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規範和加強科技三項費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進一步促進我市科技事業發展,根據《財政部、科技部關於印發〈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省財政廳、省科技廳關於印發〈湖北省科技三項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三項費用是市政府為支持科技事業發展而設立的重大科技專項、科技攻關計畫、科技產業化計畫、科技創新體系與環境建設、科技成果轉化以及用於國家科技項目配套的專項經費。其資金來源為市財政撥款及其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第三條 科技三項費用的安排堅持突出重點、合理安排、注重實效的原則,並充分發揮中介機構和專家在項目管理與決策過程中的評議和諮詢作用。
第四條 科技三項費用的使用範圍:套用性基礎研究、社會公益和農業研究開發、高新技術研究開發、軟科學研究、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環境建設、創新體系建設、國際合作與交流等方面。
第五條 科技三項費用主要支持對象為在武漢市地域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優先支持具有較強自主研究開發能力、具備較好科研條件的科研機構(包括科研所、高等院校)和企業。
第六條 科技三項費用實行項目經費補助方式,根據科技項目類型不同,給予不同額度的資助。
第二章 經費管理職責
第七條 科技三項費用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按照職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配合。
第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科技三項費用的預算和財務督理;審核項目的預期經濟指標和相關資料;核批科技三項費用預算和計畫管理預算;按經費使用計畫及時辦理撥付手續;監督檢查科技三項費用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配合市科技局對項目進行驗收。
第九條 市科技局負責提出年度經費預算建議;組織項目的申報、評審;編制年度項目計畫和計畫管理費預算;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組織驗收;會同市財政局下達科技三項費用項目計畫;配合市財政局監督檢查科技三項費用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制定實施計畫,認真組織項目按進度實施;落實項目匹配經費,並做到專款專用;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檢查,按要求提供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有關財務資料。
第三章 經費開支範圍
第十一條 科技三項費用開支範圍包括項目研究開發經費和計畫管理費。
(一)項目研究開發經費,指科技項目確立後,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所有支出,包括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有關的所有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
1、項目直接費,是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與科技項目直接相關的所有費用,包括:人員費、設備費、修繕費、能源材料費、試驗外協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交流費、其它直接費。
人員費,指為直接參加科技項目研究開發人員支出的工資性費用,包括專職人員費用及外聘人員費用。列入預算的人員要與科技項目契約書中參加的人員一致。其中科技項目研究開發人員所在單位有事業費撥款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事業費中及時足額支付給科技項目組成員,並在科技項目契約預算表經費來源欄中列示,不得在科技三項費用中重複列支。
設備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所發生的儀器、設備、樣品、樣機購置和自行試製費用。
修繕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所用固定資產的安裝費、維護費、修理費等,包括設備包裝、調試及零星土建工程費,以及直接為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所發生的房屋建築物修繕費、實驗室改裝及設備維修費等。
能源材料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試驗所需要支付的水、電、氣、燃料費、排污費及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購置等費用。
試驗外協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中所發生的帶料外加工或因本單位不具備條件而委託外單位協作進行研究開發試驗、加工、測試等費用。不包括將科技項目部分研究開發工作委託給外單位所支付的協作研究開發支出。科技項目契約中必須明確註明試驗外協事項。
會議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組織召開諮詢會、論證會、鑑定會等各種會議發生的費用。
差旅費,指為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進行的國內外調研考察、現場測試等工作所發生的交通、住宿等費用。
國際合作交流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科技項目組人員必須進行的與國外科研機構合作費、培訓費及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費用。
其它直接費,指除上述費用外,包括為科技項目支付專家諮詢費和軟科學項目研究過程中所發生的稿費以及與科技項目有關的其它直接費用。
2、項目間接費,是指項目實施單位為組織和支持科技項目研究開發而發生的難以直接計入科技項目成本的各項費用。包括:實施單位直接為科技項目服務的管理人員費用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現有儀器設備和房屋的使用或折舊費。項目間接費占科技項目經費總預算的比例,根據項目實施單位的性質分別決定(一般為5%)。
3、其他相關費,指除上述費用之外與項目研究開發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計畫管理費,指市級科技主管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科技計畫項目而支出的費用。一般包括:規劃與指南的制定和發布、項目評審、評估、招標、監理、監督檢查、項目驗收及績效考評、科技管理人員培訓等工作所發生的費用。計畫管理費按5%列入年度科技三項費用預算,由市科技局負責具體管
理。
第十二條 企業收到的科技三項費用記入“專項應付款”。企業從科技三項費用中開支形成的資產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金”;未形成資產的費用性開支,直接沖銷“專項應付款”。
第四章 申報與審批
第十三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四、五條的規定的項目,由項目組織或承擔單位向市科技局申報。
第十四條 科技三項費用項目管理及項目經費預算的審批:
(一)市科技局按照財政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建立科技三項費用項目庫,負責做好對項目庫項目的管理工作,每年將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情況送市財政局備案。列入年度科技三項費用預算計畫項目原則上是從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中遴選;
(二)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編制的有關要求認真編制報預算,在申報科技項目的同時,要編制科技項目經費預算(包括經費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經費來源預算應含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經費支出預算應嚴格按第三章的開支範圍,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三)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專家(包括技術、財經、管理專家)對科技項目進行評審,在聽取專家評審意見的基礎上,編制年度科技計畫。
第五章 下達與驗收
第十五條 報經市人大批准同意後,市財政局下達科技三項費用預算和計畫管理費預算的批覆,市科技局按照科技三項費用預算批覆下達科技三項費用項目年度預算計畫。
第十六條 經批准的項目經費預算一般不作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如政策性因素需要調整的,應由項目實施單位按科技項目審批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根據科技三項費用年度項目預算計畫和市科技局與項目實施單位簽訂的科技項目契約書或任務書,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要求,統一採取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將科技三項費用由國庫直接撥給項目組織單位或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八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做好科技項目驗收組織工作,科技項目驗收或鑑定委員會(小組)成員應包括技術、財經、管理專家。科技項目完成後,科技項目實施單位應及時提出科技項目驗收或鑑定申請,同時提交財務決算報告及固定資產驗收清單。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按照科技項目契約書或任務書的要求,嚴格組織實施。科技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科技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監督,嚴格經費使用範圍。需要實行政府採購的,按政府採購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對項目經費實行單獨核算、並專款專用。每年度終了,科技項目實施單位和科技項目的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必須向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報送《科技三項費用支出明細表》。
第二十一條 科技項目完成時,項目實施單位要辦理項目經費決算,經項目實施單位的主管財務部門審核後,上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作為科技項目驗收或鑑定的必備材料之一。
第二十二條 未完成項目的年度結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並通過驗收或鑑定後的項目結餘經費,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或用於補助項目完成單位的科研事業發展支出。
第二十三條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銷的科技項目,在科技主管部門作出中止或撤銷科技項目的決定後一個月內,科技項目實施單位必須作出經費決算,連同固定資產購置情況經科技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審核後一併報送市科技局批准,並報市財政局備案,剩餘的科技三項費用應全部上繳市財政繼續用於安排其它科技計畫項目。
第二十四條 科技三項費用形成的資產屬國有資產,其使用權和經營權一般歸科技項目實施單位。資產的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應定期檢查科技三項費用項目的實施進度,加強科技三項費用使用情況的追蹤問效和績效考評。考評的結果將作為科技項目承擔單位以後年度申報科技項目資格審查和經費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項費用。對違反規定的,一經查出,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將截留或挪用的經費全部收繳並進行相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制定的《武漢市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武科計〔1996〕第7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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