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大數據發展促進條例

《太原市大數據發展促進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批准《太原市大數據發展促進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大數據發展促進條例
  • 發布單位:山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
條例全文
太原市大數據發展促進條例
(2023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發揮數據效用,推動本市數字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山西省大數據發展套用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促進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套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以及對其開發利用形成的新技術和新業態。
第三條 本市大數據發展促進工作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共享開放、創新驅動、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數據發展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協調工作機制,統籌政策制定,將相關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營造有利於大數據發展促進的最優環境。
第五條 市大數據發展套用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大數據發展促進的統籌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縣(市、區)大數據發展套用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促進的具體工作。
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促進政務數據共享、開放、套用,推動數字政府建設。
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職責範圍內負責數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網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統籌協調網路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業大數據發展促進和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在本市政務部門和公益事業單位、公共服務企業推行首席數據官制度。首席數據官由單位相關負責人擔任,負責數據管理與業務協同工作,提升本單位的數位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首席數據官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太原市大數據套用服務平台,用於公共數據資源的歸集、存儲、交換、共享和開放。平台由市大數據發展套用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和運行維護。
太原市大數據套用服務平台應當建立安全、穩定、可信、可追溯的數據環境,制定信息開放共享、自律監管等規則,並採取有效措施依法保護個人數據、商業秘密和國家規定的需要保護的數據。
各類政務服務專項業務平台應當與太原市大數據套用服務平台對接,實現系統間事項集中發布、服務集中提供、功能深度融合、業務協同辦理。
第八條 太原市大數據套用服務平台數據按照開放類型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三類。
無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是指應當無條件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放的公共數據;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是指按照特定方式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放的公共數據;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是指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開放以及開放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利益、侵害民事權益的公共數據。數據開放前,應當依法進行脫密、脫敏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聯合會、學會等社會組織,醫療、教育、養老等領域的社會服務機構,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民航、鐵路、道路客運等公共服務企業以及大數據生產經營單位將依法採集的相關數據,按照有關規定向太原市大數據套用服務平台提供。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託企業、專業機構建設運維信息系統或者採用社會網路平台提供對外服務,應當建立完善、嚴格的管理制度,確保數據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以及業務連續性、可移植性,依法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防止數據資產流失,保障數據安全。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信息化項目在規劃、資金、審批、建設等方面的統籌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避免重複建設。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培育數據要素市場,建立市場運營體系,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促進數據要素依法有序流動。
市大數據發展套用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數據要素市場建設。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培育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推動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工業網際網路、區塊鏈、人工智慧、虛擬現實和增強現實等重點產業發展,引導和支持數字經濟產業聚集區建設。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打造具有太原特色的數字經濟產業鏈,培育數字經濟企業梯隊。
鼓勵數字經濟龍頭企業創建開源開放創新平台,帶動中小微企業發展。
第十五條 鼓勵數字經濟領域社會組織加強行業服務,依法開展信息交流、企業合作、產業研究、人才培訓、諮詢評估等活動。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位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通過服務指導、試點示範、政策支持等方式,推動農業、工業、服務業等產業數位化發展。重點建設分行業分區域的產業網際網路平台,實現產業集群和產業鏈資源共享,提升產業協同水平。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促進數位技術和服務業深度融合,提高公共衛生、醫療、養老、撫幼、就業、旅遊、文體等民生領域的數位化水平。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城市建設,引導和支持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數位技術在社會治理、城市交通、醫療健康等領域的綜合套用,通過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實現城市運行態勢監測、公共資源配置、巨觀決策、統一指揮調度、應急聯動處置和事件分撥處置數位化,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智慧社區建設,以數位技術強化社區服務和管理功能綜合集成,推動政務服務、公共服務向社區延伸,提升格線化管理能力和精細化管理水平,推行居家養老、兒童關愛、文體活動、家政服務、社區電商等數位化創新套用。
第十九條 市大數據發展套用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結合行業特性,推動建立多元化的行業數據合作交流機制,促進行業數據的多維度開放和融合套用。通過產業政策引導和套用模式創新等方式,集聚創新資源,推動產學研用協同發展。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大數據發展套用引導基金,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帶動社會資本投資。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大數據領域,支持大數據產業發展。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完善金融服務,支持大數據發展套用。
鼓勵符合條件的大數據企業依法進入資本市場融資。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基礎設施建設,依法保障大數據項目建設用地,提高城鄉寬頻、移動網際網路覆蓋率和接入能力,引導企業合理布局數據中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完善各類園區的數字基礎設施,提升園區數位化管理服務功能,加強現代信息技術在園區的融合套用,支撐園區內企業數字經濟產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數據人才隊伍培養,健全大數據人才評價、激勵、服務和保障機制,加快引進領軍人才、高層次人才,積極培養本地人才,為大數據人才開展科研和創業創新等活動創造條件。
第二十三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圍繞大數據分析、挖掘、可視化等領域,探索大數據關鍵技術、解決方案、配套服務、商業模式和產品套用創新,促進大數據發展套用。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數據發展套用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數據安全、數位技術等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全社會促進大數據發展的意識和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大數據發展公益性宣傳。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山西中部城市群其他地市在大數據領域的交流合作,促進人才、技術、資本、數據等市場要素的相互融通、有序流動、高效配置。
第二十六條 支持數據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專業機構依法開展服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 支持行業組織、企業、教育和科研機構、有關專業機構等在數據安全風險評估、防範、處置等方面依法開展協作。
第二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利用依法獲取的數據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受法律保護。
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要求相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公共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所必需的數據。
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數據的,應當在其履行法定職責的範圍內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並明確數據使用的目的、範圍、方式和期限。收集的數據不得用於與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無關的事項。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應當依法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大數據發展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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