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章程

2019年5月28日第五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章程》。

基本介紹

檔案全文
(2019年5月28日第五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設立與運行,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規定由國務院設立。
第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進行巨觀管理和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結果;
(二)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
(三)審議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年度工作安排;
(四)為完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制度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五)研究解決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20至25人。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至2人,秘書長1人。主任委員由科學技術部部長擔任,秘書長由科學技術部分管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副部長擔任。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由科技、教育、經濟等領域的著名專家、學者和相關行政部門負責人員組成。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人選由科學技術部提出,報國務院批准。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部門委員任期內如需調整的,由其所在部門向科學技術部書面提出接替人員建議;專家委員因故不繼續擔任的,由科學技術部從相應專業領域選聘增補。
第五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下設各獎種評審委員會。各獎種評審委員會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相應獎種的評審工作,並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
第六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設立科學技術獎勵監督委員會,負責對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進行監督。
科學技術獎勵監督委員會的章程另行制定,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批准。
第七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受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科學技術獎勵監督委員會的委託,對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以及獎勵制度改革、評審規則調整等提供諮詢意見。
專家諮詢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擔任,成員由專家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根據諮詢事項從相關領域專家中選取,報獎勵委員會主任委員批准。
第八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
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聽取本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報告;
(二)審議科學技術獎勵監督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審定國家科學技術獎各獎種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
(四)審議有關獎勵工作的重要檔案和重大事項;
(五)對科技獎勵制度改革提出意見建議。
第九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主任委員批准,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名提出動議並經主任委員批准,可以召開全體會議。
第十條 全體會議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秘書長主持,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為有效。
第十一條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向主任委員請假。
第十二條 對提請全體會議審議決定的事項,應當進行表決,決議載入會議紀要。
國家科學技術獎各獎種的審定工作,按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評審表決規則進行。
其他事項可採取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經到會委員的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具體表決方式由主任委員或受委託主持會議的副主任委員或秘書長決定。
第十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由主任委員和秘書長主持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承擔。
第十五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會議的議題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報主任委員同意後確定,並提前至少7個工作日通知全體委員。
委員在既定議題之外提出動議事項,按照以下規則處理:
(一)委員對未列入會議議程的有關事項提出議案,須在會議召開5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方式提出,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報請主任委員批准後方可列入會議議程。
(二)對委員在會議期間提出的臨時性動議,可採取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決定是否列入議程,表決方式由主任委員或受委託主持會議的副主任委員或秘書長決定。經表決有過半數到會委員同意,方可列入會議議程。
(三)對按照評審表決規則需由本次會議進行投票的項目,其獎勵等級應當由投票結果決定,委員可在項目討論時發表意見,但不得以議案或動議形式提出變更某項目的獎勵等級;對議程中不進行投票的項目,有委員提出變更其獎勵等級的議案或動議時,如經表決獲得過半數到會委員支持,則將該項目移交下一年度由下一級相關評審組織會議重新評審。
第十六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全程參加評審,特別在表決時必須出席,無特殊理由不得請假;
(二)嚴格按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獎勵條件和標準,以及《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暫行規定》所規定的行為準則,科學、公正、實事求是地評審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提名人選和項目,
(三)獨立行使評審權利,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四)對評審中涉及的未公開信息嚴格保守秘密;
(五)根據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員委託或經獎勵委員會決定,參與組織對重大事項的調查和處理;
(六)對改進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及有關政策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十七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及其各獎種評審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議事時,委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審議相關議題時迴避:
(一)是被審議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其近親屬;
(二)是被審議事項所涉及的當事人或其近親屬;
(三)是被審議項目完成單位的負責人;
(四)與被審議的候選者或候選項目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評審的公正性。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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