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規定的實施辦法

為實施《國務院關於批准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發〔1991〕12號)精神,進一步扶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加速我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參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桂林南寧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若干規定》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規定的實施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1-10-07
  •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1]79號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1]79號
【發布日期】1991-10-07
【生效日期】1991-10-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規定的實施辦法
(桂政發〔1991〕79號1991年10月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國務院關於批准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發〔1991〕12號)精神,進一步扶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加速我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參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桂林南寧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若干規定》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於按《廣西壯族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管理的辦法》批准的高新技術企業。
第二章 基本建設
第三條高技術企業以自籌資金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生產經營性用房(包括配套的公用工程、附屬用房以及相應的拆遷安置用房等,不同),其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計畫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開發區辦公室會同建設銀行審查同意後,按審批許可權報計畫部門審批。確定為建設項目的投資,必須存入建設銀行,由建設銀行管理和監督使用。
開發區的年度基本建設計畫,由開發區辦公室負責編制,開發區所在市計委按基建計畫管理辦法審核、匯總,並提出意見後上報自治區計委審批下達。
第四條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規劃管理局和開發區辦公室根據高新技術及其產品開發項目的預測和論證結果以及審批的實際情況,切實編制好開發區建設詳細規劃,包括對用地功能布局、道路交通、綠化、環境設計、公用服務設施以及給水、排水、道路、交通、電力、電信、熱力等各種工程管線作出統籌規劃,合理安排。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規定經審批後,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土地管理局和開發區辦公室等單位,按規劃要求,分期作出用地計畫(一般為3年或5年),採取統一、分期、分片提前征、撥土地的地方法,進行“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市土地管理局視開發項目的落實情況逐個劃撥用地。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應積極參與對開發區內的開發項目的可行性評估、初步設計審查等前期論證工作。
第五條高新技術企業的建設工程,各項建設條件落實的,由市建委批准優先安排施工,並報自治區建委備案。
第三章 信貸、保險和物價
第六條銀行要對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積極支持,盡力安排其開發和生產建設所需資金。
第七條高新技術企業申請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貸款時,企業自有資金占貸款額的比數可寬限到10-20%。
第八條銀行可給開發區安排發行一定額度的長期債券,向社會籌集資金,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的開發。
第九條有關專業銀行可在開發區內設立分支機構,主要為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服務。
第十條有關部門可在開發區建立風險投資基金,用於風險較大的高新技術產品開發。開發區可適時創辦風險投資公司。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可在開發區內開辦涉外保險業務和增加新的險種,可利用賠償準備金、長期業務儲備金在開發區內投資和貸款。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開發的屬於國家控制價格(包括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的新產品,除特定品種須報物價部門定價外,在規定的試銷期內,企業可自行制定試銷價格,並報物價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備案。經營不屬於國家控制價格的高新技術產品,企業可自行定價。
第四章 勞動人事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在開發區內興辦、領辦、承包高新技術企業或應聘到高新技術企業工作的,其原所在單位給予支持,並協助辦理調動手續。原所在單位不同意科技人員調出的,科技人員可提出辭去現職,原所在單位應在接到辭去現職報告後2個月內給予答覆;逾期不答覆的,即視為同意,由原所在單位當地的人事部門責成所在單位辦理手續。科技人員因調動與原所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向有關的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辭去現職到高新技術企業工作的人員,按自治區人事廳《流動人員人事關係委託代管的暫行辦法》規定管理。
承擔國家重點工程、重點科研項目的科技人員,中國小教師不適用此條規定。
第十四條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停薪留職到開發區興辦、領辦、承包高新技術企業或應聘到高新技術企業工作的,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手續,原所在單位應予準許。在停薪留職期間,科技人員的原住房及家屬的工作應維持原狀不變。原享受的工資、福利由高新技術企業負責解決,並按有關規定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金和管理費。
第十五條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可在高新技術企業兼職。需占用工資時間的,由科技人員兼職單位與本職單位協商確定。兼職人員在兼職工作中取得的成績,可以記入本人檔案。
第十六條離退休科技人員在開發區內興辦、領辦、承包高新技術企業或應聘到高新技術企業工作的,其原所在單位應給予支持。離退休人員應亨受的離休費、退休費、福利、住房及其他待遇仍由原單位負責提供解決。在高新技術企業取得報酬歸離退休人員本人,達到納稅標準的應主動納稅。
離退休人員在開發工作期間的正常公費醫療費仍由原單位負責。因意外工傷事故所需的醫療費,應由高新技術企業按本單位人員對待,妥善處理。
第十七條外地科技人員來開發區內興辦、領辦、承包契約新技術企業或從事高新技術開發工作,可在市辦理臨時戶口。對確有實績或特殊需要,可以辦理市正式戶口(包括按政策規定的直系親屬的戶口),人事、人口機械增長控制部門應給予支持,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招聘大中專畢業生、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和回國留學生(國家重點定向培養和公派出國學習回國後從事國家重點科研建設的人員除外),招聘上述人員,按自治區人事廳《流動人員人事關係委託代管的暫行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經市職稱改革辦公室批准,開發區辦公室成立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機構,進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要注重科技人員的工作實績,積極為優秀中青年人才脫穎而出創造條件,不搞論資排輩,要不拘一格選拔人才。根據高新技術產業是知識、技術密集的要求,開發區內專業職務指標,由市職稱改革辦公室報自治區職稱改革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專項下達。
第二十條高新技術企業可面向社會招收工人,招工手續由企業與市勞動局共同負責辦理。在職工人調動,可由企業按職工調動規定自行辦理。
第二十一條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到開發區及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管理工作,對他們可以比照經濟特區的政策,在工資、住房、福利等方面給予優惠待遇。
第二十二條在開發區按照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責的原則,建立社會化程度高、各項健全的,包括養老待業、醫療和工傷方面的社會保險體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科委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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