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河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河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是為了獎勵在河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充分調動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全面推進中國式現代建設河南實踐,依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河南省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方案》,結合河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河南省科技廳牽頭對現行的《河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進行修訂,起草了《河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公眾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00年7月18日
  • 實施時間:2000年7月18日
  • 發布單位:81602
  • 發布文號: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7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57號)
現發布《河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李克強
二000年七月十八日
河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檔案全文

河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我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充分調動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全面推進中國式現代建設河南實踐,依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河南省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方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下列河南省科學技術獎:
(一)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
(二)省自然科學獎
(三)省技術發明獎
(四)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省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應當與國家、省重大戰略需要和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緊密結合。省自然科學獎應當注重前瞻性、理論性,省技術發明獎應當注重原創性、實用性,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應當注重創新性、效益性。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培育和踐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第五條 維護省科學技術獎的公正性、嚴肅性、權威性和榮譽性。省科學技術獎授予胸懷祖國、服務人民、追求真理、潛心研究、學有所長、研有所專、敢於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
第六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相關規則制定和評審的組織工作。
河南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應當實施後評估管理。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等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其他國家機關、民眾團體,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二章 省科學技術獎的設定
第九條 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授予下列在我省工作的中國公民: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要建樹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出了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
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第十條 省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要科學發現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要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要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一條 省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重要技術發明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重要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套用前景。
第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和套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套用推廣,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
(三)在推動行業科技進步等方面有重要貢獻。
第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我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外國組織:
(一)同我省的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要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我省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顯著的;
(三)為促進我省與外國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省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授獎數額不超過10個。
第十四條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對做出特別重大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者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獎。
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省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
省科學技術獎每年授獎總數不超過350項。
第三章 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
第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1次。
第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薦。候選者由下列單位或個人提名:
(一)省轄市人民政府,縣(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以及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部門;
(三)符合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的組織機構和專家學者。
對提名機構、提名專家學者實行信用管理和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七條 提名者應當嚴格按照提名辦法提名,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並按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提名辦法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提名辦法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個人、組織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省科學技術獎。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為,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科學技術獎勵活動的;
(三)有國家、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各學科、各領域的評審專家庫,並及時更新。評審專家應當精通所從事學科、領域的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良好的科學道德。
第二十條 評審活動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評審專家與候選者有重大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平、公正的,應當迴避。
評審辦法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評審辦法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參照相關規則和標準進行評審,並向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參照評審委員會的建議,作出各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報請省長簽署並頒發獎章、證書和獎金。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省科學技術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獎章、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評審的標準、程式,獎勵總數、獎勵結果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布,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實行科研誠信審核制度。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建立提名專家學者、組織機構和評審專家、候選者的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
禁止任何個人、組織進行可能影響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的獎金標準為300萬元/人,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標準為一等獎50萬元/項、二等獎30萬元/項、三等獎20萬元/項。省科學技術合作獎的獎金標準為30萬元/個。
省科學技術獎獎金標準應參照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省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標準,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省政府批准。
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省財政列支。
第二十六條 對我省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人員給予配套獎勵。配套獎金數額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規定,獎勵經費由省財政列支。
第二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獎金和國家科學技術獎省級配套獎勵的獎金全部歸獲獎人所得(省科學技術合作獎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省科學技術獎獎金和國家科學技術獎省級配套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候選者進行可能影響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參評資格,並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可能影響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九條 評審專家存在違反學術道德和評審紀律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錄不良信譽、暫停或者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獲獎者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章、證書和獎金,並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提名者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記錄不良信譽。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對省科學技術獎獲獎成果的宣傳應當客觀、準確,不得以誇大、虛假、模糊宣傳誤導公眾。不得在商業廣告中將商品或服務表述為省科學技術獎的獲獎對象。
  禁止利用省科學技術獎勵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禁止利用省科學技術獎勵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對社會科技獎勵有關活動進行監管、指導和服務。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堅持公益為本和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開展獎勵活動,不得在獎勵活動中收取任何費用。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全省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存在違規行為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視情況予以責令限期整改、警告、通報批評等處理;存在違法行為的,通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
第三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省科學技術獎勵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7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7號發布的《河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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