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獎勵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暫行規定

《河南省政府獎勵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暫行規定》是1996年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政府獎勵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河南省政府
  • 發布文號:豫政[1996]19號
  • 發布日期:1996-03-23
  • 生效日期:1996-03-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獎勵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暫行規定
(豫政[1996]19號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生產者興豫戰略,調動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獎勵的範圍、對象是為我省科技進步和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各行各業科技人員。
第三條獎勵的科技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具有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和良好的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科研成果填補了國內外空白或技術水平、投入產出比、資金利稅率達到國內、國際同行業領先水平,成果轉化為生產力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推廣、套用先進科技成果中,獲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主要實施者;
(三)吸收、消化引進技術,在開發新技術、新工藝上大膽創新,取得新成果,獲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獎勵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獲得獎勵的人員,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南省科技功臣”榮譽稱號,並頒發獎章、證書和獎金。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頒發的獎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省轄市政府、地區行署和縣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企業頒發的獎金,照章納稅。
第六條開展評選活動時,組成“河南省獎勵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評審委員會”,評審由省人事廳會同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省計畫委員會、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等有關部門的領導和專家組成。具體評審協調工作由省人事廳負責。
第七條參評人員先由個人申請、單位推薦,按隸屬關係經省轄市政府、地區行署和省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送省人事廳審核,經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各地、各部門和評審委員會應當嚴格評審程式,堅持標準和條件。發現受獎人員有弄虛作假、事跡失實的,收回獎章、證書和獎金,予以公布,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各市地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省以往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執行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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