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門市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
- 地點:江門市
- 類型:管理辦法
- 內容:每年由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科技三項費用的來源,第三章 科技三項費用的開支範圍,第四章 科技三項費用的報批和劃撥,第五章 科技三項費用的管理與監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市本級科技三項費用(簡稱科技三項費用,下同)的管理,進一步提高科技三項費用的使用效益,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省財政廳《關於轉發的通知》(粵財工[1996]37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三項費用,是指市政府為支持科技事業發展而設立的新產品試製費、中間試驗費和重大科研項目補助費,以及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的項目補助費,是我市財政科技撥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江門市科技項目的重要資金來源。
第三條 安排科技三項費用的科技項目必須符合我市經濟建設的實際,直接為我市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提高我市科技水平服務,對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發展和扶持的產業或行業實行重點傾斜扶持;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科技項目管理規定的要求;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必須配套自籌資金,且自籌資金額不得小於所申請資助的經費額。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安排科技三項費用的科技項目管理。
第二章 科技三項費用的來源
第五條 科技三項費用來源於下列渠道:
1、每年由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
2、項目承擔單位結餘的科技三項費用。
3、項目撤銷後回收的科技三項費用。
第三章 科技三項費用的開支範圍
第六條 科技三項費用的開支範圍包括:
1、設備購置費。指研究、開發項目所必須的專用儀器、設備購置和維修費用,研究項目的樣品、樣機購置費用,以及為此發生的運輸、包裝、裝卸、安裝和零星土建的費用。
2、能源材料費。指進行項目研究、開發、試驗所需的水、電、燃料、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購置費用,以及為此發生的運雜包裝費用。
3、試驗外協費。指研究、開發項目帶料外加工或因本單位不具備條件而委託外單位協作進行試驗、加工、測試、計算等發生的費用。
4、資料、印刷費。指進行項目研究、開發所發生的書刊、資料、計算機軟體、複印、印刷的費用。
5、租賃費。指進行項目研究、開發、試驗而租賃的專用儀器、設備、場地、實驗基地等所發生的費用。
6、差旅費。指為項目研究、開發而進行調研所發生的費用和與項目研究有關的專題技術、學術會議的費用。
7、鑑定、驗收費等科技評價費。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鑑定、驗收等科技評價時所發生的費用。
8、管理費。指承擔科技三項費用項目的單位,為了向研究課題組提供良好的服務和工作條件,用於組織項目前期論證等所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的提取只限於實行獨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費不得超過總額的5%。企業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費。
9、技術創新體系建設費和科技交流費。指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的費用,以及開展科技交流等科技活動的開支。
10、其他費用。指與項目研究、開發直接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財務部門應加強對科技三項費用的使用監督管理,嚴格遵守規定的開支範圍。
第八條 當年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科技三項費用全部實行無償使用,重點安排市直企事業單位承擔的科技項目。
第四章 科技三項費用的報批和劃撥
第九條 科技三項費用按以下程式報批和劃撥:
1、項目承擔單位每年1月和8月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填寫《科技項目申報書》或提供申請科技三項費用書面報告。科技三項費用分上、下半年確定下達安排計畫並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
2、市科技局對申請科技三項費用的單位及承擔的項目進行初審並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和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論證並簽署審核意見;市科技局在專家論證的基礎上提交項目的安排計畫,有需要時並徵詢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意見;會同市財政局聯簽後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長審批確定。
3、項目經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長審批確定後,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聯文下達,市財政局將當年安排的科技三項費用劃轉到市科技局科技三項費用專戶。
4、市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江門市科技項目契約書”。在收到當年財政安排的科技三項費用後一個月內,足額劃撥到項目承擔單位。科技三項費用劃撥後,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按契約條款及本辦法規定的開支範圍使用。
5、科技三項費用必須由市科技局與市財政局聯簽後方可劃出。
第十條 每項科技三項費用的安排使用必須經過以下程式:
1、由市科技局負責收集項目承擔單位申請科技三項費用的報告、資料;對申請單位及其項目調查核實,提出科技三項費用安排的初步意見;組織專家委員會對申請的科技三項費用項目進行論證並簽署意見;根據專家委員會論證的意見,提出科技三項費用項目安排計畫;檢查項目執行情況和科技三項費用使用情況。
2、由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市科技局提出的科技三項費用項目安排計畫是否符合科技三項費用的使用範圍;有無超出人大通過的財政預算安排的科技三項費用的總額;在項目經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長審批確定後,組織資金劃撥到市科技局開設的科技三項費用專戶;檢查科技三項費用使用情況。
第五章 科技三項費用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科技三項費用由市科技局開設科技三項費用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科技三項費用項目專家委員會,由江門市科技局在專家庫中挑選7-9名具有副高以上技術職稱不同行業的技術人員組成,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對科技三項費用項目進行論證時,到會人數要多於總人數的2/3,對每個項目論證後,要有無記名投票的結果。若涉及專家本人單位的項目,本人在投票時應迴避。
第十四條 科技三項費用專戶嚴格按《行政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結餘的科技三項費用,應於項目完工後一個月內繳回市科技局科技三項費用專戶。
第十六條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銷或更改的科技三項費用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書面向市科技局提出撤銷或更改申請,在市科技局做出撤銷或更改項目的決定後一個月內,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做出經費決算,連同固定資產購置情況一併報送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核批,剩餘的科技三項費用應全額上繳。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項費用。對違反規定的,一經查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將截留或挪用的科技三項費用全額收回。
第十八條 各項目承擔單位對科技三項費用的使用應嚴格按項目進行核算管理,便於審計,每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向市科技局報送上一年度的科技三項費用項目決算表,由市科技局嚴格審核把關。
第十九條 每年第一季度,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共同將上一年度的科技三項費用的收支情況報告市政府。
第二十條 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對項目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若發現弄虛作假者,則全額收回補助的科技三項費用,情節嚴重的,追究項目承擔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在兩年內停止受理該單位科技三項費用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 科技三項費用接受市審計局的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