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規定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規定》是鄭州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展,建設鄭州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充分發揮其自主創新示範帶動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的規劃建設、創新發展、服務保障等,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新區是指市人民政府確定由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統一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堅持創新驅動和開放先導戰略,將高新區建成開放創新先導區、技術轉移集聚區、轉型升級引領區、創新創業生態區、創新創業人才密集區、科技金融創新實驗區、依法治理先進區、智慧社會先行區,建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中原創新創業中心。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高新區工作的領導,將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高新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高新區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共同推動高新區建設和發展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
第五條 管委會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遵循精簡統一、便捷高效、權責一致原則,建立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強化綜合服務功能和科技創新促進功能,發揮自主創新引領輻射帶動作用。
第六條 對在高新區創新創業和建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市人民政府或者管委會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體制與機制
第七條 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依法對高新區實行統一管理,行使市人民政府賦予的相應管理許可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管委會應當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和實施高新區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八條 管委會依照本規定行使下列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和相關行政管理許可權:
(一)組織編制、實施高新區相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
(二)負責土地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農業農村、項目投資、科技創新促進等領域工作;
(三)負責招商引資和經濟貿易、國有資產、智慧財產權、統計等領域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管理許可權。
管委會依照本規定履行城市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農業農村等方面相當於縣(市、區)級的社會管理許可權。
第九條 管委會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梳理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提請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十條 管委會在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機構總數內,可以自主設定職能機構,確定其具體職責,並報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備案。
管委會應當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創新符合實際的選人用人機制、薪酬激勵機制和人才交流機制。
第十一條 在高新區依法設立的行政派駐機構,應當接受管委會的組織協調,依法開展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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