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過程
2023年1月29日,河南省水利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豫水科獎〔2023〕1號印發《河南省水利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水利科學技術獎下設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普及獎和標準創新貢獻獎,每年評獎一次。
第三條 水利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和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照本辦法組織實施。水利科學技術獎獎勵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河南省水利廳對水利科學技術獎獎勵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水利科學技術獎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是水利科學技術獎獎勵工作的領導機構,其主要職貴為:制定、實施獎勵辦法,組織開展獎項評審,設立、管理工作機構,審議確定擬授獎名單並授獎等。
獎勵委員會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五年,委員由水利行業有關領導和專家擔任。
第六條 水利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受獎勵委員會領導,委員由獎勵委員會根據每年提名成果的專業分布與特點,聘請水利行業內外的相關專家擔任,負貴水利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第七條 水利科學技術獎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受獎勵委員會領導,承擔水利科學技術獎獎勵工作的日常事務。
獎勵辦主任由水利廳科技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常務副主任由河南省水利科技套用中心主任擔任,獎勵辦日常工作由河南省水利科技套用中心承擔。
第三章 獎勵範圍
第八條 科技進步獎授予在水利科學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技術研發、技術推廣、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等過程中,所取得的重要發現、重大進展和理論創新,以及所完成的有重大科技創新且產生明顯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和設計等。
第九條 技術發明獎授予在水利技術套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重大設備研製和技術改造過程中,研究發明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經實踐證明在節約資源、節省投資、縮短建設周期、保障生產安全、提高產品質量、保護生態環境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且效益顯著的成果。
第十條 科學普及獎授予涉水科普著作(含譯作)、音像製品、數位化產品以及技術普及推廣類作品的創作單位和個人。作品不包括科普論文、信息平台、科普報刊及其刊載的作品、科幻類作品以及理論性較強的專業科技著作等。
第十一條 標準創新貢獻獎授予我省有關單位和個人作為第一起草單位或起草人,其牽頭起草的現行有效且實施兩年以上(含兩年)、效益顯著的涉水標準,包括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在國家標準委備案的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四章 獎勵設定和等次
第十二條 科技進步獎和技術發明獎設一等、二等、三等三個等級。科學普及獎和標準創新貢獻獎不分獎勵等級。
第十三條 各類獎項的獲獎要求如下:
(一)科技進步獎
有重大的科學研究和技術研發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產品的領先水平,技術成熟程度高,適用性強,推廣規模大,具有很強的示範推動作用,創造突出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促進水利科技進步和事業發展有重大作用的,可授予一等獎。
有重要的科學研究和技術研發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有重要的科學研究和技術研發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平,技術成熟程度較高,適用性較強,推廣規模較大,具有較強的示範推動作用,創造顯著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促進水利科技進步和事業發展有重要作用的,可授予二等獎。
有一定的科學研究和技術研發創新,有一定的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產品的先進水平,有一定的成熟性、適用性、推廣規模和示範推動作用,創造可觀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促進水利科技進步和事業發展有一定作用的,可授予三等獎。
(二)技術發明獎
有重大的技術發明,技術思路和主要技術有很強的原創性,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產生突出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水利技術進步有顯著的推動作用的,可授予一等獎。
有重要的技術發明,技術思路和主要技術有較強的原創性,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產生顯著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水利技術進步有較大推動作用的,可授予二等獎。
有一定的技術發明,技術思路和主要技術有一定的原創性,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產生可觀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效益,對水利技術進步有一定推動作用的,可授予三等獎。
(三)科學普及獎
作品主題思想和內容健康向上,科學技術的概念、知識準確無誤,語言通俗易懂,表述生動有趣,讀者群體定位準確;作品出版或技術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合格品標準,智慧財產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的有關規定;普及範圍廣泛、社會反響良好,產生較好的社會效益,普及面和客群範圍在國內同類科普作品中處於先進水平,作品創作的示範帶動作用明顯。
(四)標準創新貢獻獎
標準所包含主要內容的技術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創新性突出,標準實施後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對我省水利高質量發展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第五章 申報要求及程式
第十四條 申報的科技成果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成果主要完成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第一完成單位須為河南省內註冊的單位。
(二)申報者應提供能佐證成果水平的相關材料,其成果的權屬、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不應存在爭議。(三)重大的成果,原則上應按整體成果報獎。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中某一子項目成果單獨報獎的,須徵得第一完成單位和第一完成人授權並同意。此項目成果再報獎的,須剔除已獲獎的子項目成果。
(四)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成果,由第一完成單位按要求進行申報。第一完成單位應在申報前與其他完成單位共同協商,對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致意見。
(五)未獲獎成果經補充開發研究後,在技術上確有實質性突破或經進一步套用推廣取得顯著效益的可再次申報。
(六)申報科技進步獎的第一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申報一項。
第十五條 凡申報水利科學技術獎的成果,須經有關部門驗收或評價後,才可申報;省水利科技攻關項目可優先申報。
第十六條 申報渠道如下:
(一)凡申報水利科學技術獎的成果,須由具有提名資格的單位擇優提名。提名單位須認真履行提名職責,若連續兩年發現提名材料明顯不符合申報條件或存在重複報獎等問題,該單位的提名資格暫停一年。
(二)提名單位包括:水利廳相關處室,廳屬有關單位,省轄市、濟源示範區、航空港區水利局,開設水利專業或相近專業的高等院校,國家、省級水利企事業單位,水利標委會秘書處,省科協所屬水利相關的學會及協會等。
第十七條 提名水利科學技術獎,須由提名單位按要求提交提名材料和申報者(申報單位或申報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提名單位和申報者應對成果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申報者在提交申報材料前,須在所有完成單位對成果完成單位和完成人名單及其排序、創新點等內容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條 其他要求:
(一)申報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和標準創新貢獻獎的成果,須經過兩年以上(含兩年)的套用。
(二)受到有關部門科研失信通報的單位和個人,自通報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報水利科學技術獎。
(三)已獲或正在申報其他同級或更高級別科技類獎項的成.果,不得再申報水利科學技術獎。經查證存在重複報獎的,取消當年水利科學技術獎評獎資格,並取消下一年的申報資格。
(四)原則上國家公務員不得作為申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第六章 評審與授獎
第十九條 水利科學技術獎評審採用形式審查、評審委員會評審、獎勵委員會審定的方式進行。
(一)形式審查:獎勵辦負責對申報單位報送參評成果的相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等進行審查,對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補齊,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當年參評資格。符合條件的在河南省水利網公示申報成果的名稱、申報等級、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等信息,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二)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委員會對巳通過形式審查的參評成果進行評審,通過聽取成果介紹、評議、綜合打分等方式,提出擬獲獎成果和等級建議。
(三)獎勵委員會審定:獎勵委員會對評審委員會提交的評獎結果進行審定,最終確定擬授獎成果和等級。
(四)結果公示:經獎勵委員會審定通過的獲獎成果在河南省水利網公示10個工作日,接受異議投訴,對異議內容核查,進行異議處理;獎勵辦將異議核查結果提交獎勵委員會裁定。
(五)授獎:獎勵委員會對外公布授獎名單,並對獲獎單位和人員頒發獎勵證書。
第二十條 水利科學技術獎對授獎比例和授獎名額進行限制。水利科學技術獎獲獎成果不超過當年提名成果數量的70%。科技進步獎和技術發明獎的一等獎獲獎成果原則上合計不超過當年獲獎成果總數的30%;根據當年申報成果質量,可適當調整比例。
(一)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獲獎成果,每項獲獎單位不超過7個,獲獎人員不超過15名;二等獎獲獎成果,每項獲獎單位不超過6個,獲獎人員不超過10名;三等獎獲獎成果,每項獲獎單位不超過5個,獲獎人員不超過7名。
(二)技術發明獎的各等級獲獎成果,每項獲獎人員均不超過6名。
(三)科學普及獎每年不超過3項;獲獎成果每項獲獎單位不超過5個(可含出版單位1個),獲獎人員不超過7名(可含編輯人員1-2名)。
(四)標準創新貢獻獎每年不超過5項;獲獎成果每項獲獎單位不超過5個,獲獎人員不超過15名。
第二十一條 獲得水利科學技術獎的單位和個人,由河南省水利科學技術獎獎勵委員會頒發證書並通報表揚,對獲得一等獎、二等獎和科學普及獎及標準創新貢獻獎的成果可提名參評河南省科學技術獎、大禹水利科學技術獎等省部級獎項。
第二十二條 水利科學技術獎是授予集體或個人的榮譽,獎勵證書不作為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十三條 其他:
(一)評審委員會應對評審結果嚴格保密,公示之前不得泄露。
(二)當年申報成果的完成人,不得擔任水利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專家。
第七章 異議與處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示期間對公示的主要內容有異議的,均可向獎勵辦提出。單位異議材料須加蓋單位公章;個人異議材料須使用真實姓名,並附有效聯絡信息。
第二十五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和非實質性異議。凡涉及成果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和申報材料不實等方面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名稱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第二十六條 對擬授獎等級的不同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第二十七條 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積極配合開展核實工作,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覆,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調查。涉及異議的成果未在規定時間內針對異議材料作出答覆的,視為棄權,取消該成果獲獎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評審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嚴格遵守評審制度,有弄虛作假、菅私舞弊,違反有關評審制度等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獎勵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