部門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組織編制河流水電規劃報告,並由市(州)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轉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覆。
已編審的原河流水電規劃,凡與新施行法律法規或新發布的流域綜合規劃、環保規劃不符的,應組織修編和重新審查。
(二)加強省市(州)、縣(市、區)小水電開發利用規劃管理。在河流水電規劃基礎上,根據我省小水電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生態狀況和經濟發展需要,結合生態功能區劃,按照“統籌兼顧、科學論證、合理布局、有序開發、保護生態”的原則,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組織編制全省小水電開發利用規劃。
以分縣(市、區)規劃為單元,編制市(州)規劃,彙編為全省小水電開發利用規劃。各市(州)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加強對分縣(市、區)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督促各縣(市、區)有關單位嚴格執行規劃編制工作有關要求,確保分縣(市、區)規劃報告質量。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加強對小水電資源的基礎調查、信息收集和專題研究,加快建立全省小水電資源信息系統和定期評價制度,根據需要周期性修編完善小水電開發利用規劃,為小水電開發利用提供科學依據。
(三)科學劃分小水電功能區劃。小水電主要解決當地尤其是無電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用電,優先滿足當地居民生產生活用電需求,其發電量原則上由當地電網經營企業收購併在當地銷售。在國家電網覆蓋區域,嚴格控制小水電開發;對未經批准建設的小水電不安排接入國家電網。在國家電網尚未覆蓋的孤立地方電網,根據環境承載能力和生態環境敏感性分析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結合小水電資源可開發量、河流自然條件以及水土保持、土地利用、旅遊發展、能源結構等因素,劃分三類功能區域,分類指導小水電開發。一是禁止開發區域。在各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他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地區,禁止開發小水電。二是限制開發區域。在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脆弱區,經過嚴格評估審查並協調好相關關係、取得有關部門批准後,才能開發小水電;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開發小水電必須符合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三是重點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禁止開發區以外的區域,可以開發小水電,但必須嚴格遵守規劃和投資管理有關規定。
(四)加強與環保措施的協調。小水電開發規劃及項目建設,應嚴格執行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有關規定。小水電開發應慎用引水式開發方式;確需採取引水式開發方式的,必須從嚴審批。同時要採取工程措施確保下泄流量不得低於根據《河道生態用水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指南》確定的河道生態用水最小流量,以有效保護所在河流生態環境。環境保護廳負責下泄河道生態用水量等環保措施的監管,並加大違規行為處罰力度。
規範小水電前期工作和項目審批管理
(一)小水電項目實行核准制。小水電項目執行《四川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川辦發〔2005〕17號)。為保持分級管理政策的連續性,我省小水電繼續實行《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四川省2004年本)》(川辦發〔2005〕17號)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對涉及綜合利用要求、需要省上協調外部條件的,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核准;對不涉及綜合利用要求、不需要省上協調外部條件的,由市(州)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核准。同時通過加強小水電前期工作和項目核准程式管理,採取以下措施規範分級管理有關工作。
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審定的河流水電規劃和本地區小水電發展規劃,編制本地區小水電具體項目開展前期工作和項目核准的年度計畫,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審查批覆後,作為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批准小水電項目開展前期工作、審查工程技術方案、編報項目申請報告的依據。
小水電項目申請報告編制完成後,由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審查;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重點審查項目的必要性和規劃、工程技術方案有關問題以及環境影響報告、水土保持方案意見、用地預審意見、擬使用林地意見等項目核准前置性條件,具備核准條件的,通知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按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項目核准相關手續;不具備核准條件的,通知市(州)發展改革部門督促項目法人補齊再報。
(二)編報小水電項目申請報告必需的項目環評、水土保持方案、用地預審、移民等相關前置性條件和批文,按省直相關主管部門規定辦理。
小水電移民安置及後期扶持工作,執行國家和省的小水電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政策。小水電項目法人負責出資加強小水電移民後期扶持。
(三)做好小水電電量消納管理。各地發展改革部門編制當地“十二五”電力發展規劃和辦理小水電工程核准事宜,應在當地電網平衡小型水電工程的電力電量;確需接入省電力公司統調電網的,應在核准前由當地發展改革部門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出申請,經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用電需求、留存電量政策等各種因素統籌研究批准後,再由小水電工程的項目法人按有關規定向省電力公司申請辦理接入系統相關手續。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核准的小水電工程未經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批准接入統調電網的,省電力公司不受理併網申請、不辦理相關手續;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不核批上網電價、不核准接入系統工程項目申請報告。此前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核准開工的小型水電工程,已經省電力公司同意接入統調電網、但尚未核准送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應補充徵求當地電網經營企業意見並由各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當地電力消納市場覆核報告的相關意見,與送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一併上報辦理核准相關手續。
(四)經審批或核准的小水電項目,要按照審批或核准的有關規定在切實落實建設資金以及用地等各項外部條件,依法辦理各項手續,做好工程招投標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以及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開工建設。對不按規定動工的,要依法收回電源配置點並嚴肅處理。
(五)已經審批或核准的小水電項目,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工程技術方案。若需進行重大設計變更,應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式規定報原審批或核准部門批准。
加強小水電建設期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管
(一)進一步加強小水電建設期質量監督管理。小水電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契約管理制、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其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按照分級管理原則,項目法人應在與施工、監理承包單位簽訂契約後,向項目核准(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並由核准(審批)部門指定具有質量監督資質的單位承擔工程質量監督。
進入小水電開發市場的項目法人、勘測設計、諮詢、施工、監理和設備製造商等各類主體,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與其資質相符的業務。項目核准(審批)部門要加強小水電開發市場主體的管理工作,規範小水電開發市場主體行為,對擅自更改批覆設計方案、違規違法施工、非法轉包分包工程、降低質量標準的,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二)切實加強小水電建設期安全監管。小水電建設要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安全監管相關部門要按照“屬地監管和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和“綜合監管與專業監管相結合”的原則,切實加強小水電項目建設期安全監管;小水電項目法人、勘測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小水電項目法人要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對發現違反規定擅自開工,或“邊建邊報”、“未報先建”等違規行為的,應立即責令停工,並限期整改或拆除。
加強在建小水電站防洪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在建小水電項目的防洪工作要服從項目所在地區防汛指揮部門的安排和指揮調度,項目法人對項目各項具體防汛工作負總責。各在建小水電項目法人應組織協調建設、設計、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在設計單位編制的工程度汛方案基礎上,結合實際在每年汛前編制完成項目本年度的防汛搶險應急預案,並報相應防汛指揮部門審查批准。項目法人及工程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批准的防汛搶險應急預案內容,落實責任,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各項防汛搶險應急準備。
加強小水電驗收管理
(一)小水電開發建設必須按規定及時組織完成各類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進入下階段施工或投入使用。
(二)小水電驗收參照國家能源局《水電工程驗收管理辦法》(國能新能〔2011〕263號)規定,截流驗收由項目法人會同發展改革、能源部門共同組織,工程蓄水驗收、樞紐工程專項驗收、工程竣工驗收由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負責組織項目法人和相關部門開展驗收工作,機組啟動驗收由項目法人、電網經營企業共同組織。水土保持、環保、林業、安全、消防、防洪、移民、工程檔案等專項驗收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三)省電力公司在組織對經批准接入省電力公司統調電網的小水電的機組啟動驗收時,要對照國家和省水電建設管理規定以及本意見要求,審核小水電工程前期工作、建設管理的各項手續。手續齊備的,按正常程式準予投入商業運行;手續不齊備的,報請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督促項目法人完善有關手續,待手續完善並經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同意後,準予投入商業運行。具體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會同省電力公司制訂實施。
加強已建成小水電站的管理工作
(一)各有關部門和電站運營單位要建立小水電安全管理和定期鑑定評估制度,定期對已建小水電工程進行安全評估,消除安全隱患。未進行安全驗收或安全評估的小水電工程,必須限期整改到位;存在安全隱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依法責令其停工或停止、限制運行。
(二)加強防洪安全管理。小水電在汛期應服從當地及上級防汛抗旱部門的指揮調度,按照相關要求,落實各項防汛責任,加強汛情、工情、險情監測和上報,做好搶險物資、隊伍準備。防汛期間,防汛指揮部門有權對出現險情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小水電站採取應急措施。
已建成投產的小水電站要按要求制訂汛期調度運用計畫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並分別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有調度權的防汛指揮機構審批後嚴格執行,保證工程和上下游地區防洪安全。
(三)加強小水電大壩安全監管。落實《四川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23號),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小水電工程大壩安全管理的監督。
加強協調服務指導
(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加強對小水電開發建設的協調服務指導。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綜合協調職責和項目核准工作;能源部門要認真履行能源行業主管部門職責,加強和規範小水電行業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統籌做好規劃同意書、防洪評價(或行洪論證與河勢穩定性評價)、水資源論證、漁業資源保護、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許可等審批工作;國土資源、林業、扶貧移民、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配合,積極指導和督促項目法人做好小水電土地預審、林業審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安全預評價等相關工作,按照小水電核准程式相關規定及時研究審查出具相關審批檔案,同一部門有多項審批事項的要按照並聯審批原則逐步統一集中到內設行政審批機構一次辦理,切實提高辦事效率,為加快小水電健康有序發展提供優質服務。
小水電項目法人申辦各項審批事項,審批要件不能滿足規定要求的,各有關部門不予受理審批,同時要負責指導項目法人按規定落實審批要件。
(二)全面清理和複審全省在建小水電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指導市(州)、縣(市、區)作為責任主體清理複審在建小水電項目的辦法和工作方案,提出具體的工作要求。對不符合規劃,嚴重影響防洪安全、生態環境、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要責令限期拆除。對未按規定完成技術審查、核准以及未依法履行用地、環評審批等手續的在建項目,應立即停止建設,待補充完善有關手續後,方可繼續建設;對存在以上問題的已建成項目,要逐項進行補充評審,由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能滿足要求的項目,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吊銷其取水許可證、發電許可證,停止上網,並責令其騰空庫容及停止運行。因違規建設被責令緩建、限期拆除、停運造成的各種損失,由項目法人自行負責。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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