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科學技術保密實施細則》在1988.08.08由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科學技術保密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8.08
- 實施時間:1988.08.08
第一條 為加強科學技術委員會保密,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科學技術保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必須堅持內外有別,既便利工作又確保秘密的原則,突出重點,積極防範,確保科學技術的核心秘密,有領導、有控制地放寬對非核心秘密的限制,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三條 科學技術保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密切協同的管理制度。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在市國家保密工作局的業務指導下,主管全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保密工作;縣、區科學技術委員會在縣、區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的業務指導下,主管本縣、區的科學技術保密工作。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科學技術保密的所有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五條 科學技術保密範圍:
(一)凡經國家批准的發明項目和可能成為發明的階段性成果,具有國家先進水平及屬於我國首創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和生物新品種等項目;
(二)未公開發表的對科學技術及國民經濟發展有重要意義的新理論、新發現、新構想,在國際、國內市場具有顯著經濟效益和競爭力的保密專利、產品的技術資料等;
(三)國外沒有或國外雖有但系其專利的仍需保密的重要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包括為國防、軍工配套的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和成果)的關鍵內容及我國獨有的傳統技術訣竅、配方和傳統的工藝技術;
(四)在引進、仿製中技術上有所突破、創新的科技成果,從國外引進的按契約規定承擔保密義務的技術資料和進口的禁運設備;
(五)通過各種秘密渠道獲取的國外及省、市外尚未公布的技術資料、圖紙、樣品等及其提供者的情況;
(六)列為國家重點的科研部門的機構設定、編制和科技人員及其經費等情況;
(七)國家和省、市科學技術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重要的科技統計分析資料及科技檔案;
(八)我國特有的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農、林、牧、漁、微生物、藥物等珍貴動、植物資源的技術資料和尚未鑑定定名的標本;
(九)可能在國外引起智慧財產權糾紛的仿製、複製品;
(十)貯存科技保密項目數據的電子計算機軟體;
(十一)其它科技保密事項。
第六條 科學技術保密項目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經濟利益的科技保密項目、國家特有的發明創造、具有民辦先進水平的技術訣竅或核心技術、國防、軍工尖端技術等,如被不應知悉者所知,會使國家遭受嚴重危害和重大損失的,列為絕密級。
(二)涉及國家安全和較大經濟利益的科技保密項目、具有國際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的項目及有國際競爭力的保密專利、重大成果等,如被不應知悉者所知,會使國家受到較大損失的,列為機密級。
(三)不屬於絕密和機密,對發展科學技術有較大作用,具有國內先進水平,涉及國防、軍工常規製造裝備或具有一定經濟利益的技術成果、工藝配方、圖紙、資料等,如被不應知悉者所知,會使國家遭受損失的,列為秘密級。
第七條 劃定科技保密項目密級的程式和許可權:
(一)科學技術項目的密級由項目完成單位提出建議,報主管部門初審;
(二)絕密級,由主管部門初審後經市科委審定,省科委複審,報國家科委審批;
(三)機密級,由主管部門初審,市科委複審,報省科委審批;
(四)秘密級,由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科委,由市科委會同市國家保密工作局共同審批;
(五)科技項目的密級隨項目下達的,按下達的密級執行;
(六)部屬、省屬駐鄭且歸我市代管的單位,其科技項目的密級劃定,按其隸屬關係報批,同時抄報市科委備案。
第八條 凡在國外已不保密或已失去先進性的科技保密項目,應及時解密或降低密級;發現原來未列為保密項目而需要保密的,應及時劃入保密範圍並確定合適的密級;原定密級偏低的要求及時升密。解密、降密和升密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其審批程式按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專利或技術協定、契約等承擔的保密項目的解密、降密和升密手續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科技保密資料的使用範圍:
絕密級的科技資料,限於指定的需要直接使用的單位和人員使用;
機密級的科技資料,限於需要直接使用的單位和人員使用;
秘密級的科技資料,需要使用的單位和人員都可使用;
使用科技保密資料的單位和人員,應經上級批准並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條 各單位的科技保密工作,由本單位的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對科技保密檔案,應指定專人管理,配備必要的保管設施,建立保管、借閱和銷毀等制度。科技保密檔案應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投送,嚴禁攜帶保密資料進入公共場所或外事活動場所。
第十一條 嚴禁利用報刊、書籍、廣播電視、錄相、電影等宣傳工具擅自公開宣傳報導劃入保密範圍的科技內容。必須披露的須由被報導單位的科技主管部門或報導單位的保密部門負責審查把關和技術處理。
第十二條 本市任何單位或個人向國外公布、轉讓、投標、攜帶、援助的科學技術資料、樣品、樣本、中間體、種子、菌種、種苗、標本、論文、教材及其它信息載體或參加國際學術交流等均不可涉及保密的科技內容。如必須涉及的,須徵得有關部門同意,報經市科委會同市國家保密工作局審批;必要時,報省科委或國家科委審批。
第十三條 對外開放的企業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不準將科技保密項目提供給外賓參觀、實習、拍照。
第十四條 出國人員或出國定居人員,在出國前,由主管部門和外事派出部門進行保密教育,對所帶資料應經審查、登記並規定使用範圍和要求。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技術契約法》和《國務院關於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在國內進行科學技術交流,各單位不得藉口保密而拒絕交流。
外國的科技資料,除與外方簽定的協定中有規定或資料來源需要保密的以外,都可以在國內交流。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對職工、幹部進行科技保密教育,使每年職工、幹部增強保密觀念,自覺遵守保密制度。負責科技保密的部門,每年應對本單位的科技保密工作進行一次檢查。
第十七條 各單位發生科技保密項目失密、泄密事件,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科委、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涉及港、澳、台及外籍人員的,應同時報外事、公安部門,並及時採用補救措施。
第十八條 對於科技保密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科技保密規定失密、泄密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情節輕重,對單位主管領導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鄭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細則與今後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細則有牴觸的,按本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