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我省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充分發揮就業資金在促進就業創業方面的推動保障作用,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有效,根據《就業促進法》、《
山西省就業促進條例》以及省政府2014年以來所制定的促進就業創業的有關意見通知規定,結合《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90號)和《
山西省財政廳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晉財預〔2015〕70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專項資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創業工作任務,通過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集的支持就業創業工作的專項資金。本辦法所規範管理的主要是列入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預算的財政就業資金。
第三條 就業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由省、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地區就業狀況、創業形勢和就業創業工作任務以及實施財政補助政策的需要提出,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研究後,統籌資金合理安排,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報同級人大批准。各級財政應合理安排就業資金投入,保證就業創業工作需要。
第四條 就業專項資金的補助對象主要是城鄉各類勞動者,包括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畢業學年未離校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農村轉移勞動力、零就業家庭人員、
就業困難人員、企業新型學徒制學員、在崗高技能人員等;承擔職業培訓任務的各類事業單位和企業培訓基地以及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承擔公共就業服務與管理工作的各類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化服務組織;吸納各類勞動者就業的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為各類勞動者就業創業提供貸款和擔保服務的各級非銀行類地方融資和擔保機構;各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承擔政府購買公共就業服務項目的機構;省級創新創業示範基地、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和省級創業示範園區;實施就業創業項目的單位(包括勞務品牌建設單位、勞務協作基地建設單位、創業活動組織單位等)等。
第五條 就業專項資金的支出項目主要包括補貼類支出和補助類支出。補貼類支出為:公益性崗位補貼、
社會保險補貼、就業創業服務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包括創業培訓、創業實訓)、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崗位補貼(包括一次性就業補助)、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創業師資培訓補貼、創業項目庫建設補貼、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服務補貼和創業實體場地租賃補貼、高校畢業生創業場地租賃補貼等;補助類支出為:特定就業政策補助、普通高校在校大學生創業培訓、技師和高級技師培訓補助、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補助、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補助、技能大師工作室補助、《就業創業證》印製工本費、企業失業動態監控以及調查失業率統計工作補助、省級創業孵化基地一次性補助、省級創業園區一次性補助、省級創新創業示範基地補助、高校畢業生創業園區一次性建設補助、勞務品牌建設補助、勞務協作基地建設補助、創業服務活動補助,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 就業專項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和程式使用,不得用於部門或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差旅費、會議費等,嚴禁用於或變相用於房屋建築物購建、租賃、交通工具購置等各項支出。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增加使用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補助資金的支出項目和提高明確規定的補助標準。市縣自行制定出台的就業創業補助政策,所需補助資金由市縣財政自行解決。
第七條 中央財政補助我省的就業資金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就業資金中支持就業工作部分在向市縣下達時均採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縣的總人口數、城鎮常駐人口、新增就業人口、新增城鎮就業崗位計畫、轉移農村勞動力計畫、促進就業創業示範項目建設計畫、市縣級財政就業資金預算安排情況、歷年就業資金支出情況、上年度資金結餘情況,就業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等。在分配就業資金時,根據省政府確定的促進就業創業目標任務和中央補助、省級補助總量,結合就業形勢以及實施就業創業計畫的需要,科學合理確定具體採用的分配因素,以確保就業資金分配與促進就業創業計畫相匹配。資金分配計畫要與績效考核結果直接掛鈎。省級財政安排的就業資金中用於創業項目的,按項目評審結果進行安排和分配。
第八條 按照預算管理規定,中央和省級補助的就業資金分配計畫由省人社廳負責編制。中央提前下達的和當年追加的就業資金,省財政廳應在收到中央檔案3日內告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省人社廳),省人社廳應在接到通知後的15日內報送資金分配計畫,省財政廳在12日內完成審核下達工作。省級當年預算安排的就業資金,6月底前下達市縣的部分不少於70%。市級財政和人社部門應在接到省級指標檔案30天內將上級補助資金分配下達。
第九條 省、市、縣財政、人社部門要加強就業資金預算執行管理工作,按規定及時審核和撥付資金,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有力保障促進就業創業政策的順利實施。為切實提高就業資金使用效益,各地要採取措施解決就業資金結餘過大的問題。對就業資金結餘過大的市縣,省財政廳和省人社廳將核減當年補助。
第十條 省、市、縣人社部門應科學合理確定本級就業資金績效目標,同級財政組織審核後批覆績效目標。預算執行中應加強績效監控,項目實施效果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省人社廳應探索研究全省績效考核評價體系,積極推進就業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項目實施單位要對項目績效進行自我評價,並向同級人社部門、財政部門提交績效評價報告。地方各級財政和人社部門要對本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就業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可採取政策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第三方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 省、市、縣財政、人社部門要及時對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的監督;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要建立和完善就業專項資金髮放台賬,進一步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要加強信息系統建設,有效甄別享受補助、補貼政策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對虛報、套取、私分、挪用各種補助、補貼資金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審核不嚴,違規操作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責任。
第二章 資金使用
第十三條 根據中央和省有關財政補助、補貼政策以及省財政廳和省人社廳聯合制定的有關補助、補貼規定,就業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崗位補貼類項目、社會保險補貼類項目、職業技能培訓類補貼項目、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就業創業服務補貼項目、高校畢業生就業項目、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類項目、就業創業示範項目、創業項目類補貼補助、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補助項目以及經其他支出補助項目。
第十四條 崗位補貼類項目
(一)補貼項目及補貼標準
1、
公益性崗位補貼。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範圍為
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對由各級人民政府開發管理的公益性崗位中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單位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崗位補貼標準參照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執行。企業(單位)招用原屬國有企業大齡就業困難人員並簽訂2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以及街道社區開發公益性崗位的,補貼標準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
2、小微企業吸納勞動者就業崗位補貼。小微企業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
以上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
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
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
以上崗位補貼資金申請材料應附: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花名冊或企業招用符合條件人員花名冊;《就業創業證》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發放工資明細賬(單);勞動契約複印件;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小微企業認定證明等。
3、小微企業一次性吸納就業補助。對小微企業新吸納城鄉各類勞動者且穩定就業半年以上的,根據吸納就業人數給予一次性就業補助。補助標準每人不超過1000元。
申請補助材料應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小微企業認定證明、吸納就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就業創業證》複印件、勞動契約等就業證明材料、吸納就業人員花名冊等材料。
4、高校畢業生一次性創業就業補助。對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並帶動3人以上就業且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根據帶動就業人數給予一次性創業就業補助。補助標準每人不超過1000元。
申請補助材料應附:高校畢業生身份證明、自主創業證明、創業帶動就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勞動契約及就業登記證明、吸納就業人員花名冊等。
(二)申報審批程式
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應按季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崗位補貼。經人社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一)補貼項目、補貼標準及申報審批程式
1、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
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給予補貼,不包括個人繳費部分,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社會保險補貼。對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以及小微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單位為招用符合條件人員實際繳納的
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和
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招用人員個人應繳納部分,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
以上單位和企業申請補貼的程式為: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在申報繳費時將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繳費情況單獨列出。每季度終了後,按規定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補貼。
申請補貼資金材料應附: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花名冊、《身份證》複印件、《登記證》複印件、企業(單位)工資支付憑證;勞動契約等就業證明材料複印件、招用人員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
3、自主創業社會保險補貼。對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以及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殘疾人、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小微企業的,給予其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
失業保險費的2/3。
4、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的、創業失敗的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離校1年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的2/3。
以上兩類人員申請補貼的程式為:按規定向街道(社區)申報就業情況,由所在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機構簽注意見。在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季度終了後,由個人所依託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務代理機構代個人向機構隸屬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補貼並發放給申請者本人。各地要加強對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審核管理,確保補貼資金及時發放給本人。
申請補貼資金材料應附:《靈活就業人員和從事個體經營人員就業申請申報表》;《身份證》複印件;《就業創業證》複印件;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單據;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的);證明個人從事靈活就業的單位、崗位、地址等內容的證明材料;代辦機構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二)繳費基數及補貼期限
各類社會保險補貼均實行“先繳後補”(除公益性崗位外)的辦法。公益性崗位和小微企業給予補貼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其他用人單位給予補貼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根據招用人員的實際繳費基數確定,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給予社保補貼的繳費基數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分類確定,創業失敗人員最長不超過1年,靈活就業的離校1年內高校畢業生最長不超過2年,其他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距
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
第十六條 職業技能培訓類補貼項目
(一)補貼項目、補貼標準及申報審批程式
1、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經各級人社部門、財政部門認定的定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組織對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入員(以下簡稱五類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給予培訓補貼。
職業技能培訓按四個檔次確定補貼標準,A類每人補貼不超過1200元、B類每人補貼不超過1000元,C類每人補貼不超過800元,D類每人不超過600元。分類標準參照《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財政廳關於我省職業技能鑑定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晉價費字〔2011〕247號執行)。
五類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且在培訓後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按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但在培訓後取得相應工種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
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培訓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其中登記失業人員、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崗前培訓有效課時不得少於120課時,國家培訓大綱已有明確課時要求的按大綱規定執行。
五類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個人可直接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技能培訓補貼,也可採取由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代為申請的辦法,具體辦法由各市確定。
培訓補貼申請材料應附:培訓班開班報告及相關批覆材料、申請培訓補貼人員花名冊、《就業創業證》複印件、就業證明材料、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對培訓機構代為申請的,申請材料還應附代為申請培訓補貼協定書。
個人直接申請的,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申請者本人。由培訓機構代為申請的,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職業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2、小微企業新錄用人員培訓補貼。小微企業吸納五類人員就業並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從就業專項資金中根據簽訂勞動契約人數及實際履行勞動契約期限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補貼標準為: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契約的,給予每人不超過300元的職業培訓補貼;對實際履行勞動契約1年以上的,再給予每人不超過300元的職業培訓補貼;實際履行勞動契約2年以上的,再給予每人不超過500元的職業培訓補貼。
申請培訓補貼材料應附:新招用人員初次申領補貼,應提供《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新錄用人員花名冊》、新錄用人員身份證明、勞動契約複印件、《職業培訓補貼申請審核表》、職工培訓計畫、就業登記證明等材料;實際履行勞動契約1年以上以及2年以上的,除提供初次申領所需材料外,還需提供實際履行勞動契約的證明材料、前期組織新招用人員培訓情況及後續培訓計畫等。
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對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墊支勞動預備制培訓費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同時給予一定標準的生活費補貼。
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達到12個月的,按技工學校免學費補貼標準,每人給予培訓補貼2500元;達到6個月的,每人給予培訓補貼1300元。對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學員,給予一定的生活費補貼。生活費補貼標準參照
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補助標準確定,每人每月200元。培訓補貼可由職業培訓機構向機構所在地人社會部門代為申請。
申請培訓補貼材料應附:培訓班開班報告及相關批覆材料、申請培訓補貼人員花名冊、《就業創業證》複印件和培訓合格證明材料、代為申請培訓補貼協定書。生活費補貼申請材料應附:《就業創業證》複印件、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複印件、個人銀行卡賬戶等憑證材料。
4、創業培訓補貼。經各級人社部門、財政部門認定的定點創業培訓機構組織五類人員進行創業培訓達到規定條件以及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處於創業初期的創業者參加創業培訓的,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門申請創業培訓補貼。
創業培訓補貼標準每人每天不超過180元,每人補貼總額不超過1800元(對晉政發〔2008〕22號檔案下發前已出台高於此補貼標準的市,仍可按原補貼標準執行)。創業培訓結束後、培訓合格率達到80%以上的,按實際參加培訓人數先支付補貼資金的60%;半年內領取營業執照的人數達到培訓合格人數20%以上的,再按實際參加培訓人數支付補貼資金的40%。
申請培訓補貼材料應附:培訓班開班報告及相關批覆材料、《就業創業證》複印件和培訓合格證明材料、創業證明材料。
5、普通高校在校大學生創業培訓補貼。全省各普通高校具有全日制註冊學籍的大學生、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在校期間參加了本校按規定組織的創業培訓(創業意識培訓或創辦企業培訓),高校可向相應市或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申請高校大學生創業培訓補貼。創業意識培訓補貼標準每人150元,創辦企業培訓補貼標準每人500元
6、創業實訓補貼。對企業和社會組織利用自有創業場地、資金、技術、項目、隊伍等資源,對有創業意願人員開展創業實訓的,可給予創業實訓補貼。對經過創業實訓後通過工商註冊登記、開辦網店等方式正常經營的,按照每人不超過3000元的標準給予創業實訓補貼;對創業實體正常經營半年以上的,再按照每人不超過2000元的標準給予創業實訓補貼。
申請創業實訓補貼材料應附:申請實訓補貼花名冊、《就業創業證》複印件、創業實訓人員身份證明材料、創業實訓協定複印件、提供創業實訓的相關證明材料、本人簽名的接受實訓的證明、工商營業執照、企業和社會組織合法資質證明等創業證明材料。
(二)職業培訓機構管理及相關要求
各地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面向社會各級各類職業培訓機構,通過招投標等多種方式確定承擔培訓任務的定點培訓機構,並及時向全社會公布。要建立定點培訓機構的動態管理機制和退出機制,加強對機構的監督管理。
五類人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同一類型的職業培訓補貼(不包括參加創業實訓),不得重複申請。
對領取
失業保險金期間的人員,可從就業專項資金和
失業保險基金中選擇一種申請職業培訓補貼,不得重複申請和享受補貼。
第十七條 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五類人員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由本人直接向常住登記所在地的縣(市、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委託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向對其實施業務主管的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標準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我省職業技能鑑定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晉價費字〔2011〕247號)規定的考核收費標準給予補貼。對參加單項職業能力考核鑑定的,按每人不超過1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申請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材料應附:申請職業技能鑑定補貼花名冊;《就業創業證》複印件和職業資格證書證明材料;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出具的
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減收或免收均需當事人簽字)、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或其依託的單位在銀行設立的賬戶。職業技能鑑定機構代為申請補貼的,還應附個人委託申請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協定。
第十八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貼項目
(一)職業介紹補貼。具體合法資質且在工商行政部門註冊登記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開展公益性就業服務的,可按經其就業服務後實際就業的人數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補貼。
對免費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提供就業服務成功就業且簽訂半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補貼標準每人不超過300元;對向我省境內縣以外用人單位介紹成功且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補貼標準每人不超過500元;對向我省境外介紹成功且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補貼標準每人不超過800元。
對領取
失業保險金期間的人員,可從就業專項資金和
失業保險基金中選擇申請一種職業介紹補貼,不得重複申請和享受補貼。
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材料應附:經就業服務後已實現就業的人員花名冊;接受免費就業服務證明的本人簽名;《就業創業證》複印件;《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勞動契約等就業證明材料複印件;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
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並按規定進行公示後,財政部門按規定進行抽查,並根據抽查情況確定補貼資金金額,並將資金撥付到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二)創業服務補貼。對企業和社會組織為勞動者提供創業服務的,為勞動者創業提供創業指導、項目開發、註冊登記、投資融資、風險評估、法律諮詢、幫扶落實創業扶持政策等服務的,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根據其提供創業服務的數量和創業服務的效果,給予創業就業服務補貼。
對經過上述創業服務後幫助創業者通過工商註冊登記、開辦網店等方式正常經營的,按每人不超過2000元的標準給予機構創業服務補貼;對創業服務機構為創業初期(一年內)的創業者提供創業服務且創業實體正常經營半年以上的,可根據提供服務情況按每人每個服務項目不超過500元、最多不超過2000元的標準創業服務補貼。
補貼申請材料應附:接受創業服務人員花名冊;接受免費創業服務證明的本人簽名;《就業創業證》複印件;《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等創業證明材料複印件;企業和社會組織合法資質證明材料;提供創業服務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高校畢業生就業項目
(一)就業見習補貼
對企業(單位)吸納離校1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並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補助的,企業(單位)可按季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就業見習補貼。見習補貼標準為我省一類地區
最低工資標準的50%。
鼓勵見習單位提高見習留用率,對見習留用率高於50%的單位,可提高見習補貼標準。就業見習留用率每提高10%,補貼標準提高我省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5%;對見習留用率高於80%的,補貼標準提高到我省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提高標準後的補貼金額根據見習單位實際留用的人數確定。
申請就業見習補貼材料應附:參加就業見習人員名單、就業見習協定書、《身份證》複印件、《就業創業證》複印件和畢業證複印件、企業(單位)發放基本生活補助明細賬(單)、企業為見習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的證明材料、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申請就業見習後續補貼,需提供上個見習周期人員花名冊和留用人員花名冊、企業與留用見習人員簽訂的勞動契約複印件等就業證明材料。
(二)求職創業補貼
對在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殘疾及獲得
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按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求職補貼由各高校代畢業生申請。
申請補貼材料應附:低保家庭高校畢業生應提供城市或者農村居民低保證複印件或由畢業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門提供的高校畢業生家庭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殘疾人高校畢業生應提供《殘疾人證》複印件;獲得助學貸款畢業生應提供享受國家助學貸款證明;身份證複印件;《山西省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申請表》、《山西省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人員花名冊》。
第二十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類項目
(一)技師和高級技師培訓補助
根據培訓組織和對象的實際情況,由具備培訓條件的企業或
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等高技能人才培訓機構組織開展技師和高級技師培訓。
經培訓取得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省級財政按每人2500元標準給予補貼;經培訓取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和高級技師通過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的,按每人3000元標準給予補貼。鼓勵市、縣政府、行業、企業對參加技師、高級技師研修培訓並獲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給予經費補貼。市、縣政府負擔的補貼資金可從同級財政的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組織開展的技師、高級技師培訓,企業或培訓機構在培訓結束後,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交資金申請報告,並填寫相應表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要對培訓計畫落實、培訓人數、培訓效果等情況進行重點審核,並提出補貼資金意見,省財政廳覆核後按規定撥付資金。
(二)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補助
從2017年至2020年,中央財政每年支持建設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項目6個,中央財政對每年評選確定建設的培訓基地項目給予每個一次性500萬元的建設補助。具體申報工作程式按照《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西省深入推進國家高技能人才振興計畫實施方案的通知》(晉人社廳〔2016〕71號)規定執行。加大省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支持力度,每年按規定及時落實項目補助資金。
(三)技能大師工作室補助
從2017年至2020年,中央財政每年支持建設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項目6個,中央財政對每年評選確定的技能大師工作室給予每個一次性10萬元的建設補助。具體申報工作程式按照《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西省深入推進國家高技能人才振興計畫實施方案的通知》(晉人社廳〔2016〕71號)規定執行。加快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項目建設速度,加大項目建設資金支持力度,每年按規定及時落實項目補助資金。
(四)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補助項目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開展第二批企業新型學徒制試點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112號)安排,我省被人社部、財政部確定為開展企業新型學徒制10個試點省份之一。開展企業新型學徒制試點工作具體補貼標準、組織實施、資金申報等事宜按照《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西省企業新型學徒制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6〕61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就業創業示範項目
(一)勞務品牌建設補助和省級勞務協作基地建設補助。對各地發展的勞務品牌,可根據當年開展品牌培訓人數和轉移就業人數從就業資金中給予一定的獎勵。
全省每年認定10個省級勞務協作基地、10個省級勞務品牌,並從省級就業資金中給予一定獎勵。省級勞務協作基地每年輸出人員不得低於3000人,省財政從省級就業資金中按每輸出1人300元的標準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專項獎勵。對認定的省級勞務品牌,按每品牌培訓1人500元、品牌輸出3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個品牌獎勵最高不超過60萬元。
以上獎勵資金主要用於品牌建設、培訓和推廣,開展勞務協作等經費,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和
基本建設支出。
(二)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一次性補助。省級每年認定10個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對入駐孵化實體 50戶以上,創業孵化成功率40%以上的,給予相關市、縣200萬元的補助。入駐實體達到50戶的,每增加1戶創業實體並吸納就業3人以上,增加1萬元獎補資金;每成功孵化1戶且遷出基地繼續創業的,增加2萬元獎補資金。對每個基地的獎補資金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獎補資金主要用於為入駐企業提供就業創業服務、房租減免及基地和園區管理運行等經費,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和基本建設支出。
經評估認定的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省財政廳覆核後,將資金通過轉移支付方式補助相關市、縣,由相關市、縣根據當地相關政策統籌用於相應基地的補助費用。
(三)省級創業示範園區一次性建設補助。省級每年認定10個創業園區。對入園創業實體100戶以上,創業和穩定吸納就業400人以上的省級創業示範園區,給予200萬元的獎補資金。入駐實體達到100戶的,每增加1戶創業實體並吸納就業3人以上的,增加1萬元獎補資金;按每戶吸納3人計算,吸納人員每增加1人,給予2000元的獎補資金。對每個園區的獎補資金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獎補資金主要用於為入駐企業提供就業創業服務和園區管理運行等經費,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和
基本建設支出。
經評估認定的省級創業示範園區,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省財政廳覆核後,將資金通過轉移支付方式補助相關市、縣,相關市、縣根據當地相關政策統籌用於相應園區的補助費用。
第二十二條 創業項目類補貼補助
(一)創業師資培訓補貼。對承擔培訓任務的機構組織師資培訓合格率達到80%以上並取得資質合格證書的,根據實際培訓人數給予一定的培訓補貼。補貼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培訓期限要求,每人每天給予180元補貼。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創業培訓師資培訓工作,並指定具備資質的專門機構承擔師資培訓任務。
申請創業師資培訓補貼時,由承擔培訓任務的機構提供培訓開班申請(包括課程計畫)及批覆證明、組織培訓人員花名冊、相應的創業培訓師資合格證書複印件。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省財政廳覆核後辦理撥款手續。
(二)創業項目庫建設補貼。建立省級創業項目庫,為創業者提供項目展示平台和創業項目信息。對省級創業項目庫建設單位組織創業項目徵集、評審、入庫、展示、推廣等費用,根據創業項目徵集數量和推廣使用的效果給予一次性補貼。對上年度入庫項目推介成功率不低於20%的,補貼標準按每徵集一個項目入庫給予不超過2000元的入庫補貼。對其中推介成功被創業者複製使用並穩定經營半年以上的創業項目,再給予不超過3000元的推介補貼。
申請創業項目補貼時,由創業項目庫建設單位提供以下材料:對創業項目評審、入庫的,提供創業項目名錄、創業項目基本情況介紹、創業項目徵集入庫評審表;對創業項目推介成功的,提供創業項目使用者出具的使用創業項目證明、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省財政廳覆核後辦理撥款手續。
(三)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服務補貼和創業實體場地租賃補貼。對2016年以前認定的省級創業孵化基地,享受補貼政策期限未滿的,以及省創新創業示範基地中的創業孵化功能區中的創業實體,仍按原補貼標準和辦法給予管理服務補貼和創業實體場地租賃補助。對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服務單位,按每進駐基地一個創業實體每年給予不超過5000元的管理服務補貼,對進駐省級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實體給予不超過3萬元的場地租賃費補貼。對基地為入駐實體提供開放式工位場地的,可將公共服務功能區面積相應分攤入駐實體,納入給予場地租賃費的補貼面積基數。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申請補貼應由相關市、縣人社、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省財政廳覆核後,將資金通過轉移支付方式補助相關市、縣,相關市、縣根據當前相關政策統籌用於相應基地的相應補助費用。省創新創業示範基地相關補貼由基地管理服務單位提出申請。
(四)高校畢業生創業園區一次性建設補助。對符合“入駐高校畢業生創業戶數占園區總戶數70%以上”或“入駐高校畢業生戶數20戶以上且穩定經營一年以上”條件之一的創業園區,可由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認為高校畢業生創業園區。根據創業園區入駐戶數、創業帶動就業人數等因素,按每戶不超過5000元標準給予創建單位一次性建設補助。
創業園區申請建設補助時,應向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入駐園區高校畢業生身份證明、自主創業證明和穩定經營一年以上證明、場地租賃證明等材料,經所在地人社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資金撥付給創業園區,並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財政廳備案。
(五)高校畢業生創業場地租賃補貼。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且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可申請場地租賃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年不超過2000元。補貼期限最長為3年。
申請補貼材料應附:個人身份證明、自主創業證明等材料,向所在地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補貼。經所在地人社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個人銀行賬戶,並上報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六)優秀創業項目獎勵。對省級評選的山西省大學生創業星火項目、省級優秀創業項目和獲得省級以上創業大賽(包括其他省市的省級比賽)前5名且在我省登記註冊的創業項目,根據項目可行性、可推廣性和複製率等給予一定的項目獎勵。由項目持有者或者項目評選單位代為申請創業項目補助。經省人社廳審核後,由省財政廳將資金撥付項目申請單位或者申請人。
(七)創業活動補助。對各地定期舉辦全省性的創業大賽和優秀創業項目評選活動,廣泛開展創業訓練營、創業項目展示推介、創業者沙龍等活動,所需資金通過政府購買就業創業服務的方式從同級就業專項資金中支出。
第二十三條 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補助項目
(一)
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系統建設項目補助。主要是支持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強化各種公共就業服務功能,包括為企業、單位和各類勞動者及時提供就業崗位供需信息、宣傳政府就業創業政策等方面。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持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及維護等,不得用於人員支出。
(二)政府購買基層公共就業服務項目補助。對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縣以下基層個就業服務平台開展公共就業服務所需經費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基層就業創業服務平台提供的就業創業服務實績,從上級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適當就業創業服務補貼。
第二十四條 其他支出補助項目
(一)對煤炭鋼鐵去產能就業創業相關政策,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等部門關於做好化解煤炭鋼鐵行業過剩產能職工安置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晉政辦發〔2016〕111號)執行。
(二)失業動態監測及調查失業率統計補助項目。對省人社廳組織進行各類企業失業動態監測給予補助,經費用於組織企業人員進行專項培訓、信息採集交通通訊補助等開支;對省人社廳會同省統計局組織開展的全省調查失業率統計調查工作給予補助,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辦法,對承擔統計調查任務的各級政府統計部門和機構以及社會組織給予經費補助。項目所需經費從同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三)中央和省規定的有特定對象和規定期限的特定就業政策支出(此類政策到期後。如未明確延期,則自行終止實施),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報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的確需新增的項目支出。今後特定就業政策等其他項目的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到期後即終止執行。超過3年確需保留的,按新設立專項資金的程式辦理。
(四)《就業創業證》印製工本費支出。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上述各項補貼補助支出申請材料的全面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審核中要充分利用社會保障、就業等信息管理系統,並採取實地核查、電話抽查、專業機構審查等手段,確保資金申請資料的真實完整。每次審核後要在當地人民政府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站上公示各項補貼資金審核情況(包括申請補貼單位名稱、人員名單、具體項目、擬補助資金等)。公示後無異議的,在規定期限內出具審核意見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在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的審核材料、審核意見和撥款申請後,要按規定進行抽查,並將抽查情況反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並根據抽查情況及時辦理撥款手續。
第二十六條 省市縣財政、人社等有關部門要及時掌握各類補貼補助政策的實際執行情況,及時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七條 各市縣財政、人社部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制定實施本辦法的具體細則,重點是要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精神,完善補貼補助項目的審核審批程式。要簡化審批流程、明確辦理時限、提高審批效率。要建立廉政防控風險機制。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法辦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省財政廳和省人社廳出台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晉財社〔2011〕188號)和《關於印發省級創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社〔2011〕6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