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制實施辦法(試行)

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制實施辦法(試行)

根據《關於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的精神,依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制實施辦法(試行)》。該辦法已經第五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同意,2019年11 月22日國科獎字[2019]37號發布,共二十四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制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1月22日
  • 發布單位: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
辦法目錄,辦法全文,

辦法目錄

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制實施辦法(試行)目錄
章節
章節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提名資格
第三章
提名條件
第四章
提名程式
第五章
責任與監督
第六章
動態調整和信用管理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根據《關於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精神,依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專家學者、組織機構和相關部門(以下統稱提名者)提名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負責相關組織工作。
第二章 提名資格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學者(以下簡稱專家)是指: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
(二)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下簡稱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2000年(含)以後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二等獎及以上,國家技術發明獎一等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特、一等獎(含創新團隊)項目的第一完成人。
提名專家年齡不超過70歲,院士年齡不超過75歲,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年齡不受限制。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是指經科技部認定的具有提名資格的全國學會、行業協會(聯合會)以及其他組織機構。
(一)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社會科技獎勵的設獎者或承辦機構;
2.所設社會科技獎勵符合《科技部關於進一步鼓勵和規範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指導意見》(國科發獎〔2017〕196號)的要求;
3.所設社會科技獎勵已連續開展3個周期(含)以上的獎勵活動,近5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和不良社會影響。
(二)經科技部認定的其他機構。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相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是指: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國務院有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三)中央軍委科學技術委員會。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
  (五)經科技部認定的其他部門。
第三章 提名條件
第七條 提名專家每人每年度可以獨立或與他人聯合提名1項國家科學技術獎通用項目,聯合提名時列第一位的為責任專家。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可以獨立提名,且獎種不限。
  (二)專家可以3人聯合提名1項國家科學技術獎,其中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必須由院士3人聯合提名。
  (三)院士可以獨立提名1項完成人僅為1人或第一完成人40歲(含)以下的國家自然科學獎或技術發明獎。
  第八條 提名專家應在本人熟悉學科領域範圍內進行提名,責任專家應在本人從事學科專業(二級學科)內提名。
  第九條 提名專家在同年度應迴避本人提名項目所在獎種評審委員會、評審組(含網評組)的評審活動。
  第十條 3名專家聯合提名時,與提名項目任一完成人同一單位的專家不應超過1人。
  第十一條 提名機構和部門應在本學科、本行業、本地區、本部門範圍內進行提名,原則上提名獎種和數量不限。駐外使館、領館僅可以提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十二條 提名涉及國家安全的專用項目的部門應具備相應的保密資格,專用項目只接受相關部門的提名。
第四章 提名程式
第十三條 獎勵辦公室每年度公開發布提名工作通知。
第十四條 具備提名資格的專家、機構、部門,根據提名工作通知的要求開展提名工作。
第五章 責任與監督
第十五條 提名者應承擔提名、答辯、異議答覆等責任,並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提名機構和部門應建立規範的提名遴選機制,擇優提名。3名專家聯合提名時,責任專家牽頭負責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提名者應填寫獎勵辦公室制定的統一格式的提名書,並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標準和條件,對提名等級嚴格把關。
第十七條 提名者在提名相關材料公示前,應徵得項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工作單位和完成單位的同意。提名機構和部門還應在本機構、本地區、本部門範圍內再次公示。涉及國家安全的專用項目,應當加強項目內容的保密管理,在適當範圍內公布。  
第十八條 當年度項目或完成人不得被重複提名或被多個組織、部門聯合提名。
第十九條 提名者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條 提名者應嚴格遵守《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暫行規定》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工作紀律》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動態調整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連續兩次出現形式審查不合格項目的提名專家或機構,提名資格暫停一年。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提名者,暫停提名資格;列入國家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提名者,取消提名資格。
第二十三條 提名者恢復提名資格時,需向獎勵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方可提名。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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