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項目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項目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暫行辦法
  • 地點:鄭州
  • 對象: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項目工程圖
  • 性質:辦法
  • 類別:地方性管理檔案
正文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國家實施施工圖設計檔案(含勘查檔案,下同)審查備案制度。凡在高新區內的各類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必須按程式進行施工圖審查備案。
第二條 施工圖經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建設單位持合格書,直接到管委會建設環保局辦理相關手續。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予辦理施工許可(含開工報告)及質量監督等手續。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使用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用於施工,違者將承擔相關法律法規責任。
第二章 施工圖設計的基本要求
第三條 施工圖設計是在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基礎上繪製的完整的用於施工的圖紙,要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工程建設的政策和法規;符合國家現行的建設標準、設計規範和製圖標準;符合國家消防、抗震、勞動安全衛生、人防等強制性標準、規範;要落實國家保護環境、節約能源政策;鼓勵材料和工藝的創新。
第四條 施工圖設計必須符合工程初步設計(或技術設計)批覆檔案要求,建設規模、建築面積、建設標準、工程預算等實行限額設計。
第五條 施工圖設計應當滿足各行業對施工圖設計內容、深度的要求;應當檔案完整,文字說明、圖紙準確清晰,裝幀牢固、規整,印鑑完備。
第三章 審查備案辦法
第六條 建設單位按照工程類別和等級,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委託有相應資格的審查機構審查,並與審查機構簽訂委託審查契約,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支付審查費。
第七條 建設單位委託施工圖審查須提交的資料:
(一)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
查項目登記表;
(二)作為勘查、設計依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及附屬檔案;
(三)勘查、設計企業資質證書副本;
(四)勘察、設計契約;
(五)全套施工圖四套、工程勘查報告及相關計算資料。
第八條 審查機構審查內容及時間要求:
(一)是否超出勘查、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許可的範圍;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三)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四)勘查、設計企業和註冊執業人員以及相關設計人員是否按照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審查的內容。
違反上述內容之一的,為審查不合格。
審查原則上不超過下列時限:一級以上建築工程、大型市政工程為15個工作日,二級及以下建築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為10個工作日。工程勘查檔案,甲級項目為7個工作日,乙級及以下項目為5個工作日。需要複審的施工圖審查時限相應順延。
第九條 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結果:
審查合格,審查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河南省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並將經審查機構逐張圖紙蓋章的3套施工圖(包括經審查的設計變更)交還建設單位。審查合格書由各專業人員簽字,經法人簽發,並加蓋審查機構公章。
審查不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將施工圖退回建設單位並書面說明不合格原因。
第十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備案
審查機構在出具項目審查合格書後5個工作日內,將下列內容材料報管委會建設環保局作告知性備案:
(一)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備案單;
(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項目登記表;
(三)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諮詢契約;
(四)建設單位勘查設計企業和註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紀錄表;
(五)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
(六)《河南省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副本》。
第四章 設計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 承擔施工圖設計的單位原則上應與初步設計(或技術設計)編制單位一致。總體設計單位與單項工程設計單位不一、施工圖設計確需更換設計單位的,施工圖設計單位應具有與承擔的工程相應的資質,並具有相應的業務資格。初步設計編制單位不得轉包或未經建設單位和設計審批部門允許分包所承攬的施工圖設計。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要落實、執行設計審批部門對工程初步設計(或技術設計)的批覆意見,嚴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初步設計(或技術設計)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實事求是、堅持設計的科學性和客觀性,在國家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滿足建設項目的需求,同時也要抵制建設單位擴大規模、增加內容、提高標準及其它不合理的要求。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要對設計的質量、安全負責,並對提交設計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積極配合設計審查部門的審查,接受諮詢,無條件答疑。
第五章 建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初步設計(或技術設計)及批覆檔案要求委託施工圖設計,不得任意擴大規模、增加內容、提高標準,不得以改換設計單位、壓低設計費等方式強迫設計單位違規設計。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對送審的施工圖設計及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章 審查機構的職責
第十八條 如發現審查機構有超越認定範圍從事施工圖審查或者使用未經認定的審查人員,或未按照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審查機構收回頒發的審查合格書,並按規定對審查機構的和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由此給建設單位造成的損失由審查機構負責。
審查機構應按時報送統計報表,自覺接受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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