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在2004.09.10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9.10
  • 實施時間:2005.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市科學技術獎的設定,第三章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第四章 市科學技術獎的授予,第五章 罰則,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調動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科技創新,推動本市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以及科學技術成果套用推廣,為本市科學技術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南京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市科學技術獎”)。市科學技術獎包括科技功臣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
科技功臣獎不分等級,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5人;科學技術進步獎分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年評審一次,每次獎項總數不超過150項。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等工作程式,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並堅持評獎標準,確保評獎質量和水平。
第五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 社會力量在本市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規定執行,並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社會力量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市科學技術獎的設定

第七條 科技功臣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
(一)在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為本市創造特別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首席實施者;
(二)在本市的環境保護、公共安全、醫療衛生、城市建設以及其他社會事業中有重大突破並取得特別顯著社會效益的科技項目的第一完成者。
第八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和組織:
(一)在技術開發類項目中,實施科技創新取得具有重大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研究開發或系統集成高新技術套用於經濟或社會發展並創造重大經濟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社會公益類項目中,取得套用研究和技術開發的重大創新成果,並經實踐檢驗和套用推廣,創造了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類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並取得重大經濟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技術發明類項目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工藝、材料、產品及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並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通過實施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
(五)在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項目中,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第三章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聘請有關方面專家和科學技術管理人員組成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對科技功臣獎候選人和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進行評審,並根據每年的申報情況,設立若干專業評審組。各專業評審組負責本專業範圍內科學技術獎的初評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委員及各專業評審組評審與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項目有利害關係的,不得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程式為:
(一)候選人及候選項目推薦;
(二)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專業評審組初評;
(三)初評結果公示;
(四)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終評。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項目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自願申報,並須經下列組織或個人推薦:
(一)各區、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二)市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備推薦資格的個人或組織。
第十二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推薦材料的受理,經受理的推薦材料交由各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第十三條 專業評審組提出的科技功臣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初評結果應當通過指定的媒體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候選人或候選項目有異議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四條 公示期結束並對異議核實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將初評結果提交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進行終評,對科技功臣獎提出擬獎人選,對科學技術進步獎作出獲獎項目及獎勵等級決議。

第四章 市科學技術獎的授予

第十五條 經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終評的科技功臣擬獎人選、科學技術進步
獎的獎勵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授予。
第十六條 科技功臣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額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確定。
獎勵經費及評審工作經費由市財政預算安排,並隨經濟發展逐步增長。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獲得者的獲獎情況,應當記入本人檔案,作為有關考核、晉升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五章 罰則

第十八條 剽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核實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銷獎勵,並追回獲獎證書和獎金,並且在三年內不得申報市科學技術獎。
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獲取市科學技術獎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的,取消其相應資格,並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所屬各部門不再設立其他科學技術獎。
區、縣人民政府可設立一項區、縣級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各區、縣人民政府規定,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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