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精神,調動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進一步加快“科教興市”戰略實施,推動全市技術創新工作的深入開展,促進南京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特設立南京科技功臣獎,並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重獎科技功臣的辦法
- 發起單位:南京市政府
- 獎勵對象:貢獻突出的科技人員
基本信息,辦法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寧政發[2000]95號
【發布日期】2000-04-17
【生效日期】2000-04-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重獎科技功臣的辦法
(2000年4月17日寧政發〔2000〕95號)
辦法內容
第一條 這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精神,調動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進一步加快“科教興市”戰略實施,推動全市技術創新工作的深入開展,促進南京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特設立南京科技功臣獎,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為南京地方經濟振興、科技發展、社會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不受行政隸屬關於限制,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申請獎勵範圍:
(一)在開發、推廣、套用科技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軟體技術、資源新發現等)工作中,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首席實施者;
(二)對引進的先進技術設備進行消化、吸收和原材料國產化過程中,有明顯的改進或創新,並取得顯著效益的項目的第一完成者;
(三)在科學研究、農業、國家安全、社會保障、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以及其他社會事業中有重大突破並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項目的第一完成者。
第四條 企事業單位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自鑑定、驗收或投產之日起,至申報本獎之日止三年內,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可申報本獎:
(一)技術上達到國際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以上,並在一會計年度內上繳稅金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項目;
(二)技術上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並在一個會計年度內上繳稅金150萬元以上(含150萬元)的項目;
(三)符合本款第(一)項、第(二)項之一的技術水平指標,推廣套用共性技術、關鍵技術的產品在一個會計年度內上繳稅金比推廣套用前同期增長100萬以上(含100萬元)的項目;
(四)在科學研究、農業、國家安全、社會保障、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以及其他社會事業中有重大突破並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可持續發展項目。
第五條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本辦法由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組織實施。具體職責:
(一)公告科技功臣的受理時限,接受申請,並進行初步的資質審查;
(二)根據資質審查後申請獎勵人員的構成情況,負責組建並召集年度的主要由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可以有適當工作人員進入評審委員會;
(三)組織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有關人員對項目進行技術審核和效益評估;
(四)公告由評審委員會通過的獎勵(預案)項目,在規定時限內接受異議;
(五)對特殊情況提出臨時動議,提請評審委員會或市科委研究。
第六條 申請、評審程式及要求:
(一)個人申請
凡符合規定條件的項目第一完成人,均可向所在單位、項目完成或實施單位提出申請。
申請者帶有行政領導職務的,須經其主管部門及市科委審查確認其申請資格。
(二)單位申報
符合獎勵條件的項目相關單位,必須轉呈項目第一完成人的獎勵申請,並按規定提供下列檔案材料:
1、南京科技功臣申報表;
2、研製開發及生產原始記錄報告、資料、圖表;
3、有關部門的檢測、驗收或鑑定報告;
4、用戶意見書;
5、財稅部門的審查意見和單位的財務報表;
6、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三)主管部門審核
對相關單位轉呈的申報材料,其主管部門做好審查工作,提出審核意見。
(四)市評審委員會評審
市評審委員會對市科委初步資質審查後的申報項目進行複審,形成獎勵預案。
評審委員會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評審參加,會議形成的決議有效,申報項目符合獎勵條件又不超過獎勵數額的原則上都予獎勵,超過年度獎勵數額的按經濟社會效益、技術水平等可比因素進行數量比較,按數目大小順序排列,滿額為止。
經評審委員會通過的項目,在《南京日報》上公布,1個月內無異議或異議無效,即上報市長辦公會審定,由市政府實施獎勵。
第七條 獎勵標準:
(一)市政府向獲獎者頒發獎金和“南京科技功臣”榮譽證書;
(二)對實現稅前利潤50萬元以上的可計算經濟效益的項目,獎金會為兩部分:一部分由市政府獎勵10萬元人民幣,另一部分由所在單位按該項目稅前利潤10%提取獎金匹配。獲獎者和單位協調一致後,也可將此部分獎金換購等額股權或實物。匹配獎金從財務列支,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以上的“實現利潤”為本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會計年度的指標。
(三)不能直接計算經濟效益或僅有社會效益的項目,其獎金由市政府獎勵10萬元人民幣。
(四)獲獎者所獲得獎金全部歸獲獎者個人。
第八條 獲獎者可按國家、省、市有關部門規定,優先推薦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優先推薦為國家、省、市有突出貢獻專家、中青年拔尖人才及行業學科帶頭人等。
第九條 獲獎者所在單位和項目實施單位應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獎勵相關項目的參加者,獲獎者不受重獎限制,同樣可得到相應的獎勵。
第十條 爭議處理
(一)申報項目的第一完成人如有爭議,由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二)對無正當理由阻止科技人員申請獎勵的,申請者可向市科委提出審查請求,如理由正當,市科委有權責成有關部門和主管部門提供全部申報材料;
(三)對評審委員會的獎勵預案有異議的,須在規定時限內提供書面異議和有關證明材料,否則不予受理;
(四)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採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的,責令改正,取消該獎勵和榮譽稱號,追回獎金,並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科技功臣獎每兩年申報評選一次。每屆評選原則上不超過10名(含10名)。同一項目只授獎一次。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寧政發〔1993〕72號文《關於重獎為南京地方經濟建設做出貢獻科技人員的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