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海南自由貿易港數字經濟促進條例》是為了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建設開放型數字經濟創新高地,助力構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化產業體系,加快培育新質生產力,將海南打造成為新質生產力實踐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條例。

2024年5月,《海南自由貿易港數字經濟促進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4年11月29日,海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海南自由貿易港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自由貿易港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制定進程,公布公告,全文內容,內容解讀,

制定進程

2024年5月,《海南自由貿易港數字經濟促進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4年11月29日,海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海南自由貿易港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公布公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第50號
《海南自由貿易港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24年11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9日

全文內容

海南自由貿易港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2024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推進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位化,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建設開放型數字經濟創新高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為關鍵要素,以現代信息網路為主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融合套用、全要素數位化轉型為重要推動力,促進公平與效率更加統一的新經濟形態。
第三條 數字經濟發展應當遵循創新引領、融合發展,套用牽引、數據賦能,公平競爭、安全有序,開放合作、包容審慎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數字經濟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推進協調機制,確定數字經濟產業發展重點,統籌部署、組織推進數字經濟發展,及時協調解決數字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數字經濟規劃和建設工作,協調推進數字基礎設施布局建設,統籌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和開發利用,促進數據領域國內外合作交流。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促進數字經濟產業發展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數字經濟產業相關發展規劃,推進工業數位化轉型,協調推動數字基礎設施重大工程實施。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數字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數字經濟發展具體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數字經濟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建設以信息技術為支撐、以信息網路為基礎,為經濟社會發展及居民生活提供感知、傳輸、存儲、計算及融合套用等基礎性信息服務的公共設施體系,主要包括通信基礎設施、算力基礎設施、新技術基礎設施、融合基礎設施、信息安全基礎設施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布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應當對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確定的設施位置、空間布局等內容作出安排。新建、擴建建設工程,根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需要配套建設數字基礎設施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配套建設數字基礎設施的要求納入規劃條件。交通、電力、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基礎設施規劃應當結合數字經濟發展需要,與數字基礎設施相關規劃相互協調和銜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高速公路、沿海公路等沿線管道資源共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最佳化數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環評手續和流程。電力部門應當加強電力設施同步配套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數字基礎設施與鐵路、城市軌道、道路、橋樑、隧道、電力、地下綜合管廊、機場、港口、樞紐站場、智慧桿塔等基礎設施以及相關配套設施共商共建共享共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通信光纜、海纜、基站等數字基礎設施所需用地、用林、用海等方面給予支持和保障,最佳化相關手續辦理流程,保障數字經濟重大項目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中安排必要的用地指標,保障數字經濟重大項目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數字基礎設施,不得危害數字基礎設施安全。確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遷移、拆除數字基礎設施的,應當在拆遷前安排重建所需用地或者依法給予補償。
第七條 省通信管理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通信網路布局和建設,推進新一代移動通信網路建設、光纖網路和網際網路最佳化升級,加強骨幹網、城域網和接入網建設,提高網路容量、通信質量和傳輸速率,加強海島、海域、山區等地區網路基礎設施建設,推動農村電信普遍服務最佳化升級。工程建設、設計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建設設計標準和規範,預留通信網路等數字基礎設施所需的空間、電力等資源,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老舊小區改造應當配套建設通信網路基礎設施。公共機構和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支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開放建築物、綠地、桿塔等資源,推進智慧桿塔建設和一桿多用。禁止收取進場費、分攤費等不合理費用。
第八條 省通信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國際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基礎電信運營商設定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建設國際海底光纜、合理布局海底光纜登入站、規劃預留通信海纜專業管廊、提升區域海纜維保能力,結合實際探索推動新型網際網路交換中心建設,打造國際信息通信樞紐。
九條 省數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算力基礎設施建設,統籌陸地、海底數據中心合理布局,推動通用計算、智慧型計算、超級計算等多元算力建設,推動以雲服務方式統籌算力資源,提升雲服務供給水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項目用能支持,推進數據中心向綠色低碳方向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數據中心採取參與綠色電力交易、開展新能源電力專線供電等方式降低用電成本,提升分散式光伏、海上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對納入省級規劃和重點項目的數據中心、智算中心、超算中心建設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將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標和方案作為節能審查重要內容,依法依規辦理節能審查手續,切實加強用能保障。鼓勵多元主體共同參與數據中心建設,支持開展算力租賃等服務。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人工智慧、區塊鏈、物聯網、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建設算法模型平台和數據集,鼓勵開展人工智慧訓練和套用服務,促進新一代信息技術與產業的深度融合套用。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北斗系統、衛星通信網路、地表低空感知等空天網路基礎設施建設,打造空天地海一體化信息網路。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加強航天發射場等區域的無線電監測設施建設,提升航天發射等重點業務頻率全時段保護性監測能力。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推進車聯網建設和套用,統籌建設雲控基礎平台,推動建設通信、感知、計算等智慧型化路側基礎設施,提升車載終端裝配率,推進交通信號、交通標誌標識等數位化聯網改造,開展智慧公交、智慧乘用車、自動泊車及低速無人車等多種場景套用試點,促進車聯網規模化示範套用。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海南自由貿易港數字產業發展,通過推進產業鏈強鏈補鏈、培育產業集群等方式,加快發展數字經濟核心產業,構建具有海南自由貿易港特色的數字產業集群,提高數字產業整體競爭力。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全省數字產業發展要求,加強市場主體培育和服務,鼓勵和支持數字經濟產業主導型企業發揮技術和資源優勢,引領中小微企業協同發展,構建大中小微企業協同共生的數字經濟產業生態。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門應當會同數據、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海洋等有關部門推動技術創新中心、中試研究基地等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平台建設,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整合創新要素資源,圍繞數字經濟重點領域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培育發展人工智慧、元宇宙、腦機接口、低空經濟、深海開發等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加強國內外科技交流與合作,在高端晶片、人工智慧、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等數字經濟核心產業領域開展關鍵技術和產品的研發合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推動積體電路產業發展,培育壯大計算機、智慧型終端、通信設備及線纜、電子元器件等產業,完善積體電路產業供應鏈體系,加快重大項目推進、產業鏈上下游對接配套和龍頭骨幹企業培育,打造特色優勢積體電路產業集群。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支持發展火箭產業鏈、衛星產業鏈、數據產業鏈,打造衛星網際網路產業基地,開展衛星大數據套用技術攻關,支持開展衛星數據套用國際化合作,推動衛星遙感、地理信息、北斗定位等技術在交通運輸、應急救援、精準農業、環境監測等領域的套用。
第十七條 省通信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推進增值電信業務擴大對外開放,鼓勵和支持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開展網際網路數據中心、內容分發網路、網際網路接入服務、線上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以及信息服務中信息發布平台和遞送服務(網際網路新聞信息、網路出版、網路視聽、網際網路文化經營除外)、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等業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推進軟體產業發展,支持建設高水平軟體產業園區,培育壯大工業軟體、行業套用軟體、平台軟體、嵌入式軟體等產業,構建自主創新的基礎軟硬體產業生態。支持建設開源社區、開源平台等,鼓勵企業面向網際網路、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慧、自動駕駛、區塊鏈等領域布局開源項目。對於進口、分銷、銷售或者使用大眾市場軟體(不包括用於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軟體)及含有該軟體產品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轉讓或者獲取企業、個人所擁有的相關軟體原始碼作為條件要求。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培育發展網際網路平台經濟、共享經濟等數字經濟新業態新模式。支持企業利用數位技術開發運營數字影視及短視頻、網路直播、靈活用工、線上教育、數字文化、網路貨運、遊戲、創意設計等網際網路平台,引導平台有序推進生態開放。鼓勵企業探索建立共享科技資源、共享物流、共享出行等共享經濟新型組織模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網信、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平台經濟、共享經濟監管制度,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對數字經濟領域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促進平台經濟和共享經濟規範有序健康發展。網際網路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平台管理規則和制度,依法依約履行產品和服務質量保障、網路安全保障、數據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不得利用數據、流量、技術、市場、資本優勢,排除或者限制其他平台和套用獨立運行,不得損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商務、網信、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貿易細分領域和經營主體發展,促進內外貿市場對接,發展國際數據中心業務,支持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建設,做大網際網路批發零售業規模,推動來數加工等國際數字貿易業務創新發展,培育壯大遊戲出海、跨境直播、數據標註、衛星數據服務等特色數字貿易,開展國際網際網路數據互動試點,鼓勵數字服務企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面向國際的業務板塊,打造海南自由貿易港數字貿易聚集地。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石油化工、現代生物醫藥、深海裝備、航空航天、清潔能源、節能環保等製造業的數位化、智慧型化、綠色化協同轉型,推動企業實施製造工位、生產線、車間、工廠的智慧型化改造和產品智慧型化升級,推動工業網際網路普及套用,推進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數位化轉型,推動中小企業推行雲服務、數據套用、智慧型化改造,引進和培育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建立完善市場化服務與公共服務雙輪驅動的數位化轉型服務體系,降低中小企業數位化轉型成本。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農業,推廣套用智慧型農機裝備,培育電商賦能的農產品網路品牌,推動建設農產品質量安全溯源信息化體系,探索建設無人值守智慧農田、智慧型化畜禽養殖場,推進物聯網、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農業生產、經營、管理、服務等方面的創新套用。支持發展智慧育種,推動人工智慧大模型和大數據技術在種業的套用,打造服務全國的南繁矽谷。推進農業全要素監測,實施氣象、海洋、地震、地質和農林水等方面災害監測預警,發展數字農情,綜合利用衛星、物聯網等技術手段開展農情實時觀測和數據採集。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海洋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海洋產業,推進深海調查採集、深海通信等數位技術與海洋產業深度融合,加強海洋數據集成整合,推進海洋一張圖建設和海洋數據開發利用,推動構建“裝備研製+信息處理+套用服務”智慧海洋產業體系,發展海洋高端裝備製造、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生物醫藥、現代海洋服務業等新興海洋產業,推動深遠海智慧型化養殖,支持建設具有生態保護、休閒垂釣、觀光旅遊和增養殖功能的熱帶海洋牧場,推動海洋漁業、海洋旅遊、海洋交通運輸、海洋化工等傳統產業向智慧型化方向轉型。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和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旅遊,推廣智慧旅遊套用,加強線上宣傳。支持智慧旅遊景區建設,鼓勵開發沉浸式旅遊體驗產品,培育發展沉浸式業態與環島旅遊公路驛站、特色小鎮、鄉村旅遊、夜間經濟等相結合的消費新場景,鼓勵文旅企業探索數位化轉型升級,促進旅遊業線上線下融合發展,推進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和文化、廣電、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數字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推動文化遺產資源的數位化轉化,支持建設公共文化雲平台和智慧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數字文化場館,培育推廣動漫、電競、互動新媒體等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網路視聽、數字出版、線上演播、數字廣告、數字演藝等產業,促進傳統工藝與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深度融合,鼓勵拓展優秀傳統文化產品和影視劇、遊戲等數字文化產品的海外市場。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醫療,推進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和雲計算在醫學影像輔助診斷、臨床輔助決策、智慧型化醫學設備、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等領域的套用,加快開展網上預約、諮詢、掛號、分診、問診、結算以及藥品配送、檢查檢驗報告推送、醫學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等網路醫療服務,推廣電子憑證、電子病歷、電子處方、電子票據的套用,培育發展網際網路醫院、網際網路藥店等新業態,促進智慧醫療便民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旅遊和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國際醫療旅遊和高端醫療服務發展,促進人工智慧大模型與大健康產業深度融合,構建全球創新藥研發轉化套用產業鏈,支持發展國際化遠程醫療、智慧康養等高端服務業,鼓勵數字療法套用示範,加大數字療法宣傳推廣力度,推動“數字療法+網際網路醫療”聚合重構,建設全球數字療法創新島。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數字住建,統籌推進住房領域集分析研判、監管預警和政務服務為一體的綜合套用,促進智慧型建造與建築工業化協同發展,推進智慧型建造套用於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運維等全過程,推動建築業綠色化數位化轉型,推進智慧社區、數字家庭建設。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規範發展數字金融,推進數字金融科技創新,促進數位技術在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金融管理等領域的深度套用,推進數字金融與產業鏈、供應鏈融合。省金融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構建國際化數字金融服務體系,探索開展數據資產質押融資、擔保、證券化等金融創新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推進數字人民幣的套用和國際合作,推動跨境支付大數據套用,有序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與境外資金自由便利流動。支持依法引進境外電子支付機構,探索開展跨境數字身份互認。鼓勵金融機構和支付服務提供者研究國際先進的電子支付標準。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憑交易電子信息提供跨境資金結算服務,為跨境電商、外貿綜合服務等企業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資金結算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數據共享協調機制,推動主動共享與按需共享相結合,完善政務數據共享責任清單,以數據共享平台為支撐,按照國家規定推進數字身份統一認證和電子證照、電子簽章、電子公文等互信互認,推動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政務數據有序共享和業務協同。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對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公共數據資源,應當編制公布開放目錄,依法通過公共數據開放平台有序向社會開放,並實施動態更新。鼓勵建立公共數據開放需求受理反饋機制,提高開放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和機器可讀性。探索由省人民政府數據管理部門統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聯動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模式。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產業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引入、套用模式創新、強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導企業和其他組織依法開放自有數據資源,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行業組織開展合作,共同建設城市數據空間、行業數據空間,促進數據可信互動、高效協同和融合利用,推動跨行業跨領域數據互通共享。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數據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數據交易場所,培育數據要素市場,培育數據經紀、數據託管等新業態,建立健全數據產權制度,規範和完善數據資源流通交易規則,支持探索多樣化、符合數據要素特性的定價模式和價格形成機制,提升數據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務能力。鼓勵探索多元化數據流通交易方式,支持數據交易機構、數據流通交易平台互認互通。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數字政府建設,推進數字政府基礎設施、公共支撐、數據服務、套用系統等集約化、一體化建設和運行,建立服務規範、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功能完整、架構開放的支撐保障機制,推動政府履職數位化套用全業務覆蓋、全流程貫通、跨部門跨層級協同,提升數位化服務水平和治理效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督管理、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國土空間治理、生態環境保護、城鄉建設、突發事件應對等職能方面創新數位化場景套用,構建協同高效的政府數位化履職能力體系。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智慧城市建設,促進數位技術在城市治理中的套用,通過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和開放,實現城市運行態勢監測、公共資源配置、巨觀決策、統一指揮調度和事件分撥處置的數位化,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適時開展面向社會的套用場景設計徵集活動,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公眾圍繞城市治理和民生服務參與套用場景設計,推動城市共建共治。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數字經濟關鍵核心技術研發、重大創新載體平台建設、套用示範等方面提供支持,依法落實數字經濟領域的稅收和收費政策,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數字經濟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在政務服務、財政、金融、人才、智慧財產權保護、土地供應、電力接入、能耗指標分配、設施保護、業務出海風險防範等方面為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提供保障。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引進數字經濟領域高層次、高學歷、高技能人才,創新人才育、引、留、用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在住房、落戶、子女教育、配偶就業、醫療服務、職稱評定等方面提供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實施便利開放的外國人入境出境和工作許可政策,探索國際職業資格與國內職稱評價銜接機制,支持開展數字經濟人才出境培訓交流,加強與境外數字經濟人才交流,吸引境內外數字經濟領域高層次專業人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開設數字經濟相關專業、課程,與科研機構、企業開展產學研用合作和共建實訓基地、聯合實驗室等,培養數字經濟研究和套用型人才。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數字經濟領域符合條件的科研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兼職創新、在職和離崗創辦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指導數字經濟領域勞動用工服務,鼓勵依託數字經濟創造更多靈活就業機會,完善平台經濟、共享經濟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報酬支付、保險保障等方面政策規定,保障數字經濟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探索構建與高標準經貿規則相銜接的數字經濟制度體系和監管模式,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以及其他國際合作平台在數字經濟領域的交流合作,支持參與制定國際規則、標準和協定,推動建立數據確權、數據交易、數據安全和區塊鏈金融的標準和規則,搭建國際會展、論壇、商貿、賽事、培訓等合作平台,積極融入全球數字經濟體系。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網路安全保障責任,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加強重要網路、信息系統和硬體設備安全保障。鼓勵使用安全可靠的網路產品和服務,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省網信、通信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國家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構建數據跨境流動管理新模式,探索推行數據跨境流動負面清單制度,推進醫療、航天、深海、貿易、投資、教育、文化、旅遊、金融、能源、種業等領域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對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數據開展分類分級管理,確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數據處理者應當加強數據安全防護,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明確數據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開展數據分類分級、數據全生命周期保護、數據安全風險監測,採取加密、備份、訪問控制、安全認證等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護數據免遭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制定網路數據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實施數據安全管理認證制度,指導數據處理者按照相關標準規範開展數據處理活動,鼓勵採信數據安全管理認證結果。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級數字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評估,並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數字經濟發展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數字經濟發展情況評估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信息化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海南自由貿易港數字經濟促進條例》解讀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4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數字經濟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信息化條例》同時廢止。
  一、《條例》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發展數字經濟。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促進數位技術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賦能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催生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不斷做強做優做大我國數字經濟”。2021年,國務院印發的《“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明確了“十四五”時期推動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發展數字經濟作出重要部署。數字經濟事關國家發展大局,正在成為新時代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引擎和關鍵力量,發展數字經濟是把握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新機遇的戰略選擇。
  近年來,海南數字經濟發展進入快車道,全省數字經濟年產值已超1000億元。為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關於數字經濟發展的決策部署,有必要通過數字經濟立法,在堅守安全底線的前提下,大力倡導“促進發展、包容創新、審慎監管”的理念,構建與海南自由貿易港快速成長的數字經濟新業態新模式新技術相適應的法規制度,為新時代社會發展和產業變革留下足夠的創新空間和監管彈性。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和亮點
  《條例》不分章節,共四十條,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發展實際,突出“海南特色、創新突破”,推動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涵蓋總則、數字基礎設施、數字產業化、產業數位化、數據要素、政策保障、附則等7大板塊,在以下幾個重點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適度超前布局數字基礎設施。按照統籌通信基礎設施、算力基礎設施、新技術基礎設施、國際通信基礎設施、融合基礎設施等方面布局數字基礎設施,明確各部門對數字基礎設施用地、用林、用海、用能給予支持,推動基礎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共商共建共享共維。一是加快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推進新一代移動通信網路建設、光纖網路和網際網路最佳化升級,加強海島、海域、山區等地區網路基礎設施建設。二是推進國際通信基礎設施建設,設定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建設國際海底光纜,打造國際信息通信樞紐。三是推進算力基礎設施建設,推動通用計算、智慧型計算、超級計算等多元算力建設,推動數據中心向綠色低碳方向發展。四是加強新技術基礎設施建設,統籌推進人工智慧、區塊鏈、物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基礎設施建設。五是加強融合基礎設施布局,打造空天地海一體化信息網路,推動車聯網建設和套用。
  (二)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根據國家賦予海南的特殊政策,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的有關要求,推動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充分彰顯海南自由貿易港特色。一是在增值電信業務方面,鼓勵和支持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開展網際網路數據中心、內容分發網路、網際網路接入服務、線上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以及信息服務中信息發布平台和遞送服務(網際網路新聞信息、網路出版、網路視聽、網際網路文化經營除外)、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等業務。二是在軟體產業方面,要求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轉讓或者獲取企業、個人所擁有的相關軟體原始碼作為進口、分銷、銷售或者使用大眾市場軟體及含有該軟體產品的條件要求。三是在金融方面,支持依法引進境外電子支付機構,探索開展跨境數字身份互認,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憑交易電子信息提供跨境資金結算服務。四是在數據安全方面,依照國家規定實施數據安全管理認證制度,指導數據處理者按照相關標準規範開展數據處理活動。
  (三)大力推動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位化發展。為做強做優做大數字產業,培育發展數字經濟核心產業,利用數位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全方位、全鏈條的數位化改造,提高數字產業整體競爭力。一是規定省政府統籌規劃數字產業發展,各市縣結合本地實際,加強市場主體培育和服務,構建大中小微企業協同共生的數字經濟產業生態。二是明確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動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平台建設,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加強國內外科技交流合作,推動數位技術創新。三是聚焦積體電路產業、衛星網際網路產業、電信服務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網際網路產業等數字經濟核心產業創新發展,明確產業發展的方向、重點和路徑。
  (四)深入推進數據要素有效利用。從加強政務數據共享協調、推動公共數據開放運營、強化多主體參與數據開發利用、培育海南特色數據要素市場等方面促進數據的共享開放、開發利用和流通交易。一是建立健全政務數據共享協調機制,推動主動共享與按需共享相結合。二是探索由省人民政府數據管理部門統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聯動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模式。三是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行業組織合作,共同建設城市數據空間、行業數據空間。四是明確統籌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數據交易場所,培育數據經紀、數據託管等新業態,探索多樣化、符合數據要素特性的定價模式和價格形成機制。
  (五)完善數字經濟發展保障措施。聚焦封關運作、貿易自由便利、安全發展等現實問題,加大數字經濟發展保障力度。一是推動數字政府建設,構建協同高效的政府數位化履職能力體系,最佳化營商環境。二是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數字經濟發展,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土地供應、電力接入、能耗指標分配、設施保護、業務出海風險防範等方面提供保障。三是強化數字經濟領域人才引進和培養,保障數字經濟新業態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吸引境內外數字經濟領域高層次專業人才。四是在國家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探索推行數據跨境流動負面清單制度,推進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五是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級數字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評估,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數字經濟發展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check!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