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為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更好激勵標準化工作自主創新,調動標準化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我國標準化事業健康發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對《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發布,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2009年8月1日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聯合發布的《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質檢總局 國家標準委
2016年8月29日
辦法全文
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
標準化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調動標準化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標準化事業健康發展,根據《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是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設立並經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審批確認的獎項。
第三條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分為標準項目獎、組織獎和個人獎,原則上每2年評選1次。
第四條 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評選表彰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原則上不評選副司局級或相當於副司局級及以上單位和幹部,不評選縣級以上黨委、政府,評選處級幹部比例原則上控制在20%以內。
第五條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國家標準委負責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評選的組織工作,並設立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領導小組、評審委員會及監督委員會。
第七條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領導小組由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軍隊標準化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中國標準化專家委員會等方面的代表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相關制度;
(二)確定每屆評選表彰工作主題,審議評選表彰工作方案、規則和評選結果;
(三)研究解決評選表彰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主要承擔評選活動的具體組織協調,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制度建議,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辦公室設在國家標準委。
第八條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委員會由中國標準化專家委員會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的評審工作;
(二)向領導小組報告評審情況;
(三)提出完善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工作的意見建議。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擔推薦材料的接收、形式審查、異議處理、評審系統維護等日常工作。
第九條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監督委員會由國家標準委及有關單位紀檢監察等方面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等工作;
(二)向領導小組報告監督工作;
(三)對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評選表彰工作提出建議。
第三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十條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的獎勵範圍是:
(一)實施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國家標準(含系列標準,下同);
(二)實施2年以上的國家軍用標準;
(三)在國家標準委完成備案且實施2年以上的行業標準;
(四)在國家標準委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完成備案且實施2年以上的地方標準;
(五)實施2年以上的團體標準;
(六)按規定進行自我聲明公開並實施2年以上的企業標準;
(七)由我國主導起草,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或其它公認的國際組織發布2年以上的國際標準。
第十一條組織獎的獎勵對象是: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科研機構、社團組織、高等院校等組織機構;
(二)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SC)、標準化工作組(SWG)、產業技術聯盟;
(三)全國軍用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第十二條個人獎的獎勵對象是從事標準化工作,為我國標準化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十三條標準項目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各等級獎項評審標準如下:
(一)一等獎:標準所包含主要內容的技術水平達到國際領先水平,創新性突出,標準實施後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利益有重大作用;
(二)二等獎:標準所包含主要內容的技術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創新性明顯,標準實施後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利益有很大作用;
(三)三等獎:標準所包含主要內容的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創新性比較明顯,標準實施後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利益有較大作用。
第十四條組織獎不分等級。申報組織獎的單位,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遵守標準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將標準化工作納入本組織機構的工作規劃、計畫,在國際國內標準化工作中貢獻突出,有效促進相關行業、領域的發展;
(二)科學運用標準化方法,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取得創新性成果;
(三)注重標準化人才培養,具有一支結構合理、穩步發展的標準化人才隊伍;
(四)在標準化科研、標準化教育、標準制修訂、標準推廣實施和國際標準化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取得重要創新性成果,貢獻突出;
(五)近5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安全生產、公共衛生等事故,未引起重大群體性事件。
第十五條 個人獎設終身成就獎、突出貢獻獎和優秀青年獎。申報個人獎的人員,總體上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政治堅定。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化規章制度;
(二)業績顯著。熱愛標準化事業,有較強的專業素養,求實奉獻,勇於創新,具有較高威信或影響力,取得公認的業績;
(三)作風過硬。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恪守職業道德規範,作風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潔,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六條 終身成就獎候選人應當在標準化理論研究、標準研製、標準推廣實施、國際標準化或標準化綜合管理方面取得系統性、創造性的成就,對推動標準化事業的創新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第十七條 突出貢獻獎候選人應當在標準化理論研究、標準研製、標準推廣實施、國際標準化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具有較高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第十八條 優秀青年獎候選人應當在標準化研究與套用方面做出創新性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並具有突出的發展潛力,年齡不超過40周歲。
第四章 推薦和受理
第十九條根據每屆評選表彰工作主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評選表彰工作方案,經領導小組審定後報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條國家標準委制定發布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申報指南。推薦單位按照指南組織有關方面申報各獎項。
第二十一條標準項目獎推薦單位為國務院有關部委、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集團公司標準化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國家標準委直接管理的TC以及質檢總局直屬掛靠單位。
組織獎和個人獎推薦單位為國務院有關部委、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集團公司標準化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質檢總局直屬掛靠單位。
第二十二條 申報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申報獎項信息後,將申報材料報推薦單位審查。推薦單位在擇優遴選基礎上按要求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各獎項推薦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推薦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第二十三條 軍隊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候選國家軍用標準項目獎、候選軍隊組織獎和個人獎的推薦工作。
第二十四條 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標準項目,由第一起草單位負責組織申報。被推薦的標準項目獎候選單位、候選人應當與標準文本所列主要起草單位和起草人一致。
第二十五條國家標準委直接管理的TC參評組織獎的,可由其所在領域的國務院有關部委、行業協會、集團公司標準化主管部門或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質檢總局直屬掛靠單位推薦。
第二十六條已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的標準項目,不得再次推薦。
已獲得組織獎的組織機構,在獲獎後5年內,不得再次推薦參評組織獎。
已獲得終身成就獎和優秀青年獎的人員,不得再次推薦參評同一獎項;已獲得突出貢獻獎的人員在獲獎後5年內,不得再次推薦參評突出貢獻獎。
第二十七條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條 國家標準委在官方網站等媒體上公示通過形式審查的標準項目獎、組織獎及個人獎候選名單及相關信息,公示期為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公示後要求退出評審的,推薦單位應當以書面方式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經批准退出評審的,下一屆不得推薦。
第三十條 軍用涉密標準項目的推薦及受理,應當符合有關保密規定。
第五章 評審
第三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制訂各獎項細化評分標準和評審工作規則,經評審委員會和領導小組審定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 根據推薦和受理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標準項目獎專業評審組及組織獎和個人獎評審組成員名單。
第三十三條 公示後無異議或異議處理完畢符合要求的推薦材料,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相應評審組進行初評,提出各等級標準項目獎和組織獎、個人獎推薦名單。
候選國家軍用標準項目獎、候選軍隊組織獎和個人獎的初評由軍隊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結果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對通過初評的組織獎和個人獎候選者進行現場評審,深入考察候選組織和個人的業績、影響力等,並對申報材料中有疑義的重要信息進行覆核。
第三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將通過初評的候選標準項目獎和通過現場評審的組織獎、個人獎候選者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形成標準項目獎、組織獎和個人獎建議名單。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的評審專家應當在相應獎項評審中迴避:
(一)與納入評選的標準項目的起草人或起草單位屬於同一法人單位;
(二)與組織獎和個人獎申報單位、個人屬於同一法人單位;
(三)與組織獎和個人獎推薦單位屬於同一法人單位;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正性的情況。
第三十七條 國家標準委在官方網站等媒體上公示標準項目獎、組織獎和個人獎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會專家名單,公示期為20個工作日。涉密國家軍用標準項目,由軍隊標準化主管部門在適當範圍內公示。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和三十七條規定的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逾期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並留下聯繫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
第四十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符合規定的異議,應當予以受理。
第四十一條 涉及推薦材料真實性及參評標準項目創新性、貢獻大小等的異議,推薦單位應當協助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調查核實,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調查核實情況報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必要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可組織專家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涉及參評標準項目起草單位和起草人排序的異議,由推薦單位提出初步處理建議,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審核。
第四十二條 涉及參評國家軍用標準項目、軍隊組織和個人的異議,由軍隊標準化主管部門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第四十三條 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條 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參評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四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向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創新貢獻獎領導小組決定,並將決定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
第四十六條 異議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且公示結果維持不變的,相關候選獎項可以進入當屆評選下一環節;自異議受理之日起一年內處理完畢且公示結果維持不變的,相關候選獎項可以參加下一屆評選;自異議受理之日起一年後處理完畢且公示結果維持不變的,相關候選獎項需重新推薦。
第七章 批准和授獎
第四十七條標準項目獎、組織獎和個人獎評審委員會建議名單經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後,由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公布並頒發獲獎證書。
第四十八條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授獎數量、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限定數額。
每屆標準項目獎授獎限額為一等獎10個、二等獎20個、三等獎30個。一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5人,授獎單位不超過10個;二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0人,授獎單位不超過7個;三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8人,授獎單位不超過5個。
組織獎授獎限額為5個。
終身成就獎、突出貢獻獎和優秀青年獎限額分別為1個、4個和3個。
第八章 監督及處罰
第四十九條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評選表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向監督委員會報告有關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的工作情況。必要時,監督委員會可以要求進行專題匯報。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的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可以向監督委員會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方面收到舉報或者投訴材料的,應當及時轉交監督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參加評審活動的專家建立信譽檔案,並作為確定評審委員會委員和評審組成員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二條參加評審的專家須簽訂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專家承諾書,獨立、客觀、公平、公正開展評審工作。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不履行承諾的,由國家標準委視情況給予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譽、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取消資格等處理,必要時,將查實的不當行為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五十三條參加評審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工作人員紀律守則。對違反紀律守則的,由國家標準委將查實的不當行為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五十四條 參評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的,取消其當屆和下一屆參評資格。同時,將其行為通報所屬主管部門或單位。
參評單位和個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獎項的,撤銷其獎勵,取消其當屆往後連續3屆的參評資格。同時,將其行為通報所屬主管部門或單位。
第五十五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的,視其嚴重程度,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同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國家標準委將查實的不當行為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五十六條監督委員會對評審活動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對在評審活動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視情況建議有關方面予以糾正或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標準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國家軍用標準項目獎、軍隊組織獎和個人獎的推薦和評審辦法由軍隊標準化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1日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發布的《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