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4年9月23日
  • 施行時間:2014年9月23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山西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
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現將《山西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3日
山西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改革,提高項目預算管理的科學性和財政科研經費使用績效,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科技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中發〔2012〕6號)和《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科研項目是指省級財政資金予以資助的各類科研項目。
省級財政科研資金是指列入省級財政預算的科技計畫、科技專項、科技基金等(以下簡稱科技計畫)經費。
第三條 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堅持科學引領、創新驅動、遵循規律、改革創新、公正公開、規範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服務于山西轉型跨越和低碳發展,聚焦山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發揮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導激勵和市場配置的導向作用,加快建立適應科技創新規律、統籌協調、職責清晰、監管有力的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機制。
第五條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做好科技發展優先領域、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等統籌協調工作。
省財政部門要加強科技預算安排的統籌協調,做好各類科技計畫資金年度預算方案的綜合平衡。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工作,提高科技計畫的實施成效。
第二章 科技計畫的設立
第六條 省直有關部門根據我省發展戰略需求和科技創新實際需要,通過省級財政部門預算設立省級科技計畫。
第七條 科技計畫應當明確功能定位、目標任務、時限要求和考核指標,建立健全績效評價、動態調整和終止機制,科學組織安排科研項目,提升項目層次和質量。
第八條 按照國家規定的基礎類、公益類、市場導向類和重大項目類,最佳化整合省級科技計畫,通過撤、並、轉等方式進行調整和重新設立。
第三章 科研項目分類管理
第九條 按照不同類型科研項目的特點和規律,建立相適應的組織管理方式和組織實施機制,最大限度地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
第十條 基礎類項目突出創新導向。重點加強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充分尊重專家意見,通過同行評議、公開擇優的方式確定研究任務和承擔者。引導支持企業增加基礎科研投入,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聯合開展基礎研究,推動基礎研究與套用研究的緊密結合。基礎類科研項目要注重人才培養,強化對優秀人才和優秀團隊的持續支持。營造“鼓勵探索、寬容失敗”的創新環境。
第十一條 公益類項目聚焦重大需求。重點解決制約我省社會公益性行業發展中的重大科技問題,提高項目的系統性、針對性和實用性,強化需求導向和套用導向,保證項目成果服務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廣泛向社會徵集項目,採取專家評審和行政決策相結合的方式,評審擇優或定向擇優支持。加強對基礎數據、基礎標準、種質資源等工作的穩定支持,為科研提供基礎性支撐。加強國內、國際科技合作。
第十二條 市場導向類項目突出企業主體。明晰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充分發揮市場對技術研發方向、路線選擇、要素價格、各類創新要素配置的導向和激勵作用。通過制定政策、營造環境,引導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投入、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促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市場導向類科研項目主要採取專家評審的方式擇優支持。重點支持企業根據政策引導開展的科研項目,鼓勵產學研協同攻關,加大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企業科技研發和成果推廣由企業提出需求,並先行投入和組織實施,政府多採用“後補助”及間接投入等資助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 重大項目突出目標導向。重點解決我省轉型跨越發展中的科技戰略發展需求和低碳科技、煤基科技發展等重大共性關鍵技術。集中力量,聚焦重點,做好頂層設計。要設定明確可考核的項目目標和關鍵節點目標,採取定向擇優或公開招標的方式遴選優勢單位承擔項目。加強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管理和節點目標考核,逐步實行項目專員制和監理制。
第四章 科研項目立項管理
第十四條 科技計畫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科技計畫的特點編制項目指南,並於每年固定時間通過廣泛知曉的方式發布。
科技計畫主管部門應當擴大項目指南編制工作的參與範圍,充分徵求有關方面意見,並建立由產學研用各方參與的項目指南論證機制。
自科技計畫項目指南發布之日到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不得少於50天,保證科研人員有充足時間申報項目。
第十五條 科技計畫立項採取部門設計和單位申報的方式進行。
部門設計是指科技計畫主管部門通過調研和專家論證,提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項目。
單位申報是指項目研究單位按照項目指南要求,自主提出科研項目,通過歸口管理部門向科技計畫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
第十六條 科技計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申報材料的審查,健全立項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重點審查項目申請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合作方的資質、科研能力等內容。加強科研項目重複申報審查,避免一題多報或重複資助。
第十七條 科技計畫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公平競爭的遴選機制,通過公開擇優、定向擇優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逐步實行網路、視頻評審。
科技計畫主管部門應當規範立項要求,公布審批流程,簡化立項環節,提高公開透明度,及時向申報單位反饋評審結果和意見,實現立項過程的“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從受理項目申請到反饋立項結果原則上不超過12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科技計畫項目承擔單位確定後,項目承擔單位與科技計畫主管部門簽訂項目計畫任務書的同時,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要共同簽署項目承諾書,並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提供信息不真實的將列入“黑名單”。
第十九條 科技計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以一線科研同行專家為主的專家資料庫。實行評估評審專家輪換、調整和迴避制度,規範評審專家行為,提高項目評審質量。項目評估評審應當接受同行質詢和社會監督。
第五章 科研項目過程管理
第二十條 科技計畫主管部門應健全科研項目管理服務機制,積極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針對不同科研項目管理特點組織開展巡視檢查或抽查。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自項目完成後2個月內向科技計畫主管部門提出驗收或結題申請。
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項目計畫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驗收或結題,申請延長的期限不超過1年。
無特殊原因未按時提出驗收或結題申請的,按未通過驗收或結題處理。
科技計畫主管部門自收到驗收或結題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組織有關專家依據項目計畫任務書驗收或結題。
第二十二條 科技計畫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年度項目執行過程評價和定期項目績效評價制度,並組織進行年度項目執行過程評價,制定有關標準和程式,提出年度績效評價報告。定期項目績效評價由財政部門組織第三方進行評價。
第二十三條 科技計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機制。建立覆蓋指南編制、項目申請、評估評審、立項、實施、驗收結題全過程的科研信用記錄製度。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和評審專家在實施項目管理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評價和記錄。
科技計畫主管部門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評估評審專家、中介機構等參與主體進行信用評級,並按信用評級實行分類管理。
第二十四條 科技計畫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入口網站等有效媒介,將項目立項、驗收結果、資金安排以及績效評價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將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經費使用、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信息向單位內部公開,接受內部監督。
第二十五條 科技計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報告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技報告的標準和規範。明確提交的科技報告類型、格式、要求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科技報告。科研項目負責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將所開展的科研、設計、工程、試驗和鑑定等活動的過程、進展和結果向科技計畫主管部門報告。科技報告提交和共享情況作為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技管理信息與共享服務平台。按照統一的數據結構、接口標準和信息安全規範建設山西省科研項目資料庫,並基本實現與國家科研項目數據資源的互聯互通。完善現有各類科技計畫資料庫,實現科技資源持續積累、完整保存和開放共享。建立統一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開放服務。
第六章 科研項目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規範項目預算編制,加強重大、重點科技計畫項目預算評估評審。
項目申請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現有科研條件和設施,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編制項目預算,並對儀器設備購置、合作單位資質及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說明。對項目實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資源和成果提出社會共享方案。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勞務費預算要結合實際以及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編制。
科技計畫主管部門在項目預算評估評審中不得簡單按比例核減預算。除以定額補助方式資助的項目外,依據科研任務實際需要和財力可能核定項目預算,不得在預算申請前先行設定預算控制額度。
第二十八條 科技計畫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項目立項和預算下達的銜接,科技計畫項目審定批准後1個月內下達資金預算批覆。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結合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度,及時合規辦理資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規範直接費用支出管理,科學界定與項目研究直接相關的支出範圍。各類科技計畫的支出科目和標準原則上應保持一致。
在項目經費總額不變的情況下,項目費用中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信息傳播費(或文獻、出版、智慧財產權事務費)以及其他支出預算如需調整,由項目負責人向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
進一步下放項目預算調整許可權,嚴格控制項目經費中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等支出,項目實施中發生的該三項支出之間可以調劑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
調整勞務費開支範圍,允許項目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納入科研項目勞務費科目中列支。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加強間接費用管理,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管理辦法。間接費用主要用於補償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實施所發生的間接成本和績效支出。
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重複提取、列支管理費或相關費用,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第三十一條 科技計畫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事前立項事後補助、獎勵性後補助及共享服務後補助等資助方式的研究,加大科研經費後補助支持力度,擴大後補助項目的適用範圍。
第三十二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編制項目經費決算報告。項目經費決算開支範圍應當與項目經費預算的範圍相一致,如實反映項目經費預算執行和項目實施的基本情況,不一致的應當說明理由。
項目經費決算報告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會同項目負責人共同編制,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重大項目經費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項目結轉結餘資金與項目驗收和信用評價相掛鈎。
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且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項目結餘資金按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財務結算手續,不得長期掛賬。
項目未完成、資金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的,項目結餘資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七章 科研項目資金監管
第三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規範科研項目資金使用行為,依法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調整外撥資金;
(二)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
(三)編造虛假契約、虛構人員名單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諮詢費;
(四)虛構測試化驗內容、提高測試化驗支出標準等方式違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
(五)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財務管理等相結合的內部控制制度,規範項目資金管理,在職責範圍內及時審批項目預算調整事項。對於省級財政以外渠道獲得的項目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及相關資金提供方的具體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改進科研項目資金結算方式,原則上採用非現金方式結算。
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承擔項目所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要按規定實行“公務卡”結算。
企業承擔的項目所有支出也應當採用非現金方式結算。
項目承擔單位對設備費、大宗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第三十七條 科技計畫主管部門和科技經費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省級科技計畫項目決策、管理、實施、績效的監督檢查,加大對資金管理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建立責任倒查制度,針對出現的問題倒查項目主管部門相關人員的履職盡責和廉潔自律情況,經查實存在問題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八章 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責任
第三十八條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技工作重大問題會商與溝通工作機制,落實管理和服務責任。科技計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或修訂各類科技計畫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門內部控制和監管體系,加強對所屬單位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內部制度的審查;督促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依法開展科研活動;做好經常性的政策宣傳、培訓和科研項目實施中的服務工作。
第三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履行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的主體責任,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嚴肅處理本單位出現的違規行為。
科研人員要弘揚科學精神,恪守科研誠信,強化責任意識,嚴格遵守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各項規定,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違規使用項目資金的,科技計畫主管部門和科技經費監管部門採取下列方式進行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暫停項目撥款;
(三)終止項目執行;
(四)追回已撥項目資金;
(五)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
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並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一條 科技計畫主管部門應當將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項目承擔單位、科研人員、評估評審專家和中介機構等記入“黑名單”,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請財政資助項目或參與項目評審、管理資格。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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