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山西省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是山西省出台的地方法規,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執行期5年,到期後即終止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6年6月1日
  • 執行期:5年
  • 適用範圍:山西省
山西省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3]116號)、《山西省財政廳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晉財預[2015]70號)等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文物保護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設立,專項用於支持全省文物保護工作和文物事業發展。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堅持“規劃先行、保障重點、省級補助、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採取“項目申報法”進行分配,省文物局負責建立專項資金項目庫。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財政、審計、文物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補助範圍主要包括:
(一)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主要用於省級及市縣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與保護,包括:保護規劃和方案編制,文物本體維修,搶險保護,安防、消防等保護性設施建設,陳列展示,維修保護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等。對非國有的文物保護單位,可在其項目完成並經過評估驗收後,申請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補助。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與保護,確需上級資金補助的,原則上由中央資金解決;急需搶險且地方資金籌集困難的,可申請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補助。
(二)考古發掘與保護。主要用於經批准的考古發掘項目,包括: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考古資料整理以及報告出版,重要考古遺址現場保護以及重要出土文物現場保護與修復等。
(三)可移動文物保護。主要用於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一、二、三級珍貴文物的保護,包括:預防性保護,保護方案設計,文物技術保護(含文物本體修復),資料整理以及報告出版等。
(四)博物館維修與展示。主要用於國有博物館、紀念館的維修與展示,包括:重點博物館和重點中心文物庫房的維修、陳列展示、保護設備購置、安全等。
(五)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批准的數位化保護、管理體系建設等其他項目。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出內容包括:
(一)文物維修支出,主要包括勘測費、規劃及方案設計費、材料費、燃料動力費、設備費、施工費、監理費、勞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管理費以及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二)文物考古調查、發掘支出,主要包括調查勘探費、測繪費、發掘費、發掘現場安全保衛費、青苗補償費、勞務費、考古遺址現場保護費、出土(出水)文物保護與修復費以及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三)文物安全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施工費、監理費等。
(四)文物技術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測試化驗加工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以及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五)博物館和重要中心文物庫房維修支出,主要包括規劃及方案設計費、材料費、專用設備購置費、施工機械使用費、施工費、監理費等。
(六)文物陳列布展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施工費、監理費、專家諮詢費以及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七)文物保護管理體系建設支出,主要包括規劃及方案設計費、培訓費等。
(八)其他文物保護支出。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各種工資福利性支出,不得用於償還債務,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九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制度。項目庫分為三類,即總項目庫、備選項目庫和實施項目庫。
納入山西省中長期文物保護規劃或年度計畫,並按照規定由省文物局同意立項或保護方案已經批覆的項目構成總項目庫。
總項目庫中已經申報專項資金並通過評審的項目列入備選項目庫。
備選項目庫中省財政廳批覆下達專項資金預算並予以實施的項目列入實施項目庫。
第十條 列入總項目庫項目的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根據文物行政部門批覆意見制定或者修改完善保護方案並組織開展文物保護工作。資金籌集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申報專項資金。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需填報《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項目預(概)算文本》(見附屬檔案1)。
第十一條 省文物局負責組織總項目庫中項目評審工作,評審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對項目實施單位申報信息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二條 省文物局對評審意見進行審核確認,將審核通過的項目列入備選項目庫。
第十三條 省直有關部門、市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備選項目庫中下一年度需要申請資金的項目按照重要性和損毀程度,區分輕重緩急進行排序,填報《20××年度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並提交申請報告,於當年9月30日前報送省文物局。
第十四條 省文物局依據有關方針政策和項目的輕重緩急,結合地方文物保護工作情況,對申報項目進行合理排序,提出項目資金分配計畫報省財政廳。
第十五條 省文物局提出的項目資金分配計畫經省財政廳覆核後,由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聯合行文,下達預算。
第十六條 省文物局應在部門網站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分配程式和方式、分配結果以及績效評價等信息。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省直有關部門和市縣財政、文物部門收到省財政廳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通知後,應當及時將專項資金預算下達至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必須加強資金管理,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各項支出必須按照規定的使用範圍和開支標準執行,嚴禁隨意改變財政專項資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確需變更具體項目使用方向和調整資金規模的,由省文物局報省財政廳批准後予以調整變更。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支出過程中按照規定需要實行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結轉和結餘管理,按照省財政廳關於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管理規定執行。已納入實施項目庫的項目,從專項資金下達之日起超過兩年仍未實施的,由省文物局、省財政廳對項目予以註銷,收回已撥付資金或者調整用於其他文物保護項目。
第二十二條 國有項目實施單位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其管理、使用和處置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智慧財產權、專利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智慧財產權和專利法律法規執行。專項研究成果(含專著、論文、研究報告、總結、鑑定證書及成果報導等),均應註明“山西省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項目”。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年度財務報告制度。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實施年度終了後,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向省直有關部門、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報送《20××年度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項目決算表》(見附屬檔案3)。省直有關部門、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對專項資金決算進行審核、匯總,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20××年度省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項目決算匯總表》(見附屬檔案4)報省文物局。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結項財務驗收制度。項目實施完畢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要求編制《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結項財務驗收表》(見附屬檔案5)和項目決算報告,在6個月內逐級向文物行政部門提出財務驗收申請,由省市文物局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財務驗收。財務驗收可以結合工程驗收一併進行。
第二十五條 對於未通過財務驗收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根據財務驗收意見進行整改,在一個月內重新提出財務驗收申請,按規定程式再次報請驗收。
第二十六條 項目通過財務驗收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省文物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檢查或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八條 省直有關部門、市縣財政和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機制和績效評價制度。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確保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規範。
第二十九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給予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暫停核批新項目、收回專項資金等處理,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三)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資金;
(四)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五)擅自變更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
(六)未按規定處理專項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產和成批施工材料;
(七)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和資金造成損失和浪費;
(八)不按期報送專項資金年度決算、財務驗收報告和報表;
(九)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執行期5年,到期後即終止執行。省財政廳和省文物局制定發布的《山西省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晉財教〔2005〕1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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