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辦法》是一部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相關部門於2003年04月0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
  • 發布文號:內政辦字〔2003〕114號
  • 發布日期:2003-04-01
  • 生效日期:2003-04-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
【發布文號】內政辦字〔2003〕114號
【發布日期】2003-04-01
【生效日期】2003-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辦法
(內政辦字〔2003〕114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內蒙古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加快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建設,將高新區建成具有自治區特色的高新技術產業基地,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高新區或自治區級高新技術工業園。
第三條高新區所在盟市應將高新區建設和發展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採取有效措施,促進其快速發展。
第四條高新區是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基地,是推動科教興區戰略、發展市場經濟的綜合改革實驗區,是自治區科技創新示範、科技成果孵化和創新人才培養基地。
第五條高新區建設應圍繞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加強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最佳化產業結構,促進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完善軟硬環境建設,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人才和管理經驗,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形成新的經濟成長點。
第六條高新區申報審批程式及期限
(一)所在盟市向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申請報告、高新區發展規劃、可行性分析報告及其它附屬檔案材料。
(二)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及專家實地考察並予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四)高新區審批期限為50個有效工作日(不包括申報材料修改時間)。
第七條高新區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總體規劃科學可行,功能分區合理,區域基礎設施配套,主導特色產業突出,能夠實現資源、技術、人才最佳化配置。
(二)按照精簡、高效原則,實行封閉管理、開放運營的管理模式,具備科學、精簡、高效的管理體制。
(三)盟市人民政府對高新區有明確的支持措施及政策保障。
(四)具有若干承擔國家或自治區火炬計畫及其它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企業。
第八條高新區應當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歸口指導下,負責管理高新區各項事業。
(一)作為高新區日常管理機構,高新區管委會為當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地方政府根據需要授予管委會相應管理許可權,行使同級人民政府在土地、規劃、建設、房管、建管、環保、計畫、科技、財政、勞動、人事、工商、稅務、項目審批等方面的管理許可權,由高新區職能部門實施統一管理,並對高新區管委會負責。
(二)工商、稅務、公安、金融、技術監督、社會保障等部門需在高新區設立派駐機構或分支機構,在高新區內行使相應管理許可權。
(三)高新區規劃範圍內的土地及其它資源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與利用,並納入所在盟市總體規劃。
(四)高新區實行封閉管理,相關政策執行《內蒙古自治區開發區封閉管理辦法》(內政發〔2001〕53號)有關規定。
第九條自治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高新區的管理職責
(一)對高新區的發展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二)對高新區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考核評價,運行良好並取得顯著成效的予以表彰獎勵。其中,一次考核不合格者,提出警告;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高新區資格。
(三)組織高新技術企業評審認定、年度審核。
第十條高新區所在盟市人民政府對高新區的管理職責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高新區建設與發展規劃及措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及自治區關於高新區開發建設的法律法規,制定本盟市扶持高新區發展的政策措施。
(三)協調解決高新區開發、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協調本盟市相關職能部門支持、配合高新區管理機構工作,保證其高效、優質履行管理職能。
第十一條企業創辦的自治區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管理工作,可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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