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源市科技三項費用使用和管理辦法
- 地區:濟源市
- 內容:科技三項費用使用和管理
- 性質: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科技三項費用的使用和管理,加大科技創新力度,促進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產業升級,推動“科技興市”戰略深入實施,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三項費用是指政府為支持科技事業發展而設立的新產品試製費、中間試驗費、重大科研項目補助費,是實施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的重要資金來源。
第三條 科技三項費用由市財政按年度以零基預算的辦法統籌安排,增長幅度要明顯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的幅度,占財政預算支出的比重達到1.5%以上。
第四條 科技三項費用主要用於以下四個方面:
一、科技計畫支持。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創新明顯,具有較好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方面的預期效益,列入我市科技計畫的項目,給予資金支持。
二、創新項目配套。對列入國家或省級的科技專項給予資金配套;對申報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的企業,給予資金補貼。
三、科研平台建設補助。對省級以上認定的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和博士後工作站,以及市級認定的研發機構給予資金補助。
四、重大創新獎勵。對獲得省部級三等以上科技成果獎、取得發明專利授權、引進高新技術等給予獎勵。
第二章 市級科技計畫的確定和支持
第五條 市級科技計畫包括科技攻關計畫、火炬計畫、星火計畫、成果推廣計畫、國際合作計畫和軟科學研究計畫等,按層次分為重大、重點和一般三類。
第六條 列入市級重大科技計畫的,給予20萬元以上支持;列入重點科技計畫的,給予5萬元支持。
第七條 重大科技計畫是指已有一定產業化基礎,符合我市經濟發展需要的重大或共性技術研究開發,以及引進項目中對關鍵技術消化吸收的研究開發,旨在促進產業升級和產品結構調整、培育和發展新的經濟成長點。重點科技計畫是指與生產實際密切相關而研究和試驗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等方面的項目,主要培養取得初步成果的科學研究與試驗項目。一般科技計畫是指為支持科學研究和試驗發展活動而鼓勵探索、培育萌芽的項目。
第八條 確定重點科技計畫項目,須先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徵集項目報主管副市長同意後,再組織專家評審,最後報市政府審批。確定的項目要在主要新聞媒體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確定重大科技計畫項目,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在廣泛徵集共性技術和解決技術難題需求的基礎上,通過專家論證提出招投標課題,面向社會公開招投標予以確定。沒有適宜選題的可以空缺。
第六條 列入市級重大科技計畫的,給予20萬元以上支持;列入重點科技計畫的,給予5萬元支持。
第七條 重大科技計畫是指已有一定產業化基礎,符合我市經濟發展需要的重大或共性技術研究開發,以及引進項目中對關鍵技術消化吸收的研究開發,旨在促進產業升級和產品結構調整、培育和發展新的經濟成長點。重點科技計畫是指與生產實際密切相關而研究和試驗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等方面的項目,主要培養取得初步成果的科學研究與試驗項目。一般科技計畫是指為支持科學研究和試驗發展活動而鼓勵探索、培育萌芽的項目。
第八條 確定重點科技計畫項目,須先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徵集項目報主管副市長同意後,再組織專家評審,最後報市政府審批。確定的項目要在主要新聞媒體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確定重大科技計畫項目,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在廣泛徵集共性技術和解決技術難題需求的基礎上,通過專家論證提出招投標課題,面向社會公開招投標予以確定。沒有適宜選題的可以空缺。
第三章 創新項目配套
第十條 對列入國家或省創新基金、高新技術產業化、農業成果轉化、科技富民強縣等科技專項,按要求需要地方政府配套的給予足額資金配套。
第十一條 對申報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的企業,凡申報項目通過省級專家評審並推薦國家的,每個項目給予5萬元資金補貼。
第四章 科研平台建設補助
第十二條 通過認定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和博士後工作站,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補助支持。
第十三條 通過認定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補助支持。
第十四條 通過認定的國家級技術中心、省級技術中心的補助支持,按照《濟源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和支持工業企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濟政〔2005〕1號)檔案執行,分別獎勵20萬元和10萬元。
第十五條 通過認定的市級研發機構,一次性給予5萬元的補助支持。
第十三條 通過認定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補助支持。
第十四條 通過認定的國家級技術中心、省級技術中心的補助支持,按照《濟源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和支持工業企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濟政〔2005〕1號)檔案執行,分別獎勵20萬元和10萬元。
第十五條 通過認定的市級研發機構,一次性給予5萬元的補助支持。
第五章 重大創新獎勵
第十六條 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的,獎勵10萬元;二等獎的獎勵5萬元。
第十七條 獲得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的,獎勵5萬元;二等獎的獎勵3萬元;三等獎的獎勵1萬元。
第十八條 獲得國家發明專利金獎的,獎勵10萬元;取得發明專利授權的,獎勵1萬元。
第十九條 引進高新技術並產業化,經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省級行業專家評審認定的,獎勵10-30萬元。
第二十條 通過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獎勵10萬元;通過認定的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獎勵2萬元。通過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品,每個獎勵企業5萬元;通過認定的省級高新技術產品,每個獎勵企業1萬元。
第十七條 獲得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的,獎勵5萬元;二等獎的獎勵3萬元;三等獎的獎勵1萬元。
第十八條 獲得國家發明專利金獎的,獎勵10萬元;取得發明專利授權的,獎勵1萬元。
第十九條 引進高新技術並產業化,經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省級行業專家評審認定的,獎勵10-30萬元。
第二十條 通過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獎勵10萬元;通過認定的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獎勵2萬元。通過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品,每個獎勵企業5萬元;通過認定的省級高新技術產品,每個獎勵企業1萬元。
第六章 市級研發機構認定
第二十一條 市級研發機構是指企事業單位設立的專門從事新產品開發、新工藝研究和新技術套用等活動的機構。組織形式可以單獨建立,也可以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
第二十二條 市級研發機構的認定條件:
一、應是在本市註冊的獨立研究單位或本市企事業單位的內設機構。
二、有健全的規章制度和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有中長期研發規劃,有近期技術研究方向和課題,在科技創新和科技進步工作中取得明顯成效。
三、具備5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研發場所,技術研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50萬元。
四、具有較強的資金投入能力,財務實行獨立核算,所需經費納入本單位年度財務預算,研發經費投入應占企業當年銷售收入的1.5%以上。依法單獨設立的研發機構每年投入的研發費用應在20萬元以上。
五、擁有較強的科研隊伍。研發機構中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占總人數70%以上,中級職稱以上的技術人員占總人數30%以上,專職從事研究的人員在5人以上,至少有1名以上的技術帶頭人,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有穩定的合作關係。
第二十三條 市級研發機構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牽頭負責考核,由市政府認定,每年認定一次;對符合條件的認定為“市級技術研究中心”。
第二十四條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每兩年對通過認定的市級研發機構進行一次複審,對運行正常並取得突出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管理不善者,責成限期改進;對連續兩次複審不合格者,取消“市級技術研究中心”資格。
第二十二條 市級研發機構的認定條件:
一、應是在本市註冊的獨立研究單位或本市企事業單位的內設機構。
二、有健全的規章制度和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有中長期研發規劃,有近期技術研究方向和課題,在科技創新和科技進步工作中取得明顯成效。
三、具備5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研發場所,技術研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50萬元。
四、具有較強的資金投入能力,財務實行獨立核算,所需經費納入本單位年度財務預算,研發經費投入應占企業當年銷售收入的1.5%以上。依法單獨設立的研發機構每年投入的研發費用應在20萬元以上。
五、擁有較強的科研隊伍。研發機構中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占總人數70%以上,中級職稱以上的技術人員占總人數30%以上,專職從事研究的人員在5人以上,至少有1名以上的技術帶頭人,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有穩定的合作關係。
第二十三條 市級研發機構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牽頭負責考核,由市政府認定,每年認定一次;對符合條件的認定為“市級技術研究中心”。
第二十四條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每兩年對通過認定的市級研發機構進行一次複審,對運行正常並取得突出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管理不善者,責成限期改進;對連續兩次複審不合格者,取消“市級技術研究中心”資格。
第七章 科技三項費用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科技三項費用的分配按照分類分批進行,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提出項目資金建議草案,報市政府同意後,會同市財政部門聯合下達。原則上科技計畫支持、科研平台建設補助和重大創新獎勵在年初下達;創新項目配套根據實際情況隨時下達。
第二十六條 科技三項費用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等有關制度和程式辦理劃撥手續,將經費及時足額劃撥到項目承擔單位;對使用項目經費購置設備符合政府採購目錄的,要實行政府採購。
第二十七條 科技三項費用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管理,堅持“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科技三項費用的開支範圍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市財政部門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撥付資金的到位與使用情況、項目進度和完成質量情況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嚴禁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項費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項目單位收取管理費用。對違反規定的一經查出,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將截留或挪用金額收繳財政,並停撥或核減以後年度的科技三項費用指標。
第三十條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銷或更改的科技三項費用項目,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做出撤銷或更改項目的決定一個月內,項目承擔單位必須作出經費決算,連同固定資產購置情況一併報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核批,剩餘的科技三項費用應全額上繳市財政部門,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繼續用於安排其他科技項目。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濟源市科技三項費用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 科技三項費用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等有關制度和程式辦理劃撥手續,將經費及時足額劃撥到項目承擔單位;對使用項目經費購置設備符合政府採購目錄的,要實行政府採購。
第二十七條 科技三項費用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管理,堅持“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科技三項費用的開支範圍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市財政部門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撥付資金的到位與使用情況、項目進度和完成質量情況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嚴禁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項費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項目單位收取管理費用。對違反規定的一經查出,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將截留或挪用金額收繳財政,並停撥或核減以後年度的科技三項費用指標。
第三十條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銷或更改的科技三項費用項目,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做出撤銷或更改項目的決定一個月內,項目承擔單位必須作出經費決算,連同固定資產購置情況一併報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核批,剩餘的科技三項費用應全額上繳市財政部門,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繼續用於安排其他科技項目。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濟源市科技三項費用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