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山西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山西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是為了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加快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建設數字經濟強省,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山西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山西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於2022年12月9日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八章,六十四條,從數字產業化、產業數位化、數據價值化和治理數位化四個方面強化抓手,緊扣促進發展這個立法目的,通過明確各方職責、財政、金融、人才、用地、用電等多方支持措施,從而服務保障山西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為構築山西經濟社會發展新優勢增添新動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字號: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6號
通過過程,條例全文,條例解讀,

通過過程

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山西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一百二十六號予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加快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建設數字經濟強省,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為關鍵要素,以現代信息網路為主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融合套用、全要素數位化轉型為重要推動力,促進公平與效率更加統一的新經濟形態。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省數字經濟發展的領導,統籌部署、組織推進全省數字經濟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數字經濟發展作為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大戰略,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數字經濟發展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數字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數字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數字經濟發展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推進,承擔擬定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布局,推進實施數位化發展重大工程和項目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數字產業化發展、工業數位化轉型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門負責數字經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創新平台建設和科技成果轉化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負責政務數據統籌管理,組織協調政務數據歸集、共享、開放、套用,推進數字政府建設等工作。
省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推進信息通信網路布局、基礎設施建設和套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相關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數字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數字經濟發展具體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數字經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數字經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的要求和實際需要,編制本地區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數字經濟發展規劃確定的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和布局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市政、交通、通信、電力、公共安全等相關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當與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數字經濟標準體系建設。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產業聯盟、企業等牽頭或者參與制定數字經濟標準,建設數字經濟示範或者試點項目。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有關地區在數字經濟領域的交流合作,構建數字經濟開放體系,推動數字經濟區域協同發展。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技術、知識的教育、培訓和宣傳普及,提升全民數字素養和數字技能,夯實數字經濟發展社會基礎。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常態化數字經濟宣傳,刊登、播放公益廣告,普及數字經濟知識。
第九條鼓勵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數字基礎設施投資建設、數字產業化發展、產業數位化轉型、數位化治理和服務以及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數字經濟發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布局創新基礎設施,推動傳統基礎設施數位化升級。
第十二條 省通信管理部門應當加快通信網路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城鄉信息通信網路服務能力一體化,提升網路性能和服務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各類社會公共資源向新一代通信網路基站開放共享,強化新一代通信網路基站建設要素資源供給保障。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據中心建設,有序推進算力基礎設施規模化、集約化、綠色化發展。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工業網際網路標識解析體系,支持工業網際網路標識解析節點建設,推動標識解析與區塊鏈、大數據等技術融合創新,推進標識解析體系與工業網際網路套用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章 數字產業化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數字經濟技術、產業發展趨勢,結合數字產業發展水平,統籌規劃全省數字產業空間布局、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提高數字產業整體競爭力。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省數字產業發展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政策措施,加快發展電子信息製造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信息通信業、廣播電視和衛星傳輸服務業、網際網路服務業,重點推動大數據、信創、通用計算設備、光電信息、半導體、新型化學電池、人工智慧及智慧型裝備、網路安全、電磁防護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發展,培育區塊鏈、量子科技、虛擬現實等產業。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數字基礎設施、數字基礎服務、數據融合套用、數據流通交易等大數據產業鏈條關鍵環節,培育、引進行業領軍企業,壯大大數據產業市場主體,培育大數據產業基地。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信創產業基地建設,加強信創技術與行業的深度融合套用,推動供給側與需求側協同發展,加速信創產業資源高效匯聚;加大核心技術攻關、產業鏈上下游對接配套、重大項目跟蹤服務,提升信創產業現代化水平。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智慧型終端、能源電子、半導體等重點領域,培育、引進行業頭部企業,大力發展通信終端、光伏、新型化學電池、新型半導體、計算機、電子專用設備等主導產品,提升關鍵核心技術,推動形成特色優勢電子信息產業集群。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網際網路平台經濟等數字經濟新業態和新模式,加大政策引導、支持和保障力度,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和健全適應平台經濟發展特點的新型監管機制。
網際網路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健全平台管理規則和制度,依法依約履行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網路安全保障、數據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經濟相關產業項目謀劃、儲備、引進、建設、投產全環節、全鏈條管理,最佳化招商引資各項服務,延伸產業鏈條,吸引配套產業。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數字經濟核心產業龍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以及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位技術在園區的融合套用,支持園區內企業數位化轉型;加快數字經濟園區建設,推動數字產業向開發區集聚。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培育或者引進數字產業服務第三方機構、工業網際網路平台等企業,向園區內外企業提供數字領域專業化服務。
第二十五條鼓勵和支持數字經濟領域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科技創新平台建設,創建數字經濟領域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等線上線下創業平台,推動數字經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二十六條鼓勵和支持企業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開展信創、大數據、先進計算、量子科技等領域的技術研發和成果套用,提高數字經濟核心競爭力。
第四章 產業數位化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規劃引導、試點示範、政策支持、服務指導等方式,推動新一代信息技術廣泛套用,實現工業、農業、服務業等產業數位化轉型。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工業數位化,加快推動研發設計、生產製造、經營管理、市場服務等全生命周期數位化轉型,圍繞煤炭、焦化、煤化工、鋼鐵、裝備製造等傳統優勢產業,推廣數位技術融合套用,提升工業企業數位化水平。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工業網際網路建設,推動重點工業企業對內部網路進行改造升級,提升生產各環節網路化水平;面向裝備製造、原材料、新材料、化工等重點行業,推進工業網際網路平台建設和套用。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煤炭產業與數位技術一體化融合發展,創新發展光伏、風電、儲能、氫能等新能源領域的數位技術套用,推進智慧煤礦、智慧型電網、能源網際網路建設,以數位化轉型驅動能源領域綜合改革。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智慧礦山建設,開發智慧礦山產品,推進智慧礦山裝備製造。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制造業數位化轉型,加強智慧型製造支撐服務體系建設,推動製造業重點領域實現智慧型化製造,形成鋼鐵、有色、化工、裝備製造、消費品等智慧型化產業集群。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業數位化建設,健全農業信息監測預警、發布機制,推動數位技術在農業各環節的套用,發展智慧農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重要農產品和小雜糧等特色農產品全產業鏈大數據建設,建立農產品和投入品電子追溯監管體系。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數字商務發展,推動傳統商業數位化轉型,引導和支持城鄉電子商務發展,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和數位化商貿平台建設。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建設智慧型交通基礎設施,開展智慧型網聯汽車和智慧交通套用示範,推動智慧交通發展。
第三十六條鼓勵和支持智慧物流建設,推廣倉儲數字管理、車輛貨物自動匹配、園區智慧型調度、無人智慧配送等數位化套用。
第三十七條鼓勵和支持文化旅遊數實融合,建設智慧景區,推動數位化文化生產和消費以及文化遺產資源的數位化轉化,發展數字文化產業。
第三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研發設計、檢驗檢測、商務諮詢、人力資源等生產性服務業數位化轉型,以及數位技術與餐飲、住宿、家政、體育、健康、培訓、娛樂等生活性服務業的深度融合。
第五章 治理數位化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數位技術在政府治理中的創新套用,推進政府治理數位化,構建協同高效的政府數位化履職能力體系。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政務信息管理部門應當統籌推進全省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等建設,推動“一網通辦”政務服務、“一網協同”政府運行、“一網統管”省域治理。
鼓勵和支持推進“多卡合一”、“多碼合一”基本公共服務數位化套用,建立多元參與、功能完備的數位化生活網路。
第四十一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以及網信等部門應當統籌指導智慧城市建設,促進數位技術在城市治理中的套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設城市大腦、數字孿生模型等套用賦能平台,提升城市綜合管理治理水平。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智慧社區建設,推動政務服務、公共服務、數字商務向社區延伸,構建文體活動、家政服務、居家養老、兒童和殘疾人關愛等數位化創新套用場景。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鄉村建設,構建農業農村數字資源體系,完善農村綜合信息服務平台,促進鄉村振興。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智慧教育建設,實施教育數位化轉型,開展智慧校園建設,最佳化升級新型教育信息網路。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智慧醫療健康體系建設,建設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傳染病監測預警與應急指揮信息平台,推進網際網路醫院和雲藥房建設。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信息無障礙建設,為老年人、殘疾人等運用智慧型技術困難的特殊群體,提供便利適用的智慧型化產品和服務措施。
第六章 數據資源的利用與保護
第四十七條 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務數據。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鼓勵個人和組織依法開放自有數據。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全面落實政務數據開放共享責任,建立政務數據開放範圍動態調整機制,創新政務數據開發利用模式。
省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應當統籌推進全省政務數據共享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政務數據治理機制,建設完善政務數據資源目錄體系和共享交換體系,加強政務數據共享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鼓勵和支持發展數據治理、數據代理、數據加工、數據標註、數據交易等新興數據服務,推動數據有序流通交易。
第五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發展數據交易平台,構建數據資產市場化流通體系,推動建設山西省大數據交易中心,推進數據交易主體在依法設立的大數據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數據安全治理體系,推動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和數據目錄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按照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對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數據開展分類分級管理,確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經濟發展列入年度績效考核評價內容,最佳化考核指標,完善統計體系。
第五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數字經濟全面發展專項財政資金,重點支持數字基礎設施、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科技創新平台建設、典型示範套用、重大項目建設、產業化發展、企業培育和人才培養引進等。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專項財政資金支持數字經濟發展。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數字經濟發展。
第五十五條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在貸款、政策性融資擔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務等方面對數字經濟發展給予支持。
第五十六條鼓勵和引導保險機構開發適應數字經濟發展特點的新型保險產品,為符合政策的數字經濟企業和項目貸款提供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
第五十七條鼓勵和支持數字經濟創新型企業通過股權投資、股票債券發行等方式融資,提高直接融資比例,改善融資結構。支持符合條件的數字經濟企業上市融資。
第五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等開設數字經濟相關課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設立數字經濟人才培訓基地,深化校企合作。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加強數字經濟領域專家人才引進工作,為其在職稱評定、住房、落戶、醫療保健以及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策措施,在土地供給、電力供應、能耗指標、設施保護等方面保障數字經濟發展。
第六十一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科技等部門將計算機、物聯網、智慧型裝備、信息技術、網路安全等數位技術產品和服務列入全省創新產品和服務推薦清單。
第六十二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組成數字經濟共享服務聯合體,整合產學研平台資源,為數字經濟發展提供研發、合作、推廣、培訓等服務。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數字經濟領域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第六十三條支持舉辦數字經濟領域展覽、賽事、論壇等活動,搭建數字經濟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宣傳數字經濟相關企業、產品、服務,推動建立供需對接渠道。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條例》共8章64條,從數字產業化、產業數位化、數據價值化和治理數位化四個方面強化抓手,通過明確各方職責、財政、金融、人才、用地、用電等多方支持措施,從而服務保障全省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
《條例》明確全省要重點推動大數據、信創、通用計算設備、光電信息、半導體、新型化學電池、人工智慧及智慧型裝備、網路安全、電磁防護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發展,培育區塊鏈、量子科技、虛擬現實等產業。同時,明確要加大對網際網路平台經濟等數字經濟新業態和新模式的政策引導、支持和保障力度,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和健全適應平台經濟發展特點的新型監管機制。
立足山西資源型經濟轉型的最大省情,在優勢領域找準切入點和突破口,形成領先優勢。《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要圍繞煤炭、焦化、煤化工、鋼鐵、裝備製造等傳統優勢產業,推廣數位技術融合套用,提升工業企業數位化水平。
《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要加快煤炭產業與數位技術一體化融合發展,創新發展光伏、風電、儲能、氫能等新能源領域的數位技術套用,推進智慧煤礦、智慧型電網、能源網際網路建設,以數位化轉型驅動能源領域綜合改革。
同時,《條例》以數字政府和智慧社會建設為兩個抓手,明確推動“一網通辦”政務服務、“一網協同”政府運行、“一網統管”省域治理,推進“多卡合一”“多碼合一”基本公共服務數位化套用。
針對特殊群體存在的數字鴻溝問題,《條例》第四十六條明確推進信息無障礙建設,要求為老年人、殘疾人等運用智慧型技術困難的特殊群體,提供便利適用的智慧型化產品和服務措施。
《條例》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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