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促進綠色轉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意在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加快綠色產業發展,根據《太原市綠色轉型促進條例》、《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設立太原市促進綠色轉型專項資金,並就資金使用管理,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促進綠色轉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適用地區:太原市
- 發布日期:2010-6-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太原市促進綠色轉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並政發〔2010〕2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現將《太原市促進綠色轉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具體內容
太原市促進綠色轉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加快綠色產業發展,根據《太原市綠色轉型促進條例》、《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設立太原市促進綠色轉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並就資金使用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專項資金,是指太原市財政預算內安排用於綠色轉型產業項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專用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執行“政府主導,統籌安排,重點扶持,專款專用”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為專項資金安排使用主體,市發改部門負責專項資金安排使用的綜合平衡和投資計畫管理,市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市經信、農業、科技、商務、環保等部門負責本行業本領域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使用範圍
第五條專項資金使用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鼓勵類項目範圍、滿足環境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標準要求;安排項目應屬國家十大產業振興規劃和省重點產業調整振興規劃支持領域及科技創新和發展循環經濟、低碳技術、服務產業和高效都市農業項目範疇。
第六條專項資金安排項目必須符合《太原市綠色轉型標準體系》。
主要用於:
工業經濟綠色轉型項目
主要包括: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先進裝備製造、新型不鏽鋼深加工製品、鎂及鎂合金加工、高技術煤化工、清潔能源、綠色食品、軟體和信息化服務等7大產業;
扶持“綠色百強”企業,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以及產業園區建設。
服務產業綠色轉型項目
主要包括:現代物流業、會展業、技術諮詢業、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等現代生產服務業以及旅遊和文化產業、信息服務業、社區服務業等。
現代農業綠色轉型項目
主要包括:重點扶持畜牧業、養殖業和具有觀光特點的生態農業旅遊示範園、成長性好帶動性強的龍頭企業、大型農產品交易市場及農村生產性設施建設等。
科技創新綠色轉型項目
主要包括:在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運用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發展生產性科技服務業、提升裝備製造業自主創新能力、推進創新成果改善和惠及民生等方面具有重大影響的科技成果套用轉化項目。
編制綠色轉型規劃、制定綠色轉型政策及綠色標準、綠色轉型項目研究等。
第三章使用程式
第七條專項資金使用由市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分別制定工業經濟綠色轉型、服務產業綠色轉型和現代農業綠色轉型、科技創新計畫,報市促進綠色轉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領導組並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市發改委、各相關部門、市財政局共同下達資金安排計畫。
第八條專項資金安排項目審批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儲備制度。
各行業入庫綠色項目分別由相關部門提出,市發改委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評審後,納入綠色轉型發展項目儲備庫。專項資金所安排項目應為項目庫儲備項目。
第十條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納入全市年度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按規定安排使用。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投資項目嚴格履行政府投資管理程式,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政府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投資項目全過程監管。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使用實行貸款貼息、資本金注入、以獎代補、特別流轉金投入(3~5年後退還),也可採用政府注資、銀企合作等方式。
原則上一個項目只能申請一種使用方式。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由市人民政府授權的政府出資人代表管理。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和財政預決算報告時,應對專項資金投資計畫及執行和預決算情況作出報告。
第十五條審計部門及稽查機構應加強專項資金安排使用審計監督和稽查監督,確保資金及時撥付和按規定使用。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對使用專項資金的重大項目進行稽查,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稽查結果。
第十七條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違反本實施辦法的,依法予以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