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火計畫是經中國政府批准實施的第一個依靠科學技術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計畫。中國國民經濟和科技發展計畫的重要組成部分。1985年5月,國家科委向國務院提出了“關於抓一批短、平、快科技項目促進地方經濟振興”的請示,引用了中國的一句諺語“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因而譽名為“星火計畫”,意為科技的星星之火,必將燃遍中國農村大地。1986年初,中國政府批准實施這項計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星火計畫
- 外文名:Spark Program ;
- 分類:項目計畫
- 定義:科技
中國依靠科學技術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計畫,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能,第三章 產業化環境建設,第四章 項目申報與實施,第五章 宣傳與獎勵,第六章 附 則,產生背景,七十年代末期,進入八十年代以後,奮鬥目標,主要任務,第一,第二,第三,主要內容,計畫宗旨,主要成就,實施經驗,獲得榮譽,
中國依靠科學技術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計畫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星火計畫是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實施的依靠科技進步、振興農村經濟,普及科學技術、帶動農民致富的指導性科技計畫,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星火計畫管理科學化和規範化,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星火計畫的宗旨是:堅持面向農業、農村和農民;堅持依靠技術創新和體制創新,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和農民增收致富;推動農業產業化、農村城鎮化和農民知識化,加速農村小康建設和農業現代化進程。
第三條 星火計畫的主要任務是:以推動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全面促進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為目標,加強農村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大力普及科學知識,營造有利於農村科技發展的良好環境。圍繞農副產品加工、農村資源綜合利用和農村特色產業等領域,集成配套並推廣一批先進適用技術,大幅度提高我國農村生產力水平。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能
第四條 星火計畫實行國家、省、地、縣四級管理,分級開展工作。各級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都要建立和完善星火計畫管理機構並有專人負責日常工作。要保持星火計畫管理機構和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五條科學技術部星火計畫辦公室(以下簡稱科技部星火辦)負責歸口管理星火計畫,研究提出星火計畫的巨觀戰略和政策,負責組織制定全國星火計畫中長期發展綱要;發布星火計畫項目指南,編制年度國家級星火計畫;指導、協調全國星火計畫工作。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廳(科委)及國務院有關部委科技司(局)星火計畫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全國星火計畫發展綱要提出的各項任務,組織編制本地區、本部門星火計畫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本地區、本部門國家級星火計畫項目的初審、申報、實施和驗收;指導、協調地(市)、縣級星火計畫工作。
第七條 地(市)、縣級星火計畫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能是:在本地(市)、縣政府領導下,積極開展有利於本地區農村科技、經濟發展的指導性和服務性工作,負責本地區國家和省級星火計畫項目的初審、申報和組織實施工作;編制和管理本級年度星火計畫。
第三章 產業化環境建設
第十條 星火計畫將完善各類星火科技示範區和星火重點企業認定工作。星火科技示範區包括星火產業帶、星火技術密集區、農村小城鎮現代化建設示範鎮、星火西進科技示範縣、星火培訓基地和星火國際化科技合作示範基地等。通過星火科技示範區的建設和認定,實現區域內各種資源的最佳化配置,營造科技創新的良好環境,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提供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科技示範。
第十一條 星火重點企業包括國家級科技創新型星火龍頭企業和星火外向型企業等。通過對星火重點企業的評審認定,加強企業的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引進、吸收和利用國外的先進技術、管理、人才和資本資源,促進企業產品轉型和產業升級,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和企業的管理水平,完善企業的運行機制,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促進企業實現跨越式發展。第十二條 各類星火科技示範區和星火重點企業的申報工作,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示範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重點星火企業由符合條件的企業提出申請。具體申報程式和要求,按國科星辦字[2001]14號文《關於印發“星火計畫八大科技燎原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進行申報。
科技部在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的基礎上,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認定,確定實施單位。並對部分認定的示範區和星火重點企業,以項目形式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第十三條 星火科技示範區建設以地方為主,由當地政府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原則上要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並有切實措施,保證示範區發展的目標實現。國家對星火科技示範區的建設和發展進行巨觀指導,協助地方政府為示範區的發展創造環境和條件。
第十四條 科技部對星火示範區和星火重點企業依據有關辦法進行定期考評,考評合格者,繼續予以支持;考評不合格者,則取消其認定資格。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環境建設的日常工作,協調解決實施中的各種問題。
各類星火科技示範區建設任務完成後,由實施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科技部組織或委託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第十五條 為鼓勵星火企業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創立一批星火名牌產品,根據星火計畫項目承擔企業申請和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科技部將授予一批星火企業星火商標使用權。
第十六條 根據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圍繞普及科學技術、傳播科學知識、提高農民素質開展人才培訓工作,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培養農村技術和管理人才,造就農民企業家和技術能手。科技部將完善國家星火培訓基地體系,以招標形式下達星火培訓任務,進行高層次的技術、管理和師資培訓。
第十七條 建立星火計畫年度工作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星火計畫年度工作會議,研究、確定年度星火計畫工作的重點任務和工作措施,交流各地星火工作的做法和經驗,發布星火計畫項目指南等。
第四章 項目申報與實施
第十八條 科技部根據不同時期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方針和星火計畫發展綱要提出的各項任務,每年組織實施一批國家級星火計畫面上項目和重點項目。
面上項目是指為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全面、持續發展,推動農村科技進步的科技成果轉化和開發的項目;重點項目是指列入當年國家級星火計畫,圍繞“星火科技八大燎原行動”,由有關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對地區或行業科技進步具有重大影響、能有效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的項目。
凡列入國家級星火計畫的重點項目,將給予一定的引導資金支持。第十九條 申報國家級星火計畫項目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和技術政策,適應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規劃要求,有利於保護生態環境;
2.技術先進適用、成熟可靠,有利於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具有良好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和發展前景;
3.有利於推動農村科技進步和提高農村勞動者素質,有利於增加農村就業機會,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和農民收入;
4.項目申報單位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以企業為主體。鼓勵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聯合申報;
5.項目申報單位應具有良好的金融、商業和社會道德信譽,經營機制良好,沒有智慧財產權糾紛。申請銀行貸款的項目,必須符合銀行信貸要求。
申請重點項目的單位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必須具有較強的技術開發和套用能力、可靠的技術依託以及完成項目所需的其它相關條件。
第二十條 面上項目的申報、審批、實施管理和驗收程式:1.國家級星火計畫面上項目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申報。
2.凡申請承擔國家級星火計畫項目的單位,必須據實填報星火計畫項目申報書(見附屬檔案1),經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3.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國家級星火計畫面上項目的評審和論證。按星火計畫網路管理要求,將通過評審的項目申報材料於每年11月30日前,集中通過電子郵件傳送科技部星火辦。網址為:,抄送網址為:。省、地、縣級星火計畫項目由各級所屬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工作程式和管理規章制度。
4.科技部星火辦組織有關專家對各地區和各部門報送的國家級星火計畫項目進行認定,並負責編制國家級年度星火項目計畫。於每年四月底前下達到各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向項目承擔單位頒發“國家級星火計畫項目證書”,並向國家銀行推薦貸款項目。
5.凡列入國家級星火計畫的項目要組織驗收。面上項目的實施管理和驗收組織工作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一條 重點項目的申報、審批、實施管理和驗收程式:
1.國家級星火計畫重點項目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申報。
2.申報重點項目的單位必須據實填報星火計畫項目申報書、星火計畫重點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見附屬檔案2)以及專家初步論證意見等有關資料,經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一式十份報送科技部星火辦。
3.科技部星火辦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公開、公平、公正地評審、認定,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4.重點項目立項後1個月內,由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與科技部簽訂科技開發項目任務書(見附屬檔案3),一式六份報送科技部星火辦。
5.簽署項目任務書後,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按財政撥款制度規定下達國家級星火計畫重點項目財政支持經費。國家財政支持經費要嚴格按照國家科技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6.重點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履行項目任務書規定的各項義務,在項目實施期間,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國家級星火計畫重點項目年度執行情況簡表(見附屬檔案4),報送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抄報科技部星火辦。
7.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重點項目的實施管理工作。對未履行項目任務書有關規定的應及時糾正,對發生問題的要及時報告科技部星火辦。科技部星火辦將對重點項目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對嚴重違反項目任務書並在指定期限內未能予以糾正的,科技部將撤銷項目,追繳國家財政支持經費。
8.科技部星火辦組織或委託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重點項目的驗收工作。重點項目要在項目完成後3個月內向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驗收通過後1個月內,將有關材料報科技部星火辦備案。凡驗收未通過的重點項目,除確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情況外,科技部星火辦將視情況予以通報。
9.凡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產生的科技成果,符合鑑定條件的,可向有關部門申請成果鑑定。
第二十二條 建立星火計畫年度報告制度。各省及部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報本地區和本部門的星火計畫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編報內容見附屬檔案4),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報送科技部星火辦。科技部星火辦負責匯總和編制全國星火計畫年度執行情況報告,於每年四月份向社會發布。
第五章 宣傳與獎勵
第二十三條 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星火計畫的工作與成就、各地在實施星火計畫中取得的成功經驗等,擴大星火計畫的社會影響。
第二十四條中國星火計畫網站(http://www.)是科技部面向社會公布信息的主要視窗。星火計畫的政策信息、工作重點、實施內容等將通過該網站向社會公布。各省級星火計畫主管部門也要建立相應的星火計畫網頁,實現全國星火計畫的網路連結和資源共享。
第二十五條 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聯合有關部門定期對在星火計畫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優異成績的集體與個人進行表彰與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星火計畫管理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科學技術部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星火計畫項目申報書。
附屬檔案2:星火計畫重點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附屬檔案3:科技開發項目任務書。
附屬檔案4:星火計畫年度報告情況報告。
產生背景
七十年代末期
中國經濟體制的改革率先在農村起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建立,激發了億萬農民勞動致富的熱情,使中國農村生產關係發生了一次重大變革。
進入八十年代以後
鄉鎮工業發展迅猛,農業經濟空前活躍。農業生產的專業化、商品化使農民越來越認識到科學技術的重要性,從而使農村普遍產生了對科學的需求和渴望。1985年3月,中國政府在全國實行科技體制改革,進一步明確了“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科技發展方針,為廣大科研院所和科技工作者面向農村經濟主戰場、向農村推廣科技成果、幫助農村發展經濟提供了契機。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百分之八十,解決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是實現中國現代化的關鍵,從這個基點出發,順應全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形勢和農村生產力發展的需要,1985年5月,國家科委向國務院提出了“關於抓一批短、平、快科技項目促進地方經濟振興”的請示,引用了中國的一句諺語“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譽名為“星火計畫”。寓意為科技的星星之火,必將燃遍中國的農村大地。1986年國中國政府批准實施這項計畫。
奮鬥目標
加快農村工業化、現代化和城鎮化建設進程,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推動農村早日實現小康,並向更加富裕和文明的現代化農村的目標前進。
主要任務
第一
認真貫徹中國政府關於大力加強農業,促進鄉鎮企業健康發展的方針,引導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增加有效供給,推動科教興農。
第二
積極促進並實際推動農村經濟成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引導農民改變傳統的生產生活方式。
第三
建設一批以科技為先導的星火技術密集區和區域性支柱產業;推動鄉鎮企業重點行業的科技進步;推動中國西部地區經濟發展,培養農村實用技術和管理人才,提高農村勞動者整體素質。
主要內容
支持一大批利用農村資源、投資少、見效快,先進適用的技術項目,建立一批科技先導型示範企業,引導鄉鎮企業健康發展,為農村產業和產品結構的調整作出示範;開發一批適用於農村、適用於鄉鎮企業的成套設備並組織批量生產;培養一批農村技術、管理人才和農民企業家;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推動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和農村規模經濟發展。
星火技術密集區:在一定的經濟區域內,按照星火計畫的宗旨,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經濟成長的質量和效益,管理、技術、人才、資金綜合集成,生產要素配置最佳化,產業的產品結構合理,經濟、科技和社會全面進步的農村區域經濟綜合發展示範區。星火技術密集區是星火計畫擴大實施規模和效益,在單項開發、區域性支柱產業的基礎上,進行農村區域經濟綜合開發的示範區。
星火區域性支柱產業:在一定的經濟區域內,依靠科技進步,為科學技術大規模進入農村,與農村經濟密切結合發揮了先導作用。開發具有區域資源優勢的主導產品,形成規模、並能帶動企業和相關產業發展,實行集約化、規模化、產業化經營,在區域經濟中占有相當比重和作用的產業。
計畫宗旨
星火計畫是經中國政府批准實施的第一個依靠科學技術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計畫,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科技發展計畫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宗旨是:把先進適用的技術引向農村,引導億萬農民依靠科技發展農村經濟,引導鄉鎮企業的科技進步,促進農村勞動者整體素質的提高,推動農業和農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主要成就
依靠科技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截至1995年底,全國共組織實施星火計畫項目66736項,覆蓋了全國85%以上的縣;已經完成的星火項目為35254項,占立項總數的52.9%;星火計畫總投入為937.6億元。1995年全國星火計畫實現產值2682.7億元,實現利稅473.9 億元,創匯88.9億美元。
提高了鄉鎮企業的技術和管理水平,推動了城鄉一體化進程。星火計畫80%的開發項目面向鄉鎮企業,1986年~1995年十年來,星火計畫向全國推薦了500多項星火技術裝備,促進鄉鎮企業的技術更新和技術改造,培育了上百個產值超億元、利稅超千萬的星火企業和產業集團,使農村面貌發生了跨越性變化。 促進了農村產業結構的最佳化,加速了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星火計畫通過將科學技術植入農村經濟,發展農村工業項目,引導和帶動農村種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業向資源型產品和產業發展,有力地促進了農村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的調整和勞動力的轉移。截止1996年,在全國共建立了127個國家級星火技術密集區和217個星火區域性支柱產業。
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因地制宜,採取多層次、多形式開展星火培訓工作。到1995年末,全國建立了40個國家級星火培訓基地,累計培訓農村技術、管理人才3680萬人次。 增加了廣大農民的收入。星火計畫通過科技項目的開發,推動農村專業化、規模化、現代化生產的發展,增加了廣大農民的收入,使農民切身感受到科技就是財富,深得廣大農民的擁護和支持。許多國際友人稱星火計畫是使農民有錢的計畫。
星火計畫項目以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贏得社會特別是金融部門的良好的信譽,形成了一種以國家少量資金引導,銀行貸款、企業自籌資金為主的市場融資機制。至1995年底,用於星火計畫的銀行貸款總額為321.9億元,占投資總額的34.3%。
實施經驗
星火計畫的實施在科技與經濟結合、科技與金融結合、中央與地方結合、政府與農民結合等方面,探索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依靠科技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道路。
堅持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加強政府統籌領導和協調。政府充分發揮引導、調控和服務作用,為企業適應市場、開闢市場創造環境和條件。星火計畫以市場為導向,以經濟實體和鄉鎮企業為載體,追求技術含量,使星火技術和產品在較長時間內占有市場優勢,使星火企業能在市場競爭中領先一步。
星火計畫實行以項目帶技術、帶資金、帶人才,合理配置資源。支持、鼓勵科技人員、科研單位參與星火計畫,建立多種形式的科研生產聯合體,通過廣泛的技術協作,開發星火產品和技術。動員並依靠社會力量推動星火計畫不斷發展。
獲得榮譽
科學技術部星火計畫辦公室(以下簡稱科技部星火辦)負責歸口管理星火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