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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科技創新經費系指為支持我市科技創新項目及活動、提高科技創新能力設立的,列入市級財政預算,由市科技管理部門歸口管理的科技專項資金。
市級科技創新項目系指根據全市科技發展戰略和科技創新規劃,列入市科技發展計畫,由相關單位組織實施,並由市級科技創新經費立項資助或給予後補助支持的科技創新項目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市級科技創新項目和經費管理遵循科學引領、創新驅動、尊重規律、改革創新、公正公開、規範高效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太原市科技管理部門管理的市級科技創新項目申報、受理、論證(評審、評估)、立項、實施管理、變更、終止、驗收、績效評價、經費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市級科技創新項目和經費由市科技管理部門、市財政管理部門、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項目組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等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科技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編制年度科技計畫、項目申報指南(通知)和年度科技創新項目經費預算安排建議;
(二)負責市級科技創新項目論證(評審、評估)、立項工作,編制科技項目資金計畫,報市政府審定後會同市財政管理部門下達;
(三)組織開展市級科技創新項目和經費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四)通過政府採購確定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委託其開展市級科技創新項目和經費過程管理,並對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
(五)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評審專家、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等實施信用管理;
(六)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財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編制科技創新項目經費年度預算;
(二)會同市科技管理部門下達科技項目資金計畫;
(三)對市級科技創新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市科技管理部門實施績效評價,對重點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四)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系指由市科技管理部門通過政府採購確定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服務機構。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契約約定,開展相關服務工作。
第九條 項目組織單位系指太原市各縣(市、區)、綜改示範區、不鏽鋼園區科技管理部門或市直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本轄區或行業企事業單位申報市級科技創新項目;
(二)受理本轄區或行業內企事業單位的項目申請,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推薦報送;
(三)協助市科技管理部門開展市級科技創新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全過程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含項目合作單位)的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項目,承擔項目實施和經費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和經費管理制度,落實項目自籌資金及其它保障條件;
(二)與項目管理部門(市科技管理部門及其委託的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和項目組織單位)簽訂項目計畫任務書,按進度要求完成計畫任務書確定的工作任務;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項目承擔單位名稱及項目負責人變更、項目實施進度調整、項目經費預算調整等重大事項,按規定提交申請或備案;按要求編報科技報告;
(三)接受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有關監管部門對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
(四)項目完成後提交驗收申請,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按規定終止項目;
(五)建立完整的項目檔案資料;
(六)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市級科技創新項目按照科技創新經費管理使用方式,分為前引導類事前資助項目(以下簡稱前引導類項目)、後補助類項目和科技活動類項目等三類項目。
第十二條 前引導類項目系指市科技管理部門圍繞全市中心工作和重點任務,編制項目申報指南(通知),面向社會公開徵集或面向特定單位定向徵集,組織論證(評審、評估),從申報項目中擇優立項並予以經費資助的科技創新項目。
第十三條 後補助類項目系指市科技管理部門為落實國家、省和市有關政策,對企事業單位使用其自有資金先行投入科技創新活動取得成果或服務績效,通過審查或績效考核後給予經費補助的科技創新項目。
第十四條 科技活動類項目系指市科技管理部門組織或由其他部門、單位組織且納入全市科技活動計畫,使用市級科技創新資金開展的會議論壇、報告講座、交流合作、科技諮詢、科普活動等科技活動。
第十五條 前引導類項目管理流程為:
(一)市科技管理部門編制前引導類項目申報指南(通知),經審定後公開發布。
定向徵集項目不發布申報指南(通知),由市科技管理部門通知項目組織單位組織申報。
(二)企事業單位編制項目申報材料,按照項目申請程式,報項目組織單位或市科技管理部門。
(三)項目組織單位受理本轄區或本行業企事業單位的項目申報,進行形式審查,出具推薦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報送至市科技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
(四)市科技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根據需要組織或委託組織開展項目論證(評審、評估),提出項目審查報告和擬立項建議。
項目評估系指市科技管理部門委託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對項目方案的可行性、技術先進性、智慧財產權狀況、預期經濟社會效益、經費預算合理性、自籌資金能力、法律風險等進行綜合評判,形成評估報告。
項目論證(評審)系指市科技管理部門對申報項目或對申報項目和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的項目評估意見一併進行論證(評審)並形成結論,一般可採取會議論證(評審)、網路視頻論證(評審)和單位答辯等相結合方式。項目論證(評審)同時組織開展技術論證(評審)和經費預算論證(評審)。論證(評審)專家組不少於3人且為奇數,由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構成,並充分考慮專家組成員的專業性和配置的合理性,實行迴避原則和輪換原則。
(五)市科技管理部門對項目審查報告和擬立項建議進行審核,提出專題報告。經會議審定後,對擬立項項目名單(定向徵集項目除外)予以公示,公示期應不少於5個工作日。
(六)對擬立項項目名單公示無異議的,市科技管理部門編制科技項目資金計畫,報市政府審定。
(七)市政府審定後,市財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科技管理部門聯合下達科技項目資金計畫。
(八)市科技管理部門及其委託的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項目組織單位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計畫任務書。
(九)市科技管理部門或縣(市、區)、綜改示範區、不鏽鋼園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將資金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
(十)項目承擔單位按項目計畫任務書要求組織實施項目。
第十六條 建立前引導類項目進展情況跟蹤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執行。市科技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對項目實施情況每年現場檢查不少於一次,200萬元及以上項目每季度現場檢查一次。
(二)年度評價。在項目實施期內,項目承擔單位每年定期填報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對項目實施情況、目標實現情況、成果產出情況、經費支出情況等進行自評。執行情況報告根據項目管理要求,經項目組織單位、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簽署意見後,報市科技管理部門。
(三)項目調整。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對計畫任務書確定的事項進行調整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按照該項目原申請程式,報市科技管理部門批覆。
第十七條 前引導類項目提前完成或於計畫任務書執行期滿2個月內,項目承擔單位填報驗收材料,按照該項目原申請程式,向市科技管理部門申請驗收。市科技管理部門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組織驗收。驗收工作須在項目計畫任務書執行期滿6個月內完成。因故不能按時驗收的,須在計畫任務書執行期滿前1個月提出延期驗收申請。原則上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前引導類項目驗收主要形式包括會議驗收、現場驗收、函評驗收等。根據項目特點和實施情況,可選擇一種或多種方式進行驗收。驗收專家組由不少於3人且為奇數的成員構成。驗收以計畫任務書確定的考核指標為依據,對項目實施情況做出客觀評價。
第十九條 前引導類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和“結題”三類。
(一)按期完成項目計畫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為通過驗收。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按不通過驗收處理。
不按期提交驗收材料的,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有弄虛作假成分的,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重大調整事項的,拒不配合驗收工作的,均按不通過驗收處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按結題處理。
第二十條 未通過驗收的前引導類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須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並重新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 前引導類項目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應實施項目終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進行、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
(二)拒不接受項目監督檢查,或對項目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三)項目計畫任務書執行期滿後2個月無正當理由未提交驗收申請,或再次驗收後仍未通過的;
(四)項目承擔單位註冊地已遷出本市,或已停止經營活動,或已註銷的;
(五)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組人員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有違法、欺騙等行為並經核實的;
(六)存在導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條 前引導類項目終止分申請終止和強制終止。終止程式如下:
(一)申請終止。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項目終止的,應按照該項目原申請程式,提交市科技管理部門審定後實施終止。
(二)強制終止。對符合項目終止條件,但項目承擔單位未提出或無法提出終止申請的,由項目組織單位提出申請、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審查,或由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經市科技管理部門審定後,實施強制終止。也可由市科技管理部門直接實施強制終止。
需對擬終止項目作出專業判斷的,由市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形成項目終止評估意見,作為決定終止的重要依據。評估意見包括終止原因、責任判定、信用評價、處理建議等。已使用財政科技經費的,同時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
經市科技管理部門審定終止的項目,由市科技管理部門批覆終止申請或發出項目終止通知。
第二十三條 對終止的前引導類項目,已撥付經費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將尚未使用的財政經費退回,未撥付經費的不再撥付。
第二十四條 後補助類項目管理流程為:
(一)市科技管理部門編制項目申報通知,經審定後公開發布。
(二)企事業單位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向所在縣(市、區)、綜改示範區、不鏽鋼園區科技管理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三)縣(市、區)、綜改示範區、不鏽鋼園區科技管理部門受理申報並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出具推薦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報送至市科技管理部門委託的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
(四)市科技管理部門委託的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根據需要組織論證(評審、評估),向市科技管理部門提交審查報告及擬補助名單、金額建議。
(五)市科技管理部門對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提交的審查報告及擬補助名單、金額建議進行覆核,提出專題報告。經會議審定後,對擬補助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期應不少於5個工作日。
(六)對擬補助名單公示無異議的,市科技管理部門編制科技項目資金計畫,報市政府審定。
(七)市政府審定後,市財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科技管理部門聯合下達科技項目資金計畫。
(八)縣(市、區)、綜改示範區、不鏽鋼園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將資金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五條 後補助類項目不簽訂計畫任務書、不進行中期檢查及驗收。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項目檔案,接受有關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組織舉辦科技活動實行“一事一議”。市科技管理部門將科技活動列入科技項目資金計畫安排經費,或以專題請示形式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管理部門審核下達科技活動經費。
第二十七條 科技活動類項目不簽訂計畫任務書、不進行中期檢查及驗收。
使用市級科技創新資金組織舉辦科技活動的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市科技管理部門的要求建立完整的項目檔案,在活動結束後應當向市科技管理部門提交活動總結。
第二十八條 市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開展績效評價。所有項目均須開展績效自評。重點項目按照市財政管理部門的要求進行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科技計畫調整及預算編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市科技管理部門建立科技報告服務系統,實現科技資源持續積累、完整保存和開放共享。項目承擔單位應充分履行法人責任,按要求組織科研人員撰寫科技報告,做好審查和呈交,並將科技報告工作納入本單位科研管理程式。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條 市科技管理部門根據全市科技創新推動轉型升級和部門預算編制有關要求,編制年度科技創新項目經費的預算安排建議,按規定程式報送市財政管理部門,經市人代會審議通過後,納入市科技管理部門預算。
科技創新項目經費年度預算批覆後,市科技管理部門根據全市中心工作和重點任務,結合預算支出時間進度要求,分批次編制科技項目資金計畫,報市政府審定後,會同市財政管理部門下達。
預算執行中確需調整年度預算的,按照市級部門預算調整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科技創新經費的支出範圍包括科技項目經費、科技活動經費和科技創新項目管理經費。
第三十二條 前引導類項目的各項費用支出,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一)直接費用系指在科技創新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應當納入項目承擔單位(或其依託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具體包括以下費用:
1.資料費:指在科技創新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資料收集、錄入、複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資料和專用軟體購置費、文獻檢索費等。
2.數據或樣本採集費:指在科技創新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數據跟蹤採集、科學研究用樣本採集等費用。
3.設備費:指在科技創新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4.材料費:指在科技創新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採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5.測試化驗加工費:指在科技創新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包括計算加工)等費用。
6.燃料動力費:指在科技創新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中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等費用。
7.印刷、出版費:指在科技創新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列印費、印刷費、謄寫費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費。
8.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指在科技創新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9.辦公費:指在科技創新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必要的辦公用品購買費、通信費、上網費等。
10.車輛使用費:指在科技創新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城市內交通費、車輛租賃費及使用車輛所發生的燃油(能源)費、通行費、停車費等。在經濟科目商品服務支出的其他交通費中列支。
11.會議、會務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
會議、會務費是指在科技創新項目實施過程中組織開展研討、諮詢、培訓、協調項目實施工作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及參加項目相關的會議、活動需要支付的會務費。會議費支出按照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會務費支出按照舉辦單位書面通知執行。
差旅費是指在科技創新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開展實驗(試驗)、考察、調研、交流、培訓等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差旅費支出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科技創新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項目組人員出國及赴港澳台工作、外國專家及港澳台專家來並工作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他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支出按照外交部、科技部、財政部《關於對部分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實行分類管理的意見》的規定進行分類管理。
在編制項目經費預算時,本科目支出預算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承擔單位和項目組人員應當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12.國內協作費:指在科技創新項目實施過程中國內合作單位與人員參與項目實施所需要的測試化驗加工費以外的費用。國內協作費依據合作協定支付,不得超過到賬經費的50%。
13.勞務費:指用於支付項目組人員的勞務費用或補助,以及社會保險補助費用。
勞務費開支不設比例限制。勞務費預算由項目承擔單位結合我市實際以及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等因素據實編制。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科技創新項目任務科學合理確定項目組人員及其應承擔的工作任務,體現酬績相當原則,統籌安排勞務費等項目經費支出,確保項目順利完成。項目組人員勞務費發放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並進行公示。
14.專家諮詢費:指在科技創新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
專家諮詢費執行標準為兩院院士每人每天不高於6000元,通信諮詢費每人每個科研項目不高於900元;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於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每人每天不高於2000元,通信諮詢費每人每個科研項目不高於3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不高於1000元,通信諮詢費每人每個科研項目不高於200元。
15.其他費用:指與項目實施有相關性和必要性,且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的其他費用。
(二)間接費用是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科技創新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於補償本單位(或其依託單位)為項目實施提供的儀器設備及房屋費用,水、電、氣、暖費用,有關管理費用,以及績效支出等。
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或其依託單位)統一管理使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制定使用管理辦法,合理合規使用。
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不得超過項目經費資助總額的10%。在間接費用中,績效支出不設比例限制。項目承擔單位在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應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項目組人員激勵的關係,績效支出安排與項目組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
第三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申報前引導類項目、科技活動類項目時,應當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結合項目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真實編制項目經費預算。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同時編制經費來源預算和經費支出預算,不得編制赤字預算。經費來源預算應當包括財政補助資金和自籌資金。有自籌資金來源的,應提供出資承諾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作為單位具備相應支撐條件和資金實力的依據。自籌資金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投資人投入資金、銀行貸款資金、企事業單位橫向合作資金等專項用於該項目的貨幣資金。不含各級政府配套項目經費。
經費支出預算包括與項目實施有關的所有費用,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開支範圍進行編制。項目經費支出預算中不得編報不可預見費,不得簡單按比例編列。對儀器設備購置、合作單位資質及擬外撥資金應進行重點說明。
第三十四條 市科技管理部門應對前引導類、科技活動類項目預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組織開展經費預算評審,就項目預算總額、經費結構合理性、資助總額範圍提出評審意見。
經評審確認的經費預算是項目立項、簽訂契約、預算執行、監督檢查和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加強項目經費管理和核算,設立專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確保經費使用安全規範有效。
第三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項目計畫任務書約定,確保自籌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保障目標任務按期完成。
第三十七條 賦予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調整經費預算後,報項目組織單位和市科技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市級科技創新項目實施期間,項目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驗收通過的項目,結餘資金兩年之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技創新工作直接支出;驗收不通過的或終止的項目以及驗收通過兩年後的項目,結餘資金由市財政管理部門按原渠道收回。
第三十九條 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自籌資金研究開發並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科技創新項目,採取後補助方式給予的財政性資金定額資助,以及落實並發〔2018〕6號檔案所撥付的後補助經費,不規定適用範圍,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決定。
第四十條 科技活動經費支出範圍包括以下費用:
(一)科技活動中發生的列印費、印刷費、謄寫費和出版費等;
(二)科技活動中發生的市內交通、車輛租賃及使用車輛所發生的燃油、通行、停車等車輛使用費;
(三)科技活動中發生的城市間交通、住宿、一伙食補助和市內交通等差旅費;
(四)科技活動中發生的會議費及參加科技活動的會務費;
(五)科技活動中科技人員出國及赴港澳台、外國專家及港澳台專家來並交流的交通、食宿及其他費用;
(六)科技活動中支付給專家的報告費;
(七)開展科技活動發生的其他費用。
車輛使用費在經濟科目商品服務支出的其他交通費中列支;差旅費、會議費按照差旅費、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會務費按照舉辦單位書面通知執行;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按照國家外事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專家報告費按照太原市《關於調整市直機關培訓費中師資費有關事宜的通知》(並財行〔2018〕69號)中師資費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一條 科技創新項目管理經費系指市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使用的,為組織實施科技創新項目經費全過程管理以及組織實施科技創新管理工作所發生的費用。
科技創新項目管理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市科技管理部門按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編報科技創新項目管理經費需求,經市財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安排下達。
市科技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將科技創新項目經費過程管理工作以及科技創新管理服務工作事項交由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負責,並從科技創新項目管理經費中安排相關費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市科技管理部門建立完善科技創新項目網路管理系統,對市級科技創新項目逐步實現信息化、網路化的全過程管理服務。
第四十三條 建立項目管理承諾機制。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在申報項目和編報預算時應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並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四十四條 建立項目管理信用制度。市科技管理部門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諮詢評審專家、中介機構、項目組織單位、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在參與市級科技創新項目和經費管理方面的信用進行記錄和評價,作為其今後參加項目和經費管理等活動的重要依據。對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諮詢評審專家、中介機構、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等記入“黑名單”,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請市級科技創新項目或參與市級科技創新項目評審、管理資格。
第四十五條 市級科技創新項目承擔單位接受紀檢監察、科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項目實施中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等財政違法違規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參與項目和經費管理的相關單位和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依紀依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 各縣(市、區)、綜改示範區、不鏽鋼園區科技、財政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管理本級財政科技創新項目和經費。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太原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印發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太原市市級科技創新項目和經費管理使用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綜改示範區、不鏽鋼園區管委會,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太原市市級科技創新項目和經費管理使用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月11日
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加強太原市市級財政科技創新項目和經費的管理,發揮科技創新資金效益,根據國家、省加強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推進“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和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等政策,2019年1月11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太原市市級科技創新項目和經費管理使用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全文共六章48條。其中,第一章為總則,主要包括政策出台的目的意義,市級科技創新項目和經費的概念、管理原則以及適用範圍;第二、三、四章分別從管理職責、項目管理和經費管理三個方面作出規定;第五章為監督管理,重點對違反《辦法》的單位和人員提出了懲處措施。第六章為附則,明確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辦法》的主要特點是:
一是落實改革要求。推進科技“放管服”改革,簡化項目經費預算編制,賦予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間接費用中對績效支出不設比例限制。後補助經費不限定適用範圍。在市級科技創新項目中施行項目管理承諾機制和項目管理信用制度,完善以信任為前提的科研管理機制,激發科研人員科技創新活力。如《辦法》第32條規定“在編制項目經費預算時,‘會議、會務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支出預算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第37條明確“賦予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
二是明確管理職責。《辦法》明確市級科技創新項目和經費由市科技管理部門、市財政管理部門、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項目組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等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分別規定了市科技管理部門、市財政管理部門、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項目組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的職責。
三是創新管理方式。《辦法》根據科技創新經費的安排使用方式,將市級科技創新項目分為前引導類、後補助類和科技活動類三種類型。在項目立項環節,前引導類項目實行專業機構評估或專家論證(評審),後補助類項目實行政策符合性審查,科技活動類項目可經專家評審後列入科技項目資金計畫,或採取“一事一議”以專題請示形式報批。
四是細化項目管理。《辦法》分別對前引導類項目、後補助類項目、科技活動類項目的管理流程作出規定。第15條至第23條明確了前引導類項目的概念和管理流程,並對項目驗收、項目終止的程式作了規定。第24條、25條和第26條、27條分別對後補助類項目、科技活動類項目的管理流程和管理要求作了規定。第28條、29條分別對項目績效評價和科技報告工作提出了要求。
五是細化經費管理。科技創新經費按支出範圍分為科技項目經費、科技活動經費和科技創新管理費。《辦法》第32條至第38條,對前引導類項目的經費支出範圍、預算編制、預算評審、下達撥付、核算管理、預算調整、財政結餘資金管理等作出規定。第39條明確後補助類項目的經費使用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決定。第40條規定了科技活動經費的支出範圍和開支標準。第41條明確了科技創新項目管理經費的概念、開支範圍。
六是強化監督管理。《辦法》第42條提出市科技管理部門建立完善科技計畫項目網路管理系統,項目管理服務要逐步實現信息化、網路化。第44條明確市科技管理部門對參與市級科技創新項目和經費管理實施各方的信用進行記錄和評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記入“黑名單”,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請市級科技創新項目或參與市級科技創新項目評審、管理資格。第45條明確市級科技創新項目和經費管理使用接受紀檢監察、科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