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數據工作管理辦法

《山西省數據工作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快山西省數據基礎制度建設,統籌推進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和開發利用,加快數字山西、數字社會建設,構建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紮實推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山西省數據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山西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山西省數據工作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數據工作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
  • 發布單位: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山西省數據工作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加快全省數據基礎制度建設,統籌推進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和開發利用,加快數字山西、數字社會建設,構建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紮實推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山西省數據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山西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數據要素、數字基礎設施、數字山西、數字經濟、數字社會發展以及數據安全保障等數據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概念定義】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公共數據,是指本省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經依法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
非公共數據,是指公共數據以外的數據。
第四條【政府職責】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省數據工作的領導,統籌部署、組織推進全省數據發展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省總體要求和部署,做好本行政區域數據發展和管理相關工作,將數據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第五條【部門職責】省人民政府數據管理機構是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管理全省數據工作,協調推進數據基礎制度建設、數字基礎設施布局、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和開發利用、數據領域科技創新,統籌推進數字山西、數字經濟、數字社會規劃和建設。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同推進各項數據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數字產業化發展、工業數位化轉型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門負責數據工作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創新平台建設和科技成果轉化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政務數據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部門負責數據智慧財產權的制度構建、登記和交易管理等工作。
省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推進信息通信網路布局、基礎設施建設和套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業、本領域的相關數據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本地區數據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地區、本部門相關數據工作。
第二章 數據要素
第六條 【總體要求】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數據要素髮展工作,促進數據綜合治理和流通利用,推進、協調、指導、監督公共數據工作,協調推進數據領域核心技術、關鍵設備等重大科技攻關。
第七條 【數據基礎制度】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協調推進數據要素產權、流通、分配、治理等數據基礎制度建設,指導數據要素市場建設,按要求擬訂相關的地方性法律、法規草案和指標標準規範。鼓勵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各企業事業單位探索首席數據官制度。
第八條 【公共數據資源體系】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政務信息管理等有關部門,依託省級政務雲,建立健全全省公共數據資源體系,統籌建設和管理全省統一的公共數據平台。依法推進公共數據資源的採集匯聚、治理加工、共享開放、創新套用。
第九條 【公共數據目錄】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會同政務信息管理部門定期組織實施政務信息系統和公共數據普查,及時掌握信息系統、公共數據資源底數和動態更新情況,提升數據目錄信息精準性、有效性,提高數據質量和共享效率。
公共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省級數據主管部門應會同政務信息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全省公共數據目錄編制工作,負責制定全省公共數據目錄編制指南。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公共數據目錄編制指南,編制形成本部門、本行業、本領域公共數據目錄,並報本級數據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條 【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的要求,協調推動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管理。
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省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行業公共數據分類分級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公共數據資源庫】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政務信息管理等有關部門,依託省政務雲平台、公共數據平台,整合全省公共數據,構建覆蓋基礎信息、行業主題、套用專題等的公共數據資源庫。
第十二條 【公共數據共享利用】公共數據的共享應當遵循共享為常態、不共享為例外的原則。
公共數據目錄中的數據,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可提供給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於無條件共享類;可提供給相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於有條件共享類;不宜提供給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於不予共享類。
擬列入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範圍的,目錄編制單位應當說明理由,依法提供相關依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出共享需求時應當明確套用場景,通過共享獲取的公共數據僅能套用於依法履職需要,不得超出套用場景使用數據,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或者用於其他目的。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得數據的,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複採集。
第十三條 【公共數據開發利用】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公共數據分類分級要求,推動公共數據開發利用。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需求導向、分級分類、統一標準、安全可控的原則,依法推動公共數據社會化利用。
第十四條【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政務信息管理部門統籌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制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辦法對授權運營單位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被授權運營單位按照“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的要求,對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進行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可以向用戶提供並獲取合理收益。被授權運營單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授權運營的原始公共數據。
第十五條【非公共數據收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合法、正當的方式收集非公共數據。收集已公開的非公共數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行政法規對非公共數據收集的目的和範圍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非公共數據治理】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政策引導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展多樣化數據處理活動,提高非公共數據治理能力,提升非公共數據質量和價值。
第十七條【非公共數據開發利用】鼓勵企業、商業機構依法建立數據資源中心,對非公共數據開展分析挖掘和增值利用。引導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等依法收集整合行業和市場數據,結合開放的公共數據,開發行業數據產品。
鼓勵國有企業發揮帶頭作用,引導行業龍頭企業、網際網路平台企業發揮帶動作用,促進與中小微企業雙向公平授權,共同合理使用數據。
第十八條【數據資產】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政務信息管理等部門建立健全數據資產管理體系,推進數據資產合規化、標準化、增值化。
省人民政府數據、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等部門應當統籌推動數據資產、數據智慧財產權合規登記和憑證發放體系建設,促進數據資產合規使用和信息披露。
省人民政府財政、數據、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同推進數據資產評估和數據資產入表機制建設,激活數據要素市場發展內生動力。
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建立數據要素統計核算制度,構建數據要素的統計指標體系,科學評價各地區、各部門、各領域的數據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度。
第十九條 【數據交易】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數據交易管理制度,拓寬數據交易渠道,規範數據交易行為,建立數據資產評估、登記結算、交易撮合、爭議解決等數據要素市場運營體系。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和財政資金保障運行的公共服務組織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場所開展數據交易。鼓勵國有企業發揮帶頭作用,引導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場所開展數據交易。
第二十條【數商生態】鼓勵支持技術型、服務型、套用型數商發展,支持數商提供數據交易、數據經紀等專業服務,提高數據要素產業服務水平。
第三章 數字基礎設施
第二十一條【總體要求】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傳統基礎設施數位化升級。
第二十二條【規劃制定】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擬定有關數字基礎設施布局規劃,協調推進數字基礎設施布局建設。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本省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有關要求和任務安排,負責本領域、本部門數字基礎設施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十三條【通信基礎設施】省通信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通信網路布局和建設,推進新一代固定和移動通信網路建設,加強通信網路骨幹網、城域網和接入網建設,提高網路容量、通信質量和傳輸速率。
第二十四條【算力基礎設施】省人民政府數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本區域高效低碳、集約循環的綠色數據中心建設和智慧型算力資源供給,推動構建一體化算力網路,積極承接東部地區中高時延業務需求。
第二十五條【數據基礎設施】省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構建覆蓋數據匯聚、處理、流通、套用、運營、安全保障全流程的基礎支撐能力,促進數據資源有序匯聚、合規高效流通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六條【融合基礎設施】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數位技術與工業、交通、物流、能源、水利等各傳統領域基礎設施融合發展,提升基礎設施服務效能。
省人民政府通信管理、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工業網際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工業網際網路標識解析體系,構建工業網際網路平台體系,建立健全工業網際網路安全保障體系。
數字山西
第二十七條【總體要求】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推進“數字山西”建設,促進數字政府、數字經濟、數字社會、數字生態協調發展。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本領域、本部門“數字山西”
第四章 建設和管理協調工作。
第二十八條【規劃制定】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數字山西”建設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本省“數字山西”建設規劃有關要求和任務安排,負責本領域、本部門“數字山西”建設方案制定、組織實施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相關規劃的要求和實際需要,編制本地區數位化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智慧大腦】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政務信息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協同推進“數字山西”智慧大腦建設,統籌建設“數字山西”套用支撐、共性套用等全局性、基礎性、公共性、通用性平台和系統,促進數字政府、數字經濟、數字社會集約化發展。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一體建設、統一納管、共享使用、安全可靠”原則,依託“數字山西”“數字政府”已有的套用支撐平台、共性套用系統,開展信息系統集約化建設。
第三十條【數字政府】省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政府治理數位化,推動數位技術在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國土空間治理、生態環境保護、突發事件應對等方面的創新套用,構建協同高效的政府數位化履職能力體系。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促進信息系統網路互聯互通、數據按需共享、業務高效協同,推動“一網通辦”政務服務、“一網協同”政府運行、“一網統管”省域治理。鼓勵和支持推進“多卡合一”“多碼合一”基本公共服務數位化套用。
已建非涉密數字政府套用系統應向省級政務雲平台遷移,已建行業雲要全部納入省級政務雲平台統一管理。新建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應當依託省級政務雲部署。
第三十一條【項目建設】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實施“數字山西”建設重大工程和項目。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本省“數字山西”項目建設要求,推進本領域、本部門數位化項目,並將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跨域合作】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數字中國建設要求,加強跨省域數字合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山西”建設省內跨區域合作。
第五章 數字經濟
第三十三條【總體要求】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推動數字經濟發展,促進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位化,推動跨領域跨行業數位化轉型,協同推進數字經濟發展監測和指標統計,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規劃制定】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統籌擬定數字產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推動實施。研究擬訂大數據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措施。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本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有關要求和任務安排,負責本領域、本部門數字經濟相關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的要求和實際需要,編制本地區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數字產業化】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統籌全省數字產業發展,明確產業布局,圍繞數字經濟核心產業,重點培育電子信息製造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信息通信業、廣播電視和衛星傳輸服務業、網際網路服務業,重點推動大數據、信創、通用計算設備、光電信息、半導體、新型化學電池、人工智慧及智慧型裝備、網路安全、電磁防護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發展,培育區塊鏈、量子科技、虛擬現實等產業。
第三十六條【產業數位化】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等有關部門,通過規劃引導、試點示範、政策支持、服務指導等方式,推動新一代信息技術廣泛套用,實現工業、農業、服務業等產業數位化綠色化轉型。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門應當推進工業、能源數位化,加強工業網際網路、能源數位化建設,圍繞煤炭、電力、焦化、煤化工、鋼鐵、裝備製造等傳統優勢產業,加快推動研發設計、生產製造、經營管理、市場服務等全生命周期數位化轉型,推廣數位技術融合套用,提升企業數位化水平。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推進農業數位化建設,健全農業信息監測預警、發布機制,推動數位技術在農業各環節的套用,發展智慧農業。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商務及糧食儲備等部門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城鄉電子商務發展,支持數字種業、智慧農場、智慧糧倉等建設,推動農產品加工、包裝、冷鏈、倉儲、配送等環節和設施數位化,支持農業生產服務信息化網路平台等建設,推廣智慧型農機、精準種植養殖等裝備和技術,提升農業數位化水平。
省人民政府商務、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教育等部門應當推動數位技術在生產性服務業和生活性服務業領域的普及套用,重點加強智慧型交通、智慧物流、數字金融、智慧教育、智慧醫療、智慧文旅、智慧廣電等數字套用場景建設。鼓勵和支持研發設計、檢驗檢測、商務諮詢、人力資源等生產性服務業數位化轉型,以及數位技術與餐飲、住宿、家政、體育、健康、培訓、娛樂等生活性服務業的深度融合。
第六章 數字社會
第三十七條【總體要求】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推動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信息化,協調促進智慧城市建設,促進公共服務和社會運行方式創新,驅動治理方式變革,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和服務民生水平。
第三十八條【智慧城市】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政務信息管理以及通信管理等部門統籌指導智慧城市建設,促進數位技術在城市治理中的套用,推進城市全域數位化轉型。
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利用現有系統平台,統籌構建感知系統統籌、數據統管、平台統一、系統集成和套用多樣的城市數字底座,集成、匯聚市域城市數據資源,支撐各行業、各系統有效運行、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基於市級城市數字底座,完善共性支撐能力,以開放生態、分撥賬號等多種形式實現縣域特色套用的快速部署和數據共享互通。確有需要新建縣級“數字底座”的,應經上級數據主管部門同意後,結合實際建設,並與市級底座連通。
第三十九條【數字鄉村】網信部門、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數字鄉村建設,構建農業農村數字資源體系,完善農村綜合信息服務平台,促進鄉村振興。
第四十條【公共服務數位化】省人民政府數據、教育、衛生健康、民政、人社、文旅、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公共服務數位化,推動教育、醫療、養老、撫幼、就業、文體、助殘等領域數位化服務普惠套用,持續提升民眾獲得感。
第七章 數據安全
第四十一條【總體要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數據活動中的安全保障職責,健全安全風險評估和安全保障制度,建立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採取安全保障措施,保護數據、網路、設施等方面的安全。
第四十二條【安全原則】數據安全管理遵循政府監管、責任主體負責、積極防禦、綜合防範的原則,堅持安全與發展並重,支持數據安全技術研發,保障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止數據被非法獲取、篡改、泄露、損毀或者不當利用。
第四十三條【安全職責】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在具體承擔數據基礎制度建設、數據要素市場建設、數據標準規範、數據基礎設施建設等職責中,應當履行相應數據安全職責,負責擬定相關數據安全政策並組織實施。
網信部門、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協同開展網路數據跨境流動安全監管工作。
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安全工作、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數據收集、持有、管理、使用等數據安全責任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本領域數據安全保護制度,落實有關數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以及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屬於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範圍的,應當落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有關要求,保障數據安全。
第四十四條【安全應急預案】數據收集、持有、管理、使用等數據安全責任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本領域數據安全、網路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發生安全事件,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條【組織協調】省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數據工作的領導,成立省數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省數據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督導推進和考核評價等。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條【項目管理】建立項目會商機制。政務信息管理部門制定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年度建設計畫報省政府批准前,應與數據管理部門會商。數據管理部門批覆省直有關部門“數字山西”建設項目時,涉及政務信息化建設內容的,應與政務信息化管理部門會商。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能用盡用”原則,依託全省套用支撐平台、共性套用系統進行項目開發建設,項目確需新建的共性功能組件,建成後應進行全省統一納管,共建共用。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做好增量項目和存量項目的銜接配套。項目採集匯聚的公共數據清單需納入全省公共數據目錄,作為項目竣工驗收內容。
第四十七條 【標準建設】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應會同各有關部門推動數據工作各領域有關標準體系建設。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產業聯盟、企業等牽頭或者參與制定數據工作各領域標準,建設示範、試點項目。
第四十八條【資金保障】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促進山西數據事業發展,重點支持數據基礎設施、典型示範套用、重大項目建設以及數據產業化發展、數據管理體系建設、企業培育和人才培養引進等。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專項財政資金支持數據事業發展。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本省數據事業發展。
第四十九條【人才保障】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等開設數據產業相關課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設立數據產業人才培訓基地,深化校企合作。鼓勵相關單位在首席數據官聘用、培訓、技術創新等相關工作中加大投入。
第五十條【創新促進】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產業鏈協同創新統籌協調,引導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加強協同攻關,共同開展數字經濟基礎前沿研究和關鍵共性技術研究。
第五十一條【生態建設】支持舉辦數據產業領域展覽、賽事、論壇等活動,充分發揮晉陽湖·數字經濟發展峰會作用,搭建數據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宣傳數據產業相關企業、產品、服務,推動建立供需對接渠道。
第五十二條【監管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數據要素領域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等分類制定和實行監管規則及措施,根據實際制定發布包容免罰清單,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五十三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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