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地方法規,2002-05-08北京市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北京市
  • 發布日期:2002-05-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2002-05-08
京科政發(2002)177號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市科學技術獎包括自然科學、技術發明和科技進步的範圍。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獎勵辦)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辦法》第七條中所稱的“社會力量設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學技術獎”,是指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或自籌資金,在京設立面向全市的經常性科學技術獎。
第五條《辦法》第八條(二)中所稱的“具有創新性”,是指該項技術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技術上有創新或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指標(性狀)、技術經濟指標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優於同類技術。
第六條《辦法》第八條(五)所稱的“基礎研究成果”,是指在自然科學領域的發現,並且該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第七條《辦法》第九條(一)中所稱的“涉及國防、國家安全並由於國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開的項目”,是指在軍隊建設、國防科研、國家安全及相關活動中產生,並在一定時期內僅用於國防、國家安全目的的項目。
第八條《辦法》第九條(二)中所稱的“正在研究的項目”,是指正在研究尚未完成的成果;或者已經完成,但不能在其它項目中推廣套用的階段性成果。
第九條《辦法》第九條(四)中所稱的“已申報其它省(市)科學技術獎勵的項目”,是指同一項目不得同時在其它省市申請獎勵,不得重複獲獎。
第十條《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依據單位申報,獎項可以僅授予組織”,是指在項目申報中,當主要完成人的排序難以確定時,經各完成單位協商同意,可以不填具體完成人。
第十一條《辦法》第二十一條中,所稱的“迴避”,是指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本年中若有涉及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項目參加評審,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不參加本年度的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推薦參加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推薦參加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項目屬於新產品、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的診斷、治療、預防技術和康復技術、藥品、生物製品和醫療器械;生物新品種;資源考察、勘探成果;優秀設計、重大工程、技術改造、環境保護和其它農林牧漁業成果。
新產品、新材料:應當是結構新穎,有新功能,能充分利用我國資源,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先進水平,經批量生產,證明性能可靠;有企業標準,並符合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產品標準;食品、化妝品類項目需符合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衛生標準,具有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新技術、新工藝:應當是技術水平先進,經套用實踐證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產品質量,節約原材料、降低能耗,改善勞動條件,消除污染等方面有很大作用;技術成熟,且具有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新的診斷、治療、預防技術和康復技術:應當是技術水平或醫療技術達到先進水平,有一定數量的病例和科學的數據,並證明是安全有效的;其主要研究論文應當在專業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一年以上,具有較好的社會效益。
藥品(人用藥、農藥、獸藥)和生物製品:應當是技術水平先進,一、二類新藥應獲得臨床研究批准檔案;三、四類新藥應獲得新藥證書和生產批准文號;生物製品應取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新生物製品證書》和生產批准文號;有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醫療器械:產品的技術水平先進,三類醫療器械須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一、二類醫療器械須有省(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
生物新品種(含動物、植物和微生物):自行發現或培育出與原品種有根本性差異的新品種、新材料、新組合,經過嚴格的科學驗證和專業管理部門的認定或批准;通過基因工程方法獲得的新品種、新材料,必須符合國家科技行政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基因工程管理條例的規定;有一定規模的生產和使用(農作物新品種要有三年區域試驗),有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資源考察、勘探成果:科學論證嚴謹,有可靠數據,發現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自然資源,對我市有關部門的決策起較好的作用,或經開發利用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優秀設計、重大工程、技術改造、環境保護等成果:正確貫徹工程建設方針政策,緊密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和工程特點,積極採用新技術,精心設計、精心施工,達到生產或使用的要求,投入運行使用一年以上,並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推薦參加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項目屬於通過集成的辦法,推廣使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
通過集成對推動產業發展或形成新的產業,振興地方經濟做出較大貢獻,並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推薦參加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屬於基礎理論和套用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對自然界有新的發現,對自然規律有新的認識、解釋,經過實踐驗證具有創造性和很高學術水平。基礎理論或套用基礎理論研究成果,必須在國內外專業性學術會議或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一年以上,並得到國內外學術界的認同,經5名副教授級以上的同行專家(非本單位專家須占80%以上)的推薦。
(四)推薦參加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項目屬於為社會公益服務的技術基礎類成果。
經國家或地方有關部門正式批准採用,並實行一年以上的國家標準、專業標準、企業標準及被國際標準化組織採納的建議。建立各級計量基準和計量標準(包括標準物質)、各級檢定系統,建立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以及在統一全國或全市量值中發揮較大作用,取得一定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五)推薦參加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項目屬於對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促進科學技術、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起重大作用的決策諮詢、科技規劃、政策法規和管理方法,應有獨到見解,被有關部門採用,並取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十三條申報市科學技術獎應提供下列檔案:
(一)市科學技術獎申報推薦書;
(二)科技成果鑑定證書或科技成果評估報告或發明專利證書或行業組織的驗收報告或著作權、著作權證;
(三)完整的技術資料和試驗總結報告;
(四)產品的技術標準;
(五)特種行業的行業許可證、產品登記證或註冊證書;
(六)科研成果查新報告書;
(七)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環境生態效益證明;
(八)要求出具的其它證明。
以上申報材料一式三份,並附數據軟碟。
第十四條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渠道推薦:
(一)由一個單位完成的成果按其行政隸屬關係推薦;
(二)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成果,按協商確定的推薦渠道進行推薦;
(三)民辦科研機構或個人(含非職務)所完成的成果,按其屬地原則由區、縣科技行政部門進行推薦;
(四)中央在京單位完成的成果,可直接向市獎勵辦申報。
第十五條本市有關單位或個人與國外學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項目,其主要學術思想由本單位或個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國內完成為主,經合作方同意並提供書面證明材料後,可按第十四條的規定申報。
第十六條申報項目含多個子項目,且子項目已單獨申報獲獎的,在總項目申報時,應剔除已獲獎的子項目的內容。
第十七條推薦單位負責對申報成果進行下列審查:
(一)是否符合市科學技術獎的申報範圍和條件;
(二)提供的資料及其附屬檔案是否齊全、合格;
(三)技術內容是否真實;
(四)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資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規定。
第十八條推薦單位在對申報成果審查的基礎上,根據項目創新性、科學技術水平和推廣套用情況,提出推薦意見和推薦等級。
第十九條市獎勵辦對推薦成果進行形式審查後,提交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會專業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專業評審委員會)初評。
第二十條市專業評審委員會按下列程式評審:
(一)每個推薦項目確定二名主要評審員(簡稱主審員),主審員應在評審會前認真審閱有關申報材料,並提出書面評審意見。
(二)申報一等獎成果,由市獎勵辦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或其它形式的調查,並組織主要完成人答辯。
(三)召開專業評審會。到會評審須超過應到評審的三分之二,所形成的決議方為有效。
市專業評審委員會對評審成果實行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時一等獎成果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會評審的同意;二、三等獎成果須有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到會評審的同意。
第二十一條市科學技術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從科學技術水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以及推動科技進步的作用和影響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一等獎:應達到同類項目的國際先進水平,技術難度大,推動科技進步作用重大,並取得特別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等獎:應接近同類項目的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技術難度大,推動科技進步作用很大,並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等獎:應達到同類項目的國內先進水平,技術難度較大,推動科技進步作用明顯,並取得比較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二十二條市科學技術獎的初審結果,由市獎勵辦向社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任何組織和個人可對初審結果提出異議。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實質性異議是指對項目關鍵技術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和推薦書填寫的真實性有不同意見;非實質性異議是指對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異議。
推薦組織及成果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第二十三條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以單位名義提出的異議,須寫明單位名稱、聯繫人、聯繫電話和詳細地址,並加蓋公章;以個人名義提出的異議,須寫明本人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繫電話和詳細地址,並簽名。需要保密的,可以在異議材料中註明。
第二十四條市獎勵辦受理異議後,屬於實質性異議的,由市獎勵辦負責調查,推薦組織協助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屬於非實質性異議的由推薦組織負責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市獎勵辦負責將處理意見提交複審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複審委員會負責對提出異議的項目進行複審,並將複審做出的建議報市評審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市評審委員會負責審定專業評審委員會和複審委員會提交的評審結果,對一、二、三等獎獲獎成果做出決議。
第二十七條獲得市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二等獎的成果,可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報下年度國家級科學技術獎。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申報條件,對要求申報的成果進行審核,在國家限定的數量內擇優向國家推薦。
第二十八條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它違反評審紀律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依據事實以書面形式向市獎勵辦或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紀檢部門舉報。
市獎勵辦或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紀檢部門應當將對舉報進行調查,做出處理,並將處理決定告知舉報組織或舉報人。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自2002年5月8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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