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柔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獎勵在科學技術發展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本區科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市政府2010第222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範圍: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成果;研製、開發的新產品;套用推廣的先進科學技術;完成的重大科學技術示範工程項目;優秀科技著作、軟科學研究及科技管理成果;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成果;標準、計量、情報、檔案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條 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區科學技術獎:
(一)套用於本區經濟建設,並已取得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新技術成果,可申報新技術成果獎。
1.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計算機軟體開發,經實際套用證明技術水平先進,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產品質量、節約能源和原材料、減少環境污染、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效果顯著。
2.新的醫療、診斷、防治和康復技術。技術水平先進,有一定數量的病歷和科學數據,經實際套用證明安全有效。
3.經國家專業管理部門正式批准投產、經過一定數量臨床驗證療效顯著的藥品和生物製品。
4.農業新品種經3年以上區域試驗、示範,運用生物統計方法,證明比原品種明顯增產或有特殊優良性,具備一定的推廣條件。
5.試驗、推廣農、林、牧、漁、農田水利、農業機械成果,取得可靠數據資料,經2年以上大面積、大規模的生產套用,經濟社會效益顯著。
6.在其他技術引進、消化、吸收或套用推廣已有先進技術成果中作出創造性貢獻。
(二)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對促進科學技術、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起重大作用的軟科學研究成果,可申報軟科學研究成果獎。
1.為領導提供經濟技術決策所需要的研究成果或科技情報,研究成果被有關部門採用,取得一定經濟或社會效益。
2.在推動科學管理、組織重點科技攻關、技術改造、重點工程建設、開發新產業中做出創造性貢獻,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具有獨到見解,被有關部門採用,並取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其他軟科學研究成果。
第四條 根據申報項目水平、難易程度、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對科學技術進步作用的大小,本區科學技術獎分為4個等級:
特等獎:獲得北京市科學技術一等獎或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際領先水平,對本區科技進步和經濟建設產生重大影響,並取得極其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一等獎:技術難度大,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對本區科技進步和經濟建設作用顯著,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等獎:技術難度大,主要技術指標在北京市居先進水平,對本區經濟建設和科技進步有重要作用,並取得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等獎:有技術難度,主要技術指標在本區居先進水平,對本區科技進步有較大作用,並取得一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五條 本區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獎勵1次,對獲獎單位及個人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所指的新技術成果獎,獎勵標準為:一等獎獎金50000元;二等獎獎金30000元;三等獎獎金20000元。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所指的軟科學研究成果獎,獎勵標準為:一等獎獎金20000元;二等獎獎金10000元;三等獎獎金5000元。獎金髮至獲獎項目主要完成單位,由單位進行合理分配,其中主要完成者所得獎金一般不少於獎金總額的90%。
對符合特等獎條件的項目,經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評審,報區政府審定後另行頒發獎金。
第六條 區財政預算每年安排100萬元作為本區科學技術獎勵資金。當年獎勵資金餘額轉入下年度專項使用,獎勵資金不足時由區財政補齊。
第七條 設立懷柔區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詳見附屬檔案),負責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科委,負責評審委員會日常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農業、工業、醫療衛生、城市建設與管理、教育、綜合6個專業評審組,負責專業技術評審工作。專業評審組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立,專業評審組專家不固定,專業組評審專家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每年申報情況,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八條 申報要求和審批程式:
(一)凡申報懷柔區科學技術獎的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1.懷柔區科學技術獎申報書;
2.科技成果鑑定證書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3.完整的技術資料;
4.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隸屬關係由主管部門、公司負責初審。
(二)初審後的材料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經專業評審組審評,提出專業評審意見和等級,報評審委員會審批。
(三)通過專業評審組評審的項目向社會公告,任何個人、單位、組織均可對初審項目提出異議,並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議。複議結果報評審委員會審批。
第九條 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牽頭單位組織申報;與區外單位合作完成的成果,由本區主管部門組織申報;無主管部門的單位或個人完成的成果,由區科委組織申報。有爭議的成果,爭議未解決前,不得申報。
第十條 實行迴避制度。評審委員會評審和各專業組評審及相關工作人員是項目獲獎候選人的,在討論、評議本課題時當事人應當迴避。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獎獲得者的事跡,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申報科學技術獎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對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要撤消其獎勵,追回證書、獎金,並視情節輕重由申報單位的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科委負責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實施中的具體問題。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區科委制定。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懷柔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懷政發〔2008〕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