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上海市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是由上海市經信委在2021年6月1日發布的。為規範成品油經營行為,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有效保障本市成品油供應,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上海市經信委牽頭起草了《上海市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面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
  • 發布時間:2021年6月1日
內容介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成品油經營行為,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有效保障本市成品油供應,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成品油批發、零售、倉儲經營及相關內部加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三條 (政府職責)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是本市成品油流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本市供應有序、布局合理的成品油流通體系,促進成品油流通行業發展。市場監管、公安、規劃資源、生態環境、交通、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稅務、氣象、消防、國資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成品油市場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成品油屬地管理,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穩定供應,開展成品油領域監督管理活動。區人民政府負責成品油流通行業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成品油流通行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成品油供應組織工作,實施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許可,加強成品油經營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規劃布局)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結合成品油市場消費需求、新能源技術發展等情況,組織編制本市加油站專項規劃,明確加油站的空間布局和要求。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加油站專項規劃要求,組織編制加油站地區詳細規劃,保障專項規劃實施落地。
  相關單位徵收專項規劃內加油站或者需要在規劃外新建加油站的,應當徵求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意見。
  第五條 (運行監測)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建立成品油運行監測平台,歸集和統計成品油經營企業的經營管理信息。市、區成品油流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成品油運行監測平台,了解成品油流通領域運行狀況,提升成品油流通行業管理水平。
  成品油流通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市、區成品油流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成品油經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做好供應保障工作。
  第二章 經營行為規範
  第六條 (總體要求)
  從事成品油批發、零售、倉儲等經營活動的企業(以下統稱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以及技術規範的要求,遵循公平競爭原則,保障市場供應,滿足消費需求。
  第七條 (來源要求)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掌握成品油來源信息,確保成品油來源合法。
  禁止儲存、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成品油及走私、非法煉製、來源不明的油品。
  第八條 (質量要求)
  成品油經營企業依法承擔成品油產品質量責任,應當確保油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禁止在倉儲、銷售的成品油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油品冒充合格成品油。
  第九條 (經營和保障要求)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不得隨意斷供、限供。
  禁止違反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哄抬油價或低價傾銷。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建立應急保供機制,保障本市加油站成品油穩定供應。
  第十條 (加油站服務要求)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加油站從業人員規範操作、文明用語、行為禮儀、服務態度等方面的職業培訓,提升操作技能和服務意識,確保加油站服務質量。
  在經營活動中,加油站從業人員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誘導消費。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安排人員引導車輛等交通工具有序出入加油站,避免因站內秩序混亂引發交通事故。
  第十一條 (加油站多品種經營)
  加油站同時提供充(換)電、加氣、加氫等多種能源服務,或同時提供購物、車輛清洗服務等非油品業務的,應當滿足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不得影響加油站安全運營、環境整潔。
  第十二條 (管理要求)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風險防控機制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
  成品油倉儲、零售經營企業應當配備安全生產、質量等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和治安保衛人員,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消防、治安反恐、應急處置、環境保護和質量計量等專業培訓和演練。
  第十三條 (信息留存)
  成品油經營相關企業應當於每月10日前,通過本市成品油運行監測平台報送上月成品油經營和管理信息,並按照相關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報送其他有關信息。
  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留存成品油質量檢驗報告,建立油品購銷和出入庫管理台賬制度。相關報告和台賬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三章 零售資質管理
  第十四條 (零售經營資質)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制度。
  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應當向加油站所在地、加油船停靠地的區成品油流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許可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在許可的範圍內,依法開展成品油零售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規劃要求)
  申請新建加油站的,應當取得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或所在地區成品油主管部門頒發的預核准檔案
  新建一般加油站的,應當符合加油站專項規劃。
  新建水上加油站(船)的,應當符合本市交通運輸部門規劃要求,並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套加油站的,應當符合國家或者本市發展改革部門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的要求。
  第十六條 (申請條件)
  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無不良信用記錄,且近3年內未發生過較大及以上火災、安全、環境污染事故;其加油站設計、施工應當符合規劃土地、安全、公安、消防、環保、氣象等標準,並通過相關部門驗收。
  第十七條 (許可審批)
  區成品油流通行業主管部門受理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並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信息公示)
  區成品油流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獲得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的加油站名稱和地址,並及時更新。
  第十九條 (許可期限)
  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的有效期一般為5年。租賃加油站開展零售經營活動的,許可有效期不得超過契約約定的租賃期限。
  在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90日內,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向區成品油流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延續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的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變更申請)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載明的信息發生變化的,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在完成企業變更登記的30日內,向區成品油流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停業申請)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因改(擴)建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加油站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區成品油流通行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停業手續,並提交相關材料。加油站停止經營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確需延長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停業手續。
  加油站暫停營業期間,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公示其停業期限、附近加油站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註銷申請)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決定關閉加油站的,應當提前90日向區成品油流通行業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關閉。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在加油站關閉後10日內辦理註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 (證書管理)
  本市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由市經濟信息化部門統一印製。
  超出許可有效期、發生變更、停業、註銷等情形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應當交回區成品油流通行業主管部門,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收存。
  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遺失後,企業應當及時向區成品油流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補辦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轉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
  第二十四條 (特殊情形)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經區成品油流通行業主管部門同意並報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可在救災、災後重建及重大工程等特定領域臨時性使用撬裝加油裝置,並在批覆時限到期後撤除。
  第四章 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五條 (行業監管)
  市、區成品油流通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成品油經營企業日常監管,要求企業建立健全成品油購銷和出入庫管理台帳制度;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檢查企業台賬制度建立執行情況,規範企業經營行為;建立企業誠信經營信用監管制度,依法實施差異化監管。
  區成品油流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經濟信息化部門制定的加油站年檢計畫,對本區域內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開展檢查。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將本市加油站相關信息和年檢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六條 (專項監管)
  各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成品油領域專項監管職責,要求企業依法依規開展經營,符合自然資源、規劃、建設、質量計量、環保、安全生產、消防、治安反恐、商務、稅務、交通運輸、氣象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第二十七條 (綜合執法)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非法加油站點綜合執法工作機制,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應急、消防等部門,組織開展非法加油站點整治工作。
  第二十八條 (屬地監管)
  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配置行政處罰職能和執法資源,建立跨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加強對成品油領域的協同監管。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職責依法開展對油品不符合環保、質量要求,經營行為不符合安全、消防要求,超經營範圍或無證無照開展經營等非法加油點的打擊。
  第二十九條 (信息共享)
  經濟信息化、市場監管、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交通等部門建立相關行政許可、監管信息的互通共享機制。
  第三十條 (信用監管)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成品油經營的違法行為予以記錄,並依法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歸集。
  對存在成品油經營失信行為的經營者,相關部門應當實行重點監管,並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採取限制財政資金資助等懲戒措施。
  第三十一條 (內部加油管理)
  物流運輸、建築工程等單位可以設立內部加油設施,為自用車輛、機械、設備等加注成品油,不得對外開展零售經營活動。
  設立內部加油設施的單位應當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相關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綜合監管,應急管理、消防、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單位內部自用加油設施進行監管,區成品油流通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區交通、住建等部門做好內部加油設施相關布局指導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指引條款)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管理要求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成品油經營企業未及時的報送信息或者報送信息不實的,由區成品油流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區成品油流通行業主管部門移交區市場監管部門由區市場監管部門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信息留存要求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成品油經營企業未建立台賬、未如實記錄台賬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台賬、成品油質量檢驗報告的,由區成品油流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區成品油流通行業主管部門移交區市場監管部門,由區市場監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對未經許可零售成品油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企業,視作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由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第四款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個人,視作未經核准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由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予以處罰;
  為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提供場地服務或場所便利的,由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成品油零售管理的處罰)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由區成品油流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區成品油流通行業主管部門移交區市場監管部門,由區市場監管部門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未辦理停業、註銷手續,擅自停止經營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交回超出有效期、已發生變更、停業、註銷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塗改、倒賣、出租、轉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的;
  (四)未按要求參加加油站年檢,連續兩年未通過加油站年檢,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條 (對利用單位內部加油設施開展零售經營的處罰)
  單位利用內部加油設施對外開展零售經營的,視作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由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第四款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其他車用燃料)
  不屬於成品油的其它車用燃料,僅限於相關單位自用車輛內部使用。相關加油設施納入單位內部用油管理。
  第三十九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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