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36條

新36條

新36條是指“非公經濟36條”頒布5年之後,國務院於2010年05月13日再次發布的“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由於該意見中總計有36條,為了與非公經濟36條相區別,故被簡稱為“新3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36條
  • 外文名:New 36
  • 再次發布:2010年05月13日
  • 屬於:國務院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積極影響,實施細則,

基本信息

新36條(New 36)。
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0〕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間投資不斷發展壯大,已經成為促進經濟發展、調整產業結構、繁榮城鄉市場、擴大社會就業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的同時,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有利於堅持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以現代產權制度為基礎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推動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共同發展;有利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有利於激發經濟成長的內生動力,穩固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促進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有利於擴大社會就業,增加居民收入,拉動國內消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此,提出以下意見:

具體內容

一、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範圍
(一)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規範設定投資準入門檻,創造公平競爭、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市場準入標準和優惠扶持政策要公開透明,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對民間資本設定附加條件。
(二)明確界定政府投資範圍。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係國家安全、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對於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務領域,應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進入。
(三)進一步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國有資本要把投資重點放在不斷加強和鞏固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在一般競爭性領域,要為民間資本營造更廣闊的市場空間。
(四)積極推進醫療、教育等社會事業領域改革。將民辦社會事業作為社會公共事業發展的重要補充,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為主、民間投資為輔的公共服務體系
二、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
(五)鼓勵民間資本參與交通運輸建設。鼓勵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參股等方式投資建設公路、水運、港口碼頭、民用機場、通用航空設施等項目。抓緊研究制定鐵路體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場競爭,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鐵路幹線、鐵路支線、鐵路輪渡以及站場設施的建設,允許民間資本參股建設煤運通道、客運專線、城際軌道交通等項目。探索建立鐵路產業投資基金,積極支持鐵路企業加快股改上市,拓寬民間資本進入鐵路建設領域的渠道和途徑。
(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建立收費補償機制,實行政府補貼,通過業主招標、承包租賃等方式,吸引民間資本投資建設農田水利、跨流域調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項目。
(七)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力建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產業建設。支持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或參股形式參與水電站、火電站建設,參股建設核電站。進一步放開電力市場,積極推進電價改革,加快推行競價上網,推行項目業主招標,完善電力監管制度,為民營發電企業平等參與競爭創造良好環境。
(八)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石油天然氣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油氣勘探開發領域,與國有石油企業合作開展油氣勘探開發。支持民間資本參股建設原油、天然氣、成品油的儲運和管道輸送設施及網路。
(九)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信建設。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支持民間資本開展增值電信業務。加強對電信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促進公平競爭,推動資源共享。
(十)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積極引導民間資本通過招標投標形式參與土地整理、復墾等工程建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堅持礦業權市場全面向民間資本開放。
三、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
(十一)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公共運輸、城市園林綠化等領域。鼓勵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市政公用企事業單位的改組改制,具備條件的市政公用事業項目可以採取市場化的經營方式,向民間資本轉讓產權或經營權。
(十二)進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業體制改革。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業的投資主體、運營主體招標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改進和完善政府採購制度,建立規範的政府監管和財政補貼機制,加快推進市政公用產品價格和收費制度改革,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領域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十三)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策性住房建設。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參與棚戶區改造,享受相應的政策性住房建設政策。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
(十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醫療事業。支持民間資本興辦各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轉制改組。支持民營醫療機構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切實落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鼓勵醫療人才資源向民營醫療機構合理流動,確保民營醫療機構在人才引進、職稱評定、科研課題等方面與公立醫院享受平等待遇。從醫療質量、醫療行為、收費標準等方面對各類醫療機構加強監管,促進民營醫療機構健康發展。
(十五)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教育和社會培訓事業。支持民間資本興辦高等學校、中國小校、幼稚園、職業教育等各類教育和社會培訓機構。修改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落實對民辦學校的人才鼓勵政策和公共財政資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金融、產權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辦學校的退出機制。
(十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通過用地保障、信貸支持和政府採購等多種形式,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專業化的服務設施,興辦養(托)老服務和殘疾人康復、托養服務等各類社會福利機構。
(十七)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文化、旅遊和體育產業。鼓勵民間資本從事廣告、印刷、演藝、娛樂、文化創意、文化會展、影視製作、網路文化、動漫遊戲、出版物發行、文化產品數字製作與相關服務等活動,建設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電影院等文化設施。鼓勵民間資本合理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設施,從事各種旅遊休閒活動。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生產體育用品,建設各類體育場館及健身設施,從事體育健身、競賽表演等活動。
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
(十八)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在加強有效監管、促進規範經營、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下,放寬對金融機構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落實中小企業貸款稅前全額撥備損失準備金政策,簡化中小金融機構呆賬核銷審核程式。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同等的財政補貼政策。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完善信用擔保公司的風險補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參與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
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商貿流通領域
(十九)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商品批發零售、現代物流領域。支持民營批發、零售企業發展,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新型流通業態。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第三方物流服務領域,為民營物流企業承接傳統製造業、商貿業的物流業務外包創造條件,支持中小型民營商貿流通企業協作發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業管理體制改革,鼓勵物流基礎設施的資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進物流企業網路化經營,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資平台,創造公平、規範的市場競爭環境,推進物流服務的社會化和資源利用的市場化。
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
(二十)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投資建設領域。引導和支持民營企業有序參與軍工企業的改組改制,鼓勵民營企業參與軍民兩用高技術開發和產業化,允許民營企業按有關規定參與承擔軍工生產和科研任務。
八、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重組聯合和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二十一)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利用產權市場組合民間資本,促進產權合理流動,開展跨地區、跨行業兼併重組。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在國內合理流動,實現產業有序梯度轉移,參與西部大開發、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中部地區崛起以及新農村建設和扶貧開發。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聯合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發展成為特色突出、市場競爭力強的集團化公司。
(二十二)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合理降低國有控股企業中的國有資本比例。民營企業在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資產處置、債務處理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職工,保證企業職工的正當權益。
九、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
(二十三)貫徹落實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掌握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幫助民營企業建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開發中心,增加技術儲備,搞好技術人才培訓。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重大科技計畫項目和技術攻關,不斷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和研發能力。
(二十四)加快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鼓勵政策,積極發展技術市場,完善科技成果登記制度,方便民營企業轉讓和購買先進技術。加快分析測試、檢驗檢測、創業孵化、科技評估、科技諮詢等科技服務機構的建設和機制創新,為民營企業的自主創新提供服務平台。積極推動信息服務外包、智慧財產權、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等高技術服務領域的市場競爭,支持民營企業開展技術服務活動。
(二十五)鼓勵民營企業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實現產品更新換代。開發新產品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規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爭創名牌產品,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通過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等方式鼓勵民營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淘汰落後產能,加快技術升級。
(二十六)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廣泛套用信息技術等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綠色經濟,投資建設節能減排、節水降耗、生物醫藥、信息網路、新能源、新材料、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具有發展潛力的新興產業。
十、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
(二十七)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支持民營企業在研發、生產、行銷等方面開展國際化經營,開發戰略資源,建立國際銷售網路。支持民營企業利用自有品牌、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自主行銷,開拓國際市場,加快培育跨國企業和國際知名品牌。支持民營企業之間、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組成聯合體,發揮各自優勢,共同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資促進和保障體系。與有關國家建立鼓勵和促進民間資本國際流動的政策磋商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對話交流,發展長期穩定、互惠互利的合作關係。通過簽訂雙邊民間投資合作協定、利用多邊協定體系等,為民營企業“走出去”爭取有利的投資、貿易環境和更多優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資鼓勵政策,在資金支持、金融保險、外匯管理、質檢通關等方面,民營企業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為民間投資創造良好環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於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政策規定,切實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維護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在制訂涉及民間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要聽取有關商會和民營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充分反映民營企業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排的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資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等,要明確規則、統一標準,對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支持民營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進入政府採購目錄。
(三十一)各類金融機構要在防範風險的基礎上,創新和靈活運用多種金融工具,加大對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監管部門要不斷完善民間投資的融資擔保制度,健全創業投資機制,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繼續支持民營企業通過股票、債券市場進行融資。
(三十二)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環節、縮短時限,進一步推動管理內容、標準和程式的公開化、規範化,提高行政服務效率。進一步清理和規範涉企收費,切實減輕民營企業負擔。
十二、加強對民間投資的服務、指導和規範管理
(三十三)統計部門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統計工作,準確反映民間投資的進展和分布情況。投資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及行業協會要切實做好民間投資的監測和分析工作,及時把握民間投資動態,合理引導民間投資。要加強投資信息平台建設,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市場準入標準、國內外行業動態等信息,引導民間投資者正確判斷形勢,減少盲目投資。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間投資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商會、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的作用,積極培育和發展為民間投資提供法律、政策、諮詢、財務、金融、技術、管理和市場信息等服務的中介組織。
(三十五)在放寬市場準入的同時,切實加強監管。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切實督促民間投資主體履行投資建設手續,嚴格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用地、節能以及質量、安全等規定。要建立完善企業信用體系,指導民營企業建立規範的產權、財務、用工等制度,依法經營。民間投資主體要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樹立誠信意識和責任意識,積極創造條件滿足市場準入要求,並主動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三十六)營造有利於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大力宣傳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措施。客觀、公正宣傳報導民間投資在促進經濟發展、調整產業結構、繁榮城鄉市場和擴大社會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積極宣傳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民營企業家的先進事跡。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工作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深化改革,創新求實,根據本意見要求,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儘快將有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努力營造有利於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政策環境和輿論氛圍,切實促進民間投資持續健康發展,促進投資合理增長、結構最佳化、效益提高和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國務院
二○一○年五月七日

積極影響

2012年國務院總理溫家寶7月30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各地區及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落實鼓勵民間投資相關政策,對企業反映的部分行業領域進入規則、標準和條件仍不夠明確具體等問題,要抓緊研究解決。有國務院新36條細則做後盾,融資租賃或稱為中小企業融資重要渠道,中小企業融資重見新曙光。

實施細則

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印發關於加快推進
民營企業研發機構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發改高技[2011]19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局):
為推進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共同研究制定了《關於加快推進民營企業研發機構建設的實施意見》,現印發你們,請在實際工作中推進落實。
附屬檔案:關於加快推進民營企業研發機構建設的實施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關於加快推進民營企業研發機構建設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 號),進一步發揮民營企業在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中的重要作用,圍繞推進民營企業建立技術(開發)中心,承擔或參與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建設,以及建立和完善服務於民營企業的技術創新服務機構(以上統稱“研發機構”),增強民營企業技術創新能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積極推進大型民營企業發展高水平研發機構
(一)國家和省(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要加大向大型民營企業的傾斜力度。要積極推進大型民營企業建立專業化的技術(開發)中心。對於已建技術(開發)中心並具備條件的大型民營企業,要按照地方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有關規定,積極支持申報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對於大型骨幹民營企業的省市級技術中心,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聯合發布的《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有關要求,鼓勵申報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對於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要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聯合發布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積極落實相關優惠政策。
(二)引導大型民營企業參與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創新平台的建設。國家和地方布局建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等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創新平台,要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行業大型骨幹民營企業承擔或參與建設任務,充分發揮其在推進產業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有關具體要求和規定按照《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管理辦法》、《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等執行,並積極推進落實相關優惠政策。
(三)積極鼓勵大型民營企業發展海外研發機構。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政策措施,鼓勵有實力的大型民營企業積極“走出去”,採取多種形式建立國際化的海外研發機構,增強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力。積極引導和支持大型民營企業參與全球化的產業創新網路和研發平台建設,促進民營企業利用全球創新資源,提升企業參與國際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層次和水平。
(四)推進大型民營企業發展綜合性研發機構。在國家鼓勵發展的重點產業領域,鼓勵有條件的大型骨幹民營企業組建企業(中央)研究院,加強對行業戰略性、前瞻性和基礎性技術問題的研究,進一步提升企業整合創新資源和引領產業發展的能力。鼓勵有條件的大型民營企業研發機構向中小民營企業開放實驗儀器、裝備和設施。推進大型骨幹民營企業瞄準產業關鍵共性技術,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業、行業協會等共建行業技術服務中心,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國家在科技計畫中對符合要求的研究項目給予支持。
二、支持中小民營企業發展多種形式的研發機構
(五)鼓勵有條件的中小民營企業自建技術(開發)中心。各地要根據區域經濟發展的基礎和需求,積極探索設立專項資金,吸引和帶動社會投資,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中小民營企業自建技術(開發)中心,促進中小企業向專精特方向發展,不斷提升自身的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適應能力。
(六)促進產學研聯合建立研發機構。適應產業發展的技術需求,積極引導中小民營企業參與組建產業技術聯盟,建立緊密、廣泛的產學研用合作機制,增強企業參與國際分工協作的能力。鼓勵中小民營企業通過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設立聯合研發機構,或通過投資控股、參股等方式共建研發機構,探索企業選題、共同研發、戰略聯盟的聯合共建研發機構的新模式。鼓勵科研院所、高校更好地為民營企業提供技術服務。
(七)支持發展技術創新服務機構和平台。在民營企業相對集中、產業集群優勢明顯的區域,各地可扶持發展技術轉移中心、技術創新服務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等各類技術創新服務機構,支持建立分析測試、技術評估、技術轉移、技術諮詢、研發設計等公共技術支持平台,為中小民營企業提供技術創新和服務支撐。
三、完善支持民營企業研發機構發展的政策措施
(八)促進國家和地方公共創新資源向民營企業研發機構開放。國家和地方利用政府資金支持建設的科技基礎設施、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等技術創新平台,要加大先進實驗儀器、裝備和設施向民營企業研發機構的開放力度,探索有效的模式,實現國家和地方創新資源的共享。要充分利用上述技術創新平台的研究實驗條件和人力資源優勢,針對民營企業急需解決的技術難題和問題,開展聯合研發。
(九)探索建立民營企業研發機構的良性運行機制。國家和地方各類科技計畫要加大對民營企業研發機構的支持力度,按照有關規定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依託研發機構牽頭或參與承擔相應的科研任務和產業化項目。要探索以國家和地方重大項目建設為紐帶,建立促進民營企業研發機構參與重大技術聯合攻關的機制。對民營企業研發機構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的投入,按國家企業研發經費進行加計抵扣的有關規定,要積極給予落實。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制定國家、行業和地方技術標準。逐步建立多元化支持民營企業研發機構建設和發展的投入渠道。
(十)培育和發展相關服務機構。大力發展面向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的公共技術服務機構、政策服務機構和科技政策諮詢中介機構。鼓勵和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業協會等建立服務於民營企業的培訓機構,加強對企業研發機構主要負責人與技術管理人員的培訓,提供有關技術發展方向的指導和幫助。地方要探索有效的方式,加快建立健全服務機構體系,提高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經營管理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社會化和專業化水平,為民營企業研發機構的建設提供全方位支持。
(十一)建立和完善社會化、網路化服務。加快建立適合民營企業特點的公共信息服務網路,為民營企業加強研發機構建設提供諮詢、交流、培訓等。推進民營企業的信息化建設,加強企業間技術、信息的高效互動。鼓勵相關政府部門利用入口網站為民營企業提供專項政策服務,支持面向中小企業的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建設,發展基於信息網路的技術諮詢、勞務培訓和維權服務。
(十二)加強有關智慧財產權服務與管理。圍繞推進民營企業研發機構的建設和發展,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體系,為有關專利訴訟與代理、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提供必要的援助服務。加強對國外行業技術法規、標準、評定程式、檢驗檢疫規程變化的跟蹤,加強對民營企業研發機構的主要技術和產品可能遭遇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進行監測,並提供預測和預警服務。強化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意識,探索建立公益性的專利信息服務平台,為企業提供專利信息定製服務,提高企業對專利信息資源的利用能力。
(十三)支持民營企業研發機構培養和吸引創新人才。探索推進在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設立面向民營企業研發機構的客座研究員崗位。支持民營企業研發機構為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建立學生實習、實訓基地。推進有實力的民營企業建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吸引院士、優秀博士到企業研發機構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創新活動。制定和實施針對民營企業吸引國內優秀創新人才、優秀留學人才和海外科技人才的計畫,採取團隊引進、核心人才帶動等多種方式引進國內外優秀人才參與民營企業研發機構的建設。
四、建立國家和地方的聯動工作機制
(十四)加強組織和協調。各級發展改革、科技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民營企業建設研發機構的指導,會同相關部門梳理政策,消除障礙。要強化服務意識,創新服務手段,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相互之間的配合,形成推進民營企業建設研發機構的合力。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專項資金,支持民營企業研發機構的建設與發展。
(十五)加強政策宣傳。各級發展改革、科技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對發布的相關政策和規劃中針對民營企業的內容進行解讀,通過多種媒體和政府網站等發布,以便民營企業準確了解政策導向。要指導和支持民營企業對研發機構建設和取得的重大研究成果、產業化重要進展等加強宣傳,樹立民營企業的良好形象,進一步營造有利於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良好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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