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獎勵法

科學技術獎勵法,依法確認發明權、發現權和科技成果權,保護髮明者、發現者、科技成果創造者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公民或者組織予以獎勵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學技術獎勵法
  • 所屬類別:法律法規
中國在科技獎勵方面的法律體系主要由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組成,主要包括:《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1999)、《科學技術獎勵制度改革方案》(1999)、《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1999)、《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1999)、《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1999)、《關於受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規定》(2003)。國家科學技術獎分為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和國家級四大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評審一次,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部級科學技術獎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防、國家安全的特殊情況設定,報國務院科技行政機關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一項省級科學技術獎,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機關備案。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在科學技術行政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其他科學技術獎有: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火炬獎、星火獎、豐收獎、科技成果提成獎和科技成果轉化獎。剽竊、侵犯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用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撤銷獎勵、返回獎金。推薦單位和個人提供造假材料協助騙取國家科技獎的予以經濟處罰。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獎,由科技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收取費用的,由科技行政部門沒收收取的費用,並處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登記。參與國家科技獎評審活動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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