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成品油經營企業信用分級管理規定

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印發《福建省成品油經營企業信用分級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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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經貿市場〔2005〕699號
各設區市經貿委(貿發局):
現將《福建省成品油經營企業信用分級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在省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統資料庫尚未全省聯網前,企業信用評定暫用人工填報方式。請各設區市經貿部門在上報年度核查匯總表時,將轄區內企業的違法行為、受表彰內容以及企業年度核查不合格的原因逐一列出報省經貿委。
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充分運用有限的行政監管資源,加強成品油流通行業的監督管理,規範成品油流通企業經營行為,促進企業誠信經營和服務水平的提高,依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福建省各級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在福建省境內(廈門市除外)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的企業(下稱“成品油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信用等級的劃分工作由省經貿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信用分級是指各級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在成品油經營企業取得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後,對其保持行政許可的基本條件和依法經營等方面信用情況所作的動態綜合評價。成品油經營企業信用等級的劃分,按照符合設立條件和經營信用程度,分為A、B、C、D四個等級:
A級:90—100分  B級:80—89分
C級:60—79分 D級:60分以下
第五條 信用評價內容
(一)保持行政許可要求的基本條件的情況
1、成品油批發企業應當保持商務部《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第七條所列的設立條件。
2、成品油倉儲經營企業應當保持《辦法》第八條所列的設立條件。
3、加油站應當保持《辦法》第九條所列的設立條件。
4、岸基加油點應當保持我委《福建省成品油市場管理規定》(下稱《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列的設立條件。
5、加油船應當保持《規定》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列的設立條件。
6、配送企業應當保持《規定》第十一條第四項所列的條件。
(二)依法經營的情況
成品油經營企業必須遵守《辦法》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條、《規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第六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信用分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劃分一次。通過結合年度核查的方式開展,由年度核查受理機關將核查材料作為信息錄入全省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統,企業不必另提供材料。
第七條 省經貿委通過計算機從全省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統資料庫中提取數據,根據本規定,自動形成企業信用分級結果。
第八條 各級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企業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或是其它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抄告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或經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的,應在處罰生效後直接記錄到全省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統資料庫。市縣區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同時將處罰文書和告知書報省經貿委。
第九條 在企業信用分級時對於不同單位、部門提供同一內容的企業信用信息,分類處理:
屬於基本信息的,採用登記部門、審計部門提供的信息;屬於榮譽性信息的,採用授予部門提供的信息;屬於處罰性信息的,採用處罰機關提供的信息。
第十條 年度信用等級劃分之後,各級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企業有未記錄的違法失信行為或者其他信用信息的,應按本規定第八條規定進行記錄,由省經貿委對該企業的信用等級進行重新劃分。
第十一條 年度信用評定之後,企業發生足以影響其信用狀況的情形的,各級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該企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並由省經貿委對企業信用等級進行重新劃分。
第十二條 具體等級劃分方式:
(一)凡取得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的企業初定為B級,一旦達不到《辦法》和《規定》設立條件的任何一條即降為D級,並限期整改,整改後達到條件的仍為B級。
(二)凡因違法經營被有關部門查實,每個違法經營事項均扣3分。
(三)凡獲得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表彰的每項分別加5分和3分。加分至100分封頂。
(四)上述扣分和加分均以80分為起點,累計分數低於80分且高於60分降為C級;低於60分的直接降為D級。
第十三條 對被劃為A級信用的企業,定期在省經貿委網站上公布,若因本規定第十、十一條原因造成等級下降,則從網站公布的A級信用企業名單中取消。其它等級的企業不公布。
第十四條 企業信用分級情況資料,在全省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統上對各級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內部開放。各級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運用企業信用分級資料進行行政管理工作,以充分發揮有限的行政監管資源的作用。
第十五條 劃為A級信用的企業可由省經貿委授予“××年度福建省成品油流通行業誠信經營單位”稱號,並可列入全省成品油重點企業監測點提供信息服務;政府安排成品油儲備時優先考慮A級批發、倉儲企業。
第十六條 對被劃為D級信用的企業,各級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要列入重點監管對象,限期整改,經常監督檢查,對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依照《辦法》和《規定》程式取消其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下達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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